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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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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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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及下 属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京东 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 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下 属子公司的担保,“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下属子公司对公司非下属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机构, 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论证。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事项的受理、审核、内部报批及资料 备案业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担保事项的受理、审核、内部报批及资料备案 业务。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下属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管理,与下属子公 司外部股东沟通协调相关担保事宜。

第七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规 避法律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协助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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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担保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参股 企业超股比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下属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因业务需要对 下属子公司超股比提供担保的,对超股比担保额原则上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 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有变现价值且易于变现的资产用于反担保;对下属子公司 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 取向被担保人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非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向被担保方 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原则上为担保余额的3%/年;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超股比提供担 保且符合上述第十条收取担保费条件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为担保余额的1%/年;为公司 下属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时,是否收取担保费及费率以双方协商为准。以上事 项需根据担保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担保期满后,若需进行续 保的,续保的审批程序与新担保相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若提供反担保,审批程序与 担保相同,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担保申请及审批

第十三条 下属子公司向公司申请担保,须提交以下资料:

  • (一) 担保申请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 担保申请方的担保方案,包括类型、金额、期限等要素;

  • (三) 担保申请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四) 担保协议拟定的主要条款;

  • (五) 担保申请方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还款能力分析;

  • (六) 担保申请方的反担保方案;

  • (七)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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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一) 公司提供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初 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核通过后,依据审批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进行审议批准;

(二) 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 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核通过后,依据审批权限上报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下属子公司需同步履行其审议程序;

(三) 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管 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议批准,下属子公司需同步履行其审议 程序;公司应当在下属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四) 下属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 关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议批准,下属子公司需同步履行其 审议程序。

第五章担保管理

第十五条 提供担保后,被担保方须将担保合同原件及对应的银行借款合同复 印件提交至相关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担保期内,被担保方须于每月15 日以前向担保方提供上月度财务分 析报告,详细说明现金流情况、利润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担保合同的整理及归档 备案,并及时、完整地登记合同台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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