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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K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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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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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地點: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97號(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南館演講廳) 出席股數:出席總股數671,047,890股(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數629,573,621
股),占總發行股份總數1,040,343,106股之64.50%。 出席:李常務董事樑堅 伏常務董事和中 何獨立董事美玥
蘇獨立董事正平 蔡董事維碧 李董事宗坤 陳董事瑞芳
列席: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謝仁耀
光鹽律師聯合事務所 律師蔡鴻杰
主席:董事長朱潤逢
記錄:楊萍、吳宗祐
壹、宣布開會: (已達法定出席股數,主席宣布開會)
- 貳、主席致詞: (略)
- 參、報告事項
- 第一案
案由:報告107年度登業概況。
說明:
本行107年度營業概況,詳如營業報告書(如附件),主要內容包括:
- 一、107年度營業結果:
- 含國內外金融環境、本行組織變化、營業計書及經營策略實施成果、 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獲利能力分析及研究發展狀況。
- 二、108年度營業計書概要:
含經營方針與重要經營政策、預期營業目標。
- 三、未來發展策略。
-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影響。
- 五、最近一次之信用評等結果。
- 第二案
案由:107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 說明:
- 一、本行107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仁耀及蘇 炳章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無保留查核意見在案。
- 二、本行107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盈餘分配等,業經審計委員會 審查完竣,並出具審查報告書(如附件)。
$\mathbf{1}$
第三案
案由:107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報告。 說明:
一、依據公司法第235-1條第3項規定辦理。
- 二、本案業經本行第 13 屆董事會第 17 次會議(108.3.21)討論通過。
- 三、依據本行公司章程第34條之1:本銀行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為員 工酬勞,並提撥不高於1.25%為董事酬勞。其中107年董事酬勞經提 107.3.7本行第13屆薪資報酬委員會第6次會議建議以獲利狀況之 1.25%分派。另因員工酬勞分派數不高,為考量作業成本,擬以現金 分配。二項酬勞分派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額 | 說明 |
|---|---|---|
| 107年度税前淨利(A) | 487,648,164 | |
| 員工及董事酬勞帳上提存數(B) | 26,175,000 | |
| 稅前獲利(C) | 513,823,164 | $(C)=(A)+(B)$ |
| 保留盈餘沖減數(D) | (76, 952, 711) | |
| 彌補保留盈餘沖減數後稅前獲 利(E) |
436,870,453 | $(E) = (C)+(D)$ |
| 配發員工酬勞(F) | 21,843,522 | $(F)=(E)^*5%$ |
| 配發董事酬勞(G) | 5,460,880 | $(G)=(E) * 1.25%$ |
註:員工酬勞較估列金額增加903,522元、董事酬勞較估列金額 增加 225,880元;差異係因估計差異所致,差異金額將調整108 年度之損益。
四、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方式如下:
(一)員工酬勞計 21,843,522元,以現金分派之。
(二)董事酬勞計5,460,880元,以現金分派之。
第四案
案由:訂定「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說明:
一、為建立本行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與健全發展,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 為,乃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 經營守則」為藍本,並參酌同業規定,訂定旨揭守則(下稱本守則)。
二、謹就本守則全文共26條,摘要臚列如次:
第一條:本守則之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第二條至第三條:明定不誠信行為之定義、行為對象之範圍及利益
之熊樣等。
第四條:明訂本守則制訂與落實之專責單位及其職責。
第五條至第八條:明訂本行應遵循之法今範圍並確實執行誠信經營 之政策。
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禁止不誠信行為之具體規範。
- 第十七條:明訂本行及所屬人員應防範商品或服務捐害客戶權益。 第十八條:明訂本行人員執行業務之法今遵循。
- 第十九條:明訂董事恪遵利益迴避與禁止本行人員使他人獲取不正 當利益。
- 第二十條:明訂本行應建立有效之會計與內部控制制度。
- 第二十一條:明訂本行應實施教育訓練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不誠信行為之檢舉、懲戒與申訴。
- 第二十四條:明訂本行應公開揭露誠信經營之履行情形。
- 第二十五條:本守則之檢討修正。
- 第二十六條:本守則核定實施之程序。
- 三、檢附「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乙份(詳議事手冊 第14頁至第19頁)。
- 四、本守則業經本行第13屆董事會第15次會議(107.12.20)討論通過。
- 第五案
案由: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宣導報告。
-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月31日金管銀控字第 10060005191號函規定:於有選舉案之前一年股東會,排入股東會 報告案,提醒股東注意銀行法第25條之相關規定。
- 二、銀行法第25條宣導內容如下:
- (一)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 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 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 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二)銀行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 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
- (三)銀行法第25條第4項規定: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 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 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四)銀行法第25條第5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 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
過百分之十五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 報,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者,得維持申報時之持股比 率。但原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於第一次擬增加持股時, 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五)銀行法第25條第6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三項或 前項但書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 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 (六)銀行法第25條第8項規定: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 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者,應由本人通知銀行。
- 三、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銀行法第25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 人或同一法人。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1)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2) 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 分之一之企業。
- (3)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 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1)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 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2)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 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 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3)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 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四、違反銀行法第25條第2、3、5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 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 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依銀行法 第128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1,000萬元以下罰 鍰,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銀行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之職務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將視情節輕重考量列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 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 13 款所稱有不誠 信、不正當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
- 五、違反銀行法第25條第8項規定,應通知銀行而未通知者,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得依銀行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處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說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230條規定辦理。
- 二、檢具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本行107年度財務報 告,包含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捐益表、權益變動表 及現金流量表。
- 三、上述財務報告業經本行第13屆審計委員會第12次會議及第13屆董事 會第17次會議決議通過。
- 四、本行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如附件),業經本行第13屆審計委員會第12 次會議杳核通過,第13屆董事會第17次會議決議通過。
-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663,884,053權,占表決總權數98.93%;反 對權數148,524權;棄權/未投票權數7,015,313權;無效權數0權,本案 照案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107年度盈餘分配案。
- 說明:
- 一、本行107年度決算,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仁耀及蘇炳章 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稅後淨利為新台幣(以下同)479.603.945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8,430,318元,加計以前年度畸零股款現金股利轉回 8.741元及透過OCI權益工具處分利益6.364.673元,減除精算損失沖 減保留盈餘 (20,577,769)元及採用IFRS9追溯適用之影響數 (71,178,674)元後, 合計可供分配盈餘402,651.234元。
- 二、擬依據本行公司章程第35條規定辦理盈餘分配,預計股東股利每股 分配 0.265 元(含現金股利 0.11 元及股票股利 0.155 元), 分配内容如 $F:$
單位:新台幣元
|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
| 可供分配盈餘 | 402,651,234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120, 795, 370) | 依銀行法提列30%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2,013,256) | 提列員工轉職或安置支 |
| 出 | ||
| 股東現金股利 | (114, 437, 741) | 1,040,343,106 股 X0.11 元(每股 |
| 分配 0.11 元) | ||
| 股東股票股利 | (161, 253, 180) | 1,040,343,106 股 X0.155 元(每 |
| 股分配 0.155 元) |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4,151,687 |
- 三、另,為提高本行資本額,擬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以現金增資超過 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一部份撥充資本,每股配發 0.235元股票股利,按原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計以 244,480,620元轉增資(增資案另案提請討論)。
- 四、綜上,107年股東股利每股預計配發現金股利0.11元,股票股利0.39 元(含盈餘配股,每股分配0.155元及資本公積配股,每股分配0.235 元), 合計每股分配0.50元。
- 五、本行107年度盈餘分配案應提報股東常會通過後施行,其中:
- (一)現金股利之除息基準日,於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定之。
- (二)增資配股之除權基準日,於增資案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六、本案業經本行第13屆審計委員會第12次會議及第13屆董事會第17次 會議決議通過。
- 七、檢具本行107年度盈餘分配表乙份(如附件)。
-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664,772,639權,占表決總權數99.06%;反 對權數156.913權;棄權/未投票權數6,118,338權;無效權數0權,本案 照案通過。
- 伍、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盈餘暨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本行第13屆董事會第17次會議(108.3.21)討論通過。
- 二、增資發行計書內容如下:
- (一)增資資金用途:充實資本。
- (二)增資資金來源:107年度盈餘暨資本公積。
- (三)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登記資本總額新台幣 15,000,000,000元整,分為1,500,000,000股,得分次發行;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0,403,431,060元,分為1,040,343,106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 (四)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面額及發行條件:
- 1.自107年度盈餘中提撥股東股利新台幣161,253,180元及資 本公積新台幣244,480,620元,共405,733,800元,發行新股
40,573,380股,每股面額10元。
-
- 新股發行條件:本次增資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 及其持有股數計算,每仟股無償配發39股(含盈餘配發15.5 股及資本公積配發23.5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 東於配股基準日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渝 期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數,按面額折發現金 (至元為止),累積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 (五)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資本額新台幣10,809,164,860元 整,分為1,080,916,486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 (六) 其他:
1.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行新股。 2.本增資案之配股基準日,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於主管機 關
核准後訂定之。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664,774,730權,占表決總權數99.06%;反 對權數164,981權;棄權/未投票權數6,108,179權;無效權數0權,本案 照案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案。
說明:
為因應本行未來業務擴展需求及提升資本適足率與第一類資本比率,擬增 加特別股作為資本籌措工具之一,並提高額定資本,爰配合修訂本行「公 司章程」部分條文。
- 一、本案業經本行第13屆董事會第17次會議(108.3.21)討論通過。
- 二、本次修正重點:
(一)修訂第一條:公司英文名稱為 BANK OF KAOHSIUNG CO., LTD.。
- (二)修訂第五條:為因應未來業務擴充之需,提高資本總額至貳佰億 元,並依公司法第156條增列特別股為本行股份之種類。
- (三)增訂第六條之一:依公司法第157條,明訂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 其他重要發行條件, 含:
- 1.特別股分派股息之順序,及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 2.特別股分派本銀行膳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以不
- 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 3.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
