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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Jun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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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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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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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及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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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 518017 11 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 Tel. ):( 075588265288 传真( Fax. ):( 075588265537 网址( Website ): 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和 数量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0]第 039 号

致: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电子”或“公司”)与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信达接受博 敏电子的委托担任博敏电子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项目的聘用专项法律顾问,就博敏电子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 件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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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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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1、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博敏电子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 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该等文件和事实 于提供给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 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信达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信达 对有关数据、结论及其准确性、合理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 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勤勉尽责、审核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保 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 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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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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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博 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 销的基本情况如下:

鉴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从公司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且首次授予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绩效考 核原因未满足 100%行权条件,故公司按照《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所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 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注销数量为 80.42 万份。同时,因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80.42 万份调整 为 157.6232 万份。因此,公司本次拟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 157.6232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依据与原因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系依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 规定:“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 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2)个人单方面 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及“第八章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权的条件”第二条“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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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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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分数对应的行权 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李娟玲、谢桂凤、郭惠祥、牟宗飞、张宝兴、吴志良、夏炜、毛永胜、 温依芳、汤少波、邓安泰、杨建利、张德安、张龙、王永星、刘国运、罗小忠、 龚高林、彭美良、宋舒、何远坤、张华辉共计 2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 离职,且 2 名激励对象贺云龙、谢莫军因绩效考核原因未满足 100%行权条件, 因此,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三)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批准程序

1、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博 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及《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7 年 11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司 董事刘远程、韩志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 长效激励机制,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7 年 11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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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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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 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 格,取消及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回购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此,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关于拟注销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注销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监事会同意 公司将激励计划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57.6232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 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依据、原因及现阶段所履 行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 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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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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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

(一)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批准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三)本次 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批准程序”部分所述,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相关要求完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二)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及行权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和数量的议案》。

2、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 为:因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 数量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认为本 次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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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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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事由

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博 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5,027,345 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502,735.00 元,转增 90,010,938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315,038,283 股。

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博 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15,038,283 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052,680 元,转增 126,015,313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441,053,596 股。

2.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关 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调 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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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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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公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① 根据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P=(P0-V)/(1+n)

=(31.93 元/股-0.1 元/股)/(1+0.4)

=22.74 元/股

② 根据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P=(P0-V)/(1+n)

=(22.74 元/股-0.07 元/股)/(1+0.4)

=16.19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1.93 元/股调整为 16.19 元

/股。

(2)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关 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调整方法如 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股票期权数量应调整为:

①根据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Q=Q0×(1+n)

=702.58 万份×(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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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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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612 万份

②根据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Q=Q0×(1+n) =983.612 万份×(1+0.4)

=1,377.0568 万份

本次调整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702.58 万份调整为 1,377.0568 万份。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由 31.93 元/股调整为 16.19 元/股,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702.58 万份调整 为 1,377.0568 万份。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已取得 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批准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三)本次 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批准程序”部分所述,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 条件的议案》。

2、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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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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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已经满足,同意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在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认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经满 足,一致同意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在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 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安排及行权条件

1、《激励计划草案》关于等待期和行权期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 计划授予日起 24 个月为行权等待期,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 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
占获授股票
期权数量比
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2、本次行权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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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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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行权条件如下: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业绩考核要求

1、考核期间

各行权期对应的考核期间如下:

行权期 考核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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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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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各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2017-2019年三年实现的年均净
利润较2016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
于110%。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公司
2018-2020年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较
2016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160%。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2019-2021年三年实现的年均净
利润较2016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
于2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的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述相关术语的计算方式如下: 公司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行权期所对应的考核期三个年度内公司累计实现的净利润÷3; 增长率=公司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2016 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实际可行权的数量比例与该行权期对应的考核期间的 绩效考核分数挂钩,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分数 对应的行权比例
A-优秀 90-100 100%
B-良好 80-89 80%
C-合格 60-79 50%
D-不合格 59及以下 0%

(三)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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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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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公司/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
条件的说明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
权条件。
2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2017-2019年三年实现
的年均净利润较2016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110%。
根据公司2017-2019年三年实
现的年均净利润较2016年净
利润的增长率为144.44%,符
合行权条件。
3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
励对象符合规定,不存在不得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
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各行权期内,激励对
象实际可行权的数量比例与该行权期对应的考
核期间的绩效考核分数挂钩,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分

对应的行权比

A-优秀
90-100
100%
B-良好
80-89
80%
经考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中,除2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
符合行权条件,其余111名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成A-
优秀,满足100%行权条件,
另外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达成B-良好,满足80%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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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C-合格
60-79
50%
D-不合格
59及以下
0%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额度=激励对象
当期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分数对
应的行权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期不能行权的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一)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程序;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 足,且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就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和数量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经满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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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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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肖 剑 沈琦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