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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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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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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2025 年 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 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5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11 执行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19 执行委员会主席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2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 2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29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36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4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6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 73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7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78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80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88 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94
1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98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107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110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114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116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 12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132
2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二 条 |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薪酬和业绩考核等事项的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
第 二 条 |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薪酬和业绩考核等事项的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
| 2 | 第 四 条 |
委员会由不超过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委员会可 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
第 四 条 |
委员会由不超过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委员 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
| 3 | 第 五 条 |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专家由委员会按决策事项需要聘任。 |
第 五 条 |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专家由委员会按决策事项需要聘任。 |
| 4 | 第 八 条 |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 (二)薪酬: 1.审核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审核首席战略规划师具体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3.审核公司执行委员会主席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 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 4.审核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股权激励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
第 八 条 |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 (二)薪酬: 1.审核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2.审核首席战略规划师具体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3.审核公司执行委员会主席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 定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 4.审核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股权激励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会 |
3
| 批准。 ……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批准。 ……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5 | 第 十 一 条 |
董事的选任程序: …… (三)委员会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对于股东、监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 委员会有权要求提名人依照前款提交上述书面材料; …… (七)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
第 十 一 条 |
董事的选任程序: …… (三)委员会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对于股东、提出的董事候选人,委 员会有权要求提名人依照前款提交上述书面材料; …… (七)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
| 6 | 第 十 六 条 |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 十 六 条 |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4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风控和审 计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确保提出意见流程规范,内容专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 一 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风控 和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确保提出 意见流程规范,内容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 2 | 第 二 条 |
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 第 二 条 |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
| 3 | 第 三 条 |
本规则是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及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 适用于全体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参加 人。 |
第 三 条 |
本规则是委员会及委员会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全体委员会委 员及其他委员会会议参加人。 |
| 4 | 第 四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 建议。 |
第 四 条 |
委员会委员为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委员四名,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可以 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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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 五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专家由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按决 策事项需要推荐和聘任。 |
第 五 条 |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专家由委员会按决策事项需要推荐和聘任。 |
|---|---|---|---|---|
| 6 | 第 六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风控和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 六 条 |
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 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 7 | 第 七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 |
第 七 条 |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本议事规则补足。 |
| 8 | 新增 | 第 八 条 |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 9 | 第 八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第 九 条 |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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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新增 | 第 十 条 |
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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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新增 | 第 十 一 条 |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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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新增 | 第 十 二 条 |
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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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 九 条 |
公司审计监察组织为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公司首 席审计官负责。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负 责人负责,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14 | 第 十 条 |
公司审计监察组织应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准备有关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财务、风控和审计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
第 十 四 条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准备有关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财务、风控和审计等方面的书面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5 | 第 十 一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每季度或根据须上报董事会决策的事项的需要,就如 下事项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决策: (一)对上报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根据需要提出专业意见; (二)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控制的关键流程是否有效; (三)会计政策是否稳健、一贯,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风控和内审是否有效;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及更换; (六)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七)其他相关事宜。 |
删除 | |
| 16 | 第 十 二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须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第 十 五 条 |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
| 17 | 第 十 三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无法出 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 程序进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 十 六 条 |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无法出席会议的 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序进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
8
| 18 | 第 十 四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文件 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
第 十 七 条 |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文件可 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
|---|---|---|---|---|
| 19 | 第 十 五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
第 十 八 条 |
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士列席会 议。 |
| 20 | 第 十 六 条 |
如有必要,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 十 九 条 |
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
| 21 | 第 十 七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
第 二 十 条 |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
| 22 | 第 十 八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为10年。 |
第 二 十 一 条 |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 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
9
| 23 | 第 十 九 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
第 二 十 二 条 |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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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和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第 一 条 |
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和利害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京 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 2 | 第 三 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第 三 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
| 3 | 第 四 条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删除 |
11
| 4 | 第 六 条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 五 条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5 | 第 七 条 |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 六 条 |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6 | 第 八 条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 七 条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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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 九 条 |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和“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中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 八 条 |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和“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中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8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 9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 回答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 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深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 实回答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 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深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 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深交所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
