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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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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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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916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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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京东方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 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监 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 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 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 方式进行征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 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 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 期。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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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应

  •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 秘书室负责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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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风控和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对于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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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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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告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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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如不能列席会议,应出具书面说明文件并说明未出席原因。根据会议议程,可以 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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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风 控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风控和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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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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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非关联股东有权 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与股 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经董事会决议后,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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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 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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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同时,应当对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和境内上市 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东会决议通过 后即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 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 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北京证监 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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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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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则提出修正案, 并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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