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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K — AGM Information 2020
Nov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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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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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2836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第二次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時間: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高雄市鼓山區博愛二路 99 號(高雄林皇宮 2 樓柏悅廳)
目 錄
會議議程 ……………………………………………………….1 報告事項 ……………………………………………………….3 承認事項 ……………………………………………..…..…...15 討論及選舉事項 …………………………………………..….27 臨時動議 ……………………………………………….……..49 附錄 一、 本公司董事持股情形 ………….………………….…..…51 二、 股東提案處理說明 ……………………...………….……52 三、 本公司章程 …………………………………………..…..53 四、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63 五、 本公司董事選任辦法 ……………………………….…...70 六、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73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第二次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高雄市鼓山區博愛二路 99 號(高雄林皇宮 2 樓柏悅廳)
一、報告出席股數並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一)報告108年度營業概況。 -
(二)108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
(三)108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報告。 -
四、承認事項 -
(一)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二)108年度盈餘分配案。
五、討論及選舉事項
-
(一)盈餘暨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
(二)修訂「公司章程」案。 -
(三)改選第14屆董事案。 -
(四)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
七、散會 -
1 -
-
2 -
報告事項第一案
-
案 由:報告108年度營業概況。 -
說 明: -
本行108年度營業概況,詳如營業報告書,主要內容包括: -
一、108年度營業結果:含國內外金融環境、本行組織變化、營業計畫及經營策略 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獲利能力分析及研 究發展狀況。
-
二、109年度營業計畫概要:含經營方針與重要經營政策、預期營業目標。
-
三、未來發展策略。 -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影響。 -
五、最近一次之信用評等結果。 -
3 -
營業報告書
回顧 108 年,本行積極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強化境外金融及海外 投資業務,在經營團隊暨全體同仁共同努力下,全年稅前淨利 8.87 億 元,較上 (107) 年度 4.88 億元,成長 81.76% ;利息淨收益達 27.64 億元, 較上 (107) 年度 26.32 億元,成長 5.02% ;利息以外淨收益 9.55 億元, 較上 (107) 年度 8.68 億元,成長 10.02% ; 108 年稅後每股盈餘 0.72 元, 較上 (107) 年度 0.44 元,成長 63.64% ,為近年新高點。
展望 109 年,行政院主計處 (109.2.12) 預測經濟成長率 2.37% ,主 因台商資金回流與轉單效應持續擴大,致整體就業環境更加穩定並帶 動內需,有利於國內投資及出口增加。惟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後 續發展狀況、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之落實程度及後續談判進程、國 際股匯債市波動,油價及其他原物料價格走勢、及地緣政治情勢對全 球經濟之影響等不確定因素影響,經濟成長實況仍待密切關注。
兹將本行 108 年度營業結果及 109 年度營業計畫概述如下:
一、本行 108 年度營業結果
一 ( ) 國內外金融環境
108 年全球經濟面臨美中貿易戰、英國脫歐、中國經濟下 行及地緣政治風險等 4 隻黑天鵝,及日歐等地長期低利率、低 成長環境的影響,全球金融市場偶有動盪,但股市仍然續創新 高。我國因應全球貿易衝突及反避稅條例等趨勢,順勢推出「境 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專法,期有利海外資金回 流,有助提升國內經濟轉型及增加經濟動能。
( 二 ) 本行組織變化情形
-
1.108
年5月9日第13屆第18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聘由董事會 秘書處主任秘書兼任本行「公司治理主管」。 -
2.108
年11月11日「大發分行」遷址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381號。 -
3.108
年12月2日「明誠分行」遷址台南市北區長榮路四段163號,並更名為「成大分行」。 -
4.109
年1月6日「台北分行」遷址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1、2樓。 -
4 -
( 三 ) 營業計畫及經營策略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 / 美金億元、 %
年度項目 |
108年實際數 |
107年實際數 |
增(減)數 |
增(減)比率(%) |
|---|---|---|---|---|
存款平均餘額 |
2,208.45 | 2,307.58 | (99.13)(註) |
(4.30) |
放款平均餘額 |
1,766.90 | 1,766.75 | 0.15 | 0.01 |
外匯承作量 (美金) |
77.03 | 87.80 | (10.77) | (12.27) |
手續費收入 |
5.40 | 5.55 | (0.15) | (2.70) |
稅前淨利 |
8.87 | 4.88 | 3.99 | 81.76 |
註:存款平均餘額減少 99.13 億元,主因本行積極調整存款結構,其中高成 本新台幣定期性存款減少 145.29 億元,低成本新台幣活期性存款增加 36.38 億元,高利差外匯存款成長 7.54 億元。
( 四 ) 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 / 美金億元、 %
年度項目 |
年度項目 |
108年實際數 |
108年實際數 |
108年實際數 |
108年預算數 |
108年預算數 |
達成率(%) |
達成率(%) |
|---|---|---|---|---|---|---|---|---|
存款平均餘額 |
2,208.45 | 2,251.00 | 98.11 | |||||
放款平均餘額 |
1,766.90 | 1,820.00 | 97.08 | |||||
外匯承作量 (美金) |
77.03 | 86.00 | 89.57 | |||||
手續費收入 |
5.40 | 6.10 | 88.52 | |||||
五)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單位:新台幣億元、% |
||||||||
項目 |
108 年度 |
107 年度 |
增(減)數 |
增(減)比率(%) |
||||
利息淨收益 |
27.64 | 26.32 | 1.32 | 5.02 | ||||
利息以外淨收益 |
9.55 | 8.68 | 0.87 | 10.02 | ||||
淨收益合計 |
37.19 | 35.00 | 2.19 | 6.26 | ||||
呆帳費用 |
(4.14) | (7.18) | (3.04) | (42.34) | ||||
營業費用 |
(24.19) | (22.94) | 1.25 | 5.45 | ||||
稅前淨利 |
8.87 | 4.88 | 3.99 | 81.76 | ||||
本期淨利 |
7.74 | 4.80 | 2.94 | 61.25 | ||||
稅後每股盈餘(元) |
0.72 | 0.44 | 0.28 | 63.64 | ||||
資產報酬率 |
稅前 |
0.33 | 0.18 | - |
0.15 | |||
稅後 |
0.29 | 0.18 | - |
0.11 | ||||
權益報酬率 |
稅前 |
5.94 | 3.41 | - |
2.53 | |||
稅後 |
5.18 | 3.35 | - |
1.83 |
( 五 )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5 -
( 六 ) 研究發展狀況
持續蒐集分析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及國內主要產業動態
資料,定期編撰經濟金融及重要產業之分析報告,及不定期就
銀行經營相關之重大經濟金融議題與本行授信業務相關之產
業撰寫專題報告,俾供業務拓展之參考。
二、 109 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 ( ) 經營方針與重要經營政策
-
放款 拓展外幣放款,深耕中小企業,拓展利基市場:
-
(1)
鞏固核心優良客戶,積極開發具潛力中小企業,提供全方 位服務,以成為主力往來銀行為目標,擴大市場占有率。 -
(2)
強化本行徵授信及擔保品管理鑑估系統,以提升授信品 質,並逐步規劃建置本行內部信用評等系統。 -
(3)
加強企金AO專業度,並提供異於同業服務,主動關懷協 助客戶財務診斷等資源之申請及輔導,以鞏固客戶向心力。 -
(4)
依客戶整體貢獻度高低,做為授信利率訂價之參考。 -
存款 增加外幣存款,提高活存比重,降低資金成本:
-
(1)
加強吸收外幣存款,以降低全行外幣資金成本。 -
(2)
提高活期性存款比重,降低台幣資金成本。 -
(3)
引導較高資金成本之存款轉存外幣存款,較短天期之定期 存款,或其他理財商品。 -
手續費收入 提升手續費收入占比,改善營收結構:
-
(1)
整合行銷資源,擴大客戶往來深度,提高客戶整體貢獻度。 -
(2)
引導營業單位朝中小企業融資、外匯及財富管理業務發 展,提高手續費收入比重,改善收入結構。 -
(3)
建立營業單位作業成本觀念,加強各項手續費之收取,相 關費率減免及優惠應檢視客戶貢獻度,避免過度浮濫,損 及本行收益。 -
(4)
注意市場脈動及政策方向,改良原有產品或服務,或向先 進銀行學習新技術,創新作業流程,導入顧客需求,以提 供客製化服務或差異化產品,如開發具利基之消費性貸 款、發展高齡社會具潛力的信託及養老金融商品;引進為 -
6 -
本行量身訂做理財商品等。
-
財務操作 加強財務投資,提升操作績效:
-
(1)
適時調整資金配置,提升資金運用效益,並積極進行外匯 交易操作,以增裕營收。 -
(2)
視金融情勢變化,動態調整股票及基金投資部位,以提升 操作績效。 -
數位金融 優化虛實通路,強化數位版圖:
-
(1)
規劃開辦數位存款帳戶、就學貸款業務線上對保及開戶, 暨線上信用貸款業務。 -
(2)
建置CRM系統,透過資訊系統蒐集分析客戶資料,針對不 同族群,提供更專業的服務,以提升客戶往來頻率;並藉 由網站點擊、客戶互動等大數據資料蒐集,配合倉儲資料 累積,規劃具體可行之行銷產品與方案,擴展CRM系統功 能。 -
(3)
持續與異業合作開發創新金流、帳務服務及查詢API。 -
(4)
全力發展網路及行動銀行業務,並擴大應用,切合網路新 世代族群通路要求。 -
資本管理 嚴控比率、增加資本:
-
(1)
嚴控資本適足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普通股權益比率,以 本行預警指標為最低標的。 -
(2)
持續尋求增加自有資本之機會與方式,以厚實資本。 -
流動性管理 監控比率,保持流動性:
-
監控流動性準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 以本行預警指標為最低標竿。 -
風險承擔能力 維持穩定比率,提高風險胃納: 密切注意備抵呆帳覆蓋率、第一類授信資產備抵呆帳提存比 率、不動產授信資產備抵呆帳準備率及大陸地區授信備抵呆 帳提存比率於一定水平以上。
-
通路布局 調整布局,發揮效益:
-
持續檢討分行據點與營運效率,並進行調整,以提升全行最 大效益為布局考量與重點方向。 -
資產活化-購置土地、處分閒置資產,提升資產運用效益: -
7 -
為加強本行競爭利基,因應長期資產使用配置規劃,以提升
整體營運績效,規劃啟動購置土地、處分閒置資產等資產活
化方案。
-
-
法令遵循 提升法遵效能,落實防制洗錢: -
(1)
擬訂完善法令遵循執行計畫,提升法令遵循執行效能。 -
(2)
強化同仁法令遵循觀念,落實法令遵循三道防線之有效 性。 -
(3)
落實執行最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CRS法案導入作 業、PIMS導入及適用GDPR等相關規範,強化員工認知, 健全體質。
-
-
-
內部控制 強化三道防線,加強風險管控: -
(1)
定期檢視內部控制制度與作業流程,降低作業風險。 -
(2)
持續強化三道防線機制,落實自行查核,防範弊端,並賡 續實施一般查核會後檢討機制,以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及簡 化作業程序。
-
-
-
資訊優化 積極開發應用系統,提升資訊安全: -
(1)
規劃發行「高銀一卡通金融卡」、開辦「ATM無卡存款」、 建置微型貸款簡易版E-loan系統等。 -
(2)
持續充實資訊基礎設備,提升資訊安全。
-
-
(
二)預期營業目標 -
存款平均餘額:新台幣2,286億元。 -
放款平均餘額:新台幣1,840億元。 -
外匯業務承作量:美金86億元。 -
手續費收入:新台幣6.43億元。
三、未來發展策略
本行以「創造經營績效,建構優質高銀」為經營願景,並致力
達成七大營運策略目標,包括:一、深耕中小企業,拓展利基市場;
二、提高活存比重,降低資金成本;三、提升手續費收入占比,改
善營收結構;四、加強財務投資,充實資本結構;五、持續創新金
融,整合金融服務;六、提升法遵效能,落實防制洗錢;七、培養
關鍵人才,優化人力結構。冀期今年的努力,為日後奠定基礎,建
- 8 -
構優質高銀,讓本行更上層樓。
四、本行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一 ( ) 外部競爭環境之影響
金融體系將加入三家「純網銀」的競爭,只有總行及客服
中心,沒有實體分行據點,僅需透過網路通訊設備即可開戶、
存款、轉帳、貸款或投資理財等金融服務。
又,開放銀行 (Open Banking) 透過開放應用程式介面分三 個階段開放銀行資料,第一階段「公開資料之查詢」,即非交 易面之金融產品資訊查詢,已於 108 年 10 月 16 日正式上線。 目前正規劃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服務,將客戶金融往 來資訊,在客戶同意的前提下與第三方對接共享,讓原本不屬 於金融業的廠商 ( 如科技公司、電商及電支等 ) 加入金融商業生 態圈,利用這些資源為消費者開發創新的多元服務。
面對新的挑戰,本行將善用金融科技因應,包括實體分行
轉型、網路及行動銀行業務持續優化等。
( 二 ) 法規環境之影響
隨著國際金融自由化,網路科技蓬勃發展,洗錢手法不斷
翻新,本行持續依據我國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及所營業務所屬公會公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
本等規定,增修本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內部作業規範,
以落實法令遵循要求。
本行為落實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 辦法」 (CRS 法案 ) 與「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 稅 務資訊交換辦法 ) ,已陸續完成 CRS 法案相關作業流程導入、 盡職審查作業教育訓練,並依規定時程執行相關盡職審查作 業,以利自 109 年起每年依規辦理金融帳戶資訊之申報,及持 續執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作業。
因應「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44 條之 1 ,增定銀行 業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之義務,本行業已修訂公司章程,增列公 司治理主管任免應經董事會決議之規定,並已指定公司治理主 管一名,以強化本行公司治理之效能。
- 9 -
( 三 ) 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展望 109 年,年初發生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後續發展 狀況,及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之落實程度與後續談判進程, 仍將成為影響全球及台灣經濟之重要不確定因素。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產業之衝擊,對總體經營環
境可能之負面影響,本行秉持「取之社會、回饋社會」之企業
社會責任胸懷,推出「齊心防疫高銀最相挺方案」貸款,期協
助在地微型企業提高資金調度能力,安然度過可能之疫情衝
擊。
考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刻正於全球延燒,短期內似暫 無停歇跡象,初步研判短期內對本行核心存、放款業務之影響 有限,暫不考慮調整 109 年度營運目標。惟,若疫情持續爆發, 勢必衝擊整體經濟成長動能,本行將持續關心疫情之發展,並 隨時密切追蹤市場、客戶變化,俾即時調整因應策略,期將負 面衝擊降至最低。
五、最近一次之信用評等結果
評等結果
評等日期 評等機構 國際 國內 評等展望 長期 短期 長期 短期 108.10.30 惠譽信用評等公司 BBB+ F1 AA-(twn) F1+(twn) 穩定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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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朱潤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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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陳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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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薛金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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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報告事項第二案
