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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K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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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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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地點:高雄市鼓山區龍德新路222號10樓(高雄萬豪酒店皇喜會議室C)

出席: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1,879,916,985股,依法扣除無表決權股份總數40,000,000股後為1,839,916,985股,出席總股數1,432,054,804股(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68,189,680股)出席比率為78.91%。

列席:徐董事長翠梅、江閣立暨常務董事渡行、蔡常務董事永裕、蘇獨立董事建榮、李獨立董事春宗、劉董事鴻煌、黃董事俊傑、陳董事建甫、林董事立芷、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會計師仁耀、玉博財經法律事務所汪律師子博紀錄:吳宗祐、林清欽

主席:徐董事長翠梅

壹、宣布開會:(已達法定出席股數,主席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略)

參、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由:報告114年度營業概況。

說明:本行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如附件一)。

第二案

案由:114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及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

說明:

一、本行114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鈴雯及李國銘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無保留查核意見在案。

二、本行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盈餘分配等,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並出具審查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本行114年度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業經審計委員簽署(如附件三)。

第三案

案由:11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報告。

說明:

一、依據公司法第235-1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經115年3月12日本行第15屆董事會第30次會議討論通過。

三、依據本行公司章程第卅四條之一:本銀行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5%為員工酬勞,其中分派予基層員工之員工酬勞不低於 1%,並提撥不高於 1.25%為董事酬勞。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令規定,基層員工係指非屬經理人且薪資水準低於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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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者,依「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所定義之 114 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63,000 元,爰本行 114 年度基層員工定義為本薪(含伙食津貼)未逾 63,000 元。114 年度員工酬勞中分派予基層員工為 1.9%。其中 114 年度董事酬勞經提 115 年 2 月 24 日本行第 15 屆薪資報酬委員會第 9 次會議建議以稅前獲利之 1.25% 分派。二項酬勞分派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說明
114年度稅前淨利(A) 1,566,847,202
員工及董事酬勞帳上提存數(B) 104,458,000
稅前獲利(C) 1,671,305,202 (C)=(A)+(B)
配發員工酬勞(D) 83,565,260 (D)=(C)*5%
配發董事酬勞(E) 20,891,315 (E)=(C)*1.25%

註:員工酬勞較估列金額減少 740 元、董事酬勞較估列金額減少 685 元;差異係因估計差異所致,差異金額將調整至 115 年度之損益。

四、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方式如下:

(一) 員工酬勞計 83,565,260 元,以現金分派之。
(二) 董事酬勞計 20,891,315 元,以現金分派之。

報告事項股東發言紀要:

一、股東戶號 141019 就本公司 114 年度綜合損益表之利息收入、利息費用百分比占比計算、114 年度「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獲利較前一年度大幅下滑、「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有評價調整,本期綜合損益卻未明顯上升,及就執行行動銀行 APP 自動化交易易遭鎖住,且有交易次數管制等困擾,新版行動銀行優化上線後如何突破解決等發言。

主席:請會計師及本公司數位金融處回覆。

本公司會計師回覆:百分比係指占「淨收益」比重,因淨收益設定為 100%。另「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差異主要係因衍生工具評價 113 年為利益、114 年為虧損所致。

本公司數位金融處長回覆:今年 7 月份即將上線之新版行動銀行 APP 已辦理多項精進措施,包含身分識別及安控機制強化。有關帳戶交易問題,係配合政府防詐阻詐政策執行多項異常態樣偵測,將依據客戶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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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持續調整監控態樣。

二、股東戶號141019就同業APP功能已改善且便於使用,鼓勵本公司儘量改善。另就本公司財務資料中衍生性金融商品取得成本為0,但帳上的公允價值如何計得?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評價調整又是如何計算再次發言。

主席:請會計師回覆。

本公司會計師回覆:衍生性工具主要為外匯換匯交易,係按遠期匯率評價;另有關「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包含權益工具之國內上市(櫃)股票和未上市(櫃)股票,權益及債務工具均按期末公允價值評價。

三、股東戶號140295就本公司現金增資50億元,稅前淨利及EPS卻未大幅提升,如何提升績效並發揮優勢?本公司分行家數及是否增設北部地區分行,以擴展市場增加營收?另114年度信託業務手續費收入、保證業務手續費收入皆較113年度衰退,信用卡手續費收入亦下滑;對於AI實務應用有推出哪些新服務或新產品?短、長期營收成長如何?就去年報導客戶臨櫃提領現金100萬元之事件,本公司如何落實庫存控管及內稽內控等發言。

主席回覆:

(一)本公司於113年3月份現金增資50億元,資金主要用於放款及投資業務,其效益係逐步顯現。本公司114年稅前、稅後盈餘較前一年度分別成長 19.2%、32.99%,每股稅後盈餘也較前一年度成長 28% 以上;今年第一季的稅前、稅後盈餘亦較前一年度同期成長 30% 以上,可見經理部門已戰力提升績效並善用增資款項。

(二)信託業務手續費收入較前一年度下滑,主要係因前年9月份起央行實施第7次信用管制,嚴重衝擊不動產放款,貸款成數亦需降低,致辦理信託之土建融授信手續費收入相對減少,然整體手續費淨收益仍有成長。由於本公司規模較小,信用卡業務難以獲利,甚至有小幅虧損,但基於商業銀行需滿足客戶所有需求之故,仍有存在必要。

