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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r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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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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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被保荐机构 |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代表人 | 汪文雨、姚政 |
| 联系电话 | 0755-88309300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座19层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敏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3 号)核准,博敏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电子”或“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9,958,501 股,发行价格为 12.05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84,299.9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54.51 万元(不含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245.49 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全 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3-112 号” 《验资报告》验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博敏 电子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博敏电子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 2020 年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 ||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 | |
| 1 | ||
|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 |
| 应的工作计划 |
1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 |
| 2 |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
|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 | ||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 ||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 | ||
| 3 |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 |
| 导工作 | ||
| 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 ||
| 作 | ||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 |
| 4 |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未发生应按有关规定公开发 |
|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 |
| 5 |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 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相关 |
|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 |
| 6 |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 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 |
|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背承诺的情况 | |
|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 | ||
| 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 | ||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 | ||
| 关制度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 | ||
| 7 | 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 |
| 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其均符 | ||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
| 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督促 | ||
|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 ||
|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 ||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 ||
| 8 |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 |
| 制度、规则 | ||
|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 ||
| 则等 | ||
| 公司已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 | ||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 体系。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 | |
|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 | 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并审阅信 | |
| 9 | ||
|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 |
|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 | |
| 情况” |
2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 ||
|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 |
| 10 | ||
|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 况” | |
|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 ||
|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 ||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 ||
| 11 |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 |
| 况” | ||
|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 ||
|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 ||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 ||
|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 ||
| 12 | 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相关情 | |
|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 ||
| 况 | ||
|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 |
| 13 |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 |
|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期履行相关承诺 | |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 ||
|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 ||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 ||
| 14 |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 |
| 未发生相关情况 | ||
|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 ||
|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 ||
|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 ||
|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 ||
|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 ||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 ||
| 15 |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 |
| 未发生相关情况 | ||
|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 ||
|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 ||
|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 ||
|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 ||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 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 | |
| 16 | ||
|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工作要求,并于2021年3月 | |
|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3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 ||
|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 ||
|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 ||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 ||
| 17 |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 |
| 况 | ||
|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 ||
|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 ||
|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
|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 ||
| 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 | ||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 ||
| 18 | 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 | |
| 等承诺事项 | ||
| 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 | ||
|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创证券对博敏电子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 披露文件均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博敏电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文雨 姚 政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