-
案 由:108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
說 明: -
一、本行108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謝仁耀及蘇炳章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無保留查核意見 在案。 -
二、本行108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盈餘分配等,業經 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並出具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 手冊第12頁。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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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報告事項第三案
-
案 由:108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報告。 -
說 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235-1條第3項規定辦理。 -
二、本案業經本行第13屆董事會第25次會議(109.3.19)討論通 過。 -
三、依據本行公司章程第34條之1:本銀行年度如有獲利,應 提撥5%為員工酬勞,並提撥不高於1.25%為董事酬勞。其 中108年董事酬勞經提109.3.5本行第13屆薪資報酬委員 會第10次會議建議以獲利狀況之1.25%分派。二項酬勞分 派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說明 |
108年度稅前淨利(A) |
886,568,427 | |
員工及董事酬勞帳上提存數(B) |
59,068,000 | |
稅前獲利(C) |
945,636,427 | (C)=(A)+(B) |
配發員工酬勞(D) |
47,281,821 | (D)=(C)*5% |
配發董事酬勞(E) |
11,820,455 | (E)=(C)*1.25% |
-
註:員工酬勞較估列金額增加27,821元、董事酬勞較估列金額 增加6,455元;差異係因估計差異所致,差異金額將調整109年度之損益。 -
四、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方式如下: -
一 -
( )
員工酬勞計47,281,821元,以現金分派之。 -
(
二)董事酬勞計11,820,455元,以現金分派之。 -
13 -
-
14 -
承認事項第一案
- `董事會 提`
-
案 由: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說 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230條規定辦理。 -
二、檢具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本行108年 度財務報告,包含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 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其內容請參閱本議事手 冊第16頁至第23頁。 -
三、上述財務報告業經本行第13屆審計委員會第18次會議及 第13屆董事會第25次會議決議通過。 -
四、本行108年度營業報告書,業經本行第13屆審計委員會 第18次會議查核通過,第13屆董事會第25次會議決議 通過,其內容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4頁至第10頁。 -
決 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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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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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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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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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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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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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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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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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承認事項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108年度盈餘分配案。 -
說 明: -
一、本行108年度決算,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仁 耀及蘇炳章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稅後淨利為新台幣(以下 同)774,456,047元,期初未分配盈餘4,151,687元,加計以 前年度畸零股款現金股利轉回9,266元及透過OCI權益工 具處分利益11,729,144元,減除精算損失沖減保留盈餘(4,303,818)元後,合計可供分配盈餘786,042,326元。 -
二、擬依據本行公司章程第35條規定辦理盈餘分配,預計股 東股利每股分配0.51元(含現金股利0.15元及股票股利0.36元),分配內容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說 明 |
可供分配盈餘 |
786,042,326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34,567,191) | 依銀行法提列30% |
股東現金股利 |
(162,137,472) | 1,080,916,486股X0.15元( 每股分配0.15 元) |
股東股票股利 |
(389,129,930) | 1,080,916,486股X0.36元( 每股分配0.36元)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207,733 |
-
三、另,為提高本行資本額,擬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以現 金增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一部 份撥充資本,每股配發0.09元股票股利,按原股東持有股 份之比例發給新股,計以97,282,480元轉增資(增資案另案 。 -
提請討論) -
四、綜上,108年股東股利每股預計配發現金股利0.15元,股 票股利0.45元(含盈餘配股,每股分配0.36元及資本公積 配股,每股分配0.09元),合計每股分配0.6元。 -
24 -
-
五、本行108年度盈餘分配案應提報股東常會通過後施行,其 中: -
一 -
( )
現金股利之除息基準日,於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 另定之。 -
(
二)增資配股之除權基準日,於增資案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六、本案業經本行第13屆審計委員會第18次會議及第13屆 董事會第25次會議決議通過。 -
七、檢具本行108年度盈餘分配表乙份,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26頁。
決 議:
- 25 -
高 雄 銀 行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 108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說 明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4,151,687 | |
加:以前年度畸零股款現金股利轉回透過OCI權益工具處分利益 |
9,266 11,729,144 |
|
減:精算損失沖減保留盈餘 |
(4,303,818)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11,586,279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774,456,047 | (註1) |
可供分配盈餘 |
$786,042,326 | |
分配項目:法定盈餘公積股東現金股利股東股票股利 |
(234,567,191) (162,137,472) (389,129,930) |
依銀行法第50條規定辦理每股分配現金股利0.15元(註2)每股分配股票股利0.36元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207,733 |
備註: (1) 本表係依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數分配。 (2) 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 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權益項下。
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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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討論及選舉事項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盈餘暨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
說 明: -
一、本案業經本行第13屆董事會第25次會議(109.3.19)討論通 過。 -
二、本案增資發行計畫內容如下:-
一 -
( )
增資資金用途:充實資本。 -
(
二)增資資金來源:108年度盈餘暨資本公積。 -
(
三)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登記資本總額新台幣20,000,000,000元整,分為2,000,000,000股,得分次 發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0,809,164,860元,分為1,080,916,486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
(
四)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面額及發行條件:-
自108年度盈餘中提撥股東股利新台幣389,129,930元及資本公積新台幣97,282,480元,共486,412,410元,發行新股48,641,241股,每股面額10元。 -
新股發行條件:本次增資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 之股東及其持有股數計算,每仟股無償配發45股(含 盈餘配發36股及資本公積配發9股)。配發不足壹股 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配股基準日五日內向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逾期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壹 股之畸零股數,按面額折發現金(至元為止),累積之 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
-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
五)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資本額新台幣- 11,295,577,270 `元整,分為` 1,129,557,727 `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 `元整。`-
(
六)其他:-
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行新 股。 -
本增資案之配股基準日,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於
-
-
-
27 -
主管機關核准後訂定之。
決議:
- 28 -
討論及選舉事項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案。
說明:
依銀行法第 25 條及第 25-1 條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 之定義,公司法第 203 條及第 203-1 條有關「董事會之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及「臨時董事會之董事召集門檻」等相關規定, 爰配合修正公司章程。
一、本案業經本行第13屆董事會第25次會議(109.3.19)討論通 過。
二、本次修正重點:
-
一 -
( )
第七條第三項:依銀行法第25條及第25-1條規定之內 容,修正有關「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 -
(
二)第廿二條第一項:依公司法第203條、第203-1條規定 內容,修正有關「董事會之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
三)第廿三條第一項:依公司法第203-1條規定內容,修正 有關「臨時董事會之董事召集門檻」。 -
(
四)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卅八條第三項:文字修正「本行」 為「本銀行」。 -
三、本行「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草案對照表(詳本議事手冊 第30頁至第32頁)及現行條文(詳本議事手冊第33頁至第42頁)各乙份。
決議:
- 29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70.08.24 發起人會議決議通過 76.12.30 7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77.09.12 77 年第 2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77.11.22 7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0.01.10 80 年第 1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0.04.24 80 年第 2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2.10.29 8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3.10.26 83 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 84.10.12 84 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 86.02.04 86 年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05.14 86 年第 2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06.26 86 年第 3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08.11 86 年第 4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7.11.27 8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8.12.07 8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0.05.22 90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1.06.20 9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3.06.10 93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4.06.23 94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5.06.22 95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6.06.14 9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7.06.19 9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0.06.16 100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1.06.21 10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2.06.20 10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3.06.19 103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5.06.23 105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6.06.22 10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7.06.20 10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8.06.20 10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9.○.