(三)本公司目前計有36家分行,其中包含台北市3家、新北市3家、桃園市3家等15家外縣市分行,餘主要仍在高雄市。然現今實體分行之通路效益並不若以往,增設分行與否將審慎評估,以創造最大績效之方向為通盤考量。

四、股東戶號140295就土建融因房地產市場低迷,日後恐有違約之虞,其與114年度呆帳金額較前一年度高是否有關?今年度之呆帳金額、逾期放款及本公司信評成績於金融同業間之表現再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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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回覆:

(一) 高雄市政府對本公司之持股(普通股)高達 41.23%,對本公司信用評等具非常強的加分效果,就本公司資本額及規模而言,國內長期信用評等達到 AA-(twn),相當於永豐銀行的評級水準,堪稱中上程度。

(二) 本公司承作房貸首購案件,需審核客戶的所得負債比,貸款成數最高8成、期限最長40年,房地產市場雖不如過往活絡,但價格約維持於 10% 之議價空間內,房貸狀況仍屬平穩。近年來傳產業景氣欠佳,難免發生逾期放款,本公司吸收大眾存款後,需考量資源分配與善盡社會責任,適當地協助企業渡過難關。本公司3月底之逾放金額扣除應可 100% 收回的1筆聯貸案債權,約與113年底之逾放金額相近,且逾期放款中純信用放款僅約數千萬元,但已提列數億元之備抵呆帳,財務結構無虞,經營團隊將持續落實授信5P審核,俾減少逾放。

(以上洽悉)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 提)

案由: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說明:

一、依據公司法第230條規定辦理。

二、檢具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本行114年度財務報告,包含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如附件四)。

三、財務報告業經115年2月24日本行第15屆董事會第29次會議討論通過。

四、本行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如附件一)業經115年3月12日本行第15屆董事會第30次會議討論通過。

股東發言紀要:

一、股東戶號141019就本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並無取得成本,為何有公允價值?114年度財務報表揭露來自外部客戶收入中「其他國家」之占比不低,係指哪些國家?114年度之呆帳費用、備抵呆帳、貼現及放款等係如何編列或調整?本次股東會將改選董事,上屆董事及獨立董事共12席,本次超額提名16席,是否代表今年度EPS或營業額能大幅提升等發言。

主席:請會計師回覆。

本公司會計師回覆:衍生性商品主要是遠期外匯和外匯換匯合約,就會計處理上,交易當日無投入成本,後續則按公允價值評價,故有評價損益。

主席回覆:就董事提名逾應選名額部分,依規持股達 1% 以上之股東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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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個別股東提名在應選人數內名額不受限制,總名額即便逾13席亦採公平競爭,按得票數高低依序取得應選席次,與EPS無關,但經理部門定會戰力提升EPS及績效,預估今年應較去年樂觀。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1,417,579,004權,占表決總權數97.62%;反對權數391,200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權數34,084,600權,本案照案承認。

第二案(董事會 提)

案由:114年度盈餘分配案。

說明:

一、本行114年度決算,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鈴雯及李國銘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稅後淨利為新台幣(以下同)1,277,875,458元,期初未分配盈餘75,100,603元,加計以前年度畸零股款現金股利轉回12,931元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23,298,609元,減除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處分損失(107,193,515)元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358,194,166)元後,合計可供分配盈餘910,899,920元。

二、擬依據本行公司章程第卅五條規定辦理盈餘分配,於分派特別股股息31,000,000元後,預計普通股股東股利每股分配0.45元(含現金股利0.40元及股票股利0.05元)。

三、另,為提高本行資本額,擬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以資本公積一部份撥充資本,每股配發0.05元股票股利,按原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計以91,995,840元轉增資(增資案另案提請討論)。

四、綜上,114年度股利分配,分派普通股股東現金股利每股0.40元及股票股利每股0.10元,合計每股0.50元(盈餘分配0.45元、資本公積配發0.05元)。

五、本行114年度盈餘分配案應提報股東常會通過後施行,其中:

(一)特別股股息及普通股現金股利之除息基準日,於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定之。

(二)增資配股之除權基準日,於增資案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六、本案業經115年3月12日本行第15屆董事會第30次會議討論通過。

七、檢具本行114年度盈餘分配表乙份(如附件五)。

股東發言紀要:無。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1,417,826,016權,占表決總權數97.64%;反對權數1,268,695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權數32,960,093權,本案照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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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 提)

案由:盈餘暨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說明:

一、本案業經115年3月12日本行第15屆董事會第30次會議討論通過。

二、為強化本公司資本結構,擬依公司法第240條、第241條,分別自114年度盈餘及資本公積各提撥新台幣(以下同)91,995,840元撥充資本,合計183,991,680元,發行新股每股面額10元,計發行普通股18,399,168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18,983,161,530元(含特別股)。

三、本案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訂定除權基準日,並按除權基準日普通股股東名簿所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10股(含盈餘配發5股及資本公積配發5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普通股股東自停止過戶開始日起5日內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逾期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累積畸零股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因本公司股票依法採無實體發行,且配合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及帳簿劃撥配發作業,故未滿壹股之畸零股款,做為處理無實體劃撥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四、嗣後如因現金增資、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或有其他情形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或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相關事項變更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調整及變更事宜。

五、本次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股東發言紀要:

一、股東戶號140295就本公司規劃資本額擴增程度,若股本膨脹,獲利未提升恐影響整體形象、今年或明年之獲利是否較114年度更好?本公司每股淨值約14多元,目前股價卻落後、本公司大多承作不動產及中小企業放款,是否較少承作電子業之案件,有無機會多增加?傳統產業之艱困情勢是否影響公司獲利?AI時代已來臨,本公司是否導入新產品等發言。主席:請總經理回覆。