4.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等特別股權利、義務事項。
(四)修訂第十一條:依公司法第 159 條增訂第四項,本銀行於必要時, 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召開特別股股東會。
- (五)修訂第廿一條:為提升本銀行延攬人才之競爭力;及為符合「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 循事項要點 , 規範, 而增設協理及公司治理主管之任免為董事會 職權。
- 三、本行「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草案對照表(詳議事手冊第40頁至 第44頁)及現行條文(詳議事手冊第45頁至第53頁)。
-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664,803,697權,占表決總權數99.06%;反 對權數135.855權;棄權/未投票權數6.108.338權;無效權數0權,本案 照案通過。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案。
- 說明:
- 壹、本案業經108年3月21日第13屆董事會第17次會議討論通過。
- 貳、配合金管會107年11月26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 以及107年8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31908號令辦 理。
- 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第二條:增訂國內外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商營業處所之定義。
- 第三條:增訂本行洽請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銷商等專家之應注意事項,並明定相關專家出具估價報告或 意見書之評估、查核及聲明事項。
- 第四條:新增第五款以擴大使用權資產範圍,並將現行第二款土地使用 權移至第五款規範。
- 第七條:明定本行與政府機關買賣不動產或設備交易金額達本行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得豁免事先取得估價 報告之範圍僅限國內政府機關,並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
- 第八條:本行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金額達本行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事先取得會計師意見之豁免範圍 修正:
- 1.第三款放寬本行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間互相參與認購現金 增資發行有價證券者得予豁免。
2.第五款明定豁免範圍僅限國內公債。
- 第八條之一:增訂本行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如已建置評價模型與系統, 得豁免取得會計師意見。
- 第九條:明定本行與政府機關買賣無形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本行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得豁免事先取得 會計師意見之範圍僅限國內政府機關,並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 條規範。
- 第十二條:1.明定本行與關係人買賣公債得豁免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決議之範圍僅限國內公債,並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 2.放寬本行直接或間接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或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其使用權或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使用權資產,得授權董事長先行辦理。
- 第十三條:1.將向關係人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
- 2.增訂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洽請會計 師覆核及表示具體意見之規定。
- 3.排除本行與子公司,或本行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 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 動產使用權資產,應依本條評估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規定。
- 第十四條:放寬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得以鄰近地區一年內 非關係人租賃交易作為設算及推估交易價格合理性之參考案 例,並增訂租賃案亦為交易案例。
- 第十五條:將向關係人租賃取得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納入評估成本較 交易價格低時之應辦事項規範。
- 第十九條:酌作文字修正。
- 第廿五條:1.明定本行買賣公債得豁免公告申報之範圍僅限國內公債, 並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
- 2.明定第一項第五款係規範非關係人交易之情形。
- 3.放寬申購或買回基金得豁免公告。
- 第 卅 條:使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與本行一致。
- 第卅一條:因本行每股面額為新台幣十元,無適用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爰删除之。
- 肆、檢附資料如下:
- 一、本案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詳議事手冊第56頁至第72頁)
- 二、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後條文。(詳議事手冊第 73 頁至第85 頁)
-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664,796,439權,占表決總權數99.06%;反 對權數143,113權;棄權/未投票權數6,108,338權;無效權數0權,本案 照案通過。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 說明:
- 一、本規則業經本行第13屆董事會第3次臨時會議(108.4.10)討論通 過。
- 二、鑒於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業於 107年 11月1日修正施行, 爰配合修正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 (下稱本規則)
第三條。
- 三、茲臚列本規則第三條修正重點如次:
- (一)修正第三項: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及公告」之文字,以 符公司法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之旨。
- (二)修正第四項:
- 1.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增訂「董事競業許可(公司法 第二百零九條)、「盈餘轉增資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公積 轉增資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等股東會召集通知應列舉事 項,業經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納入規範並明訂於本條第四 項,考量本行乃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優先 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為免疊床架屋重複規定,僅增列「減 資,及「申請停止公開發行,二者。
-
- 就本條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 明定本行除應在召集事由 中列舉外,並應說明其主要內容,且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 機關指定之網站(如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明定 本行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開會通知,俾利股東進行查閱。
- (三)修正第六項: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行於股東常會召開前 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應予以公告之事項除受理處所、受理期間等 外,增列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以多元化受理股東提案之方式。
(四)修正第八項: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股東所提議案除有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董事會應列為議 案, 將原第五項後段修正移列第八項, 且原第八項移列第十項。
(五)增訂第九項: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股東提案如係為敦促本 行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爰 增訂第九項。
- 四、檢附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詳議事 手冊第88頁至第90頁)及現行條文(詳議事手冊第91頁至第96 頁)。
- 決議:本案經投票表決,贊成權數664,758,497權,占表決總權數99.06%;反 對權數181,054權;棄權/未投票權數6,108,339權;無效權數0權,本案 照案通過。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同日上午10時21分。
※本股東常會議事錄僅載明會議進行要旨,會議進行內容及程序仍以會議影音紀錄 為準。

主席:董事長朱潤逢 記錄:楊萍、吳宗祐
宗児

$\frac{m}{\sqrt{2}} = \frac{1}{2} \left[ \frac{2\sqrt{3}}{3} \right] \frac{M_{\rm{max}}}{M_{\rm{max}}}.$

講義
$\hat{\mathcal{A}}$
$\hat{\mathbf{z}}$ i,
營業報告書
回顧 107年,因國內金融市場競爭激烈,存放利差日益縮小,壓 縮獲利空間,惟本行積極調整境外金融及海外投資業務,在經營團隊 暨全體同仁共同努力下,全年利息淨收益達 26.32 億元,較上(106)年 度 25.35 億元,成長 3.83%;利息以外淨收益 8.68 億元,較上(106)年 度 7.57 億元,成長 14.66%,惟受慶富案分二年提列呆帳影響,致107 年每股稅後盈餘為0.46元,僅較上(106)年度0.45元,成長2.22%。
展望108年,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經濟成長率為2.27%,但受美中 貿易衝突升溫,雖有助於台商回流及轉單效應,惟國內投資環境仍待 改善,回流成效還需後續觀察。由於國內經濟與全球景氣高度連動, 特別是美中二大經濟體,同時也是我們最主要出口市場,若留易戰加 劇及金融緊縮,將會是一場不確定性因素的開端。
兹將本行107年度營業結果及108年度營業計書概述如下:
一、本行107年度營業結果
(一)國內外金融環境
107年受全球景氣擴張帶動,我國經濟成長率2.63%,台 股站上萬點,但美中貿易戰、聯準會(Fed)升息、美元升值等 因素持續發酵,不僅加劇全球股市、匯市波動,連帶使經濟前 景樂觀氛圍急轉直下,國際貨幣基金(IMF)發布「世界經濟展 望,報告也下修了108年全球成長預估,值得我們注意。
(二)本行組織變化情形:
- 1.107年1月23日成立「保險代理部」,併入「高銀財產保 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 限公司」等二家子公司。
- 2.107年2月7日「六合分行」遷址台中市北屯區文心路四 段59號,並更名為「北屯分行」。
- 3.107年3月1日「財務管理處」更名為「金融市場營運處」。
- 4.107年3月1日「業務管理處」會計科獨立升格並更名為 「財務會計處」。
- 5.107年3月1日「研究發展處」併入「業務管理處」業務 推展科之業務,更名為「營運管理處」。
(三)營業計畫及經營策略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美金億元、%
| 年度 項目 |
107年實際數 | 106年實際數 | 增(減)數 | 增(減)比率(%) |
|---|---|---|---|---|
| 存款平均餘額 | 2,307.58 | 2,192.36 | 115.22 | 5.26 |
| 放款平均餘額 | 1,766.75 | 1,708.01 | 58.74 | 3.44 |
| 外匯承作量 (美金) | 87.80 | 65.51 | 22.29 | 34.03 |
| 手續費收入 | 5.55 | 5.12 | 0.43 | 8.40 |
| 税前淨利 | 4.88 | 4.99 | (0.11) | (2.20) |
(四)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美金億元、%
| 年度 項目 |
107年實際數 | 107年預算數 | 達成率(%) |
|---|---|---|---|
| 存款業務 | 2,307.58 | 2,258.00 | 102.20 |
| 放款業務 | 1,766.75 | 1,800.00 | 98.15 |
| 外匯業務 (美金) | 87.80 | 58.00 | 151.38 |
| 手續費收入 | 5.55 | 5.82 | 95.36 |
(五)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107年度較上(106)年度決算數,主要增減項目分析如下: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 干仏:刑口刃口内儿 $\sim$ 70 |
||||||||||
|---|---|---|---|---|---|---|---|---|---|---|
| 項目 | 107年度 | 106年度 | 增(減)數 | 增(減)比率(%) | ||||||
| 利息淨收益 | 2,632 | 2,535 | 97 | 3.83 | ||||||
| 利息以外淨收益 | 868 | 757 | 111 | 14.66 | ||||||
| 淨收益合計 | 3,500 | 3,292 | 208 | 6.32 | ||||||
| 呆帳費用 | (718) | (590) | 128 | 21.69 | ||||||
| 營業費用 | (2,294) | (2,203) | 91 | 4.13 | ||||||
| 税前淨利 | 488 | 499 | (11) | (2.20) | ||||||
| 本期淨利 | 480 | 452 | 28 | 6.19 | ||||||
| 稅後每股盈餘(元) | 0.46 | 0.45 | 0.01 | 2.22 | ||||||
| 資產報酬率 | 税前 | 0.18 | 0.19 | (0.01) | ||||||
| 稅後 | 0.18 | 0.17 | 0.01 | |||||||
| 税前 | 3.41 | 3.74 | (0.33) | |||||||
| 權益報酬率 | 稅後 | 3.35 | 3.39 | (0.04) |
(六)研究發展狀況
持續蒐集分析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及國內主要產業動態 音料,定期編撰經濟金融及重要產業之分析報告,及不定期就 銀行經營相關之重大經濟金融議題與本行授信業務相關之產 業撰寫專題報告,俾供業務拓展之參考。
二、108年度登業計書概要
(一)經營方針與重要經營政策
-
- 放款一提升利息及手續費收入:
- (1)提高中小企業放款比重,充分支持5+2產業及在地企 業。
- (2) 針對優質土建融授信案件, 以一條龍方式服務, 提高利 息及開辦費收入。
- (3) 針對優質客層辦理房貸專案,以維持房貸業務量,並增 加非房貸業務,提高利差。
-
- 存款一降低資金成本:
- (1) 調整存款結構,降低資金成本。
- (2) 牆大存款新客源, 增加企業存款戶。
- (3)增加低資金成本之活期性存款,提高活存占比。
- (4)引導高資金成本之存款轉存外幣存款或承作理財商品。
-
- 外匯–擴大利差,提升收益:
- (1) 積極拓展外幣放款及國際聯貸案,提高全行收益。
- (2) 擴大存款基磐, 增加外匯存款客戶。
- (3) 擴增外幣存款支應外幣放款及國際聯貸, 降低拆借成 本。
- (4)提升外匯承作量,增加外匯手續費收入。
-
- 非利息收入-增加收益比重:
-
(1)增加低風險手續費收入:
- A. 強化財富管理客群, 發展多元理財商品, 以強化業 務推展及擴增整體收益。
- B. 加強推動分期繳長年期保險業務, 就不同目標客群, 引進創新壽險商品。
-
C. 推動不動產房屋合建信託、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守富安養信託、公益信託、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業 務。
- (2) 強化財務操作績效:
- A. 加強國內外股票、基金及債券操作。
- B. 拓展客戶商業性外匯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需求。
C. 增加外幣有價證券之投資,提高收益。
-
精極發展數位金融一優化線上服務:
-
(1)持續優化網路銀行功能,提高非臨櫃交易比重。
- (2)全面升級行動銀行服務,強化行動交易安全控管。
- (3)與異業合作新支付型態,延伸行動金融服務觸角。
-
(4) 因應數位金融科技發展之趨勢,開辦數位帳戶。
-
強化法令遵循一提升執行效能與落實作業:
-
(1) 擬訂完善法令遵循執行計書, 提升法今遵循執行效能。
- (2) 落實監控法規變動風險相關作業,避免觸法情事發生。
- (3) 落實執行最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CRS 法案導入 作業、PIMS 導入及適用 GDPR 等相關規範, 強化員工認 知,健全體質。
-
- 内部控制–兼顧風險控制與作業效能:
- (1) 各業務主管單位, 加強對分行的業務協助與督導, 以強 化第二道防線功能。
- (2)繼續強化三道防線機制,落實自行查核,防範弊端,並 持續實施一般查核會後檢討機制,以強化內部控制制度 及簡化作業程序。
(二)預期營業目標
-
- 存款平均餘額:新台幣 2.251 億元。
-
- 放款平均餘額:新台幣 1,820 億元。
-
- 外匯業務承作量:美金86億美元。
-
手續費收入:新台幣 6.095 億元。
三、未來發展策略
本行將秉持穩健的經營理念,持續深耕台灣,並積極拓展海 外金融業務,增加自身獲利能力,提供客戶創新、多元化的金融 服務,以客戶、股東與員工的權益為宗旨,期以「穩經營」、「調 結構」、「增獲利」、「促轉型」、「重內控」、「優資訊」的經營理念, 成為本國銀行中的優質銀行。
四、本行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一)外部競爭環境之影響
面對台灣金融市場的過度競爭,國內利率始終維持在低 檔,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導致國內獲利來源成長有限;為落 實主管機關對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暨資訊安全控管之 監督需求,使經營成本逐步提升;另「純網銀」執照的開放, 預期金融市場競爭會更加激烈。
(二)法規環境之影響
隨著國際金融自由化,網路科技蓬勃發展,洗錢手法不 斷翻新,本行持續依據我國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 辦法及所營業務所屬公會公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 項範本等規定,增修本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內部作業 規範,以落實法令遵循要求。
本行為落實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 業辦法 : (CRS 法案)與「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 法 | (稅務資訊交換辦法),已陸續完成 CRS 法案相關作業流 程導入及 CRS 法案新開戶作業教育訓練,以利自108年起確 實遵循 CRS 法案辦理金融帳戶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
又為利建立誠信、透明的企業文化及促進健全經營,本 行業已訂定「誠信經營守則」及「檢舉案件處理標準作業辦 法」,期以創造良好之企業形象與永續發展之環境。