13
| 10 | 第 十 四 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 十 三 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
| 11 | 第 十 六 条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 十 五 条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 12 | 第 十 七 条 |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一)或者(二)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 十 六 条 |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一)或者(二)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14
| 13 | 第 十 八 条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 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时,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 十 七 条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 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时,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 14 | 第 十 九 条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 十 八 条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15 | 第 二 十 二 条 |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第 二 十 一 条 |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15
| 16 | 第 二 十 四 条 |
独立董事若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 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
第 二 十 三 条 |
独立董事若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 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
|---|---|---|---|---|
| 17 | 第 二 十 五 条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第 二 十 四 条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18 | 第 二 十 六 条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第 二 十 五 条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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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 三 十 七 条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 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 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 告。 |
第 三 十 六 条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 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报告。 |
|---|---|---|---|---|
| 20 | 第 三 十 九 条 |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第 三 十 八 条 |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 21 | 第 四 十 一 条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 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第 四 十 条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 事辞任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 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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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22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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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四 条 |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执委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执委 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行委员会主席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
第 四 条 |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委员若干。执委会主席由董事 长提名,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行委员会主席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
| 2 | 第 六 条 |
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对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 的落实负责。 (二)拟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情况,制定年度事业计划, 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组织执行。 (四)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拟定投资、收购、资产处置、 利润分配等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具体经营项目方案,按程序经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批准后组织执行。 (五)督促、检查公司各经营业务单元和专业组织落实经营目标和战略 项目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六)批准公司日常经营组织结构和管理人员变动方案。 (七)批准日常经营相关公司制度。 (八)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 六 条 |
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对公司全面预算、经营目标 和战略项目的落实负责。 (二)拟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情况,制定年度事业计划 (年度预算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执行。 (四)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拟定投资、收购、资产处 置、利润分配等需要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具体经营项目方案,按程 序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批准后组织执 行。 (五)督促、检查公司各经营业务单元和专业组织落实经营目标和战 略项目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六)批准公司日常经营组织结构和管理人员变动方案。 (七)批准日常经营相关公司制度。 (八)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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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 七 条 |
执委会有权对以下额度的交易事项做出决议: (一)每次投资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境内)或1亿美元(境外)以 下的主业投资; (二)每次交易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境内)或1亿美元(境外)以 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提供担保、受赠资产; (三)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 (四)下属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募集资金,每次募集资金占其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且每会计年度累计募集资金占其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的或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每会计年度累计签署 合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的。 且本条(一)、(二)、(三)、(四)项每会计年度累计额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以 下。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具体事项以执委会决议为准;如有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则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审批的事 项,则仍需履行相关程序。 |
第 七 条 |
执委会有权对以下额度的交易事项做出决议: (一)每次投资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境内)或1亿美元(境外) 的主业投资; (二)每次交易金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境内)或1亿美元(境外) 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受赠资产、所属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 (三)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 (四)下属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募集资金,每次募集资金占其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且每会计年度累计募集资金占其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的或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每会计年度累 计签署合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下的。 且本条(一)、(二)、(三)、(四)项每会计年度累计额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 以下。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具体事项以执委会决议为准;如有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则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或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审批的事 项,则仍需履行相关程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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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员会主席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四 条 |
执委会主席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执委会主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上期间,按拟选 任执委会主席的董事会等机构审议执委会主席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 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执委会主席的,该选举无效。执委会主席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解除其职务。 |
第 四 条 |
执委会主席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执委会主 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执委会主席的董事会等机构审议执委会主席受聘 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执委会主席的,该选举无效。执委会主席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21
| 2 | 第 五 条 |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执委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执委 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
第 五 条 |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委员若干。执委会主席由董事 长提名,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
|---|---|---|---|---|
| 3 | 第 七 条 |
执委会主席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 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 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第 七 条 |
执委会主席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 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 4 | 第 九 条 |
执委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执委会主席辞职必须提前三 个月,担任法人代表的执委会主席辞职必须提前六个月,有关执委会主 席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执委会主席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第 九 条 |
执委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执委会主席辞职必须提前一个 月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执委会主席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执委会主席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 5 | 第 十 条 |
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公司 战略和相关决议,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公司中长期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后组织落实;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战略要求,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等事项; (三)根据公司战略要求,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副主席、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主管; (四)审核需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议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 十 条 |
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公 司战略和相关决议,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战略要求,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 (三)根据公司战略要求,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副主席、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主管; (四)审核需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议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资金及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按照《执行委员会 组成及议事规则》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6 | 第 十 二 条 |
执委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 决议; (二)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