本公司總經理回覆:

(一)受銀行法管控,銀行業資本額若不夠,業務發展將大受限制,難以擴增盈餘,增加資本是必然趨勢,八大公股行庫實收資本額均達300億元以上,本公司現僅100多億元,尚須補強。

(二)本公司係唯一總行設於高雄的銀行,受惠於台積電及其協力廠商進駐高雄,對本公司多有助益,將加強科技業之授信業務;至於傳統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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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經營較為辛苦,本公司仍將善盡社會道義給予協助。另就 AI 議題,本公司已成立數位金融處,因銀行業需受個人資料保護規範之高度監管,AI 運用相對保守,將優化更新行動銀行 APP,改善客戶使用體驗。

主席回覆:本公司經營團隊將專注於業績之努力與衡剌,至於股價則需由市場決定。另就承作高科技電子業授信業務部分,本公司為上市公司,應對全體股東負責,創造盈利,並有義務有效分配資源,以帶動各產業之經濟。高科技電子公司之資金需求可自資本市場取得,縱使透過銀行授信獲取,其利率恐亦低於資金取得成本,難以獲利,故需整體評估考量,如可部分讓利,但其他部分仍需獲利,以對股東負責,招攜客戶首重為安全性,其次才是獲利性。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1,415,462,306權,占表決總權數97.47%;反對權數507,262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權數36,085,236權,本案照案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 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案。

說明:

一、本案業經115年3月12日本行第15屆董事會第30次會議討論通過。
二、為強化公司治理,參酌公司法第208條規定,新增副董事長選任方式及代理職權,爰修正本行「公司章程」。
三、修正重點:第二十條第一項新增副董事長選任方式及代理職權。
四、本行「公司章程」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六)及現行條文(詳如議事手冊第45頁至第55頁)。

股東發言紀要:無。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1,418,637,415權,占表決總權數97.69%;反對權數425,287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權數32,992,102權,本案照案通過。

第三案(董事會 提)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案。

說明:

一、本案業經114年12月19日本行第15屆董事會第27次會議討論通過。
二、因應本行組織調整及相關內部規範名稱修正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爰修正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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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修正重點:

(一)第六條:因應本行組織及內部規範名稱調整,爰配合修正。
(二)第十六條:因「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係規範於第19~22條,爰配合修正。
(三)第廿五條:(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

  1. 鑑於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屬正常營運行為,並考量資訊揭露之重大性原則,爰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之公告申報標準。
  2. 鑑於公開發行公司有透過投資固定收益債券進行資金調節以提升現金收益率之需求,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並衡酌商品風險屬性,爰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之公告申報標準。
  3. 因新增第六款規範,爰酌修款次文字。

(四)第廿九條:因應本行內部規範名稱調整,爰配合修正。

四、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七)及現行條文(詳如議事手冊第56頁至第70頁)。

股東發言紀要:

一、股東戶號140295就本公司114年度財務報告中衍生性工具之處分或評價均有虧損,本案修訂係程序問題抑或規避虧損?修訂後是否有助於公司獲利發言。

主席回覆:主要係因應金管會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各上市(櫃)公司均須依循該母法並配合修訂,另亦配合本公司內部組織異動及規範名稱進行微幅調整。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1,418,650,223權,占表決總權數97.69%;反對權數426,860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權數32,977,721權,本案照案通過。

第四案(董事會 提)

案由:改選第16屆董事案。

說明:

一、本公司第15屆董事任期於115年5月24日屆滿,為配合115年股東常會,擬提前全面改選第16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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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公司法第192-1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本公司章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三、按前揭規定及衡酌本公司規模,擬選任第16屆董事13人(含獨立董事5人),於選任之股東會結束後即行就任,任期自115年5月8日至118年5月7日止,為期三年。

四、本公司第16屆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115年3月12日第15屆董事會第30次會議通過,各候選人之姓名、主要學經歷等資料(詳如議事手冊第36頁至第38頁)。

五、敬請選舉。

選舉結果:

職稱 戶名或姓名 代表人 當選權數
董事 高雄市政府 徐翠梅 3,306,957,736 權
董事 高雄市政府 李瓊慧 2,664,999,026 權
董事 晉禾企業(股)公司 蔡永裕 2,245,177,930 權
董事 川國投資控股(股)公司 陳建甫 1,634,593,687 權
董事 晉禾企業(股)公司 蔡榮賢 1,217,241,728 權
董事 晉禾企業(股)公司 林立芷 1,161,567,835 權
董事 劉鴻陞 1,112,820,070 權
董事 高雄市政府 沈一朗 1,095,168,170 權
職稱 姓名 當選權數
--- --- ---
獨立董事 汪渡村 556,570,150 權
獨立董事 蘇建榮 462,886,362 權
獨立董事 李慶華 442,015,109 權
獨立董事 李怡慧 430,270,998 權
獨立董事 黃聖富 428,868,312 權

第五案(董事會提)

案 由: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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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案業經115年3月12日本行第15屆董事會第30次會議討論通過。
二、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三、本公司第16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所代表之法人,如有投資、經營或因職務指派擔任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職務,擬請准予同意在不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解除其競業禁止之限制,於股東會討論本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

本次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內容如下:

董事及所代表法人名稱 兼任公司名稱 擔任職務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徐翠梅 台灣票券金融(股)公司 董事
川圓投資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陳建甫 川圓投資控股(股)公司 董事長

股東發言紀要:無。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1,305,218,519權,占表決總權數 89.88%;反對權數109,636,602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權數37,199,683權,本案照案通過。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同日上午11時21分。

※本股東常會議事錄僅載明會議進行要旨,會議進行內容及程序仍以會議影音紀錄為準。

主席:徐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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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吳宗祐、林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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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營業報告書

親愛的股東女士、先生:

回顧 114 年,國際政經局勢謹謹多變,受美國關稅政策及地緣政治衝突牽動,全球經濟不確定性加劇。國內方面,產業景氣呈現顯著的結構性分歧,電子及半導體產業受惠於 AI 與高效能運算需求爆發,出口動能強勁,而傳統產業與石化相關領域,卻因終端需求疲弱,復甦力道受阻。

面對產業發展兩極化以及央行強化選擇性信用管制之雙重挑戰,本行憑藉審慎穩健之經營,動態控管風險,靈活調整授信佈局,仍於嚴峻的經濟情勢中持續提升獲利,為客戶、股東與本行共創三贏。

創造經營績效

受惠於 113 年 3 月完成 50 億元現金增資之效益發酵,本行資本結構強化,帶動放款與投資業務動能,114 年財務績效表現亮眼,稅前淨利達 15.67 億元,成長 19.16%,稅後淨利更大幅躍升至 12.78 億元,年增率達 32.99%,每股盈餘(EPS)0.68 元。獲利成長主因為放款規模擴增及外幣債券負利差改善,致利息淨收益增加 6.33 億元,資產報酬率(ROA)與淨值報酬率(ROE)分別提高到 0.36% 與 4.94%。

業務推展方面,本行不僅積極拓展新客戶,也同步深化既有企業客戶關係,資產規模穩步成長。114 年底總資產 3,558 億元,成長 1.48%;存款平均餘額 2,993.05 億元,成長 8.32%;放款平均餘額 2,272.22 億元,成長 9.59%,其中企金放款增加 114.50 億元,成長 8.5%、消金放款增加 47.57 億元,成長 7.16%,市政貸款增加 36.82 億元,成長 59.52%,顯示本行穩健均衡發展之成效顯著。

在信用評等方面,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公司,對本行營運情形給予肯定,於 114 年 9 月 1 日授予本行國際長期信用評等 BBB+、短期信用評等 F1;國內長期信用評等 AA-(twn)、短期信用評等 F1+(twn);展望穩定。

落實永續經營

本行將 ESG 指標融入營運核心,從數位轉型、綠色金融到社會共融,積極落實永續發展。

透過強化資通安全與優化行動銀行 APP,提供更活潑、直覺的介面及流暢的交易流程,提升客戶操作便利性。在「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方面,辦理「綠色/永續定期存款」及發行「可持續發展債券」,導引資金投入綠色/永續授信,也經由永續連結貸款、綠色投資等,協助我國企業低碳轉型,提升經營韌性。此外,積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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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氣候風險管理,除碳排放的減降與控管外,透過責任投資及責任授信機制,審視投融資對象之溫室氣體排放及其管理情形,引導客戶淨零轉型,降低本行碳排量,逐步擴大綠色資產。

永續人才方面,本行持續培訓員工參與永續相關專業知識之訓練,以厚實本行具跨領域多元思考能力之人才,奠定本行永續經營的基石,並且本於回饋社會之信念,舉辦環境保育有關活動與贊助體育競技、藝術文創及弱勢扶助等項目,促進社會的共融價值。

另方面,本行響應主管機關阻詐政策,除強化系統控管及阻詐機制、加強臨櫃關懷提問,以保障客戶存款安全外,並深入高雄市各級學校、社區、機關團體及偏遠地區進行阻詐/防詐之金融教育宣導共計224場,提升民眾防詐意識與金融素養。

榮獲各界肯定

114年度獲獎如下:

一、榮獲金管會評選為【辦理中小企業放款績效甲等】銀行。
二、榮獲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組授信資料類【金質獎】。
三、榮獲信託公會【信託資訊交換平台榮耀獎】。
四、榮獲信託公會「信託業辦理信託宣導績優單位」之【推廣優良獎】。
五、榮獲今周刊「財富管理銀行暨證券評鑑」【最佳信託創新獎第一名】。
六、榮獲工商時報「Trust Award」多元信託創新獎【一金二優】:

(一)【最佳有價證券信託創新獎(小型銀行業)-金質獎】
(二)【最佳信託商品整合創新獎(小型銀行業)-優質獎】
(三)【最佳不動產管理信託創新獎-優質獎】

七、榮獲工商時報「守護資產·信守未來」校園徵影活動,指導學生拍攝信託相關影片並榮獲【一銀二銅一優一佳作一網路人氣獎】,本行也獲得【信託業師優質獎】之殊榮。
八、榮獲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TCSA台灣企業永續獎」【永續報告獎銀級】。
九、連續四年入選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高薪100指數】成分股。

轉型開創新局

展望115年,本行將以「財富管理」為核心成長引擎,積極開辦高資產財富管理及進駐「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高雄專區」,秉持「穩健經營、專業為本、以客為尊」理念,打造具競爭力的財富管理平台,同步提升「存放款業務」之綜效與「投資業務」之多元收益布局,期透過三大業務支柱,開創本行獲利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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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厚植競爭優勢,本行將持續精進公司治理,並從「資本轉型」、「資產負債結構轉型」及「營業費用轉型」三大策略,建構更具韌性之財務體質、驅動營運績效持續攀升,回饋股東長期的支持與信賴。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徐翠梅