○ 109 年第 2 次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70.08.24 發起人會議決議通過76.12.30 7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77.09.12 77 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77.11.22 7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0.01.10 80 年第1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0.04.24 80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2.10.29 8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3.10.26 83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84.10.12 84 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86.02.04 86年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5.14 86 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6.26 86年第3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8.11 86 年第4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7.11.27 8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8.12.07 8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0.05.22 90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1.06.20 9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3.06.10 9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4.06.23 94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5.06.22 95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6.06.14 9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7.06.19 9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0.06.16 100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1.06.21 10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2.06.20 10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3.06.19 10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5.06.23 105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6.06.22 10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7.06.20 10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8.06.20 10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9.○.○ 109 年第2次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70.08.24 發起人會議決議通過76.12.30 7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77.09.12 77 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77.11.22 7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0.01.10 80 年第1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0.04.24 80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2.10.29 8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3.10.26 83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84.10.12 84 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86.02.04 86年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5.14 86 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6.26 86年第3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8.11 86 年第4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7.11.27 8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8.12.07 8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0.05.22 90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1.06.20 9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3.06.10 9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4.06.23 94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5.06.22 95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6.06.14 9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7.06.19 9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0.06.16 100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1.06.21 10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2.06.20 10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3.06.19 10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5.06.23 105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6.06.22 10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7.06.20 10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8.06.20 10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9.○.○ 109 年第2次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70.08.24 發起人會議決議通過76.12.30 7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77.09.12 77 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77.11.22 7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0.01.10 80 年第1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0.04.24 80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2.10.29 8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3.10.26 83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84.10.12 84 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86.02.04 86年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5.14 86 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6.26 86年第3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8.11 86 年第4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7.11.27 8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8.12.07 8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0.05.22 90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1.06.20 9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3.06.10 9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4.06.23 94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5.06.22 95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6.06.14 9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7.06.19 9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0.06.16 100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1.06.21 10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2.06.20 10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3.06.19 10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5.06.23 105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6.06.22 10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7.06.20 10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8.06.20 10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9.○.○ 109 年第2次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70.08.24 發起人會議決議通過76.12.30 7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77.09.12 77 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77.11.22 7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0.01.10 80 年第1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0.04.24 80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2.10.29 8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3.10.26 83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84.10.12 84 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86.02.04 86年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5.14 86 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6.26 86年第3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8.11 86 年第4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7.11.27 8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8.12.07 8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0.05.22 90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1.06.20 9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3.06.10 9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4.06.23 94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5.06.22 95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6.06.14 9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7.06.19 9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0.06.16 100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1.06.21 10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2.06.20 10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3.06.19 10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5.06.23 105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6.06.22 10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7.06.20 10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8.06.20 10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9.○.○ 109 年第2次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70.08.24 發起人會議決議通過76.12.30 7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77.09.12 77 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77.11.22 7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0.01.10 80 年第1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0.04.24 80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2.10.29 8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3.10.26 83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84.10.12 84 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86.02.04 86年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5.14 86 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6.26 86年第3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6.08.11 86 年第4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87.11.27 8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88.12.07 8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0.05.22 90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1.06.20 9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3.06.10 9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4.06.23 94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5.06.22 95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6.06.14 9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7.06.19 9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0.06.16 100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1.06.21 10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2.06.20 10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3.06.19 10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5.06.23 105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6.06.22 10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7.06.20 10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8.06.20 10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9.○.○ 109 年第2次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
