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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an 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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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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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
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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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缓 刘燕平 韩志伟
刘远程 谢小梅 谢建中
袁岚 洪芳 张荣武
曾辉 徐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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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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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4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10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1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3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1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4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5 一、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5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5 第四节 上市推荐意见 ............................................................................................... 17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1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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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 博敏电子、公司、发行人 | 指 |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 商)、华创证券 |
指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 审计机构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验资机构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次发行 | 指 |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的行为 |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发行期首日,即2018年12月25日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承销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7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变 更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相关议案。
2018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相关议案。
2018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相关议案。
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18 年 6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 2018 年第 28 次会议审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项获得无条件通过。
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8]1182 号核准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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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认购,3 个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主 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2018 年 12 月 2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 验证报告》(天健验〔2018〕3-74 号)。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止, 华创证券收到博敏电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128,999,987.36 元。
2018 年 12 月 29 日,华创证券将扣除承销费 17,000,000.00 元(不含税)后 的上述认购股款余额 111,999,987.36 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8 年 12 月 2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8〕3-75 号)。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止,公司已收到 华创证券转付认缴股款 111,999,987.36 元,扣除本次发行的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 2,496,150.90 元后(本次发行的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总额为 19,496,150.90 元,其 中承销费及保荐费 18,867,924.53 元,律师费、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628,226.37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09,503,836.46 元,其中:本次发行新股计入实收 资本 9,569,73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9,934,104.46 元。变更后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5,027,345.00 元。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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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特定 投资者。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即 13.48 元/股。
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 累计投标统计,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 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3.48 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13.48 元/股的 100%。
(四)发行数量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1,848 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3,347 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
根据簿记建档的方式,确定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为 9,569,732 股。
(五)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1,848 万元,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 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 金(万元) |
占比 | |
|---|---|---|---|---|---|
| 1 |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 19,500 | 19,500 | 46.60% | |
| 2 | 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及中介费用 | 3,000 | 3,000 | 7.17% | |
| 3 | 标的 资产 在建 项目 建设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5,744 | 2,547 | 6.09% |
| 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埋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 3,162 | 2,261 | 5.40% | ||
| 大功率电机驱动电源器件的模块化项目 | 6,945 | 5,223 | 12.48% | ||
| 高可靠性电机控制隔离通讯模块化项目 | 7,231 | 5,155 | 12.32% | ||
| 高压功率MOSFET模块化项目 | 6,528 | 4,162 | 9.95% | ||
| 合计 | 62,110 | 41,848 | 100.00% |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资金需求缓急等情况, 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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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实施。
(六)锁定期安排
特定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由于公司实施配股、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增加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结束 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 享有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八)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在《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以 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确定的有效报价时间内,主承销商共收到3份有效 的《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申购报价单》(以下简 称“《申购报价单》”)。结合公司募集资金需求量,根据《认购邀请书》确定的 定价和配售规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3.48元/股。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关联关系 | 申购金额 (元) |
申购价格 (元) |
是否有效 |
|---|---|---|---|---|---|---|
| 1 | 俞正福 | 自然人 | 无 | 42,000,000 | 13.48 | 有效 |
| 2 | 杨宝林 | 自然人 | 无 | 45,000,000 | 13.48 | 有效 |
| 3 | 吴根春 | 自然人 | 无 | 42,000,000 | 13.48 | 有效 |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份配售规则以及有 效申购的簿记建档情况,对有效认购对象进行配售。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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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 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 |||||
|---|---|---|---|---|---|
| 序号 | 发行对象 | 配售股数 (股) |
配售金额 (元) |
占发行总量 比例(%) |
锁定期 (月) |
| 1 | 俞正福 | 3,115,727 | 41,999,999.96 | 32.56 | 12 |
| 2 | 杨宝林 | 3,338,278 | 44,999,987.44 | 34.88 | 12 |
| 3 | 吴根春 | 3,115,727 | 41,999,999.96 | 32.56 | 12 |
| 合计 | 9,569,732 | 128,999,987.36 | 100.00 | - |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俞正福、杨宝林、吴根春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均不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 登记手续。
上述配售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 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无直接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份的情形。
(十)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普通投资者按 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
本次博敏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 (包括但不限于退市整 理期股票、港股通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质 押式回购(融入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入方)风险警示股票、AA-级别信 用债、基础层挂牌公司股票、个股期权买入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证金卖出开仓 业务、权证、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4(具体 标准请见自然人客户/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划分标准对照表)及以上的投资者 均可认购。若普通投资者 C1 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主承销商将认定 其为无效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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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 级匹配,结果如下:
| 序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
| 1 | 俞正福 | 专业投资者 | 匹配 |
| 2 | 杨宝林 | 专业投资者 | 匹配 |
| 3 | 吴根春 | 专业投资者 | 匹配 |
经核查,上述 3 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十一)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2018 年 12 月 2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 告》(天健验〔2018〕3-74 号),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本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认购资金 128,999,987.36 元已由投资者缴入华创证券指定的 缴款账户。