總經理 張榮泰

會計主管 曹玉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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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盈餘分配等議案,其中財務報告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董事會造送之各項表冊,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敬請鑑核。

此致

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

獨立董事:李春宗 李春宗

獨立董事:汪渡村 汪渡村

獨立董事:陳進雄 陳進雄

獨立董事:蘇建榮 ~~蘇建榮~~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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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

為落實公司治理,本公司已依據「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管道與機制,就內部稽核業務及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進行溝通。於114年度溝通情形詳如次頁。

此致

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

獨立董事:李春宗 李春宗

獨立董事:汪渡村 汪渡村

獨立董事:陳進雄 陳進雄

獨立董事:蘇建榮 蘇建榮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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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114 年度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

日期 溝通方式 溝通人員 溝通事項 結果
114.02.07 審計委員會 總稽核 113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評估報告」。 照案通過,續提董事會審議。
114.03.26 審計委員會 總稽核 113 年下半年內部稽核業務報告及內部稽核檢查意見改善情形。 洽悉,續提董事會報告。
114.05.09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單獨溝通座談會 總稽核及內部稽核主管 內部稽核提出之內控改善建議事項及業務主管單位執行情形。 依獨立董事指示事項辦理。
114.10.17 審計委員會 總稽核 114 年上半年內部稽核業務報告及內部稽核檢查與自行查核缺失事項改善情形。 洽悉,續提董事會報告。
114.10.17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單獨溝通座談會 總稽核及內部稽核主管 內部稽核提出之內控改善建議事項及業務主管單位辦理情形。 依獨立董事指示事項辦理。
114.12.05 審計委員會 總稽核 115 年度內部稽核計畫討論。 照案通過,續提董事會審議。
114.12.19 全體董事(含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座談會 總稽核及內部稽核主管 1.114 年 1~11 月本行內部稽核辦理各營業單位內部控制風險評估之執行情形。
2.114 年 1~11 月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查核缺失及改善情形。
3.金管會對銀行業務之檢查重點及金融同業經驗交流與案例分享,及本行內部控制執行之檢討與因應措施。 依會議指示事項辦理,並作成會議紀錄提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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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Crowe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Crowe (TW) CPAs

80250高雄市亭雅區四燈三路6號27樓之1

27F-1., No.6, Siwei 3rd Rd.,

Lingya Dist., Kaohsiung City

80250, Taiwan

Tel +886 7 3312133

Fax +886 7 3331710

www.crowe.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損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2月31日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茲對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2月31日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一、放款及應收款減損損失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之放款及應收款淨額為225,913,756仟元(已扣除備抵損失2,650,625仟元),請參閱財務報告附註五及六(七)、六(八)。因國內外經濟情勢不穩定,導致放款及應收款收回風險增高,而減損損失之提列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故本會計師因此決定其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層面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及評估公司放款及應收款減損損失提列之各項假設及評估(包含違約損失率、違約機率、前瞻性因子、未來現金流量及擔保品價值)之相關政策;自個別評估減損之授信案件還取樣本,評估未來現金流量預測之假設及持有擔保品價值之合理性;對於集體評估減損之授信案件,瞭解及測試減損模型使用之假設與重要參數(違約損失率、違約機率及前瞻性因子)是否反映各放款組合之實際情況;測試授信資產之分類,以評估備抵損失之提列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法令規定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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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e

二、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估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為3,744,699仟元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為33,587,749仟元,其中部分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因無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而採用評價模型評價,且部分所需參考之輸入值非市場可得之公開資訊。因使用不同之評價技術及輸入值假設涉及管理當局重大判斷,故本會計師因此決定其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層面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公司對評價風險之辨別、衡量及管理之控制;針對採用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工具,抽樣測試所採用公開報價之允當性及正確性;對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而採評價方式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工具,抽樣檢視其內部評價複核文件,以評估其評價之允當性;此外,本會計師亦評估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符合相關會計準則。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告,且維持與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告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論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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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e

五、評估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壹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壹核發現(包括於壹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財務報告壹核之關鍵壹核事項。本會計師於壹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壹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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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黃鈴雯 黃翰雯

會計師:李國銘 李國銘

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032833號

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100145994號

民國11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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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高雄市中正区小司