|---|---|---|---|---|
修 正 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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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銀行之股東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之股份,超過本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者,或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二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悉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 |
第七條 |
本銀行之股東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之股份,超過本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者,或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二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 |
依銀行法第25 條及第25-1 條規定之內容,修正有關「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 |
五條之一規定辦理。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本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本銀行。 |
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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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之企業。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本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本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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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 |
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 |
文字修正「本行」為「本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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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銀行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行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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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外,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其議事錄應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到會董事簽名簿一併保存。 |
公司法另有規 |
第廿二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其議事錄應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到會董事簽名簿一併保存。 |
依公司法第203 條、第203-1 條規定內容,修正有關「董事會之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第廿三條 |
董事會分為下列兩種:一、定期會: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常務董事會每兩週開會一次。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二、臨時會:遇有重要事項或過半數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之一規定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時,得隨時由董事長召集臨時董事會。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常務董事會。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 |
第廿三條 董事會分為下列兩種:一、定期會: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常務董事會每兩週開會一次。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二、臨時會:遇有重要事項或依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隨時由董事長召集臨時董事會。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常務董事會。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 |
依公司法第203-1 條規定內容,修正有關「臨時董事會之董事召集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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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 等方式為之。 |
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 等方式為之。 |
|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章程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增訂及刪除之條文,除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廿一條之一、第廿五條第十六款、第卅四條、第卅五條及刪除第六章第廿八條至第三十條等條文,自本銀行第十二屆董事會改選後實施,其餘修正條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本章程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除修正第十八條第二項有關非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自本銀行第十三屆董事會改選時實施,其餘修正條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 |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章程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增訂及刪除之條文,除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廿一條之一、第廿五條第十六款、第卅四條、第卅五條及刪除第六章第廿八條至第三十條等條文,自本銀行第十二屆董事會改選後實施,其餘修正條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本章程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除修正第十八條第二項有關非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自本行第十三屆董事會改選時實施,其餘修正條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 |
文字修正「本行」為「本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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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0 年 8 月 24 日發起人會議決議通過 76 年 12 月 30 日 7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77 年 9 月 12 日 77 年第 2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77 年 11 月 22 日 7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0 年 1 月 10 日 80 年第 1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0 年 4 月 24 日 80 年第 2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2 年 10 月 29 日 8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3 年 10 月 26 日 83 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通過 84 年 10 月 12 日 84 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通過 86 年 2 月 4 日 86 年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 年 5 月 14 日 86 年第 2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 年 6 月 26 日 86 年第 3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 年 8 月 11 日 86 年第 4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7 年 11 月 27 日 8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8 年 12 月 7 日 8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0 年 5 月 22 日 90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1 年 6 月 20 日 9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3 年 6 月 10 日 93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4 年 6 月 23 日 94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5 年 6 月 22 日 95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6 年 6 月 14 日 9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7 年 6 月 19 日 9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16 日 100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1 年 6 月 21 日 10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2 年 6 月 20 日 10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3 年 6 月 19 日 103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5 年 6 月 23 日 105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6 年 6 月 22 日 10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7 年 6 月 20 日 10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8 年 6 月 20 日 10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高雄銀行(以下稱本銀行),依 照銀行法及公司法之規定組織之。英文名稱為 BANK OF KAOHSIUNG CO., LTD. (簡稱 BOK )。
第二條 本銀行以配合國家金融政策,協助政府建設,促進工商發展,
扶助生產事業,加強中小企業融資,配合農漁勞工貸款,鼓
勵儲蓄風氣,提供便民利民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銀行設總行於高雄市,並得視業務之需要,在適當地點設
立分行。其增設、遷移或裁撤,均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並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
第四條 本銀行之公告,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第二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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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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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銀行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佰億元,分為貳拾億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正,得分次發行。 前項股份總額內得發行特別股。 -
第六條 本銀行股票除依規定得不印製實體者外,概為記名式,由董 事長及董事二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依法發行。 -
第六條之一 本銀行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發行條件如下: -
一、本銀行年終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 應先依本章程第卅五條規定,彌補歷年虧損、提列 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 其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 -
二、本銀行對於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股息 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 -
三、特別股股東除領取本項第二款之股息外,不得參加 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 派。 -
四、特別股股東分派本銀行賸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 股股東,且與本銀行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 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發行 金額為限。 -
五、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 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 權。 -
六、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本 銀行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 -
七、特別股如屬無到期日,本銀行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 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 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本條各種發行條 件之權利義務。於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銀行股 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 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
34 -
特別股之名稱、發行日期及具體發行條件,授權董事會
於實際發行時,視資本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
本銀行章程及相關法令決定之。
第七條 本銀行之股東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
之股份,超過本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者,
或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應自持
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銀行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
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二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
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
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本銀行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本銀行。