第 十 二 条 |
执委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 关决议; (二)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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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五)在解决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代会和工会 的意见; (六)积极配合深交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交所的问询并 按其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约见谈话,并按照要求按 时参加其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
(三)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四)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五)在解决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代会和工 会的意见; (六)积极配合深交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交所的问询 并按其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约见谈话,并按照要 求按时参加其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
|||
|---|---|---|---|---|
| 7 | 第 十 三 条 |
执委会主席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执委会、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执委会主席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 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 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 目标。 |
第 十 三 条 |
执委会主席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执委会、董事会和 股东会等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执 委会主席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 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 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 期目标。 |
| 8 | 第 十 五 条 |
执委会主席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执委 |
第 十 五 条 |
执委会主席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相关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 者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23
| 会主席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 ||||
|---|---|---|---|---|
| 9 | 第 十 六 条 |
执委会副主席协助执委会主席负责公司经营工作;首席财务官负责公司 财务、投资、业绩管理等相关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分工对 执委会主席负责。 |
第 十 六 条 |
执委会副主席协助执委会主席负责公司整体运营与管理,其他执委会 委员按各自的分工对执委会主席负责。 |
| 10 | 第五章执委会 | 整章删除 | ||
| 11 | 第 二 十 三 条 |
执委会主席应当履行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义务。 定期经营报告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在董事会上进行。董 事会认为必要时,执委会主席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临时 报告。 |
第 十 八 条 |
执委会主席应当履行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义务。 定期经营报告分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在董事会上进行。董事会认 为必要时,执委会主席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临时报告。 |
| 10 | 第 二 十 四 条 |
应监事会要求,执委会主席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就执行公司职 务,行使执委会主席职权的情况,向监事会会议作临时报告。 |
第 十 九 条 |
应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要求,执委会主席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就执行公司职务,行使执委会主席职权的情况,向风控和审计委员会 作临时报告。 |
| 11 | 第 二 十 五 条 |
执委会主席的考核由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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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二 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
第 二 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
| 2 | 第 三 条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第 三 条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 3 | 第 四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
第 四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
| 4 | 第 五 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
第 五 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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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 六 条 |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 六 条 |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
|---|---|---|---|---|
| 6 | 第 七 条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应在提名董 事会秘书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
第 七 条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应在提名董事 会秘书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
| 7 | 第 八 条 |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
第 八 条 |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
| 8 | 第 十 条 |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 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 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
第 十 条 |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 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 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
| 9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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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 十 二 条 |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第 十 二 条 |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
| 11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 12 | 第 十 四 条 |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 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 |
第 十 四 条 |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 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 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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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交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交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
| 13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则提请董事会履 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
| 14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 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 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 并遵守《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 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深交所报告。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 资料。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 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交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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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标 题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标 题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 2 | 第 一 条 |
为加强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 办法”)。 |
第 一 条 |
为加强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 办法”)。 |
| 3 | 第 二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 二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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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 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
第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 理有关事宜。 |
|---|---|---|---|---|
| 5 | 第 四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交易。 |
第 四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 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
| 6 | 第 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 五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 7 | 第 六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 六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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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8 | 第 七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 七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9 | 第 八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第 八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 10 | 第 九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计算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 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
第 九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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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 十 条 |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删除 | |
|---|---|---|---|---|
| 12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
第 十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
| 13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 14 | 第 十 三 条 |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第 十 二 条 |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 15 | 第 十 四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 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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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 十 四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关联人”)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17 | 第 十 六 条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 行。 |
第 十 五 条 |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执行。 |
| 18 | 第 十 七 条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 19 | 新增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 |
33
| 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
||||
|---|---|---|---|---|
| 20 | 新增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21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 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 22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 二 十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23 | 第 二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第 二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 |
34
| 十 条 |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股份变 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
十 一 条 |
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
| 24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
第 二 十 二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
| 25 | 第 二 十 二 条 |
股份变动申报的具体程序: (一)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或涉及其他股份申报事项,须在1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室书面申报有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收到的申报信息,及时向董事长 或总裁汇报,并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
第 二 十 三 条 |
股份变动申报的具体程序: (一)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或涉及其他股份申报事项,须在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室书面申报有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收到的申报信息,及时向董事 长汇报,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则的规定予以披 露。 |
