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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K —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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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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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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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股東常會 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說 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230條規定辦理。 -
二、檢具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本行109年 度財務報告,包含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 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其內容請參閱本議事手 冊第22頁至第29頁。 -
三、上述財務報告業經本行第14屆審計委員會第2次會議(110.3.5)及第14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110.3.19)討論通過。 -
四、本行109年度營業報告書,業經本行第14屆審計委員會 第2次會議查核通過,第14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討論通 過,其內容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4頁至第8頁。 -
決 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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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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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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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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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承認事項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109年度盈餘分配案。 -
說 明: -
一、本行109年度決算,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仁 耀及蘇炳章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稅後淨利為新台幣(以下 同) 763,315,558元,期初未分配盈餘207,733元,加計特 別公積轉回6,811,218元及透過OCI權益工具處分利益23,147,640元,減除精算損失沖減保留盈餘(19,943,936)元後,合計可供分配盈餘773,538,213元。 -
二、擬依據本行公司章程第35條規定辦理盈餘分配,預計股 東股利每股分配0.48元(含現金股利0.30元及股票股利0.18元),分配內容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說 明 |
可供分配盈餘 |
773,538,213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29,955,778) | 依銀行法提列30% |
股東現金股利 |
(338,867,318) | 1,129,557,727股X0.30元( 每股分配0.30元) |
股東股票股利 |
(203,320,390) | 1,129,557,727股X0.18元( 每股分配0.18元)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394,727 |
-
三、另,為提高本行資本額,擬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以現 金增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一部 份撥充資本,每股配發0.12元股票股利,按原股東持有股 份之比例發給新股,計以135,546,920元轉增資(增資案另 。 -
案提請討論) -
四、綜上,109年股東股利每股預計配發現金股利0.30元,股 票股利0.30元(含盈餘配股,每股分配0.18元及資本公積 配股,每股分配0.12元),合計每股分配0.60元。 -
10 -
-
五、本行109年度盈餘分配案應提報股東常會通過後施行,其 中:-
一 -
( )
現金股利之除息基準日,於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 會另定之。 -
(
二)增資配股之除權基準日,於增資案奉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
六、本案業經本行第14屆審計委員會第2次會議(110.3.5)及第14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110.3.19)討論通過。 -
七、檢具本行109年度盈餘分配表乙份,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32頁。 -
決 議: -
11 -
高 雄 銀 行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說 明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207,733 | |
加:特別公積轉回透過OCI權益工具處分利益 |
6,811,218 23,147,640 |
|
減:精算損失沖減保留盈餘 |
(19,943,936)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10,222,655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763,315,558 | (註1) |
可供分配盈餘 |
$773,538,213 | |
分配項目:法定盈餘公積股東現金股利股東股票股利 |
(229,955,778) (338,867,318) (203,320,390) |
依銀行法第50條規定辦理每股分配現金股利0.30元(註2)每股分配股票股利0.18元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394,727 |
備註: (1) 本表係依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數分配。 (2) 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 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權益項下。
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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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討論事項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盈餘暨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
說 明: -
一、本案業經本行第14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110.3.19)討論通 過。 -
二、本案增資發行計畫內容如下:-
一 -
( )
增資資金用途:充實資本。 -
(
二)增資資金來源:109年度盈餘暨資本公積。 -
(
三)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普通股1,129,557,727股,甲種特別股4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計新台幣11,695,577,270元。 -
(
四)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總額、每股面額及發行條件:-
自109年度盈餘中提撥股東股利新台幣203,320,390元及資本公積新台幣135,546,920元,共338,867,310元,發行普通股新股33,886,731股,每股面額10元。 -
新股發行條件:本次增資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 載之普通股股東及其持有股數計算,每仟股無償配 發30股(含盈餘配發18股及資本公積配發12股)。 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普通股股東於配股基 準日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逾期 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數,按面額折 發現金(至元為止),累積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 人按面額承購。 -
本次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 份相同。
-
-
(
五)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普通股1,163,444,458股,甲種特別股4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計新台幣12,034,444,580元。 -
(
六)其他: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行普 通股新股。
-
-
13 -
-
本增資案之配股基準日,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 於主管機關核准後訂定之。 -
決 議: -
14 -
討論事項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
說 明: -
一、本案業經本行第13屆董事會第29次會議(109.11.5)討 論通過。 -
二、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修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 規則」參考範例,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三、本次修正重點係增訂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等事項,應在股東會召 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條)。 -
四、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詳本議 事手冊第36頁至第37頁)及現行條文(詳本議事手冊第64頁至第70頁)各乙份。 -
決 議: -