2018 年 12 月 29 日,华创证券将扣除承销费 17,000,000.00 元(不含税)后 的上述认购股款余额 111,999,987.36 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8 年 12 月 2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8〕3-75 号),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止,公司已收到 华创证券转付认缴股款 111,999,987.36 元,扣除本次发行的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 2,496,150.90 元(本次发行的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总额为 19,496,150.90 元,其中 承销费及保荐费 18,867,924.53 元,律师费、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628,226.37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09,503,836.46 元,其中:本次发行新股计入实 收资本 9,569,73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9,934,104.46 元。变更后公 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5,027,345.00 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存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 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9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为3名,未超过10名。公司最终确定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发行对象类型 | 配售股数 (股) |
配售金额 (元) |
限售期 (月) |
|---|---|---|---|---|---|
| 1 | 俞正福 | 自然人 | 3,115,727 | 41,999,999.96 | 12 |
| 2 | 杨宝林 | 自然人 | 3,338,278 | 44,999,987.44 | 12 |
| 3 | 吴根春 | 自然人 | 3,115,727 | 41,999,999.96 | 12 |
| 合计 | 9,569,732 | 128,999,987.36 | - |
(二)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俞正福
类 型:自然人
认购股数:3,115,727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2、杨宝林
类 型:自然人
认购股数:3,338,278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3、吴根春
类 型:自然人
认购股数:3,115,727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的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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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除本次股票发 行认购交易外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交易情况,亦无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上述发 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主承销商
名 称: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住 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电 话: 0755-83451400 项目主办人: 刘佳杰、姚政
(二)发行人律师
名 称: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炯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电 话: 0755-88262362 经 办 律 师: 肖剑、沈琦雨
(三)审计机构
名 称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 责 人 : 胡少先 住 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9 楼 电 话 : 0571-88216888 经 办 : 李振华、邓华明 会 计 师
(四)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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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 称 |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 负 | 责 | 人 | : | 胡少先 |
| 住 | 所 | :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9楼 | |
| 电 | 话 | : | 0571-88216888 | |
| 经 会 |
计 | 办 师 |
: | 李振华、邓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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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20日,公司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徐缓 | 50,833,000 |
23.59 |
| 2 | 共青城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514,010 |
14.16 |
| 3 | 谢小梅 | 28,270,000 |
13.12 |
| 4 | 刘燕平 | 16,543,500 |
7.68 |
| 5 | 谢建中 | 15,603,500 |
7.24 |
| 6 | 陈羲 | 4,559,963 |
2.12 |
| 7 | 汪琦 | 4,559,963 |
2.12 |
| 8 | 高建芳 | 4,093,900 |
1.90 |
| 9 | 深圳市福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鹏宏祥柒号 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989,968 |
1.85 |
| 10 | 共青城源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49,977 |
1.32 |
| 合计 | 161,817,781 | 75.10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预计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徐缓 | 50,833,000 |
22.59 |
| 2 | 共青城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514,010 |
13.56 |
| 3 | 谢小梅 | 28,270,000 |
12.56 |
| 4 | 刘燕平 | 16,543,500 |
7.35 |
| 5 | 谢建中 | 15,603,500 |
6.93 |
| 6 | 陈羲 | 4,559,963 |
2.03 |
| 7 | 汪琦 | 4,559,963 |
2.03 |
| 8 | 高建芳 | 4,093,900 |
1.82 |
| 9 | 深圳市福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鹏宏祥柒号 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989,968 |
1.77 |
| 10 | 杨宝林 | 3,338,278 | 1.48 |
| 合计 | 162,306,082 | 7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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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9,569,732 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 215,457,613.00 股增加到 225,027,345.00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徐缓与谢小梅仍为发行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资产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资产质 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进一步增强。同时,公司财务 状况得到改善,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 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将得到提升, 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促进标的资产的效益发挥,提升本次重组整合绩效, 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保 持不变,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四)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 方面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 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亦不会发生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 际控制人之间因本次发行事项导致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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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见
一、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 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了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 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 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发行价格,整个过程 符合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发行发送邀请、认购报价和簿记配售的过程全程经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律师见证,所有发行对象均为合格投资者,发行对象确定的过程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对象中,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之情形,均已按照规定完成 登记和备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博敏电子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博敏电子本次发行所涉及的 《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除了尚需与认购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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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电子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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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上市推荐意见
华创证券认为:博敏电子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创证券愿意推荐博敏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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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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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已对本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项目主办人:
刘佳杰 姚 政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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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 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 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负责人:____
张 炯
经办律师:
__ __ 肖 剑 沈琦雨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0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 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 3-66号)和《审阅报告》(天健审〔2018〕3-88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 报告、审阅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负责人:____
张希文
签字会计师:
李振华 邓华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1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 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天健验〔2018〕3-74 号”、 “天健验〔2018〕3-75 号”验资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 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负责人:____
张希文
签字会计师:__ __ 李振华 邓华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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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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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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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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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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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二、查询地点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梅州市东升工业园 B 区
联系人:黄晓丹
电话:0753-2329896
三、查询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 09:30—11:00,15:00—17:00。
四、信息披露网址
投资者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本报告书全文。
(以下无正文)
23
(本页无正文,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