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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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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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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博敏电子 证券简称:603936 公告编号:临 2015-003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1354 号文《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 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4,18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06 元,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33,731.1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0,045.07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093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及存储情况如下: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 账号 | 金额(万元) | 用途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 730265751380 | 17,888.00 | 高端印制电路板产业化建设项目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 496496185018010058227 | 12,157.07 | 高端印制电路板产业化建设项目 |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公司“高端印制电路板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志华、刘文宁可以随时到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