民國11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代碼 資產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110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3,302,998 1 $ 4,837,717 1
11500 存放央行及新債租行同業(附註六(二)) 16,806,142 5 17,004,114 5
12000 透過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六(三)) 3,744,699 1 3,434,712 1
12100 透過其他綜合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六(四)) 33,587,749 10 34,944,963 10
12200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附註六(五)) 56,553,205 16 58,571,833 17
12500 附貴回票券及債券投資(附註六(六)) 11,012,458 3 8,645,942 2
13000 應收款項一淨額(附註六(七)) 1,402,313 - 1,735,972 1
13500 貼現及放款一淨額(附註六(八)) 224,511,443 63 217,145,089 62
15500 其他金融資產一淨額(附註六(九)) 237,540 - 234,759 -
18500 不動產及設備一淨額(附註六(十)) 3,729,259 1 3,296,175 1
18600 使用權資產一淨額(附註六(十一)) 294,027 - 339,192 -
19000 無形資產一淨額(附註六(十二)) 120,617 - 109,407 -
1930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三十四)) 117,558 - 110,946 -
19500 其他資產一淨額(附註六(十三)) 416,190 - 239,617 -
10000 資產總計 $ 355,836,198 100 $ 350,650,438 100
負債及權益
--- --- --- --- --- ---
21000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附註六(十四)) $ 12,906,135 4 $ 14,202,790 4
22000 透過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附註六(十五)) 6,258 - 5,334 -
22500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附註六(十六)) 8,652,119 2 12,562,802 4
23000 應付款項(附註六(十七)) 4,154,525 1 3,867,930 1
23200 本期所得稅負債 120,266 - 122,090 -
23500 存款及匯款(附註六(十八)) 295,897,339 83 288,418,948 82
24000 應付金融債券(附註六(十九)) 6,327,000 2 5,377,000 2
25000 負債準備(附註六(二十)) 490,137 - 369,930 -
26000 租賃負債(附註六(十一)) 292,086 - 340,434 -
2930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三十四)) 32,181 - 49,369 -
29500 其他負債(附註六(二十一)) 247,184 - 307,593 -
20000 負債總計 329,125,230 92 325,624,220 93
權益(附註六(二十二))
--- --- --- --- --- ---
31101 普通股股本 18,299,170 5 17,863,272 5
31103 特別股股本 400,000 - 400,000 -
31100 股本合計(附註六(二十二)) 18,799,170 5 18,263,272 5
31500 資本公積(附註六(二十二)) 1,436,134 1 1,436,134 -
保留盈餘
32001 法定盈餘公積(附註六(二十二)) 3,951,407 1 3,584,509 1
32003 特別盈餘公積(附註六(二十二)) 31,000 - 289,929 -
32005 未分配盈餘(附註六(二十二)) 1,269,094 1 1,285,866 1
32000 保留盈餘合計 5,251,501 2 5,160,304 2
32500 其他權益(附註六(二十二)) 1,224,163 - 166,508 -
30000 權益總計 26,710,968 8 25,026,218 7
負債及權益總計 $ 355,836,198 100 $ 350,650,438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負責人:陳

經理人:曾

主辦會計: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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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高雄市公安局公安局民政局114年度通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代碼 項 目 114年度 113年度 變動 百分比
金額 % 金額 %
41000 利息收入 $ 8,714,084 174 $ 8,295,524 189 5
51000 利息費用 (5,153,602) (103) (5,367,212) (122) (4)
49010 利息淨收益合計(附註六(二十三)) 3,560,482 71 2,928,312 67 22
49020 利息以外淨損益
49100 手續費淨收益(附註六(二十四)) 887,212 18 901,984 21 (2)
492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附註六(二十五)) 42,265 1 411,048 9 (90)
4931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附註六(二十六)) 215,258 4 174,438 4 23
49450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附註六(二十七)) 63,571 1 46,919 1 35
49600 兌換損益(附註六(二十八)) 226,233 4 (129,941) (3) 274
49700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淨額(附註六(二十九)) 686 - (4,009) - 117
49800 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附註六(三十)) 25,617 1 55,845 1 (54)
4XXXX 淨收益 5,021,324 100 4,384,596 100 15
58200 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迴轉(附註六(八)) (387,149) (8) (65,713) (2) 489
58400 營業費用
58500 員工福利費用(附註六(三十一)) (1,911,919) (38) (1,860,760) (42) 3
59000 新舊及攤銷費用(附註六(三十二)) (190,694) (4) (191,641) (4) (-)
59500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附註六(三十三)) (964,715) (19) (951,975) (22) 1
61001 稅前淨利(淨損) 1,566,847 31 1,314,507 30 19
61003 所得稅(費用)利益(附註六(三十四)) (288,972) (6) (353,122) (8) (18)
64000 本期稅後淨利(淨損) 1,277,875 25 961,385 22 33
其他綜合損益(稅後)(附註六(三十五))
6520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稅後)
65201 確定福利計畫之承衡重劃 29,123 1 21,365 - 36
65204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 247,514 5 345,113 8 (28)
65220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三十四)) (5,824) - (4,273) - 36
6530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稅後)
6530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143 - (869) - 116
65309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評價損益 703,548 14 323,441 8 118
6531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 (715) - 2,095 - (134)
65320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三十四)) (29) - 174 - (117)
65000 其他綜合損益(稅後) 973,760 19 687,046 16 42
660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稅後) $ 2,251,635 45 $ 1,648,431 38 37
67500 基本每股盈餘(附註六(三十六)) $ 0.68 $ 0.53
67700 稀釋每股盈餘(附註六(三十六)) $ 0.67 $ 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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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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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頁共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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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金 期期金 基地期金额等
普通税收入 同期税收入 期金小分 节金分额 历史基础分额 同期基础分额 美金收益额 德州普通税税纳税收及其他普通税支出额等之差额支出额 同期基础纳税收及其他普通税支出额等之差额支出额 税金额额
112.1.1编制 $ 15,345,982 $ 486,888 $ 12,742,982 $ 1,097,120 $ 3,386,523 $ 729,898 $ 993,253 $ 458 $ (206,979) $ 16,556,891
基础税收及分配:
股利法及基础分额 - - - - 297,976 - - - - -
股利经营基础分额 - - - - - 21,000 (31,000) - - -
有效收税和税种 - - - - - - (529,389) - - (529,389)
同期税收和税种 - - - - - - (31,000) - - (31,000)
普通税收及税种 529,298 - 529,298 - - - (529,298) - - -
同期基础分额编制 - - - - - (478,161) 478,161 - - -
其他外利(外债) - - - - - - 961,385 - - 961,385
其他其他税收收益 - - - - - - 17,082 (885) 978,849 597,649
其他纳税收及税收 - - - - - - 976,477 (685) 978,849 1,648,421
现金结余 5,096,608 - 5,096,608 286,898 - - - - - 5,356,898
税收基础纳税支出 - - - 29,882 - - - - - 29,882
或分过期其他纳税收及其他普通税支出额支出额 - - - - - - 244,517 - (244,517) -
其他 - - - - - - 13 - - 13
113.12.31编制 $ 17,882,272 $ 400,888 $ 18,382,272 $ 1,438,124 $ 3,564,509 $ 389,829 $ 1,395,886 $ (245) $ 106,753 $ 25,925,218
114.1.1编制 $ 17,882,272 $ 400,888 $ 18,382,272 $ 1,438,124 $ 3,564,509 $ 389,829 $ 1,395,886 $ (245) $ 106,753 $ 25,925,218
基础税收及分配:
股利法及基础分额 - - - - 265,898 - (305,898) - - -
普通税收和税种 - - - - - - (525,898) - - (525,898)
同期税收和税种 - - - - - - (31,000) - - (31,000)
普通税收及税种 525,898 - 525,898 - - - (525,898) - - -
同期基础分额编制 - - - - - (258,829) 258,829 - - -
其他外利(外债) - - - - - - 1,277,873 - - 1,277,873
其他其他税收收益 - - - - - - 33,289 114 950,347 373,750
其他纳税收及税收 - - - - - - 1,301,174 114 950,347 3,351,625
或分过期其他纳税收及其他普通税支出额支出额 - - - - - - (187,184) - 187,184 -
其他 - - - - - - 13 - - 13
114.12.31编制 $ 18,388,170 $ 400,888 $ 18,788,170 $ 1,438,124 $ 3,931,467 $ 31,808 $ 1,399,894 $ (131) $ 1,224,294 $ 26,716,968