另因應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簡稱 GDPR)於 107年5月25日之生效施行, 本 行業已遵照主管機關要求並經審慎評估本行適用 GDPR 之可 能性為極低,惟本行將持續恪遵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今規 範,並關注歐盟官方/各會員國就 GDPR 公布之相關細則及指 引,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三)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隨著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以及Bank4.0「金融常在, 銀行不再?」的挑戰,本行透過全面推動數位轉型策略,啟動 數位金融業務發展計劃,分為三個階段推動,包括提升及優 化個人網銀、企業金融網及行動銀行 APP 服務功能;擴展 CRM 系統之功能並發展基礎之大數據分析;發展大數據分析 並結合 AI 人工智慧應用等,並隨著 Fintech 的發展而適時調 整。
五、信用評等
評等結果
| 評等日期 | 評等機構 | 國際 | 國內 | 評等展望 | ||
|---|---|---|---|---|---|---|
| 長期 | 短期 | 長期 | 短期 | |||
| 108.2.21 | 惠譽信用評等公司 BBB+ | F2 | $AA-(twn)$ $F1+(twn)$ | 穩定 |
六、結語
本行賡續以「掌握金融科技商機、持續拓展優質授信、擴大理 財業務規模、提升投資操作收益、落實洗錢防制機制、均衡南北 區域布局、培育專業優秀人才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的經營理念, 發揮競爭優勢,再創營運佳績。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盈餘分 派等議案,其中財務報告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 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董事會造送之各項表冊,經 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合, 考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4及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敬請 鑒核。
此 致
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
中
審計委員會
$\begin{picture}(120,115) \put(0,0){\line(1,0){155}} \put(15,0){\line(1,0){155}} \put(15,0){\line(1,0){155}} \put(15,0){\line(1,0){155}} \put(15,0){\line(1,0){155}} \put(15,0){\line(1,0){155}} \put(15,0){\line(1,0){155}} \put(15,0){\line(1,0){155}} \put(15,0){\line(1,0){155}} \put(15,0){\line(1,0){155}} \put(15,0){\line(1,0){155$ 獨立董事: 何美玥 抒文]抖 獨立董事: 林文淵 $\overline{\gamma}$ 獨立董事: 蘇正平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華 民
$\mu \in \rho$ $|\hat{\mathcal{W}}|$
附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Crowe (TW) CPAs
80250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6號27樓之1 27F-1, No.6, Siwei 3rd Rd., Lingya Dist., Kaohsiung City 80250, Taiwan Tel: +886 7 3312133
Fax: +886 7 3331710 www.crowe.tw
會計師杳核報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鑒:
查核意見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7 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 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7年及 106年12月 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 107年及 106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高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 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強調事項
如財務報告附註一所述,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吸收合 併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高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銀財產保險代理人股 份有限公司。在吸收合併後,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無其他合併個體,故自107年第 1 季起,不再出具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而係出具個別財務報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高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銀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實 質係屬組織重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相關解釋函規定,於 編製比較財務報告時,應視為自始即已合併並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告。惟因高雄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後之組織架構與吸收合併前之合併公司相同,故高雄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重編之民國106年度財務報告即為民國106年度之合併財務資訊。
關鍵杳核事項
抖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度 財務報告之杳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 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茲對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107年度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一、放款及應收款減捐捐失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之放款及應收款淨額 為183.418.725 仟元(已扣除備抵呆帳2.277.031 仟元),請參閱財務報告附註五及 六(七)、六(八)。因國內外經濟情勢不穩定,導致放款及應收款收回風險增高,而 減損損失之提列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故本會計師因此決定其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層面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及評估公司放 款及應收款減損損失提列之各項假設及評估(包含違約損失率、違約機率、前瞻 性因子、未來現金流量及擔保品價值)之相關政策;自個別評估減損之授信案件 選取樣本,評估未來現金流量預測之假設及持有擔保品價值之合理性;對於集體 評估減損之授信案件,瞭解及測試減損模型使用之假設與重要參數(違約損失率、 違約機率及前瞻性因子)是否反映各放款組合之實際情況;測試授信資產之分類, 以評估備抵呆帳之提列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法令規定之要求。
二、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估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為 384,390 仟元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為18,366,343 仟元,其中部分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因無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而 採用評價模型評價,且部分所需參考之輸入值非市場可得之公開資訊。因使用不同 之評價技術及輸入值假設涉及管理當局重大判斷,故本會計師因此決定其為關鍵查 核事項。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層面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公司對評價風險 之辨別、衡量及管理之控制;針對採用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工具, 抽樣測試所採用公開報價之允當性及正確性;對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而採評價方式 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工具,抽樣檢視其內部評價複核文件,以評估其評價之允當性; 此外,本會計師亦評估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符合相關會計準則。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告,且維持與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 保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高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 任。
會計師杳核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杳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告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所 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杳核時, 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 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 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杳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 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 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 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 目的非對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高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 告中提醒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 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 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 以及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 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 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度 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 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 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謝 仁 耀 社主義権 Longlei $\rightarrow$ 會計師:蘇 炳 盘 蘇的章
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 10200032833 號 民國 108年3月21日
$\frac{1}{2}$
G.
| y. | 0 | $\approx$ | $\mathcal{O}$ | $\Xi$ | 100 | ||||||||||||
|---|---|---|---|---|---|---|---|---|---|---|---|---|---|---|---|---|---|
| 單位:新臺幣任元 | $106 + 12A31B$ | 溟 骗 |
5, 923, 147 ų¢, |
080 | 5, 367, 405 | 3,659,663 $9,894\,$ |
229.748.828 | 4,000,000 | 1,200 | 367.196 98.817 |
249, 177, 139 | 10,032,238 1,657,705 |
1.969.842 47,037 |
425, 268 2, 442, 147 |
54,956 | 14.187.046 263.364,185 |
|
| $\alpha$ | m | $\mathbb{C}\backslash\mathbb{I}$ | $\mathbb{S}^2$ | ΦJ | $\mathbb{Z}$ | ł | ÷ $\circ$ $\overline{\phantom{0}}$ |
||||||||||
| 107年12月31日 | 癝 俐 |
8, 695, 456 Đ. |
199.806 | 10, 430, 841 4.105,726 |
223, 286, 113 | 6,300.000 257 |
132, 830 | 103,060 | 253.554,089 | 10, 403, 431 1.487.157 |
2.097, 423 5,230 |
102, 652 2, 505, 305 |
$-19.119$ | 14, 445, 012 \$ 267,999,101 |
會計主管:薛金幼 | ||
| 붱 謝 |
六(十四) | 六(十五) | $\pi$ ( $+\pi$ ) $\pi$ (++) |
六(十八) | $\pi$ ( $+\pi$ ) | $+1$ | ホーキー トー | 一十十二天 た(コ十二) |
六(二十二) 14-15-20 |
ホール (エキニ) | $\frac{11}{11}$ + $\frac{1}{11}$ $\frac{1}{11}$ | ||||||
| 쎪 渠 尽 恁 傧 |
$\overline{a}$ 뺛 芬 |
共行及銀行同業存款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
應付款項 | 本期所得税负债 | 應付金融債券 存款及匪款 |
其他金融负债 | 負債準備 | 其他负债 | ₩ ₹ ŧ œ, |
煳 普通股股本 保留盈餘 背本公積 ₩ |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别盈餘公積 |
保留盈餘合計 未分配盈餘 |
ŧ 其他權益 Ÿ 챼 導 |
ŧ 鰀 쨰 渠 对 € œ |
語 | |
| 嵩 ₹ |
Ωł | 21000 22000 tO. |
22500 | 23000 | 23200 23500 |
24000 | 25500 | 25600 | 29500 | 20000 | 31101 31500 32000 |
32001 32003 32005 |
32500 30000 |
經理人:王進安 | |||
| 106年12月31日 | ų. 簽 쉐 |
4.158.173 5Ą |
13, 273, 376 1.277.049 |
9, 225, 080 ó |
1, 151, 418 | 48, 251 | $_{68}$ 175, 860, 151 |
$^{20}$ 53, 841, 282 1,101,586 |
2.940.209 | 121.246 215,018 151.346 |
$\frac{100}{2}$ 263, 364, 185 |
(請参閱財務報告附註) | |||||
| $\mathcal{L}^{\infty}{\mathcal{L}^{\infty}{\mathcal{L}}}$ $\mathbf{j}$ |
白 2 |
$_{68}$ | ÷9 $\Xi$ |
||||||||||||||
| 107年12月31日 | 黨 ♦ |
939, 455 $\sim$ ÷6 |
12,863,177 384, 390 |
366, 343 $18\,$ |
$\begin{array}{c} 41,341,955 \ 5,242,712 \ 2,174,501 \end{array}$ | 19.095 181, 244, 224 |
41,145 | 2, 887, 819 | 118,803 258, 879 116,603 |
\$ 267, 999, 101 | |||||||
| 海 铜 | ( - 1 |
$\pi(\Xi)$ $\pi(\pm)$ |
$\pi(\omega)$ | $\dot{\tau} \tilde{\tau} \left( \, . \, \underline{\pi} \, \right)$ | $\pi(\vec{\pi})$ | $\pi(\pm)$ | $\pi(\wedge)$ | $\pi(\mathcal{H})$ | $#(\pm)$ | $\pi$ (+-) | 六(三十五) 六(十二) 六(十三) |
||||||
| 暢 撫 装立 |
調 塚 現金及約當現金 伽 11000 |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11500 |
这趟损益按公允借值衡量之金融了產 12000 12100 |
道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償值衡量之 健康資產 |
按攤銷後成本衛量之情務工具投資 12200 |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12500 |
應收款項一淨額 本期所得税資產 13000 13200 |
贴现及放款一净额 13500 |
储供出售金融贷產一净額 14000 |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15500 |
不勤產及設備一淨額 18500 19000 |
逃延所得稅資產一淨額 無形了產一淨額 其他许產一淨額 9300 9500 |
\$ Q 撫 |
董事長:張雲鵬 | |||
| 10000 |
J $\overline{1}$
$\ell$
$\begin{array}{c} 4 \ 4 \ 4 \ 4 \ 4 \ \end{array}$
$\begin{array}{ccc} 5 & 5 \ 5 & 5 \ 6 & \end{array}$
$\,6\,$ $\mathbf{6}$
$\,6\,$ $6\xi$
$\,6\,$
$6\bar{z}$ $6\bar{5}$ $65\,$
$6\bar{5}$
$\sqrt{65}$ $65\,$ $66\,$
$\sqrt{67}$
$-28-$
| 23 R 國1 1篇月31日 |
|---|
| -----------------------------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代號 | 項 目 |
變動 | |||||
|---|---|---|---|---|---|---|---|
| 附 註 |
107年度 | 106年度 | 百分比 。 | ||||
| 41000 | 利息收入 | 金 額 \$4,961,527 |
$\mathbb{U}^0$ | 金 額 |
$\frac{0}{20}$ | ||
| 51000 | 減:利息費用 | (2, 329, 894) | 142 | \$4, 388, 687 | 133 | 13 | |
| 49010 | 利息淨收益 | 六(二十三) | 2,631,633 | (67) | (1, 854, 178) | (56) | 26 |
| 利息以外淨收益 | 75 | 2,534,509 | 77 | $\overline{4}$ | |||
| 49100 | 手續費淨收益 | 六(二十四) | 503, 670 | ||||
| 492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 | 六(二十五) | 192,684 | 14 6 |
457, 726 | 14 | 10 |
| 負債(損)益 | 118,602 | $\overline{4}$ | 62 | ||||
| 49300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 六(二十六) | |||||
| 4931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二十七) | 213,684 | 6 | 69, 499 | 2 | (100) |
| 融資產已實現利益 | 100 | ||||||
| 49400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 7, 244 | |||||
| 49600 | 兌換(損)益 | 六(二十八) | (55, 742) | (2) | 14, 128 | (100) | |
