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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May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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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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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梁艳君律师、马秀梅律师列席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 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股东提出临 时议案暨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 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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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4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刊登了《关于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暨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的表决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 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2 项议案,即《关于增补吕廷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 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14 年 5 月 6 日、2014 年 5 月 22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 3 人(代表 38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68,817,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并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 决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梁艳君

经办律师(签字):

马秀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