15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86.10.24 本行 8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1.06.20 本行 91 年股東會通過 95.06.22 本行 95 年股東會通過 100.06.16 本行 100 年股東會通過 101.06.21 本行 101 年股東會通過 103.06.19 本行 103 年股東會通過 108.06.20 本行 108 年股東會通過 110. ○ . ○本行 110 年股東會通過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86.10.24 本行8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1.06.20 本行91年股東會通過95.06.22 本行95年股東會通過100.06.16 本行100年股東會通過101.06.21 本行101年股東會通過103.06.19 本行103年股東會通過108.06.20 本行108年股東會通過110. ○.○本行110年股東會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86.10.24 本行8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1.06.20 本行91年股東會通過95.06.22 本行95年股東會通過100.06.16 本行100年股東會通過101.06.21 本行101年股東會通過103.06.19 本行103年股東會通過108.06.20 本行108年股東會通過110. ○.○本行110年股東會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86.10.24 本行8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1.06.20 本行91年股東會通過95.06.22 本行95年股東會通過100.06.16 本行100年股東會通過101.06.21 本行101年股東會通過103.06.19 本行103年股東會通過108.06.20 本行108年股東會通過110. ○.○本行110年股東會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86.10.24 本行8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1.06.20 本行91年股東會通過95.06.22 本行95年股東會通過100.06.16 本行100年股東會通過101.06.21 本行101年股東會通過103.06.19 本行103年股東會通過108.06.20 本行108年股東會通過110. ○.○本行110年股東會通過 |
|---|---|---|---|
修 正 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第三條本行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行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 |
第三條本行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行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
參酌證交所公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三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三條第四項。 |
- 16 -
修 正 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行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本行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股東所提議案除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董事會應列為議案。第五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本行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本行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行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本行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股東所提議案除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董事會應列為議案。第五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本行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本行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 17 -
討論事項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董事選任辦法」案。
-
說 明: -
一、本案業經本行第13屆董事會第29次會議(109.11.5)討論 通過。 -
二、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修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 序」參考範例,修訂本行「董事選任辦法」。 -
三、本次修正重點:-
一 -
( )
增修董事缺額之補選程序(修正後條文第五條)。(二)修訂無效董事選舉票之態樣(修正後條文第十條)。 -
(
三)增修董事選舉結果之宣布及選票之保存規定,並刪除 以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辨明候選人身分之規定(修 正後條文第十一條及現行條文第十一條)。
-
-
四、本行「董事選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詳本議事 手冊第39頁至第41頁)及現行條文(詳本議事手冊第71頁 至第73頁)各乙份。
決議:
- 18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86.10.24 本行 86 年股東常會通過 91.06.20 本行 91 年股東會通過 95.06.22 本行 95 年股東會通過 96.06.14 本行 96 年股東會通過 100.06.16 本行 100 年股東會通過 103.06.19 本行 103 年股東會通過 110. ○ . ○本行 110 年股東會通過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86.10.24 本行86年股東常會通過91.06.20 本行91年股東會通過95.06.22 本行95年股東會通過96.06.14 本行96年股東會通過100.06.16 本行100年股東會通過103.06.19 本行103年股東會通過110. ○.○本行110年股東會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86.10.24 本行86年股東常會通過91.06.20 本行91年股東會通過95.06.22 本行95年股東會通過96.06.14 本行96年股東會通過100.06.16 本行100年股東會通過103.06.19 本行103年股東會通過110. ○.○本行110年股東會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86.10.24 本行86年股東常會通過91.06.20 本行91年股東會通過95.06.22 本行95年股東會通過96.06.14 本行96年股東會通過100.06.16 本行100年股東會通過103.06.19 本行103年股東會通過110. ○.○本行110年股東會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86.10.24 本行86年股東常會通過91.06.20 本行91年股東會通過95.06.22 本行95年股東會通過96.06.14 本行96年股東會通過100.06.16 本行100年股東會通過103.06.19 本行103年股東會通過110. ○.○本行110年股東會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86.10.24 本行86年股東常會通過91.06.20 本行91年股東會通過95.06.22 本行95年股東會通過96.06.14 本行96年股東會通過100.06.16 本行100年股東會通過103.06.19 本行103年股東會通過110. ○.○本行110年股東會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86.10.24 本行86年股東常會通過91.06.20 本行91年股東會通過95.06.22 本行95年股東會通過96.06.14 本行96年股東會通過100.06.16 本行100年股東會通過103.06.19 本行103年股東會通過110. ○.○本行110年股東會通過 |
|---|---|---|---|---|---|
修 正 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第四條 刪除 |
本條刪除,調整條號。 |
||||
第四條 同原第五條條文。 |
第五條本行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本行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整條號。 |
|||
第五條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第六條董事因故解任,缺額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整條號;並參酌證交所於109年6 月3日公布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參考範例,調整本條文字。 |
|||
第六條 同原第七條條文。 |
第七條本行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整條號。 |
|||
第七條 同原第八條條文。 |
第八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整條號。 |
- 19 -
修 正 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
第八條 同原第九條條文。 |
第九條本行董事、獨立董事依本行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整條號。 |
||
第九條 同原第十條條文。 |
第十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整條號。 |
||
第十一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參酌證交所於109 年6月3日公布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參考範例,刪除本條。 |
|||
第十條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 |
第十二條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 |
配合第四條及第十一條刪除,調整條號;並參酌證交所於109年6 月3日公布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參考範例,調整本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並刪除第六款。 |
- 20 -
修 正 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其他文字者。 |
六、 |
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
||||
第十一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十三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當選名單。 |
配合第四條及第十一條刪除,調整條號;並參酌證交所於109年6 月3日公布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參考範例,修正本條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 |
||||
第 |
十二條 同原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四條當選之董事、獨立董事由本行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配合第四條及第十一條刪除,調整條號。 |
|||
第 |
十三條 同原第十五條條文。 |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本行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辦法民國一o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及刪除之條文,除修正第五條有關非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自本行第十三屆董事會改選時實施,其餘修正條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 |
配合第四條及第十一條刪除,調整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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