| 49700 |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 六(二十九) | (5, 318) | (495) | |||
| 49800 49805 |
其他利息以外淨收益 | (100) | |||||
| 49899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 | 六(三十) | 53, 716 | 2 | |||
| 其他什項(損)益 | 六(三十一) | 19,009 | -1 | 36, 932 | $\mathbf{1}$ | (100) (49) |
|
| 58200 | 淨收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
3, 499, 620 | 100 | 3, 292, 356 | 100 | 6 | |
| 58400 | 營業費用 | 六(八) | (717, 977) | (20) | (590, 254) | (18) | 22 |
| 58500 | 員工福利費用 | ||||||
| 59000 | 折舊及攤銷費用 | 六(三十二) | (1, 495, 954) | (43) | (1, 434, 337) | (44) | $\overline{4}$ |
| 59500 |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 $\pi(\pm+\pm)$ | (105, 472) | (3) | (98, 161) | (3) | 7 |
| 61001 | 税前淨利(淨損) | 六(三十四) | (692, 085) | (20) | (670, 868) | (20) | 3 |
| 61003 | 所得稅(費用)利益 | 488, 132 | 14 | 498, 736 | 15 | (2) | |
| 64000 | 本期淨利(淨損) | 六(三十五) | (8, 529) | (46, 320) | (1) | (82) | |
| 其他綜合損益: | 479,603 | 14 | 452, 416 | 14 | 6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65201 |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 | ||||||
| 65204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衝量之權益工 | (32, 336) | (1) | (32, 988) | (1) | (2) | |
| 具評價損益 | (45, 834) | (1) | (100) | ||||
| 65220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費用)利益 | 六(三十五)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11,759 | 5,608 | 110 | ||||
| 6530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 95 | |||||
| 6530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評價利益(損失) | (445) | 121 | ||||
| 65309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 | (195, 904) | (6) | 99, 407 | 3 | (100) | |
| 工具評價損益 | (100) | ||||||
| 6531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 | 3,656 | |||||
| 工具 (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 | 100 | ||||||
| 65320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費用)利益 | 六(三十五) | (12) | $\overline{\phantom{a}}$ | 76 | ||
| 650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六(三十六) | (258, 576) | (8) | 71,658 | 2 | (116) |
| 66000 本期综合損益總額 | \$221,027 | 6 | \$524,074 | 16 | (461) | ||
| 67500 | 每股盈餘(元) | (58) | |||||
| 基本每股盈餘 | 六(三十七) | \$0, 46 | \$0.45 | ||||
| 董事長:張雲鵬 | (請參閱財務報告附註) | ||||||
| 經理人:王進安 $-5-$ |
會計主管:薛金幼 | ||||||
$\frac{1}{2}$
$\overline{\Omega}$ ୍ଷ 民国 æ
單位:新查幣仟元
其他植益项目
蓊
$\frac{\partial E}{\partial \Delta}$
| 權益總額 | \$12,465,034 | 1,800.000 | (387, 224) | (214, 690) | 452, 416 | 71,658 | 524,074 | (148) \$14, 187, 046 |
\$14,187,046 | 167,349 | 14.354,395 | (130.410) | $479,\,603$ | (258, 576) | 221,027 | \$14, 445, 019 | |||||||||||||
|---|---|---|---|---|---|---|---|---|---|---|---|---|---|---|---|---|---|---|---|---|---|---|---|---|---|---|---|---|---|
| 是然 | \$221 | (148) | $rac{1}{2}$ | \$73 | $\widetilde{\mathbb{C}}$ | \$73 | |||||||||||||||||||||||
| 造過具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償值衡量 |
之金融資產(損)益 | 69 | 293,603 293,603 |
(238, 082) | (238, 082) | (6, 365) | \$49,156 | ||||||||||||||||||||||
| 偏供出售金融 資產未實現 |
(損)益 | (.344, 331) | 99, 407 | 99.407 | \$55,076 | (55,076) \$55,076 |
|||||||||||||||||||||||
| 四外管理概括 財務報表換算 |
之兄换差额 | 8176 | (369) | (369) | ( \$193) | $($ \$193 $)$ | (193) | 83 | $33\,$ | چۈ (8110) |
|||||||||||||||||||
| 未分配盈餘 | \$620,704 | (186.211) | (47, 037) | (387, 224) | 452, 416 | (27, 380) | 425,036 | \$425, 268 | \$425,268 | (71, 178) | 354,090 | (127, 581) | 41,807 | (130, 410) | (200.645) | 479.603 | (20, 577) | 159,026 | 6,365 | \$402,652 | |||||||||
| 特別盈餘公積 69 |
47,037 | \$47,037 | \$47,037 | 47,037 | (41, 807) | \$5,230 | |||||||||||||||||||||||
| 81,783,631 法定盈餘公核 |
186.211 | \$1,969.842 | \$1,969,842 | 1,969,842 | 127,581 | \$2,097,423 | |||||||||||||||||||||||
| ∜ 术 ł, |
ŧ \$1,872,395 |
(214, 690) | \$1,657,705 | \$1,657,705 | 1,657,705 | (170, 548) | \$1.487.157 | ||||||||||||||||||||||
| ₩ 毁 |
\$8, 232, 238 | 1,800,000 | \$10,032,238 | \$10,032,238 | 10,032.238 | 200, 645 | 170.548 | ļ | \$10, 403, 431 | I | |||||||||||||||||||
| $\mathfrak{m}$ 實 |
106.1.1徐锣 | 现金增资 | 监综指指及分配: | 提列法定显绘公镇 提列特別盈餘公務 |
現金股利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 本期净利(净損) | 本期其他综合损益 | 本期综合损益總額 | 其世 | 106.12.31 检额 | 07.1.1 做額 | 追溯適用及追溯調整之影響數 | 107.1.1 重编後餘額 置餘指撥及分配: |
提列法定盈餘公績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現金股利 | 股票股利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 資本公積配發股票股利 | 本期淨利(淨損) | 本期其他综合损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107.12.31餘額 |
民族
814, 445, 012
$rac{2}{2}$
$\overline{\phantom{a}}$
\$49,156
會計主管:薛金幼

NAME | 1995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8年 | 1998年 | 1998年 | 1998年 | 1999年 | 1999年 |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 j
$\label{eq:2.1}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 ₩ | |
|---|---|

單位:新臺幣仟元
$\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
| 項 目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税前淨利(淨損) | \$488, 132 | \$498,736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70,604 | 67, 319 |
| 攤銷費用 | 34,868 | 30, 842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數/呆帳費用提列(轉列收入)數 | 828, 789 | 799, 862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 | (192, 684) | (118, 602)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及設備損失(利益) | 31 | |
| 利息費用 | 2, 329, 894 | 1,854,178 |
| 利息收入 | (4, 961, 527) | (4, 388, 687) |
| 股利收入 | (86, 238) | (53, 025) |
| 保證責任準備淨變動 | (5, 356) | (2, 587) |
| 其他各項負債準備淨變動 | 25, 152 | 784 |
|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5, 318 | |
| 處分投資損失(利益) | (127, 446) | (76, 334) |
|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2,078,626) | (1, 886, 219)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增加)減少 | (196, 786) | 217, 376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 354, 720 | 2, 827, 444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 2, 507, 288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增加)減少 | (6, 242, 764) | |
| 應收款項(增加)減少 | (854, 715) | 8,559 |
| 貼現及放款(增加)減少 | (6, 241, 137) | (1, 011, 313)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 1,826,167 | |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 (2, 583, 804) | |
|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 (22, 863) | 83, 827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 (10, 696, 257) | 1, 368, 256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增加(減少) | 2, 772, 309 | (2, 969, 137) |
|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增加(減少) | 5, 063, 436 | 4, 265, 882 |
| 應付款項增加(减少) | 345, 938 | (35, 316) |
| 存款及匯款增加(減少) | (6, 462, 715) | 4, 278, 783 |
|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 (943) | (11, 021) |
|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增加(減少) | (67, 774) | (90, 007)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1,650,251 | 5, 439, 184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9, 046, 006) | 6, 807, 440 |
| 調整項目合計 | (11, 124, 632) | 4.921.221 |
(绩 下 頁)
$\label{eq:3.1} \frac{1}{2} \int_{\mathbb{R}^d} \rho^{-1}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mathbf{x} \, d$
| 項 目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替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 (10, 636, 500) | 5, 419, 957 |
| 收取之利息 | 4,821,916 | 4, 359, 084 |
| 收取之股利 | 86, 238 | 53,025 |
| 支付之利息 | (2, 229, 769) | (1, 832, 211) |
|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 (7, 988) | (60, 221)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7, 966, 103) | 7, 939, 634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不動產及設備 | (18, 214) | (100, 306) |
| 取得無形資產 | (28, 004) | (81, 893) |
| 其他資產減少 | 30, 322 | 29,366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15, 896) | (152, 833)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發行金融債券 | ||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2,300,000 | |
| 其他負債增加 | (1, 976) | (18, 738) |
| 其他負債減少 | 6,219 | |
| 發放現金股利 | (7, 511) | |
| 現金增資 | (130, 410) | (601, 914)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1,800,000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2, 173, 833 | 1, 171, 837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95 | (445)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5, 808, 071) | 8, 958, 193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0, 786, 829 | 11, 828, 636 |
| \$14, 978, 758 | \$20,786,829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 | ||
|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 \$2,939,455 | |
|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存放央行及拆 | \$4, 158, 173 | |
| 借銀行同業 | 6,796,591 | 7, 403, 576 |
|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附賣回票券及 | ||
| 債券投資 | 5, 242, 712 | 9, 225, 080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14, 978, 758 | \$20,786,829 |
(請參閱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張雲鵬 | 1944
經理人 : 王進安 元王 1

$\frac{1}{2}$
$\frac{1}{3}$

附件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 額 | 說 明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8,430,318 | ||
| 加:以前年度畸零股款現金股利轉回 | 8,741 | ||
| 透過OCI權益工具處分利益 | 6, 364, 673 | ||
| 減:精算損失沖減保留盈餘 | (20, 577, 769) | ||
| 採用IFRS9追溯適用之影響數 | (71, 178, 674) |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76, 952, 711) |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479, 603, 945 | $(\pm 1)$ | |
| 可供分配盈餘 | \$402, 651, 234 | ||
| 分配項目: | |||
| 法定盈餘公積 | (120,795,370) 依銀行法第50條規定辦理 | ||
| 特別盈餘公積 | (2,013,256) 提列員工轉職或安置支出(註2) | ||
| 股東現金股利 | (114,437,741) 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1元(註3) | ||
| 股東股票股利 | (161, 253, 180) 每股分配股票股利0.155元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4, 151, 687 |
備註:(1)本表係依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數分配。
$(2)$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5月25日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1510號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3)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權益項下。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對照表 | ||||||||||
|---|---|---|---|---|---|---|---|---|---|---|
| 70.08.24 77.09.12 80.01.10 82.10.29 84.10.12 86.05.14 86.08.11 88.12.07 91.06.20 94.06.23 96.06.14 100.06.16 102.06.20 105.06.23 107.06.20 |