第八條 本銀行之股務處理與作業,依主管機關發布之「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之。
第三章 業務
第九條 本銀行之業務範圍如下:
H101021 商業銀行業。
H301011 證券商。
H601011 人身保險代理人。
H601021 財產保險代理人。
本銀行並得經營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之金融相關業務。
第十條 本銀行得受其他金融機構之委託,代辦各項業務。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臨時會
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
開。
臨時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35 -
特別股股東會於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召開之。
第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應於十五日
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
對於持有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 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
第十三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銀行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 權範圍,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銀行,委託書有重複 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悉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布之「公 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十四條 股東會決議及執行事項如下:
一、釐訂及修正本銀行章程。
二、資本增減之決議。
三、選任或解任董事。
四、查核董事會所造具之表冊及審計委員會之報告,並得 選任檢查人查核之。
五、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不足前項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 股東會。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
同第一項之決議。
前兩項假決議不適用於依公司法規定應採特別決議之事
項。
- 36 -
第十六條 本銀行各股東,除持有公司法規定無表決權之股份外,每
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 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
議事錄之製作,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分發,得以公告方 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行存續期
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
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本銀行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
-
董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但政府及法人股東或其代 表人當選之董事,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 -
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補選之。改派或補選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
為止。
全體董事所持有股票之股份總數,不得少於主管機關規定
之成數。
第十八條之一 本會設下列兩處:
-
一、稽核處:置總稽核一人綜理全行稽核業務,另置副 總稽核、科長、領隊稽核、稽核及職員若 干人,並得視實際需要分科辦事;稽核處 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報告稽核業務。 -
二、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另置襄理、科長及職員 若干人,辦理董事會會議相關事項。 -
37 -
第十九條 本銀行置獨立董事至少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
一。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
定、提名與選任方式、任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
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之一 本銀行自第十二屆董事會起設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
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
令及本銀行「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辦理。
第十九條之二 董事會應設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得設其他功能性委員 會,其行使職權規章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董事,並由三分之二以上
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
人為董事長。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
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銀行。董事長請假
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審定。
董事長之報酬,以總經理支領各項所得為計算基礎,並以 該項數額之 1.25 倍支給之。
董事長卸任時之離退給與,準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規 定,依其在職期間每年 2 個基數計算,不受年齡、年資之 限制。
第廿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資本增減之擬定。
二、各單位之設置、變更或裁撤之審定。
三、預算、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審定。
-
四、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 考核。 -
38 -
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訂定或修正案之擬定。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訂定或修正。
七、盈餘分配之擬定。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
九、總稽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顧問、主任秘書、協
理、公司治理主管、總行各部處單位主管,財務、會
計、風險管理主管及分行經理等人員之任免。
十、經理人及業務人員考核標準之審定。
十一、待遇及福利標準之審定。
十二、轉投資事業及子公司董 ( 監 ) 事代表人之指派。 十三、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 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 次董事會追認。
十四、業務計畫之審定。
十五、風險管理機制之監督。
十六、全行授信政策、重要授信及投資案件之審定。
十七、對外重要契約及委託事項之審定。
十八、不動產買賣及其租賃案件之審定。
十九、重要規章之審定。
二十、其他法令及股東會賦與之職責。
第廿一條之一 本銀行得就董事及主要職員執行業務範圍內依法應負
之賠償責任,與保險業訂立責任保險契約。
第廿二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其議事錄應由主席
簽名或蓋章,連同到會董事簽名簿一併保存。
第廿三條 董事會分為下列兩種:
一、定期會: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常務董事會每兩
週開會一次。均由董事長召集之。
二、臨時會:遇有重要事項或依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
得隨時由董事長召集臨時董事會。另得視實際
需要召開臨時常務董事會。
- 39 -
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 (E-mail) 等方 式為之。 第廿四條 董事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須於事先通知董事會並得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應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 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廿五條 常務董事會於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廿一條第一款至第十
三款及下列事項外,應依法令、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以
會議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
一、合併、分割、讓與營業或財產及受讓他人營業或財產
等重要契約之審定。
二、金額新台幣參億元以上不動產買賣案件之審定。
三、董事報酬之審定。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董事會審議之案件。
常務董事會決議事項須提報董事會備查。
第廿六條 常務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常
務董事之出席,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召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時,得指定總經理、副總經理暨 有關主管人員列席備詢。
第六章 ( 刪除 )
第廿八條 ( 刪除 )
第廿九條 ( 刪除 )
第三十條 ( 刪除 )
第七章 經理人
-
第卅一條 本銀行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過半數之同意任免之。 -
第卅二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長之命及董事會決議綜理行務,副總經理 輔佐總經理辦理行務,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 事長提請董事會指定副總經理一人代理之。
第八章 會計
- 40 -
第卅三條 本銀行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每年度分為上、下兩期辦理結算,以六月三十日為上期結
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下期結算日,年度終了時應根據
上、下兩期結算數字編製年度總決算。
第卅四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本銀行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並依法
定程序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各款表冊於董事會提請股東常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分
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第卅四條之一 本銀行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為員工酬勞,並提撥 不高於1.25%為董事酬勞。但本銀行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後,再就餘額計撥員工及董 事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之發放方式,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
報告股東會。但董事酬勞限以現金發放之。
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薪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
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
第卅五條 本銀行年終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 彌補歷年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依 法令規定及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 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
前項盈餘分配,股東會得視未來業務需要及獲利情形,保 留全部盈餘或部份盈餘不予分配。
股東股利之分派,得視當年度盈餘情形及業務發展需要,
經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調整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比
率;惟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所發放股票股利百分之五。
- 41 -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或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未達銀行法規定前,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依銀行法
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卅六條 本銀行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照公司法、銀行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辦理。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增訂及刪除之條 文,除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 一、第廿一條之一、第廿五條第十六款、第卅四條、第卅 五條及刪除第六章第廿八條至第三十條等條文,自本銀行 第十二屆董事會改選後實施,其餘修正條文經股東會通過 後實施。
本章程民國一 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除修正第十 八條第二項有關非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自本行第十 三屆董事會改選時實施,其餘修正條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 施。
- 42 -
討論及選舉事項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改選第14屆董事案。 -
說 明: -
一、本公司109年6月24日召開之股東常會,因未達法定出席比 率而流會,依公司法第195條規定,第13屆董事任期延長 至本次完成董事改選時為止。 -
二、 按公司法第192-1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 循事項辦法第5條、本公司章程第18條及第19條之規定, 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 就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三、依前揭規定及衡酌本公司規模,將選任第14屆董事13人(含 獨立董事3人),於選任之股東會結束後即行就任,任期自109年11月11日至112年11月10日止,為期三年 -
四、本公司第14屆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109年9月24日第13屆董事會第28次會議通過,各候選人之姓名、主 要學經歷等資料,詳如議事手冊第44頁至第47頁。 -
五、敬請選舉。 -
43 -
高雄銀行 第 14 屆董事候選人名單
高雄 |
銀行 第14 屆董事候選 |
人名單 |
|||
|---|---|---|---|---|---|
序號 |
候選人姓名 |
學 歷 |
經 歷 |
現 職 |
持股數( 單位:股)基準日:109.9.13 |
| 1 | 1.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董事 |
||||
長 |
|||||
高雄市政 |
美國范德堡 |
||||
2. 台灣菸酒公司董事長 |
高雄銀行董事 |
||||
府代表人: |
大學經濟學 |
466,164,011 | |||
3.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董事 |
長 |
||||
董瑞斌 |
博士 |
||||
長 |
|||||
4. 兆豐票券公司董事長 |
|||||
| 2 | 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稅 |
||||
務員 |
|||||
2. 財政部新聞聯繫科科 |
|||||
高雄市政 |
|||||
臺灣大學經 |
長 |
高雄市政府財 |
|||
府代表人: |
466,164,011 | ||||
濟學系碩士 |
3. 財政部賦稅署(財產稅 |
政局局長 |
|||
陳勇勝 |
|||||
組)組長 |
|||||
4. 財政部賦稅署主任秘 |
|||||
書 |
|||||
1. 國泰金融控股公司集 |
|||||
團儲備幹部 |
|||||
2. 經濟部政策評估整合 |
|||||
高雄市政 |
美國波士頓 |
辦公室研究員 |
|||
高雄市政府經 |
|||||
| 3 | 府代表人: |
大學經濟學 |
3. 德商SAPTaiwan |
466,164,011 | |
發局局長 |
|||||
廖泰翔 |
碩士 |
Co.,Ltd.,資深業務經 |
|||
理 |
|||||
4. 美商SAS Institute Inc. |
|||||
顧問分析師 |
|||||
| 4 | 1.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 |
||||
高雄市政 |
中央大學企 |
||||
管理局副局長 |
經濟部中小企 |
||||
府代表人: |
業管理學系 |