| 26 |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未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而导致 本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未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而导致本公 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35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了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 一 条 |
为了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规范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 2 | 第 四 条 |
公司应当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 四 条 |
公司应当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 3 | 第 六 条 |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第 六 条 |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36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
|---|---|---|---|---|
| 4 | 第 七 条 |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公司官网、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
第 七 条 |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 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
| 5 | 第 九 条 |
为充分和投资者交流,公司设立的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沟通渠道包括: (一) 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收 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投资者联系电子邮 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收,积极向投资者反馈。 (三)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所关 心的问题。投资者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积极向投资者反馈。 |
第 九 条 |
为充分和投资者交流,公司设立的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沟 通渠道包括: (一) 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专栏、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投资者 联系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收,积极向投 资者反馈。 (三)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所关心的问题。投资者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积极向投资者反馈。 |
| 6 | 第 十 条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 十 条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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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 参加。 |
|---|---|---|---|---|
| 8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
| 9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 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 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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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
|---|---|---|---|---|
| 10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应当充分考 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 |
| 11 | 第 二 十 条 |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
第 二 十 条 |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
| 12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
| 13 | 第 二 十 二 条 |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与投 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 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
第 三 十 一 条 |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 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 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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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 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 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 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
||||
|---|---|---|---|---|
| 14 |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
第 三 十 二 条 |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
| 15 | 第 二 十 四 条 |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
第 二 十 二 条 |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
| 16 | 第 二 十 七 条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
第 二 十 五 条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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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 二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
第 二 十 七 条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18 | 第 三 十 条 |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第 二 十 八 条 |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 19 | 第 三 十 二 条 |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 三 十 条 |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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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新增 | 第 四 章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 |
|---|---|---|---|---|
| 21 | 新增 | 第 三 十 三 条 |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 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 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 |
|
| 22 | 新增 | 第 三 十 四 条 |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 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 反保密义务。 |
|
| 23 | 新增 | 第 三 十 五 条 |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24 | 新增 | 第 三 十 六 条 |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25 | 新增 | 第 三 十 七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管理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查看、整理互动易平台中投资者提 问,起草投资者提问回复内容,审核公司拟发布信息; (二)公司各业务组织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室起草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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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 资者提问回复内容,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投资者提问回复内 容及拟发布信息进行逐级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 在互动易平台中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
|||
|---|---|---|---|---|
| 26 | 全 文 |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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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 一 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
| 2 | 第 二 条 |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 会秘书进行公告。 |
第 二 条 |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 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
44
| 3 | 第 三 条 |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 事项或信息。 |
第 三 条 |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 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
|---|---|---|---|---|
| 4 | 第 四 条 |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 四 条 |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公告的信息。 |
| 5 | 第 五 条 |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本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 五 条 |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 办法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 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 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 6 | 第 六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 六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 7 | 第 七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
第 七 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
45
| 8 | 第 八 条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
第 八 条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
|---|---|---|---|---|
| 9 | 新增 | 第 九 条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
|
| 10 | 第 九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 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 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
第 十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和材料应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 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 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
| 11 | 第 十 条 |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经深交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应当检 查公告文稿是否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露,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 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 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 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 12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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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 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
第 十 四 条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 负有直接责任。 |
|---|---|---|---|---|
| 14 | 第 十 四 条 |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 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的制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 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 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披露信息。 |
第 十 五 条 |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相 关制度,敦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经营 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
| 15 | 第 十 五 条 |
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 |
第 十 六 条 |
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
47
| 16 | 第 十 六 条 |
监事和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 开披露的信息;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四)监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监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监事会主席,监 事会主席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七)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
第 十 七 条 |
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风控 和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
| 17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
| 18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 (五)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办法第四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 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 (五)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办法第四章关于临时报 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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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六)各部门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各部门应配合 董事会秘书室共同解答来自国内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 司领导参考; (八)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 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九)董事会秘书室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构来函的当天, 将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 |