發起人會議決議通過 | 77 年第2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0 年第 1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2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4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 86 年第 2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年第4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4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0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2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5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
76.12.30 77.11.22 80.04.24 83.10.26 86.02.04 86.06.26 87.11.27 90.05.22 93.06.10 95.06.22 97.06.19 101.06.21 103.06.19 106.06.22 $108$ . $\circ$ . $\circ$ |
7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78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80 年第 2 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3年股東常會核定修正 86年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6年第3次臨時股東會修正通過 87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0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5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7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1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
||||||
| 俢 | 後 正 |
條 | 文 | 現 | 行 | 條 | 文 | 說 | 明 | |
| 第一條 | BANK OF KAOHSIUNG CO., LTD. (簡稱 BOK)。 |
高雄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簡稱高雄 銀行(以下稱本銀 行),依照銀行法及 公司法之規定組 織之。英文名稱為 |
第一條 | 為 BANK OF | 高雄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簡稱高雄 銀行(以下稱本銀 行),依照銀行法 及公司法之規定 組織之。英文名稱 KAOHSIUNG, $LTD.$ (簡稱 BOK)。 |
修訂公司英文名稱為 BANK OF KAOHSIUNG CO., LTD. |
||||
| 第五條 | 次發行。 得發行特別股。 |
本銀行資本總額 定為新台幣貳佰 億元,分為貳拾億 股,每股面額新台 幣壹拾元正,得分 前項股份總額內 |
第五條 | 本銀行資本總額 定為新台幣壹佰 伍拾億元。分為壹 拾伍億股,每股面 額新台幣壹拾元 正,得分次發行。 |
為因應未來業務擴充 之需,提高資本總額 至貳佰億元,並依公 司法第156條增列特 別股為本行股份之種 類。 |
|||||
| 第六條之 | $F \oplus$ 算 |
本銀行特別股之 權利義務及其他 重要發行條件如 、本銀行年終決 如有盈 餘,除依法完 納一切稅捐 |
本條新增, 本銀行 為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依公司法第157 條第一項第一、 二、三、六、八款 明訂特別股之權利 義務及其他重要發 行條件。並依公司 法第 157 條第三項 排除第一項第四、 五、七款之適用。 一、依公司法第157 |
息順序。 | 條第一項第一 款訂定分派股 |
|||||
| 外,應先依本 章程第卅五 條規定,彌補 |
| 俢 | 正 | 後 | 條 | 文 | 現 | 行 | 條 | 文 | 說 | 明 | ||
|---|---|---|---|---|---|---|---|---|---|---|---|---|
| 歷 額 派 |
迴轉 或 餘 ,得 股息。 |
年虧損、提 法定盈餘 積,及提列 積 餘 公 當 特別股 度得分派 |
||||||||||
| 別 | 每 率 |
本銀行對於特 股之股息 派具自主 行 股發 格計算,以 分之 百 $\circ$ |
股息。 | 二》依公司法第157 條第一項第一 款訂定特別股 |
||||||||
| 領取本 普通股 之分派。 |
三、特別股股東除 項 款之股 ,不得參加 通股關於 盈餘及資本 及撥充資本 |
股息分派。 | 三、依公司法第157 條第一項第一 款訂定特別股 |
|||||||||
| 財 優 本 特 受 |
四、特別股股東分 派本銀行 賸 產 順 之 普 先於 股股東 且 $\pmb{\mathfrak{z}}$ 所 銀 行 行之 各 種 東 別股股 償順 相同,均次が 般債 人,但以不超 過發行金額 |
四、依公司法第157 條第一項第二 款訂定特別股 分派賸餘財產 之順序及額度。 |
||||||||||
| 為限。 別 |
五、特別股股東無 表決權及選 權,但於 股股東 會 为或股務東 股務東事會有 股務東會會有 |
表決權。 | 五、依公司法第157 條第一項第三 款訂定特別股 |
ł.
| 俢 | 正 | 後 | 條 | 文 | 現 | 行 | 條 | 文 | 說 | 明 | ||||
|---|---|---|---|---|---|---|---|---|---|---|---|---|---|---|
| 换 | 成 $\circ$ |
六、特別股不得轉 普 通 , 特別股股 亦無要 求 銀行收回 其所持有之 特别股之權 |
不得轉換。 | 六、依公司法第157 條第一項第六 款訂定特別股 |
||||||||||
| 原實 價格 部或 回 義務 放 計算 |
七、特別股如屬無 到期日,本銀 得於發行 日起隨時 際發 ,收回 部 特別股。 $\overline{z}$ ,仍延續 各種發 之權 利 。於特別 收回當 ,如本銀行 東會決議 放股息,截 收回日 之 股 , 按當年度 際發行日 特別股之名稱、發 行日期及具體發 行條件,授權董事 會於實際發行 況及投資人認購 意願,依本銀行章 |
字第 他事項。 |
七、依公司法第157 條第一項第八 款及經濟部 100.07.07 經商 10002418380號 函訂定特別股 權利、義務之其 |
|||||||||||
| 第十一條 | 定之。 集之。 |
程及相關法令決 股東會分常會及 臨時會二種,常會 每年召集一次,臨 時會於必要時召 |
集之。 | 第十一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 臨時會二種,常會 每年召集一次,臨 時會於必要時召 |
股東會。 | 依公司法第159條增 訂第四項,本銀行於 必要時,得依相關法 令規定,召開特別股 |
||||||||
| 董事會召開。 | 前項股東常會應 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六個月內由 |
董事會召開。 | 前項股東常會應 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六個月內由 |
| 俢 | 正 | 後 條 |
文 | 現 | 行 | 條 | 文 | 說 | 明 |
|---|---|---|---|---|---|---|---|---|---|
| 召集之。 法令召開之。 |
臨時股東會除公 司法另有規定 外,於必要時依法 特別股股東會於 必要時,得依相關 |
召集之。 | 臨時股東會除公 司法另有規定 外,於必要時依法 |
||||||
| 第廿一條 | $\top$ : | 定。 之審定。 或修正。 定。 報酬。 之任免。 |
董事會之職權如 一、資本增減之擬 二、各單位之設置 、變更或裁撤 三、預算、年度財 務報告及半 年度財務報 告之審定。 四、內部控制制度 之訂定或修 正及內部控 制制度有效 性之考核。 五、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 訂定或修正 案之擬定。 六、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處理 程序之訂定 七、盈餘分配之擬 八、簽證會計師之 委任、解任及 九、總稽核、總機 構法令遵循 主管、顧問、 主任秘書、協 理、公司治理 主管、 總行各 部處單位主 管,財務、會 計、風險管理 主管及分行 經理等人員 十、經理人及業務 人員考核標 |
第廿一條 | $\top$ : $\overline{\phantom{0}}$ |
擬定。 擬定。 |
董事會之職權如 資本增減之 二、各單位之設 置、變更或 裁撤之審定。 三、預算、年度 財務報告及 半年度財務 報告之審定。 四、內部控制制 度之訂定或 修正及內部 控制制度有 效性之考核。 五、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 序訂定或修 正案之擬定。 六、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 理程序之訂 定或修正。 七、盈餘分配之 八、簽證會計師 之委任、解 任及報酬。 九、總稽核、總 機構法令遵 循主管、顧 問、主任秘 書、總行各 部處單位主 管,財務、 會計、風險 管理主管及 分行經理等 人員之任免。 十、經理人及業 務人員考核 標準之審定。 |
為提升本銀行延攬 人才之競爭力;及 為符合「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公司董事會 設置及行使職權應 遵循事項要點」規 範,而增設協理及 公司治理主管之任 免為董事會職權。 |
| 俢 | 正後 | 條 文 | 現 | 行 | 條 文 |
說 | 明 | |
|---|---|---|---|---|---|---|---|---|
| 準之審定。 十一、待遇及福利 |
十一、待遇及福 利標準之 |
|||||||
| 標準之審 定。 |
審定。 十二、轉投資事 |
|||||||
| 十二、轉投資事業 | 業及子公 | |||||||
| 及子公司 | 司董(監) | |||||||
| 董(監)事代 表人之指 |
事代表人 之指派。 |
|||||||
| 派。 | 十三、對關係人 | |||||||
| 十三、對關係人之 捐贈或對 |
之捐贈或 對非關係 |
|||||||
| 非關係人 | 人之重大 | |||||||
| 之重大捐 贈。但因重 |
捐贈。但 因重大天 |
|||||||
| 大天然災 | 然災害所 | |||||||
| 害所為急 難救助之 |
為急難救 助之公益 |
|||||||
| 公益性質 | 性質捐贈 | |||||||
| 捐贈,得提 下次董事 |
, 得提下 次董事會 |
|||||||
| 會追認。 | 追認。 | |||||||
| 十四、業務計畫之 | 十四、業務計畫 之審定。 |
|||||||
| 審定。 | 十五、風險管理 | |||||||
| 十五、風險管理機 制之監督。 |
機制之監 督。 |
|||||||
| 十六、全行授信 | ||||||||
| 十六、全行授信政 策、重要授 |
政策、重 要授信及 |
|||||||
| 信及投資 | 投資案件 | |||||||
| 案件之審 定。 |
之審定。 十七、對外重要 |
|||||||
| 十七、對外重要契 | 契約及委 | |||||||
| 約及委託 事項之審 |
託事項之 審定。 |
|||||||
| 定。 | 十八、不動產買 | |||||||
| 十八、不動產買賣 及其租賃 |
賣及其租 賃案件之 |
|||||||
| 案件之審 | 審定。 | |||||||
| 定。 十九、重要規章之 |
十九、重要規章 之審定。 |
|||||||
| 審定。 | 二十、其他法令及 | |||||||
| 二十、其他法令及 股東會賦 |
股東會賦與 | |||||||
| 與之職責。 | 之職責。 |
$\omega$
| 高雄銀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
|---|---|---|---|
| 96年6月14日96年股東常會通過 | 101年6月21日101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3年6月19日103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6年6月22日106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8年6月OO日108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
||
| 俢 條 正 文 |
現 | 條 行 |
說 明 文 |
|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第 條 一、關係人、子公司: 應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認定之。 二、事實發生日:係指 交易簽約日、付款 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決 議日或其他足資 定交易對象及交易 金額之日等日期孰 前者。但屬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 , 以上開日期或 者 接獲主管機關核准 之日孰前者為準 三、證券交易所 交易 所 $\bar{\phantom{a}}$ 灣證券交 易所股 限公 하 外 指 受 該 組織 且 管 市場 證 四、 指依證 買 管理辦法規 券商專設櫃檯進行 交易之處所;外 證券商營業處所 指受外國證券主 機關管理且得經營 證券業務之金融機 |
第 $\equiv$ 條 確 國 指 國 何 國 理 Ż 管 |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 $\top$ : 關係人、子公司: 定認定之。 易簽約日、付款日、 委託成交日、過戶 日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 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 日期孰前者。但屬需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 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 日孰前者為準。 |
依據金管 曾 107.11.26 修 正之「公開 應依證券發行人財發行公司取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得或處分 資 產 管 凖 理 事實發生日:係指交 則」第 $\overline{4}$ 條 增訂國內外 證券交易所 、董事會決議日或及證券商營 業 處所定 義。 |
| 構營業處所 條 本行取得之估價報告或第 第 $\Xi$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 |
$\Xi$ 條 |
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產 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 |
本行取得之估價報告依據金管會 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107.11.26 修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正之「公開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機行公司取 價人員、會計師、律 得或處分資 管理準 則」第5條, 增訂太行洽 |
| 行法、保險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商 |
請專業估價 者及其估價 |
|||
|---|---|---|---|---|
| 業會計法,或有詐 業會計法,或有詐 |
人員、會計 | |||
| 師、律師或 | ||||
| [偽造文書或因業務 上犯罪行為,受一 |
一證等事意 | |||
|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一。 三十五期徒刑之 三十五年 三年 三年 三十二 後刑期滿或 |
並明定相關 專家出具估 |
|||
| 赦免後已滿三年 | 價報告或意 | |||
| 者,不在此限。 | 見書之評 | |||
| 真交易當事人不得 | 聲明事項。 | |||
| 關係人之情形。 三、本行如應取得二 家 |
||||
| 4以估業員或基 是事報價告者局係人 要業借方式提供者員員 |
||||
| 情形。 | ||||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 | ||||
| 告或意見書時,須一併 出具其具備專業性與獨 |
||||
| 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 | ||||
| 一直說為合理與正確及遵 循相關法令等事項之聲 |
||||
| 包括下列內容: | ||||
| 承接案件前,應審 | ||||
| 慎評估自身專業能 力、實務經驗及獨 |
||||
| 立性。 | ||||
| 查核案件時,應妥 善規劃及執行適當 |
||||
| 業流程,以形成 | ||||
| 結論並據以出具報 告或意見書;並將 |
||||
| 所執行程序、蒐集 資料及結論,詳實 |
||||
| 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 ||||
| 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 |
||||
| 來源、參數及資訊 | ||||
| ,應逐項評估其 完整性、正確性及 |
||||
| 合理性,以做為出 | ||||
| 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書之基礎。 |
||||
| 本準則所稱資產範圍 第 四條 |
第 | 四 | 條 | 本準則所稱資產範 依據金管 會 |
| 如下: 、股票、公債、公司 |
圍如下: 107.11.26 修 、股票、公債、公正之「公開 |
|||
| 債、金融債券、表 | 司債、金融債 發行公司取 |
| 券、表彰基金之得或處分資 有價證券、存託產管理準 及資產基礎證券 1. 新增第五 款擴大使 用權資產 範圍,並 將現行第 二款土地 |
產、土地使用2.款次變更。 | 產或設備,除與政府 107.11.26 修 機關交易、自地委 正之「公開 建、租地委建,或取 發行公司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得或處分資 之設備外,交易金額產管理準 達本行實收資本額 則」第9條: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1.明定本條 豁免範圍 僅限國內 政府機關。 |
||||
|---|---|---|---|---|---|---|
| 權證、受益證券條文: | ||||||
| 權、營建業之存 | 收款項、買匯貼 現及放款、催收 |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
||||
| 貨)及設備。 | 商標權、特許權 等無形資產。 |
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 |
||||
| 等投資。 | 款項)。 | |||||
|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 ||||||
| 二、不動產 (含土 使用權形 |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 |
五、本行債權(含應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 八、其他重要資產。 |
本行取得或處分不動依據金管會 | ||
| 七條 | ||||||
| 本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第 | ||||||
| 彰基金之有價證 券、存託憑證、認 購(售)權證、受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 證券等投資。 |
房屋及建築、投資 性不動產、營建業 之存貨)及設備。 |
商標權、特許權等 無形資產。 |
款項、買匯貼現及 放款、催收款項)。 |
收購或股份受讓而 取得或處分之資 $\circ$ |
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营業使用之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 額達本行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
|
| 產 | ||||||
| 二、不動產 (含土地、 |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 |
五、使用權資產。 | 六、本行債權 (含應收 七、衍生性商品。 |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 九、其他重要資產。 |
||
| 條 | ||||||
| セ | ||||||
| 第 |
|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 定價格、特定價格 或特殊價格作為 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 應先提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其嗣後 有交易條件變更 時,亦同。 |
之估價報告,並符合 2.將使用權 下列規定: 資產納入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 本條規範。 限定價格、特定 3.餘酌作文 字修正。 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 格之參考依據 時,該項交易應 先提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未來 交易條件變 更,亦應比照上 開程序辦理。 |
