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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Aug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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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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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项振华律师、马秀梅律师列席 了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 9: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10 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 国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 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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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在香港《大公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的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以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说明了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共 1 项议案,即《关于修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在上述董事会 决议中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 24 名股东,代表股份 1,590,428,25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22%。其中,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1,584,783,955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代表共 1 名(其中一名 B 股股东代表同时亦是 A 股股东代表),代表 股份 5,644,295 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议案并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项振华
经办律师(签字):
马秀梅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