466,164,011 | |||
2.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主 |
業處處長 |
||||
何晉滄 |
博士 |
||||
任秘書 |
|||||
1. 高雄市獨立 |
|||||
總工會會員 |
|||||
1. 高雄銀行企業工會會 |
|||||
代表 |
|||||
員代表 |
|||||
高雄市政 |
2. 高雄市產業 |
||||
| 5 | 府代表人: |
三信高商 |
2. 高雄銀行企業工會理 |
總工會會員 |
466,164,011 |
黃俊傑 |
事、常務理事 |
代表 |
|||
3.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 |
|||||
3. 全國金融業 |
|||||
總會理事 |
|||||
工會聯合總 |
|||||
會常務理事 |
- 44 -
序號 |
候選人姓名 |
學 歷 |
經 歷 |
現 職 |
持股數( 單位:股)基準日:109.9.13 |
|---|---|---|---|---|---|
4. 高雄銀行企 |
|||||
業工會理事 |
|||||
長 |
|||||
1.義守大學公 |
|||||
| Dcotor of |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 |
||||
共政策與管 |
|||||
| Public | 務人力發展學院講座 |
||||
理學系系主 |
|||||
| Administration | 2. 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講 |
||||
任 |
|||||
| Uiit f | |||||
| 6 | 劉鴻陞 |
nversy o | 座 |
2.勝德國際研 |
0 |
| La Verne | |||||
3. 中華民國訓練協會副理 |
發(股)公司獨 |
||||
(美國拉文大 |
事長 |
||||
立董事 |
|||||
學公共行政 |
4. 台灣公共行政與公共事 |
||||
3.有益鋼鐵(股) |
|||||
學博士) |
務系所聯合會理事長 |
||||
公司董事 |
|||||
1.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主 |
|||||
晉禾企業 |
任秘書、副局長 |
||||
中山大學政 |
|||||
| 7 | (股)公司 |
治學研究所 |
2.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 |
高雄銀行董事 |
145,851,766 |
代表人: |
肄業 |
證基金董事 |
|||
劉仲信 |
3. 高雄市輪船公司董事 |
||||
4. 高雄銀行第12屆董事 |
|||||
1. 高雄銀行第10~13屆董 |
|||||
事 |
|||||
晉禾企業 |
|||||
國立高雄科 |
2. 唐榮鐵工廠(股)公司 |
||||
| 8 | (股)公司 |
技大學企管 |
董事長 |
145,851,766 | |
代表人: |
碩士 |
3. 強大不銹鋼(股)公司 |
|||
趙健在 |
|||||
董事長 |
|||||
4. 高雄市政府顧問 |
|||||
1. 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正 |
|||||
工程司兼主任 |
|||||
晉禾企業 |
2.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 |
||||
國立屏東科 |
|||||
| 9 | (股)公司 |
技大學土木 |
護工程處處長 |
145,851,766 | |
工程學系碩 |
3雄政 |
||||
代表人: |
. 高市府觀光局副 |
||||
吳明昌 |
士 |
局長 |
|||
4.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局 |
|||||
長 |
|||||
川圃投資 |
中國北京大 |
1. 川圃投資控 |
|||
控股(股) |
學光華管理 |
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研究 |
股(股)公司董 |
||
| 10 | 公司代表 |
學院高級管 |
員 |
事長 |
5,974,599 |
人: |
理人員工商 |
2. 南和興產(股) |
|||
陳建甫 |
管理碩士 |
公司、田圃企 |
- 45 -
序號 |
候選人姓名 |
學 歷 |
經 歷 |
現 職 |
持股數( 單位:股)基準日:109.9.13 |
|---|---|---|---|---|---|
業(股)公司、 |
|||||
穩騰投資(股) |
|||||
公司、寒軒企 |
|||||
業(股)公司、 |
|||||
國光生物科 |
|||||
技(股)公司、 |
|||||
生華生物科 |
|||||
技(股)公司、 |
|||||
台灣苯乙烯 |
|||||
工業(股)公 |
|||||
司、綠電再生 |
|||||
(股)公司、街 |
|||||
口證券投資 |
|||||
信託(股)公司 |
|||||
董事 |
- 46 -
高雄銀行 第 14 屆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高雄銀 |
行 第14 屆獨立董事候 |
選人名單 |
|||
|---|---|---|---|---|---|
序號 |
候選人姓名 |
學 歷 |
經 歷 |
現 職 |
持股數( 單位:股)基準日:109.9.13 |
| 1 | 1.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 |
||||
企業財務金融顧問師 |
|||||
澳洲國立南 |
2. 財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 |
||||
順天崧禾法人 |
|||||
澳大學高科 |
公會副理事長兼常務理 |
||||
張益順 |
會計師事務所 |
0 | |||
技管理碩士 |
事 |
||||
董事長 |
|||||
| (EMBA) | 3.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
||||
國聯合會金融法令研修 |
|||||
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
| 2 | 1.摩根亞太量 |
||||
化交易董事 |
|||||
長 |
|||||
1. 摩根士丹利亞洲副總裁 |
2.摩根亞太併 |
||||
華盛頓大學 |
|||||
張堯勇 |
2. 美林國際銀行副總裁 |
購投資董事 |
0 | ||
企管碩士 |
|||||
3. 美林證券亞太投資總裁 |
長 |
||||
3.摩根亞太財 |
|||||
務顧問董事 |
|||||
長 |
|||||
| 3 | 1. 土地銀行訴訟代理人 |
||||
1. 漢翔航空工 |
|||||
2.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法 |
|||||
業(股)公司 |
|||||
律顧問 |
|||||
中山大學政 |
獨立董事 |
||||
連立堅 |
3. 消基會高屏分會主任委 |
0 | |||
治學碩士 |
2. 公信聯合律 |
||||
員 |
|||||
師事務所主 |
|||||
4.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 |
|||||
持律師 |
|||||
詢律師 |
|||||
- 47 -
討論及選舉事項第四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說 明: -
一、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 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 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擬提請股東會同意 解除新選任之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於股東會 討論本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 -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109年3月19日第13屆董事會第25次 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
決 議: -
48 -
臨時動議
- 49 -
散會
- 50 -
附錄一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情形
-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809,164,860元,已發行股數計1,080,916,486股。 -
二、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 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股成數為32,000,000股。 -
三、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 股數狀況如下表所列 :
職稱 |
戶名 |
持有股數 |
備註 |
|---|---|---|---|
董事長 |
高雄市政府 |
466,164,011 | 代表人:董瑞斌 |
常務董事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陳勇勝 |
|
常務董事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廖泰翔 |
|
董事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何晉滄 |
|
董事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劉鴻陞 |
|
董事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黃俊傑 |
|
董事 |
晉禾企業(股)公司 |
145,851,766 | 代表人:劉仲信 |
董事 |
晉禾企業(股)公司 |
代表人:李勝琛 |
|
董事 |
晉禾企業(股)公司 |
代表人:曾文哲 |
|
董事 |
高雄市高雄銀行(股)公司企業工會 |
1,926,561 | 代表人:陳瑞芳 |
獨立暨常務董事 |
林文淵 |
-- | |
獨立董事 |
蘇正平 |
-- |
註 : 資料日期: 109 年 9 月 13 日
- 51 -
附錄二
股東提案處理說明:
-
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 且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 -
二、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股東提案權,受理提案期間為109年9月4日起至109年9月14日止,本公司於該期間無接獲任何 股東之提案。 -
52 -
附錄三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0 年 8 月 24 日發起人會議決議通過 76 年 12 月 30 日 7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77 年 9 月 12 日 77 年第 2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77 年 11 月 22 日 7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0 年 1 月 10 日 80 年第 1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0 年 4 月 24 日 80 年第 2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2 年 10 月 29 日 8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3 年 10 月 26 日 83 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通過 84 年 10 月 12 日 84 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通過 86 年 2 月 4 日 86 年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 年 5 月 14 日 86 年第 2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 年 6 月 26 日 86 年第 3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 年 8 月 11 日 86 年第 4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7 年 11 月 27 日 8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8 年 12 月 7 日 8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0 年 5 月 22 日 90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1 年 6 月 20 日 9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3 年 6 月 10 日 93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4 年 6 月 23 日 94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5 年 6 月 22 日 95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6 年 6 月 14 日 9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7 年 6 月 19 日 9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16 日 100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1 年 6 月 21 日 10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2 年 6 月 20 日 102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3 年 6 月 19 日 103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5 年 6 月 23 日 105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6 年 6 月 22 日 10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7 年 6 月 20 日 10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8 年 6 月 20 日 10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高雄銀行(以下稱本銀行),依 照銀行法及公司法之規定組織之。英文名稱為 BANK OF KAOHSIUNG CO., LTD. (簡稱 BOK )。
-
第二條 本銀行以配合國家金融政策,協助政府建設,促進工商發展, 扶助生產事業,加強中小企業融資,配合農漁勞工貸款,鼓 勵儲蓄風氣,提供便民利民服務為宗旨。 -
第三條 本銀行設總行於高雄市,並得視業務之需要,在適當地點設 立分行。其增設、遷移或裁撤,均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並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 -
第四條 本銀行之公告,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
53 -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本銀行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佰億元,分為貳拾億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正,得分次發行。
前項股份總額內得發行特別股。
-
第六條 本銀行股票除依規定得不印製實體者外,概為記名式,由董 事長及董事二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依法發行。 -
第六條之一 本銀行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發行條件如下: -
一、本銀行年終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 應先依本章程第卅五條規定,彌補歷年虧損、提列 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 其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 -
二、本銀行對於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股息 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 -
三、特別股股東除領取本項第二款之股息外,不得參加 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 派。 -
四、特別股股東分派本銀行賸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 股股東,且與本銀行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 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發行 金額為限。 -
五、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 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 權。 -
六、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本 銀行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 -
七、特別股如屬無到期日,本銀行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 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 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本條各種發行條 件之權利義務。於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銀行股 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 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
54 -
特別股之名稱、發行日期及具體發行條件,授權董事會
於實際發行時,視資本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
本銀行章程及相關法令決定之。
第七條 本銀行之股東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