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 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六)各部门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七)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 各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共同解答来自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 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司领导参考; (八)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 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 的数据和信息; (九)董事会秘书室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 构来函的当天,将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 各相关部门和下属子公司。 |
|||
|---|---|---|---|---|
| 19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
删除 | |
| 20 | 第 二 十 条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
删除 | |
| 21 | 第 二 十 一 条 |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公司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删除 |
49
| 22 | 第 二 十 二 条 |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 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 当加盖公司公章。 |
删除 | |
|---|---|---|---|---|
| 23 | 第 二 十 三 条 |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
删除 | |
| 24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删除 | |
| 25 | 第 二 十 六 条 |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 26 | 第 二 十 九 条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
| 27 | 第 三 十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
第 二 十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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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条 |
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六 条 |
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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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第 三 十 四 条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第 二 十 九 条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 29 | 第 三 十 五 条 |
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交易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
第 三 十 条 |
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 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30 | 第 三 十 |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 期回复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 |
第 三 十 |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 审查意见,按期回复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 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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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条 |
序后及时公告。 | 一 条 |
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 |
|---|---|---|---|---|
| 31 | 第 三 十 七 条 |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及其他公告。 | 第 三 十 二 条 |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及其他公 告。 |
| 32 | 第 三 十 八 条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含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
第 三 十 三 条 |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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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执委会主席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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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 第 三 十 九 条 |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第 三 十 四 条 |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
53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
|---|---|---|---|---|
| 34 | 第 四 十 条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 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
第 三 十 五 条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 35 | 第 四 十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除关联交易以外的重大事件,或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应 |
第 三 十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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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条 |
披露的关联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六 条 |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除关联交易以外的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 人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36 | 第 四 十 二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
第 三 十 七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 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
| 37 | 第 四 十 三 条 |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 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
第 三 十 八 条 |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 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
| 38 | 第 四 十 四 条 |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 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 密或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公司或深交所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深交所网站等途径及时披露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具体停复牌时间。 |
删除 | |
| 39 | 第 四 十 五 |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在定期报告报告期结束后,CFO组织、董事会秘书室等有关部门汇总公 司本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审计情况,编制定期报告初稿,提交执行委员 会审议; |
第 三 十 九 |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在定期报告报告期结束后,CFO组织、董事会秘书室等有 关部门汇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审计情况,编制定期 报告初稿,提交执行委员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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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定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过董事会审议的定期报告提交深交所,经交易所审 核后正式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定期报告公告内容。 |
条 | (二)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 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定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定期报告公告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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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 第 四 十 六 条 |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执行。 |
第 四 十 条 |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按照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
| 41 | 第 四 十 七 条 |
公司除上条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拟 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董事会秘书室,提供信息的部 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室就重大事件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 相关部门将拟上报的信息资料起草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室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室将前述文件提交执行委员会审核; (四)如需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文 件送达董事、监事审阅,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
第 四 十 一 条 |
公司除上条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将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董 事会秘书室,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室就重大事件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提出 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将拟上报的信息资料起草相关的议案文件, 提交董事会秘书室审核; (三)如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关 文件送达董事审阅,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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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披露的重大事件由董事会秘 书提交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核;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审 核程序; (六)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
(四)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需披露的重大事件由董事会 秘书提交董事长审核;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审核程序; (五)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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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 第 四 十 八 条 |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 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
删除 | |
| 43 | 第 四 十 九 条 |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 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
删除 | |
| 44 | 第 五 十 一 条 |
在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通过投资 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遵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执行,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
第 四 十 三 条 |
在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 息,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平信息 披露的原则,遵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执行,保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
| 45 | 新增 | 第 六 章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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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新增 | 第 四 十 六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
|
|---|---|---|---|---|
| 47 | 新增 | 第 四 十 七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
|
| 48 | 新增 | 第 四 十 八 条 |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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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新增 | 第 四 十 九 条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议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相关业务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二)董事会秘书室将上述资料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应由董 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事会 |
58
| 秘书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 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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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 | 新增 | 第 五 十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作出信息披露暂缓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要切 实履行信息的保密义务,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
|
| 51 | 新增 | 第 五 十 一 条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和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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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新增 | 第 五 十 二 条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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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 第 五 十 四 条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第 五 十 三 条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 54 | 第 五 十 六 条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董事会秘书室应当立即向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回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