(通知大附加值及收益额各元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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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高雄區人民公所

民國114年11月3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稅前淨利(淨損) $ 1,566,847 $ 1,314,507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151,939 149,592
攤銷費用 38,755 42,049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數/呆帳費用提列(轉列收入)數 499,900 549,878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 (42,265) (411,048)
利息費用 5,153,602 5,367,212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淨損失(利益) (63,571) (46,919)
利息收入 (8,714,084) (8,295,524)
股利收入 (195,660) (177,584)
保證責任準備淨變動 60,582 15,089
其他各項負債準備淨變動 48,643 (3,405)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 29,002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及設備損失(利益) 7 369
處分投資損失(利益) (19,598) 3,146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4,009
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686) -
其他項目 (1,098) 2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3,083,534) (2,774,132)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增加)減少 (270,383) (1,140,14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266,798) (757,313)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2,327,738 2,580,827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增加)減少 2,082,306 (5,305,083)
應收款項(增加)減少 242,732 (125,469)
貼現及放款(增加)減少 (7,860,674) (34,191,740)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3,964) (8,207)
其他資產(增加)減少 (136,616)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3,885,659) (38,947,127)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增加(減少) (1,296,655) 3,088,911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增加(減少) (3,910,683) (1,970,193)
應付款項增加(減少) 345,538 (580,110)

(接次頁)

第23頁共30頁


(承前頁)

項 目 114年度 113年度
存款及匯款增加(減少) $ 7,478,391 $ 36,601,927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增加(減少) 34,140 (58,255)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2,650,731 37,082,28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1,234,928) (1,864,847)
調整項目合計 (4,318,462) (4,638,979)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2,751,615) (3,324,472)
收取之利息 8,800,614 8,239,378
收取之股利 195,660 177,584
支付之利息 (5,212,545) (5,269,307)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320,449) (308,550)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711,665 (485,367)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不動產及設備 (502,133) (333,282)
取得無形資產 (40,480) (36,108)
其他資產增加 (48,036) (80,178)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590,649) (449,568)
募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發行金融債券 2,450,000 -
償還金融債券 (1,500,000)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110,978
存入保證金減少 (61,399) -
租賃本金償還 (80,423) (80,916)
其他負債增加 990 12,798
發放現金股利 (566,898) (551,289)
現金增資 - 5,350,000
其他募資活動 13 13
募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242,283 4,841,584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143 (869)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363,442 3,905,780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20,822,688 16,916,908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1,186,130 $ 20,822,688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 3,302,998 $ 4,837,717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存放 6,870,674 7,339,029
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附費 11,012,458 8,645,942
回業券及債券投資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1,186,130 $ 20,822,688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負責人:陳勇雄

經理人:張榮泰

主辦會計:曹志

第24頁共30頁


附件五

高雄銀行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75,100,603
加:以前年度畸零股款現金股利轉回 12,931
本期稅後淨利 1,277,875,458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23,298,609
減: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107,193,515)
衡量之權益工具處分利益(損失)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358,194,166)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910,899,920
分配項目:
甲種特別股股息(每股0.775元) (31,000,000)
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0.40元) (735,966,794)
普通股股票股利(每股0.05元) (91,995,840)
期末未分配盈餘 $51,937,286

註:特別股股息及普通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按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權益項下。