之股份,超過本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者,
或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應自持
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銀行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
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二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
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
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本銀行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本銀行。
第八條 本銀行之股務處理與作業,依主管機關發布之「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之。
第三章 業務
第九條 本銀行之業務範圍如下:
H101021 商業銀行業。
H301011 證券商。
H601011 人身保險代理人。
H601021 財產保險代理人。
本銀行並得經營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之金融相關業務。
第十條 本銀行得受其他金融機構之委託,代辦各項業務。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臨時會
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
開。
臨時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55 -
特別股股東會於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召開之。
第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應於十五日
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對於持有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
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銀行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
權範圍,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銀行,委託書有重複
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悉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布之「公
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十四條 股東會決議及執行事項如下:
一、釐訂及修正本銀行章程。
二、資本增減之決議。
三、選任或解任董事。
四、查核董事會所造具之表冊及審計委員會之報告,並得
選任檢查人查核之。
五、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不足前項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
股東會。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
同第一項之決議。
前兩項假決議不適用於依公司法規定應採特別決議之事
項。
- 56 -
第十六條 本銀行各股東,除持有公司法規定無表決權之股份外,每
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 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
議事錄之製作,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分發,得以公告方 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行存續期
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
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本銀行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
-
董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但政府及法人股東或其代 表人當選之董事,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 -
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補選之。改派或補選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
為止。
全體董事所持有股票之股份總數,不得少於主管機關規定
之成數。
第十八條之一 本會設下列兩處:
-
一、稽核處:置總稽核一人綜理全行稽核業務,另置副 總稽核、科長、領隊稽核、稽核及職員若 干人,並得視實際需要分科辦事;稽核處 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報告稽核業務。 -
二、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另置襄理、科長及職員 若干人,辦理董事會會議相關事項。 -
57 -
第十九條 本銀行置獨立董事至少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
一。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
定、提名與選任方式、任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
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之一 本銀行自第十二屆董事會起設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
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
令及本銀行「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辦理。
第十九條之二 董事會應設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得設其他功能性委員 會,其行使職權規章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董事,並由三分之二以上
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
人為董事長。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
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銀行。董事長請假
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審定。
董事長之報酬,以總經理支領各項所得為計算基礎,並以 該項數額之 1.25 倍支給之。
董事長卸任時之離退給與,準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規 定,依其在職期間每年 2 個基數計算,不受年齡、年資之 限制。
第廿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資本增減之擬定。
-
二、各單位之設置、變更或裁撤之審定。 -
三、預算、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審定。 -
四、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 考核。 -
58 -
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訂定或修正案之擬定。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訂定或修正。
七、盈餘分配之擬定。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
九、總稽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顧問、主任秘書、協
理、公司治理主管、總行各部處單位主管,財務、會
計、風險管理主管及分行經理等人員之任免。
十、經理人及業務人員考核標準之審定。
十一、待遇及福利標準之審定。
十二、轉投資事業及子公司董 ( 監 ) 事代表人之指派。 十三、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 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 次董事會追認。
十四、業務計畫之審定。
十五、風險管理機制之監督。
十六、全行授信政策、重要授信及投資案件之審定。
十七、對外重要契約及委託事項之審定。
十八、不動產買賣及其租賃案件之審定。
十九、重要規章之審定。
二十、其他法令及股東會賦與之職責。
第廿一條之一 本銀行得就董事及主要職員執行業務範圍內依法應負
之賠償責任,與保險業訂立責任保險契約。
第廿二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其議事錄應由主席
簽名或蓋章,連同到會董事簽名簿一併保存。
第廿三條 董事會分為下列兩種:
一、定期會: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常務董事會每兩
週開會一次。均由董事長召集之。
二、臨時會:遇有重要事項或依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
得隨時由董事長召集臨時董事會。另得視實際
需要召開臨時常務董事會。
- 59 -
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 (E-mail) 等方 式為之。 第廿四條 董事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須於事先通知董事會並得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應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 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廿五條 常務董事會於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廿一條第一款至第十
三款及下列事項外,應依法令、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以
會議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
一、合併、分割、讓與營業或財產及受讓他人營業或財產
等重要契約之審定。
二、金額新台幣參億元以上不動產買賣案件之審定。
三、董事報酬之審定。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董事會審議之案件。
常務董事會決議事項須提報董事會備查。
第廿六條 常務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常
務董事之出席,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召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時,得指定總經理、副總經理暨 有關主管人員列席備詢。
第六章 ( 刪除 )
第廿八條 ( 刪除 )
第廿九條 ( 刪除 )
第三十條 ( 刪除 )
第七章 經理人
-
第卅一條 本銀行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過半數之同意任免之。 -
第卅二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長之命及董事會決議綜理行務,副總經理 輔佐總經理辦理行務,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 事長提請董事會指定副總經理一人代理之。
第八章 會計
- 60 -
第卅三條 本銀行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每年度分為上、下兩期辦理結算,以六月三十日為上期結
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下期結算日,年度終了時應根據
上、下兩期結算數字編製年度總決算。
第卅四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本銀行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並依法
定程序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各款表冊於董事會提請股東常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分
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第卅四條之一 本銀行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為員工酬勞,並提撥 不高於1.25%為董事酬勞。但本銀行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後,再就餘額計撥員工及董 事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之發放方式,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
報告股東會。但董事酬勞限以現金發放之。
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薪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
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
第卅五條 本銀行年終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 彌補歷年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依 法令規定及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 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
前項盈餘分配,股東會得視未來業務需要及獲利情形,保 留全部盈餘或部份盈餘不予分配。
股東股利之分派,得視當年度盈餘情形及業務發展需要,
經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調整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比
率;惟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所發放股票股利百分之五。
- 61 -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或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未達銀行法規定前,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依銀行法
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卅六條 本銀行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照公司法、銀行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辦理。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民國一 二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增訂及刪除之條 文,除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 一、第廿一條之一、第廿五條第十六款、第卅四條、第卅 五條及刪除第六章第廿八條至第三十條等條文,自本銀行 第十二屆董事會改選後實施,其餘修正條文經股東會通過 後實施。
本章程民國一 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除修正第十 八條第二項有關非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自本行第十 三屆董事會改選時實施,其餘修正條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 施。
- 62 -
附錄四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86.10.24 本行 8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1.06.20 本行 91 年股東會通過 95.06.22 本行 95 年股東會通過 100.06.16 本行 100 年股東會通過 101.06.21 本行 101 年股東會通過 103.06.19 本行 103 年股東會通過 108.06.20 本行 108 年股東會通過
-
第一條 為建立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良好股東會治理 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第五條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二條 本行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本行章程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三條 本行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本行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 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 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 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 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 股東會現場發放。 -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 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公 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 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 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
