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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Nov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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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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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3936 公司简称:博敏电子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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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十一月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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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大会须知如下: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 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 作。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 秩序。
三、现场参会股东请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提前抵达大会指定地点凭股东账 户卡和身份证原件等核准股东身份后方可进入会场。
四、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会务工作。
五、股东大会只接受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员发言和提问,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 上发言,应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提前登记。股东的发言应围绕股东大会议案 进行,简明扼要,每人发言不超过三分钟。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则。现场大会表决采用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 决票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在现场投票表决时,表示同意的,在对应的方格内打个 “√”;表示反对的,在对应的方格内画一个“×”;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会议工作 人员将现场投票的表决数据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公司将上传的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汇总,统计出最终表决结果,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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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公司。
七、公司董事会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
八、会议期间请各位股东和来宾保持会场安静,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同时 请自觉维护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严禁拍照或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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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2 点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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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3、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广东省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 B 区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徐缓先生
五、会议召开形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议程
1、参会股东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和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东资格进行验证。
2、与会人员签到。
3、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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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大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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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长宣布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介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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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参加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
-
6、推选现场表决的计票人一名、监票人一名。
-
7、董事长提请股东审议各项议案:
| 序号 | 议案名称 |
|---|---|
| 1 | 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 |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
| 3 | 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以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议案 |
| 4 | 审议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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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东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填写表决票,股东发言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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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会议暂时休会,监票人、计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现场投票统计
-
结果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等待网络投票结果,下载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合并数,监票人宣读合并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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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
11、律师发表见证意见,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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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与会董事及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等相应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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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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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对原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按照 证监会公告[2016]23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最新要求,现对公 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研发、制造、销售:双面、 营范围为:研发、制造、销售:双面、 多层、柔性、高频、HDI印刷电路板等 多层、柔性、高频、HDI印刷电路板等 新型电子元器件;货物的进出口、技术 新型电子元器件; 电路板表面元件贴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 片、封装; 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 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 后方可经营); 投资管理;不动产及机 器设备等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及其他限 制项目);软件的设计、开发、技术服 务和咨询;网络通讯科技产品、工业自 动化设备、低压电器等生产、加工、销 售;电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普 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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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章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外。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第二百○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审议通过后施行 。 上市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 止。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经营范围变更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 准,并授权黄晓丹女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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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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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12 第三章 股 份.............................................................................................................. 1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1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5 第一节 股 东 ..................................................................................................................... 1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7 第五章 董事会............................................................................................................ 32 第一节 董 事 ..................................................................................................................... 32 第二节 董事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0 第七章 监事会............................................................................................................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2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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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二章 附则............................................................................................................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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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梅州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梅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441400400003993。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85万股,于2015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omin Electron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
邮政编码:51476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73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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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重人才,重管理,重技术 优质、快捷,为 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销售:双面、多 层、柔性、高频、HDI印刷电路板等新型电子元器件;电路板表面元件贴片、封 装;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 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投资管理;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租 赁(不含融资租赁及其他限制项目);软件的设计、开发、技术服务和咨询;网 络通讯科技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低压电器等生产、加工、销售;电子材料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徐缓、谢小梅等12位自然人。该12位股东以梅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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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电子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自持有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发 起人出资,认购相应股份。截止2011年7月15日,上述出资已到位。
发起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各自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为: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徐 缓 | 5052.3 | 41.41% |
| 2 | 谢建中 | 3120.7 | 25.58% |
| 3 | 谢小梅 | 2827 | 23.17% |
| 4 | 高建芳 | 500 | 4.1% |
| 5 | 郑晓辉 | 333.3333 | 2.73% |
| 6 | 王会民 | 166.6667 | 1.37% |
| 7 | 刘燕平 | 94 | 0.77% |
| 8 | 邓志伟 | 24 | 0.2% |
| 9 | 邓宏喜 | 22 | 0.18% |
| 10 | 黄继茂 | 22 | 0.18% |
| 11 | 刘远程 | 20 | 0.16% |
| 12 | 韩志伟 | 18 | 0.15% |
| 合 计 | 12,200 |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735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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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公司 股份的,须及时通知公司更新股东名册,股份转让自股东公司股东名册更新后生 效。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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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进行清算以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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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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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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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 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 业务、人员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 活动。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向公司 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 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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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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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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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 的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监管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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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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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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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安排股东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的股东大会,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 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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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将其股份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按照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将股份委托管理协议及相关文件提交公司备案留存,由公 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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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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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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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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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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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 数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分别提名;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非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分别提名,首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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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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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 ”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并记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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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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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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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 或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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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全部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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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等事项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 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当发生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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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交易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或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 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有其它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办 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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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如 果全体董事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会议通知可以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限限制。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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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会议 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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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
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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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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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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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可以以信函、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等方式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
监事会会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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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记名 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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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决 策程序为:
(一)股利分配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 况。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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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 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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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 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 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调整条件: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二)调整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 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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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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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应当附有回执, 并以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 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 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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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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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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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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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 “ ” “ ” “ ”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 、 以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 、 低 ” “ ” 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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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后经股东大会批 准生效,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后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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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最新 要求,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
|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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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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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第一章 | 总则 ............................................................ 58 |
|---|---|
| 第二章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60 |
| 第三章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62 |
| 第四章 | 股东大会的召开 .................................................. 64 |
| 第五章 | 审议与表决 ...................................................... 66 |
| 第六章 | 股东大会决议 .................................................... 68 |
| 第七章 | 附则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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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博敏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
的报酬事项;
-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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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借款融资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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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
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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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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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相关性。董事会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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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 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案人应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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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选举每位董事、监事均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 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总数,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 事、监事名单。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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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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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讨论:
(一) 董事会报告;
(二) 监事会报告;
(三) 其他事项。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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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 章程》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 该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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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 ”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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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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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书面通知股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 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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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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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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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以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00,000 万元,其中拟向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3,000 万元、8,000 万元和 17,000 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4 月 28 日披 露的《关于 2016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临 2016-01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的公告(临 2016-015)》。 现因公司经营发展需求,2016 年度预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方式有所调 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 申请人 | 授信银行 | 授信 额度 |
担保方及担保 方式 |
抵(质)押担保情况 |
| 博敏 电子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梅州 分行 |
7,000 | 博敏电子、徐缓、 谢小梅 (连带责任保证) |
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存 款、存单等质押物不超过 3,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
| 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梅州分行 |
15,000 | 博敏电子、徐缓、 谢小梅、谢建中、 刘燕平 (连带责任保证) |
公司以自有位于梅州市经 济试验区东升工业园评估 值为121,130,000.00元的 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 |
|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梅州分行 |
17,000 | 博敏电子、深圳博 敏、江苏博敏、徐 缓、谢小梅 (连带责任保证) |
公司以自有位于梅州市经 济试验区东升工业园评估 值为120,965,720.00元的 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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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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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授信及抵(质)押担保事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10 月 27 日披露的《博敏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银行授信并以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公告(临 2016-046)》。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016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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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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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00,000 万元,其中拟向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7,000 万元,该事 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 2016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临 2016-014)》、《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的公告(临 2016-015)》。现因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本次授信担保方式有所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式 | 授信银行 | 担保额度 | 授信额度 |
|---|---|---|---|---|---|
| 深圳博敏 | 博敏电子 | 保证担保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梅州分行 |
17,000 | 17,000 |
| 江苏博敏 |
注:其中深圳博敏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请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 度预计对外担保的公告(临 2016-015)》。
具体担保事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报》10 月 27 日披露的《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公司 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6-047)》。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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