|---|---|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應請 二家以上之專業估 價者估價。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 幣十億元以上, 應請二家以上之 專業估價者估 價。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有下列情形 之一,除取得資產 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 分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交易金 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以下 簡稱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並對差異原因 及交易價格之允 當性表示具體意 見: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 價結果有下列 情形之一,除取 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於交 易金額,或處分 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交易 金額外,應洽請 會計師依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以下簡 稱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並對 差異原因及交 易價格之允當 性表示具體意 見: |
| (一)估價結果與交 易金額差距達 交 易金額之 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
(一)估價結果與 交易金額 易金額之 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
| (二) 二家以上專業 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交 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者。 |
(二)二家以上專 業估價者 之估價結 果差距達 交易金額 百分之十 以上者。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 告日期與契約成立 日期不得逾三個 月。但如其適用同 一期公告現值且未 逾六個月者,得由 原專業估價者出具 意見書。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 報告日期與契約 成立日期不得逾 三個月。但如其 適用同一期公告 現值且未逾六個 月者,得由原專 業估價者出具意 見書。 |
|
|---|---|---|
| 第八條 | 本行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第八條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考,另交易金額達本行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 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 市場之公開報價或符合下 列規定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法律發起設立或募 集設立而以現金出資 取得有價證券,且取 得有價證券所表彰之 |
本行取得或處分有價證依據金管會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107.8.29 金 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管證發字第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1070331908 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 號令發布之 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 「有關公開 金額達本行實收資本額發行公司取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得或處分資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產處理準則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第10條但書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規定 修 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圧。 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 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 報價或符合下列規定情 事者,不在此限: 一、依公司法發起設立 或募集設立而以現 金出資取得有價證 券,且取得有價證 |
| 權利與出資比例相 當。 二、參與認購標的公司依 |
券所表彰之權利與 出資比例相當。 二、參與認購標的公司 |
|
| 相關法令辦理現金增 資而按面額發行之有 價證券。 三、參與認購直接或間接 百分之百投資公司辦 理現金增資發行有價 證券,或百分之百持 有之子公司間互相參 與認購現金增資發行 |
依相關法令辦理現 金增資而按面額發 行之有價證券。 三、參與認購轉投資百 分之百之被投資公 司辦理現金增資發 行之有價證券。 |
|
| 有價證券。 四、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上 市、上櫃及興櫃有價 證券。 |
四、於證券交易所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上市、上櫃及興 櫃有價證券。 |
|
| 五、屬國內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 六、公募基金。 |
五、屬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 六、境内外公募基金。 |
| 七、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櫃) 公司股票。 |
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之上市(櫃) 證券標購辦法或拍賣 辦法取得或處分上市 |
七、依證券交易所或櫃 買中心之上市(櫃) 證券標購辦法或拍 賣辦法取得或處分 上市 (櫃) 公司股 票。 |
|||||
|---|---|---|---|---|---|---|---|
| 八、參與國內公開發行公 價證券。 |
司現金增資認股或於 國內認購公司債(含 金融債券),且取得之 有價證券非屬私募有 |
八、參與公開發行公司 現金增資認股或於 國內認購公司債 (含金融債券),且 取得之有價證券非 屬私募有價證券。 |
|||||
| 九、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 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於基金成立前申 購國內私募基金者, 或申購、買回之國內 私募基金,信託契約 |
九、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於基金成 立前申購國內私募 基金者,或申購、 買回之國內私募基 |
|||||
| 中已載明投資策略除 證券信用交易及所持 未沖銷證券相關商品 部位外,餘與公募基 金之投資範圍相同。 |
金,信託契約中已 載明投資策略除證 券信用交易及所持 未沖銷證券相關商 品部位外,餘與公 募基金之投資範圍 相同。 |
||||||
| 第八條之一 本行屬以投資為專業 理性表示意見。 |
者,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如已建置評價模型與 系統,並採用適當之模 型或統計方法估算價 值,得免依前條規定洽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
依據金管會 107.8.29 管證發字第 1070331908 號令發布之 「有關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 第10條但書 規定 訂으 |
金 增 |
||||
| 第 九條 |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 辨理。 |
本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第九條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 員證交易金額達本行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 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
本行取得或處分會員修正理由同 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第七條說 額達本行實收資本額 明。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政府機關交易外,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會 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 |
||||
| 第十二條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或處 第十二條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或依據金管會 處分不動產,或與關 107.11.26 修 |
|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正之「公開 | |
|---|---|---|
|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發行公司取 | |
| 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 易金額達本行實收資得或處分資 | |
| 易金額達本行實收資本 |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產管理準 | |
|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 |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則」第 | -15 |
| 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 |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條: | |
| 買賣公債、附買回、1.明定第一 | ||
| 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係 | ||
|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 項公債豁 | |
|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 |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 免範圍僅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口元,争棄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 下列資料先經空一 |
限國內公 |
|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債。 | |
| 外,應將下列資料先經 | 下列資料先經審計委 2. 將使用權 | |
|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 資產納入 |
|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 一以上同意,並提交 | 本條規範。 |
| 交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 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3. 放寬本行 | |
|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 |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 |
| 直接或間 | ||
| 付款項: | 支付款項: | 接百分之 |
| 一、取得或處分之目的 | 一、取得或處分之目 | 百持有之 |
| 、必要性及預計效 | 的、必要性及預 | 子公司彼 |
| 益。 | 計效益。 | 此間取得 |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 | 或處分供 |
| 對象之原因。 | 易對象之原因。 |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 | 之設備、 |
| 產或其使用權資 | 動產,依第十三 | 其使用權 |
| 產,依第十三條及 第十四條評估預定 |
條及第十四條評 | 或供營業 |
| 估預定交易條件 | 使用之不 | |
| 交易條件合理性之 | 合理性之相關資 | 動產使用 |
| 相關資料。 | 料。 | 權資產, |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 | 得授權董 |
| 及價格、交易對象 | 期及價格、交易 | 事長先行 |
| 及其與本行、關係 | 對象及其與本 | 辨理,並 |
| 人之關係等事項。 | 行、關係人之關 | 酌作文字 |
| 係等事項。 | 修正。 | |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 | |
| 之未來一年各月份 | 始之未來一年各 | |
| 現金收支預測表, | 月份現金收支預 | |
| 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 測表,並評估交 | |
|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 | 易之必要性及資 | |
| 理性。 | 金運用之合理 | |
| 性。 | ||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 | |
|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 之專業估價者出 | |
| 估價報告,或會計 | 具之估價報告, | |
| 師意見。 | 或會計師意見。 | |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 | |
| 件及其他重要約定 | 條件及其他重要 | |
| 事項。 | 約定事項。 |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 | |
| 算,應依第廿五條第二 | 算,應依第廿五條第 | |
| 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 二項規定辦理,且所 | |
|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 |
|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 |
|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
| 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 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行與子公司,或本行 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 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 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 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 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 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 |
算一年,已依本準則 規定提交董事會通 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行與子公司間,取 得或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董事會得 授權董事長在一定 額度內先行決行,事 後再提報最近期之 董事會追認。 |
||
|---|---|---|---|
| 使用之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 使用之不動產使 用權資產。 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依第一項規定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
||
| 第十三條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第十三條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 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 加計必要資金利息 及買方依法應負擔 之成本。所稱必要 資金利息成本,以 公司購入資產年度 所借款項之加權平 均利率為準設算 之,惟其不得高於 財政部公布之非金 融業最高借款利 率。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 依據金管會 動產,應按下列方法 107.11.26 修 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正之「公開 性,並洽請會計師複發行公司取 核及表示具體意見:得或處分資 格加計必要資則」 金利息及買方條: 依法應負擔之 1.將向關係 成本。所稱必要 資金利息成 本,以公司購入 使用權 本 資產年度所借 產納入 款項之加權平 均利率為準設 2.將第一項 算之,惟其不得 高於財政部公 布之非金融業 最高借款利率。 |
第 16 人租賃取 得不動產 條規範。 序文後段 應洽請會 計師覆核 及表示具 |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 的物向金融同業設 定抵押借款者,以 該金融同業對該標 的物之貸放評估總 值為評估之參考, 且該金融同業對該 標的物之實際貸放 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 標的物向金融同 業設定抵押借款 者,以該金融同3. 新增第四 業對該標的物之 貸放評估總值為 評估之參考,且 該金融同業對該 標的物之實際貸 放累計值應達貸 |
體意見之 規定移至 第三項。 項第四款 ,排除該 等交易應 依本條評 估交易成 本合理性 |
| 及貸放期間已逾一 年以上。但該金融 同業與交易之一方 互為關係人者,不 適用之。 |
之規定。 放評估總值之七 成以上及貸放期 4. 餘酌作文 字修正。 間已逾一年以 上。但該金融同 業與交易之一方 互為關係人者, |
|---|---|
|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 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 就土地及房屋分别按前 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 易成本。 |
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 土地及房屋者,得就 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 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 交易成本。 |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 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 並應洽請會計師覆核及 表示具體意見。 |
|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前條辦理,不適用前三 項評估程序: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依第十二條 辦理,不適用前二項 評估程序: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 |
| 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時間距本交易訂 約日已逾五年。 |
或贈與而取得不 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 不動產時間距本 交易訂約日已逾 五年。 |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 契約,或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等委 請關係人興建不動 產而取得不動產。 四、本行與子公司,或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 建契約,或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 等委請關係人興 建不動產而取得 不動產。 |