63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行提
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
入議案。
本行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
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
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
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股東所提議案除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
事之一者外,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第五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本行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
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本行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
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
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行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
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
會五日前送達本行,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行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行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行總行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
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
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
事之意見。
-
第六 條 本行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 下稱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行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 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 附選舉票。 -
64 -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
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
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
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行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本行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
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 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 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
席宣布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 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 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 之規定。 -
65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 含臨時動議 ) 未終結前,非經決 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 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 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
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
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 或出席證編號 )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
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
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
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
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法人股東指派
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
言。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
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
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
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
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
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
權,不予計算。
-
66 -
-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條第二項 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本行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 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 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 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 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 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 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 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 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行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 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 表決。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 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 勿庸再行表決。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 應具有股東身分。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 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 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行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 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67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
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
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議事錄之製作,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分發,得以公告方
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行存續期
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行應於股
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
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
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
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
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行配置之設備發言時,
主席得制止之。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 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 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 會之時間。 -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 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 會。 -
68 -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
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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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辦法
86.10.24 本行 86 年股東常會通過 91.06.20 本行 91 年股東會通過
- 95.06.22
本行95年股東會通過96.06.14本行96年股東會通過
100.06.16 本行 100 年股東會通過 103.06.19 本行 103 年股東會通過
-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董事之選任,除法令 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
第三條 本行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 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 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
親屬關係。
本行董事之資格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 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9 條之規定。
-
第四條 刪除 -
第五條 本行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行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
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
-
70 -
-
第六條 董事因故解任,缺額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應於最近一次股東 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第七條 本行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 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 人。 -
第八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 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 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九條 本行董事、獨立董事依本行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 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 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 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 籤。 -
第十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 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 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一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 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 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 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 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 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十二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71 -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 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 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 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第十三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當選 名單。 第十四條 當選之董事、獨立董事由本行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行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民國一 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及刪除之條文,除修正 第五條有關非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自本行第十三屆 董事會改選時實施,其餘修正條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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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年 度項 目 |
年 度項 目 |
年 度項 目 |
109 年度(預估) |
|---|---|---|---|
期初實收資本額(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809,165 | ||
本年度配股配息情形(註1、2) |
每股現金股利(元) |
0.15 | |
盈餘轉增資每股配股數(股) |
0.036 | ||
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股數(股) |
0.009 | ||
營業績效變化情形 |
營業利益 |
不適用(註3) |
|
營業利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
稅後純益 |
|||
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
每股盈餘(追溯調整) |
|||
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
年平均投資報酬率(年平均本益比倒數) |
|||
擬制性每股盈餘及本益比 |
若盈餘轉增資全數改配放現金股利 |
擬制每股盈餘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
擬制每股盈餘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且盈餘轉增資改以現金股利發放 |
擬制每股盈餘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註 1 :俟 109 年股東常會決議。
-
註2:本次盈餘分派股東股利新台幣(以下同)551,267,402元,每股配發0.51元,其 中162,137,472元以現金發放(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15元),其餘389,129,930元以股票發放(每1,000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36股),另加計本 公司擬辦理之資本公積轉增資97,282,480元(每1,000股無償配發資本公積轉 增資股票股利9股),總計本次股東受配之股利金額為每股配發0.60元,含 現金股利0.15元及股票股利0.45元。 -
註3: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本公司無須公開109年度財務預測。
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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