第 五 十 五 条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董事会秘书室应当 立即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回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
60
| 55 | 第 五 十 八 条 |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第 五 十 七 条 |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56 | 第 五 十 九 条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提供 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
第 五 十 八 条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 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
| 57 | 第 六 十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并负责在公 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索取相关 信息,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
第 五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 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构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 作。 |
| 58 | 第 六 十 一 条 |
本章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 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
第 六 十 条 |
本章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 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 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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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 六 十 四 条 |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 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第 六 十 三 条 |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
|---|---|---|---|---|
| 60 | 第 六 十 六 条 |
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 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 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当该向深交所咨询; (四)公司将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
第 六 十 五 条 |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 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 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 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 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 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
| 61 | 第 六 十 七 条 |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 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
第 六 十 六 条 |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 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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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 六 十 八 条 |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 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 重大信息。 |
删除 | |
|---|---|---|---|---|
| 63 | 第 六 十 九 条 |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
删除 | |
| 64 | 第 七 十 二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 六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 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
| 65 | 第 七 十 四 条 |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 |
第 七 十 一 条 |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 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 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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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 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
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 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
|||
|---|---|---|---|---|
| 66 | 第 七 十 五 条 |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删除 | |
| 67 | 第 七 十 六 条 |
公司与对手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重大业务合作、签订重大合 同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 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当立即报 告深交所并作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东或有权部门正在进行有关公司的商谈,如果商谈涉及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 项(如重组、收购兼并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 性,公司也应当立即报告深交所并作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 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风险。 |
删除 | |
| 68 | 第 七 十 七 条 |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公告、通知 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
删除 |
64
| 69 | 第 七 十 八 条 |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应严格遵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执 行。 |
第 七 十 二 条 |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应严格遵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 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
|---|---|---|---|---|
| 70 | 第 八 十 一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第 七 十 五 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财务官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 71 | 第 八 十 二 条 |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给予撤换。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未 给公司造成严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处分。 |
第 七 十 六 条 |
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提请股东会解除职务。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未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 告、降职处分。 |
| 72 | 第 八 十 三 条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 七 十 七 条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
| 73 | 全 文 |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
65
66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 一 条 |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
| 2 | 第 二 条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专门职能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 二 条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专门职能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
| 3 | 第 四 条 |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报纸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
第 四 条 |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披露的事项。 |
67
|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
|---|---|---|---|---|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 ||||
|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 ||||
|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 ||||
|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 | ||||
| 事长无法履行职责; | ||||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 ||||
| 第 |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 |||
| 4 | 五 |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删除 | |
| 条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 | |||
|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 ||||
|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 ||||
| 或者宣告无效; | ||||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
|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
|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 ||||
| 十; | ||||
|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
|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 ||||
| 害赔偿责任; | ||||
|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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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期间及公开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内容、 公开披露前的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内容;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
||||
|---|---|---|---|---|
| 5 | 第 六 条 |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 五 条 |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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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 七 条 |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第 六 条 |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 7 | 第 十 三 条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 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 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三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未及时填写或 |
第 十 二 条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 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 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三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未及时填 写或填报不全的,董事会秘书室有权要求内幕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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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不全的,董事会秘书室有权要求内幕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补 充其他相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如果涉及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发起人为公司以外的其他方,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 他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各方,公司应督促上述 发起人按照监管要求,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按照规定报送监管机构。 (二)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 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
供或补充其他相关信息,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如果涉及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发起人为公司以外的其他 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以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各方,公司 应督促上述发起人按照监管要求,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按照规定报送监管机构。 (二)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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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 十 四 条 |
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时,除应按照本制度第 十二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视情况分阶段披露 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 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二 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 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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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 | ||||
|---|---|---|---|---|
| 9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按照本制 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
第 十 四 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按照本 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
| 10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
