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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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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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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5 年8 月)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标 题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标 题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 | 全 文 |
股东大会 | 全 文 |
股东会 |
| 3 | 第 四 条 |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 进行征集。 |
第 四 条 |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 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 4 | 第 八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第 八 条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5 | 第 九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
第 九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
|---|---|---|---|---|
| 6 | 第 十 一 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 十 一 条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7 | 第 十 二 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 十 二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风控和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风控 和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8 | 第 十 三 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 十 三 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风控和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风控和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9 | 第 十 四 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
第 十 四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10 | 第 十 五 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 |
第 十 五 条 |
对于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 11 | 第 十 六 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 十 六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 12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13 | 第 二 十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 二 十 条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者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 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 解释。 |
|||
|---|---|---|---|---|
| 14 | 第 二 十 一 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第 二 十 一 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15 | 第 二 十 三 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 二 十 三 条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16 | 第 二 十 四 条 |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告中指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告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设置会场 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17 | 第 二 十 五 条 |
股东大会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 二 十 五 条 |
股东会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18 | 第 二 十 七 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 二 十 七 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19 | 第 二 十 八 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 二 十 八 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20 | 第 二 十 九 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 二 十 九 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 21 | 第 三 十 条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22 | 第 三 十 一 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 三 十 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 23 | 第 三 十 二 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 三 十 一 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24 | 第 三 十 三 条 |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 止。 |
第 三 十 二 条 |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
| 25 | 第 三 十 四 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在保障参会股东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出席方式可以为 通讯方式;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
第 三 十 三 条 |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如不 能列席会议,应出具书面说明文件并说明未出席原因。根据会议议程,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26 | 第 三 十 五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 三 十 四 条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27 | 第 三 十 六 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 三 十 五 条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28 | 第 三 十 七 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 三 十 六 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 29 | 第 三 十 八 条 |
股东大会会议内容涉及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应遵循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删除 | |
|---|---|---|---|---|
| 30 | 第 三 十 九 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 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 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
删除 | |
| 31 | 第 四 十 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 三 十 七 条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32 | 第 四 十 一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 三 十 八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33 | 第 四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 三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十 二 条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原 因回购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十 九 条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34 | 第 四 十 三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
第 四 十 条 |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 条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 四 十 一 条 |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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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 第 四 十 五 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 四 十 三 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36 | 第 四 十 六 条 |
董事、非职工代表外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经董事会决议后,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职工代表外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以提案 方式提出,经监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
第 四 十 四 条 |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经董事会决议后,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 |
|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
|||
|---|---|---|---|---|
| 37 | 第 四 十 七 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 四 十 五 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
| 38 | 第 四 十 八 条 |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 四 十 六 条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39 | 第 四 十 九 条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 四 十 七 条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40 | 第 五 十 一 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 四 十 九 条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41 | 第 五 十 二 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 五 十 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42 | 第 五 十 三 条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 五 十 一 条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43 | 第 五 十 五 条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同时, 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 告。 |
第 五 十 三 条 |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出 席会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同时,应当对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出席 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
| 44 | 第 五 十 七 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后即就任。 |
第 五 十 五 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即就 任。 |
| 45 | 第 五 十 九 条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执行委员会主 席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 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 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 五 十 七 条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 果时,还应当记载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 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
|||
|---|---|---|---|---|
| 46 | 第 六 十 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北京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
第 五 十 八 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北京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
| 47 | 第 六 十 一 条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 五 十 九 条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 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全 48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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