董事長: img-18.jpeg
經理人: img-19.jpeg
會計主管: img-20.jpeg

第25頁共30頁


附件六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70.08.24 發起人會議決議通過 76.12.30 7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77.09.12 77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77.11.22 7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0.01.10 80年第1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0.04.24 80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2.10.29 82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3.10.26 83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
84.10.12 84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 86.02.04 86年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05.14 86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06.26 86年第3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08.11 86年第4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7.11.27 8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8.12.07 8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0.05.22 90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1.06.20 9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3.06.10 9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4.06.23 94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5.06.22 95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6.06.14 9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7.06.19 9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0.06.16 100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1.06.21 10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2.06.20 102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3.06.19 10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5.06.23 105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6.06.22 10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7.06.20 10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8.06.20 10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9.11.11 109年第2次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11.05.27 11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11.12.22 111年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113.05.24 11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14.05.23 114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15.00.00 115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董事,並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必要時並得互選副董事長一人。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銀行。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當通常水準審定。

董事長之報酬,以總經理支領各項所得為計算基礎,並以該項數額之1.25倍支給之。

董事長卸任時之離退給與,準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規定,依其在職期間每年2個基數計算,不受年齡、年資之限制。 |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董事,並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銀行。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當通常水準審定。

董事長之報酬,以總經理支領各項所得為計算基礎,並以該項數額之1.25倍支給之。

董事長卸任時之離退給與,準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規定,依其在職期間每年2個基數計算,不受年齡、年資之限制。 | 為強化公司治理,參酌公司法第208條規定,新增副董事長選任方式及代理職權。

經董事會決議設置副董事長時,再於常務董事會推選。 |

第26頁共30頁


附件七

| 高雄銀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96年6月14日96年股東常會通過
101年6月21日10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3年6月19日10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6年6月22日10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8年6月20日10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11年5月27日11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15年00月00日115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 | |
| --- | --- | ---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六條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之作業程序,主辦單位應依據銀行法、主管機關及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
逐案提報董事會。但以投標承受抵押物之方式取得不動產者,另依本行「投標承受抵押物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二、長期股權投資:
依據本行「投資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進行評估作業並逐案提報董事會,具函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三、有價證券:
作業程序及授權核准層級依據本行「投資政策準則」、「投資新台幣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投資股票、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處理要點」、「外匯資金運用管理準則」、「國家風險管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債權:
依據本行「出售不良債權處理準則」處分債權,應逐案提報董事會。
五、會員證、無形資產或設備:
每件交易金額未逾新台幣六仟萬元者,由主辦單位依據本行「經費收支處理準則」及「採購處理準則」之授權核准層級辦理,每件交易金額逾新台幣六仟萬元者,應提報董事會。 | 第六條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之作業程序,主辦單位應依據銀行法、主管機關及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
逐案提報董事會。但以投標承受抵押物之方式取得不動產者,另依本行「投標承受抵押物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長期股權投資:
依據本行「長期股權投資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相關規定進行評估作業並逐案提報董事會,具函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三、有價證券:
作業程序及授權核准層級依據本行「投資政策準則」、「投資新台幣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投資股票、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處理要點」、「外匯資金運用管理準則」、「國家風險額度管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債權:
依據本行「出售不良債權處理準則」處分債權,應逐案提報董事會。
五、會員證、無形資產或設備:
每件交易金額未逾新台幣六仟萬元者,由主辦單位依據本行「經費收支處理程序要點」及「採購處理要點」之授權核准層級辦理,每件交易金額逾新台幣六仟萬元者,應提報董事會。 | 一、依107.3.29高銀金融字第1070003636號函,為簡化本行組織,爰將「長期股權投資審議小組」與「投資審議委員會」合併,並於「投資審議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主要任務增列轉投資事項,故修正適用依據。
二、配合本行相關內部規範名稱調整,爰配合修正:
(一)「投標承受抵押物處理要點」→「投標承受抵押物處理準則」
(二)「投資新台幣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投資新台幣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三)「國家風險額度管理準則」→「國家風險管理準則」
(四)「經費收支處理程序要點」→「經費收支處理準則」
(五)「採購處理要點」→「採購處理準則」 |
| 第十六條
本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九條 | 第十六條
本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八條 | 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係規範於第19~22條,爰配合修正。 |

第27頁共30頁


第28頁共30頁
| 至二十二條及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準則」辦理。 | 至二十一條及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準則」辦理。 | |
| --- | --- | --- |
| 第廿五條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但有同時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情事者,應依該處理程序辦理: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行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行規定之淨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 | 第廿五條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但有同時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情事者,應依該處理程序辦理: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行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行規定之淨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7 月 24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4038333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爰配合修正本條次內容,描述如下:
(一)鑑於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屬正常營運行為,並考量資訊揭露之重大性原則,爰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之公告申報標準。
(二)鑑於公開發行公司有透過投資固定收益債券進行資金調節以提升現金收益率之需求,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並衡酌商品風險屬性,爰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之公告申報標準。
二、因新增第六款規範,爰酌修款次文字。 |


上,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行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行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七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行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行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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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行應按月將本行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行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重行公告申報。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行,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行應按月將本行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行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重行公告申報。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行,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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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九條
本行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業務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依本行「從業人員獎懲規則」辦理懲處。 | 第廿九條
本行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業務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依本行「從業人員獎懲辦法」辦理懲處。 | 配合本行「從業人員獎懲辦法」名稱調整為「從業人員獎懲規則」,爰修正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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