| 11 | 第 十 九 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 十 九 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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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三 条 |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
第 三 条 |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
| 2 | 第 四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公 司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及股证事务部具体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事务。 |
第 四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指定的公司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及股证事务部具体负责办 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
| 3 | 第 七 条 |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主要子公司、分公司、联营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公司治理相关: 1、执行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监事会决议; 4、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第 七 条 |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主要子公司、分公司、联营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公司治理相关: 1、执行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监事会或其他同等效力机构决议; 4、股东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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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第4项、第5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第4项、第5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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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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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在预计发生之前履行报告义 务。 (四)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 4、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7.7.6条规定的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 6、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7、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 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在预计发生之前履行报告义 务。 (四)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1、《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 4、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百分之十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 6、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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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 八 条 |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管理中心告知已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 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
第 八 条 |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管理中心告知已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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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 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 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 (六)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变化 或者进展情况。 |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 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 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 (六)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变化 或者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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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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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二 条 |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员工 以外的、并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 |
第 二 条 |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员工 以外的并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
| 2 | 第 三 条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公开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
第 三 条 |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 开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 |
| 3 | 第 六 条 |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 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
第 六 条 |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 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预告或快报的披露内容。 |
| 4 | 第 七 条 |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 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
第 七 条 |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等内幕 信息,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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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四 条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 下属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
第 四 条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下属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
| 2 | 第 六 条 |
具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 制度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或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 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第 六 条 |
具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 他制度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的。 |
| 3 | 第 九 条 |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财务官、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 |
第 九 条 |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 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财 务官、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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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 担主要责任。 | |||
|---|---|---|---|---|
| 4 | 第 二 十 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 |
第 二 十 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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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五 条 |
公司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 第 五 条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
| 2 | 第 八 条 |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人。 |
第 八 条 |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 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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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
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
|||
|---|---|---|---|---|
| 3 | 第 九 条 |
公司与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第 九 条 |
公司与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 4 | 第 十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定期与公司的关联人确认关联方情况,及时更 新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
第 十 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定期与公司的关联人确认关联方情况,及时 更新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
| 5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不得为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不得为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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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 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
|---|---|---|---|---|
| 7 | 第 十 四 条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 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
第 十 四 条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东。 |
| 8 | 第 十 五 |
关联交易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须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
第 十 五 |
关联交易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须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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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 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 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 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条 |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 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 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 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
|
|---|---|---|---|---|
| 9 | 第 十 六 条 |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四)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 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五)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 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
第 十 六 条 |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交易;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四)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 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五)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 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 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 定。 |
| 10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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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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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 二 十 条 |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关联人单方 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 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适用本规则第十 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 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
第 二 十 条 |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关联 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适用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 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
| 12 | 第 二 十 二 条 |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
删除 | |
| 13 | 第 二 十 三 条 |
属于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该按照《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交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 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 二 十 二 条 |
属于股东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该按照《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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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协议书、意向书或合同;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四)董事会决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 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董事会决议; (四)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