| 本行直接或間接持 有百分之百已發行 股份或資本總額之 子公司彼此間,取 得供營業使用之不 動產使用權資產 |
|
| 本行依前條第一項及第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但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 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 |
本行依前條第一項及依據金管會 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 107.11.26 修 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正之「公開 時,應依第十五條規 發行公司取 定辦理。但如因下列得或處分 資 情形,並提出客觀證 產 凖 管理 |
| 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 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 在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 |
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 則」 第 17 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 條,放寬向 體合理性意見者,不 關係人取得 不動產使用 在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 權資產, 得 |
| 或租地再行興建 者,得舉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一)素地依前條規 定之方法評 估,房屋則按 關係人之營建 成本加計合理 營建利潤,其 合計數逾實際 交易價格者。 所稱合理營建 利潤,應以最 近三年度關係 人營建部門之 平均營業毛利 率或主管機關 公布之最近期 建設業毛利率 孰低者為準。 |
地或租地再行興 以鄰近地區 建者,得舉證符 一年內非關 合下列條件之一 係人租賃交 者: 易作為設算 (一)素地依前及推估交易 條規定之價格合理性 方法評估 之参考 案 , 房屋則例,並將現 按關係人行第一項第 之營建成一款第三目 本加計合整併至第二 理營建利目,及增訂 潤,其合祖賃案亦為 計數逾實交易案例。 際交易價 格者。所 稱合理營 建利潤, 應以最近 三年度關 係人營建 均營業毛 管機關公 |
|
|---|---|---|
| (二) 同一標的房地 之其他樓層或 鄰近地區一年 內之其他非關 係人交易案 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 件經按不動產 買賣或租賃慣 例應有之合理 樓層或地區價 差評估後條件 相當者。 |
布之最近 期建設業 毛利率孰 低者為準。 同一標的 $(\tilde{-})$ 房地之其 他樓層或 鄰近地區 年內之 $\overline{\phantom{0}}$ 其他非關 係人成交 案例, 苴 面積相近 ,且交易 條件經按 不動產買 賣慣例應 有之合理 樓層或地 區價差評 估後條件 相當者。 同一標的 $(\equiv)$ [房他年他人本他 ] 地樓內非租 地樓內非租 |
| 例,經按 不動產租 ·賃有樓: 推估其交 易條件相當者。 |
||
|---|---|---|
| 二、本行舉證向關係人 購入之不動產或租 賃取得不動產使用 權資產,其交易條 件與鄰近地區一年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交易案例相當且面 積相近者。 |
二、本行舉證向關係 人購入之不動 產,其交易條件 與鄰近地區一年 內之其他非關係 人应交案例相當 且面積相近者。 |
|
|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 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 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 圆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 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 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 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 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 交案例,以同一或相 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 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 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 者為原則;所稱面積 相近,則以其他非關 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 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 積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所稱一年內係以 |
|
| 第十五條 | 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第十五條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 經按前二條規定評估結 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依據金管會 動產,如經按第十三107.11.26 修 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評正之「公開 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發行公司取 為低者,應辦理下列得或處分資 |
|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交易價格 與評估成本間之差 額,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不得予以分 派或轉增資配股。 |
產 凖 事項: 管 理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 則 第 18 $\perp$ 價格與評估成本 條, 將向關 間之差額,依證 係人租賃取 券交易法第四十 得之不動產 一條第一項規定 使 用權 資 提列特別盈餘公 產, 納入評 積,不得予以分 估成本較交 派或轉增資配易價格低時 股。 之應辦事項 |
|
| 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 董事成員應依公司 法第二百十八條規 定辦理。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 形提報股東會,並 將交易詳細內容揭 露於年報及公開說 明書。 |
二、審計委員會之獨 規範。 立董事成員應依 公司法第二百十 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 二款處理情形提 報股東會,並將 交易詳細內容揭 露於年報及公開 |
| 說明書。 | |||
|---|---|---|---|
| 本行經依前項規定提列 | 本行經依前項規定提 | ||
| 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 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 |
列特別盈餘公積者, 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 |
||
|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 |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 | ||
| 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 | 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 | ||
| 價或恢復原狀,或有其 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
復原狀,或有其他證 據確定無不合理者, |
||
| 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 ||
| 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 | 後,始得動用該特別 | ||
| 餘公積。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盈餘公積。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 |
||
|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 | 動產,若有其他證據 | ||
| 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 | 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 | ||
| 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 |
常規之情事者,亦應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
| 辦理。 | |||
| 第十九條 | 本行及參與合併、分割第十九條 本行及參與合併、分酌作文字修 | ||
| 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 |
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正。 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 |
||
| 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 | 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 | ||
| 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 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 |
管機關同意者外,應 | ||
| 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 | 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及股東會,決議合 |
||
| 項。 | 併、分割或收購相關 | ||
| 本行及參與股份受讓之 | 事項。 本行及參與股份受讓 |
||
| 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 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 ||
| 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 | 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 | ||
|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 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 意者外,應於同一天 |
||
| 召開董事會。 | |||
| 本行應將下列資料作成 | 本行應將下列資料作 | ||
| 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 五年, 備供查核。 |
成完整書面紀錄,並 保存五年, 備供查核。 |
||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 | 一、人員基本資料: | ||
| 括消息公開前所有 | 包括消息公開前 | ||
| 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 |
所有參與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 |
||
| 畫或計畫執行之 | 份受讓計畫或計 | ||
| 人,其職稱、姓名、 | 畫執行之人,其 | ||
| 身分證字號(如為 外國人則為護照號 |
職稱、姓名、身 分證字號 (如為 |
||
| 碼)。 | 外國人則為護照 | ||
| 號碼)。 | |||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 括簽訂意向書或備 |
二、重要事項日期: 包括簽訂意向書 |
||
| 忘錄、委託財務或 | 或備忘錄、委託 | ||
| 法律顧問、簽訂契 | 財務或法律顧 | ||
| 約及董事會等日 | 問、簽訂契約及 | ||
| 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 |
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 |
||
| 包括合併、分割、 | 錄:包括合併、 |
$\tilde{\mathcal{A}}$
|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 畫,意向書或備忘 錄、重要契約及董 |
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計畫,意 |
|||
|---|---|---|---|---|
| 件。 | 事會議事錄等書 | 向書或備忘錄、 重要契約及董事 會議事錄等書 |
||
| 本行應於董事會決議通 | 件。 本行應於董事會決議 |
|||
| 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
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將前項第一款及 |
|||
| 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 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 |
第二款資料,依規定 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 |
|||
| 管機關備查,並依「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
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 查,並依「臺灣證券 |
|||
| 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 開處理程序」於董事會 |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 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 |
|||
| 決議通過日起次一營業 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 |
開處理程序」於董事 會決議通過日起次一 |
|||
| 佈重大訊息。 | 前辨理公告申報,並發 | 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 二小時前辦理公告申 |
||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 |
報,並發佈重大訊息。 參與合併、分割、收 |
|||
| 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者,本行應與其簽訂協 |
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
| 理。 | 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 | 之公司者,本行應與 其簽訂協議,並依第 |
||
| 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 理。 |
||||
| 第廿五條 |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 第廿五條 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 |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 產,有下列情形者, |
一、依「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 |
|
| 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 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 |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 式,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 |
份有限公司 對有價證券 上市公司重 |
||
| 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 報;但有同時符合「臺 |
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 之網站辦理公告申 |
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 |
||
|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 |
報。但有同時符合「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
理程序」第 6 條規定, |
||
| 開處理程序,情事者, |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 | 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 |
為週全規範 重訊申報程 |
|
| 應依該處理程序辦理: |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情事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 |
序,第廿五 條第一項序 文但書修正 |
||
| 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 辦理公告申報,並發 |
為「應依該 處理程序辦 |
|||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 | 佈重大訊息。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 |
理」。 依據金管會 $\equiv$ |
||
|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或與關係 |
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為取 |
107.11.26 修 正之「公開 |
||
|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
得或處分不動 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 |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管理準 |
||
| 交易金額達本行實 | 達本行實收資 | 則」第 31 |
|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以合情。 一、三、三、三、一、一、三、一、一、三、三、一、一、三、三、三、三、三、三、三 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 不在此限。 |
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 一資行, 三信之, 一事幣 基金,不在此 限。 |
條: 1.明定第一 項第一款 及第六款 第一目所 定公債豁 免範圍僅 限國內公 債。 2.將使用權 資産納入 本條規 範。 |
|---|---|---|
| 二、進行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 |
二、進行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 讓。 |
3.明定第一 項第五款 係規範非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損失達本行規定 之淨損失上限金 額。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損失達本行 規定之淨損失上 限金額。 |
