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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Nov 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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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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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4 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秀梅律师、张绪生律师列 席公司于2011 年11 月15 日9:30-15:3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的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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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5日决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1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的具体操作流程、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四项议案,包括《关于投资建设第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 光二极管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的议案》、《关于下属子公司转让鄂尔 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 司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重组的议案》、《关于修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11年8月18日、8月30 日、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决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中公告。
公司于2011 年11 月8 日在巨潮咨询网上刊登了《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5 人(代表股东24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143,420,5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5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607 人,代表股份 1,602,459,78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1.8512%。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和本所律师对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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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投票股东身份进行了验证,本所认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的资格 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 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1 年11 月15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 年11 月14 日下 午3:00 至2011 年11 月15 日下午3:00 中的任意时间。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 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 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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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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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马秀梅
经办律师(签字):
张绪生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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