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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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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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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保 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我们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对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不满足 100%行权条件员工 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 58.7608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行权价格 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格、有效。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已经满足,同意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在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荣武 洪 芳 崔荣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