關係人交 易之情 形。 4.修正第一 |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 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且其交 人,交易金額並達 下列規定之一: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種類屬供營業 使用之設備,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交易金 額並達下列規定 之一: |
項第六款 第三目, 放寬申購 或買回基 金得豁免 公告。 5. 餘酌作文 |
| (一)若實收資本額 未達新臺幣 一百億元, 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 |
(一)若實收資本 ,額臺億易新:未幣元金臺, 未幣元金臺, 億元以 上。 |
字修正。 |
| (二)若實收資本額 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 上,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 上。 |
(二)若實收資本 額達新臺 幣一百億 元以上, 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 上。 |
|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本行 預計投入之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 |
五、以自地委建、租 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 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本行 預計投入之交易 金額未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
|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 |
| 資產交易、處分 債權或從事大陸 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本行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一)買賣公債。 |
產交易、處分債權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其交易金額達 本行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一)買賣國內公 債。 |
|---|---|
| (二)以投資為 專業者, 於海內外 證券交易 所或證券 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 有價證券 買賣,或 於國內初 級市場認 購募集發 行之普通 公司債及 未涉及股 權之一般 金融債券 (不含次順 位金融債 券),或證 券商因承 銷業務需 要、擔任 興櫃公司 輔導推薦 證券商依 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規定認購 之有價證 |
(二)以投資為專 業者,於證 券交易所或 證券商營業 處所所為之 有價證券買 賣,或於初 級市場認購 募集發行之 普通公司債 及未涉及股 權之一般金 融債券(不 含次順位債 券或 投資 金或期貨信 託基金,或 證券商因承 銷業務需 要、擔任興 櫃公司輔導 推薦證券商 依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 中心規定認 購之有價證 券。 |
| 券。 (三) 買賣附買 回、賣回 條件之債 券、申購 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 |
(三) 買賣附買回 、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 場基金。 |
| 基金。 | ||
|---|---|---|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 | |
| 式計算之: | 方式計算之: | |
|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 |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 |
|
| 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 一相對人取得或 | |
| 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 處分同一性質標 | |
| 之金額。 | 的交易之金額。 | |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 | |
| 分(取得、處分分別 | 或處分(取得、處 | |
| 累積)同一開發計畫 | 分分別累積)同一 | |
|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之金額。 |
開發計畫不動產 之金額。 |
|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 | |
| 處分(取得、處分分 | 或處分(取得、處 | |
| 别累積)同一有價 | 分分別累積)同 | |
| 證券之金額。 | 一有價證券之金 | |
| 額。 | ||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 | |
|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
|
| 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 | 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 |
| 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 | |
| 再計入。 | ||
| 本行應按月將本行及非 | 本行應按月將本行及 | |
| 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 | 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 | |
| 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 |
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 |
|
| 形,依規定格式,於每 | 交易之情形,依規定 | |
| 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 | 格式,於每月十日前 | |
|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 | |
| 資訊申報網站。 | ||
| 本行依規定應公告項目 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 |
本行依規定應公告項 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 |
|
| 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 | 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 |
| 全部項目於知悉之即日 | 時,應將全部項目於 | |
| 起算二日內重行公告申 | 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 | |
| 報。 | 內重行公告申報。 | |
|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 |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 | |
| 應將相關契約、議事 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
產,應將相關契約、 議事錄、備查簿、估 |
|
|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 價報告、會計師、律 | |
| 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 |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 | |
| 行,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 見書備置於本行,除 | |
| 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至少保存五年。 |
|
| 本行之子公司非屬國內 第 卅 條 第 卅條 |
本行之子公司非屬國依據金管會 | |
| 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 | 內公開發行公司, 取 107.11.26 修 | |
| 處分資產有前章規定應 | 得或處分資產有第三 正之「公開 | |
| 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 | 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發行公司取 | |
| 行為之。 | 事者,由本行為之。 得或處分資 |
$\omega$
|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廿五 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 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 總資產規定,以本行之 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 準。 |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廿產 管 五條第一項之應公告 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 條,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二項規定 總資產百分之十規使子公司之 定,以本行之實收資公告申報標 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理 凖 第 則 」 34 修正第 準與本行 致,餘酌作 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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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卅一條 | 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 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 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 金額計算。 |
第卅一條 | 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本行每股面 分之十之規定,以證額為新台幣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十元,無 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二項規定之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 適用, 爰刪 中之總資產金額計除。 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 臺 每股面額非屬 新 幣十元者 本準則 有 $\cdot$ 關 收資 本額百 實 分 之二十之交易 金額 規定,以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百 分 之十計算之。 |
第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86.10.24 本行 86 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91.06.20 本行 91 年股東會通過 95.06.22 本行 95 年股東會通過 100.06.16 本行 100 年股東會通過 101.06.21 本行 101 年股東會通過 103.06.19 本行 103 年股東會通過 $108$ 00 00 $\star$ $\approx$ 108 $\pm$ B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approx}$ $\stackrel{1}{\$
| 100.◯◯.◯◯伞仃 100 牛放木胃週週 | |||||||||||
|---|---|---|---|---|---|---|---|---|---|---|---|
| 俢 | 正 | 條 | 現 | 行 | 條 | 說 | 明 | ||||
| 文 | 文 | ||||||||||
| 第 | 三 條 本行股東會除法令 | 第 三 條 本行股東會除法令 | |||||||||
| 另有規定外,由董 | 另有規定外,由董 | ||||||||||
| 事會召集之。 | 事會召集之。 | ||||||||||
| 本行應於股東常會 | 本行應於股東常會 | ||||||||||
| 開會三十日前或股 | 開會三十日前或股 | ||||||||||
| 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 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 ||||||||||
| 日前,將股東會開 | 日前,將股東會開 | ||||||||||
| 會通知書、委託書 | 會通知書、委託書 | ||||||||||
| 用紙、有關承認案 | 用紙、有關承認案 | ||||||||||
| 、討論案、選任或 | 、討論案、選任或 | ||||||||||
| 解任董事事項等各 | 解任董事事項等各 | ||||||||||
| 項議案之案由及說 | 項議案之案由及說 | ||||||||||
| 明資料製作成電子 | 明資料製作成電子 | ||||||||||
|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 |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 | ||||||||||
| 訊觀測站。並於股 | 訊觀測站。並於股 | ||||||||||
| 東常會開會二十一 | 東常會開會二十一 | ||||||||||
|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 |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 | ||||||||||
| 開會十五日前,將 | 開會十五日前,將 | ||||||||||
| 股東會議事手冊及 | 股東會議事手冊及 | ||||||||||
| 會議補充資料,製 | 會議補充資料,製 | ||||||||||
| 作電子檔案傳送至 | 作電子檔案傳送至 | ||||||||||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
| 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 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 ||||||||||
| 前, 備妥當次股東 | 前, 備妥當次股東 | ||||||||||
| 會議事手冊及會議 | 會議事手冊及會議 | ||||||||||
| 補充資料,供股東 | 補充資料,供股東 | ||||||||||
| 隨時索閱,並陳列 | 隨時索閱,並陳列 | ||||||||||
| 於公司及其股務代 | 於公司及其股務代 | ||||||||||
| 理機構,且應於股 | 理機構,且應於股 |
| 東會現場發放。 | 東會現場發放。 | |
|---|---|---|
|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 | 依公司法第172條第 |
| 由;其通知經相對 | 召集事由;其通知 | 四項規定, 刪除 及 |
| 人同意者,得以電 | 經相對人同意者, | 公告 之文字。 |
| 子方式為之。 |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
| 選任或解任董事、 | 選任或解任董事、 | 依公司法第 172 條第 |
| 變更章程、減資、 | 變更章程、公司解 | 五項規定,增列「減 |
|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 散、合併、分割或 | 資、申請停止公開發 |
| 、公司解散、合併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行」亦屬應於召集事 |
| 、分割或公司法第 | 五條第一項各款、 | 由中列舉,並說明其 |
|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 |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 主要內容,不得以臨 |
| 項各款、證券交易 | 六條之一、第四十 | 時動議提出之事項, |
| 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 三條之六之事項應 | 且其說明方式得以網 |
| 、第四十三條之六 | 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 站揭露代之。 |
| 之事項應在召集事 | ,不得以臨時動議 | |
| 由中列舉,並說明 | 提出。 | |
| 其主要內容,不得 | ||
| 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主要內容得置於 |
||
| 證券主管機關或公 | ||
| 司指定之網站,並 | ||
| 應將其網址載明於 | ||
| 通知。 | ||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 |
| 數百分之一以上股 | 數百分之一以上股 1 第 1 項規定, 刪除 | |
| 份之股東,得向本 | 份之股東,得以書 | 「以書面」之文字, |
| 行提出股東常會議 | 面向本行提出股束 | 並將原第五項後段移 |
| 案。但以一項為限 | 常會議案。但以一 | 列第八項,並作文字 |
| , 提案超過一項者 | 項為限,提案超過 | 調整。 |
| ,均不列入議案。 | 一項者,均不列入 | |
| 議案。另股東所提 | ||
| 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 ||
| 條之1第4項各款情 | ||
| 形之一,董事會得 | ||
| 不列為議案。 | ||
| 本行應於股東常會 | 本行應於股東常會 |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 |
| 召開前之停止股票 | 召開前之停止股票 | 1 第二項規定,增列 |
| 過戶日前,公告受 | 過戶日前公告受理 | 「書面或電子受理方 |
| 理股東之提案、書 | 股東之提案、受理 | 式」之文字。 |
|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 | 處所及受理期間; | |
|---|---|---|
| 、受理處所及受理 | 其受理期間不得少 | |
| 期間;其受理期間 | 於十日。 | |
| 不得少於十日。 | ||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 |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 |
| 百字為限;提案股 | 百字為限,超過三 | 1 第三、四項規定, |
| 東應親自或委託他 | 百字者,不予列入 | 將「超過三百字者, |
| 人出席股東常會, | 議案;提案股東應 | 不予列入議案」之規 |
| 並參與該項議案討 | 親自或委託他人出 | 定,合併移列為第八 |
| 論。 | 席股東常會,並參 | 項之除外情事。 |
| 與該項議案討論。 | ||
| 股東所提議案除有 | 移自原第五項,並配 | |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 合公司法第172條之 | |
| 二條之一第四項各 | 1 第四項規定調整文 | |
| 款情事之一者外, | 字。 | |
| 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 ||
| 第五項股東提案係 | 配合公司法第172條 | |
| 為敦促本行增進公 | 之 1 第五項規定增 | |
| 共利益或善盡社會 責任之建議,董事 |
訂。 | |
| 會仍得列入議案。 | ||
| 本行應於股東會召 | 本行應於股東會召 | |
| 集通知日前,將處 | 集通知日前,將處 | 項次變更,移自原第 |
| 理結果通知提案股 | 理結果通知提案股 | 八項。 |
| 東,並將合於本條 | 東,並將合於本條 | |
|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 |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 | |
| 會通知。對於未列 | 會通知。對於未列 | |
| 入議案之股東提案 | 入議案之股東提案 | |
| , 董事會應於股東 | , 董事會應於股東 | |
|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 |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 | |
| 由。 | 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