| 15 | 第 二 十 五 条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 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 16 | 第 二 十 六 条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 务以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 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 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 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
第 二 十 五 条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义务以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 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 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 司无相应担保。 |
| 17 | 第 二 十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 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 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
第 二 十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 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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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条 |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六 条 |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 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 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18 | 第 二 十 八 条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 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 际履行情况。 |
第 二 十 七 条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批 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 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 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 际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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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 三 十 条 |
当公司董事会未履行上述职责时,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
第 二 十 九 条 |
当公司董事会未履行上述职责时,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或者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
|---|---|---|---|---|
| 20 | 第 三 十 一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协助控股股东或者其 他关联人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
第 三 十 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协助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 联人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
| 21 | 全 文 |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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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及下属单 位的担保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特 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则。 |
第 一 条 |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及下属子公 司的担保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子公司 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
| 2 | 第 二 条 |
本办法中的“下属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 子公司。 |
第 二 条 |
本办法中的“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 的子公司。 |
| 3 | 第 三 条 |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单 位的担保;“下属单位对外担保”是指下属单位对公司非下属单位提供的担 保。所称“对外担保额度”,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下属单位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
第 三 条 |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公 司的担保,“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下属子公司对公司非下属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 |
| 4 | 第 四 条 |
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机构,负 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论证,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担保风险 评估报告。 |
第 四 条 |
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机构,负责 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论证。 |
88
| 5 | 第 五 条 |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受理、 审核、内部报批及资料备案业务。 |
第 五 条 |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事项的受理、审核、内部报批及资料备案 业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担保事项的受理、审核、内部报批及资料 备案业务。 |
|---|---|---|---|---|
| 6 | 第 六 条 |
公司会计管理部门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部门,负责分析各子公司的经 营状况、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等,并对担保必要性提出意见 |
删除 | |
| 7 | 第 七 条 |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组织,负责各单位董事会的管 理、对担保义务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以规避担保风险。 |
第 六 条 |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下属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管理,与下属子公司 外部股东沟通协调相关担保事宜。 |
| 8 | 第 八 条 |
公司法务部门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组织,负责对担保事项与合同文本 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
第 七 条 |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规避法 律风险。 |
| 9 | 第 九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组织,负责履行担保事项的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
第 八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协助将担保事项提交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负 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
89
| 10 | 第 十 条 |
公司及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得为涉及特别事项的单位以及无产权关系的企 业提供担保,若需担保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第 九 条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参股企业 超股比提供融资担保。 |
|---|---|---|---|---|
| 11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其中,公司及下属单 位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担保,或以其持有的资产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若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的,公司及下属单位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根据担保审批权 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第 十 条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原 则上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下属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因业务需 要对下属子公司超股比提供担保的,对超股比担保额原则上应由其他股东或 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有变现价值且易于变现的资产用于 反担保;对下属子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在符合融资担 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 代偿风险。 |
| 12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及下属单位为公司非下属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向被担保方收取担保 费,担保费率原则上为3%/年;为公司下属单位提供担保时,是否收取担 保费及费率以双方协商为准。以上事项需根据担保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非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向被担保方收取担保 费,担保费率原则上为担保余额的3%/年;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超股比提供担 保且符合上述第十条收取担保费条件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为担保余额的1%/ 年;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时,是否收取担保费及费率以双 方协商为准。以上事项需根据担保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 13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及下属单位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担保期满后,若需进行续保的,续 保的审批程序与新担保相同;公司及下属单位若提供反担保,审批程序与 担保相同。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担保期满后,若需进行续保的,续 保的审批程序与新担保相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若提供反担保,审批程序与 担保相同,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 外。 |
| 14 | 第 四 章 |
担保审批权限 | 删除 | |
| 15 | 第 十 四 条 |
公司或下属单位在申请对外担保时,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特 别事项”: (一)单笔对外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对外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的担保;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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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外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
| 16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在董事会权限内申请担保,不涉及特别事项的,须经公司资金管 理部门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下属单位申请对外担保,未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的,同时又不涉及特 别事项的,须在履行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再由下属单位执行相应程序实施。 |
删除 | |
| 17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申请对外担保,超出董事会权限或涉及特别事项的,须由担保需 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 会审批、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 批权; (二)下属单位申请对外担保,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或涉及特别事项的,须 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在履行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公司执委会审 核、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再由下属单位执行相应程序 实施,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
删除 | |
| 18 | 第 五 章 |
担保申请及审批流程 | 第 四 章 |
担保申请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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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 十 七 条 |
下属单位向公司申请担保,须提交以下资料: 1.担保申请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担保申请方的担保方案,包括类型、金额、期限等要素; 3.担保申请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担保协议拟定的主要条款; 5.担保申请方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还款能力分析; 6.担保申请方的反担保方案; |
第 十 三 条 |
下属子公司向公司申请担保,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担保申请方的担保方案,包括类型、金额、期限等要素; (三)担保申请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担保协议拟定的主要条款; (五)担保申请方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还款能力分析; (六)担保申请方的反担保方案;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
|---|---|---|---|---|
| 20 | 第 十 八 条 |
下属单位的对外担保,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执行。下属单位对公司的担保及下属单位之间的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 提出申请,须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由公司执委会批准执行,但需要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
第 十 四 条 |
审批流程: (一)公司提供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初步审 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核通过后,依据审批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进 行审议批准; (二)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管理 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核通过后,依据审批权限上报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下属子公司需同步履行其审议程序。 (三)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管理 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议批准,下属子公司需同步履行其审议 程序;公司应当在下属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需要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四)下属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 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议批准,下属子公司需同步履行其 审议程序。 |
| 21 | 第 十 九 条 |
提供担保后,被担保方须将担保合同原件及对应的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提 交至担保方资金部门及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存档。 |
第 十 五 条 |
提供担保后,被担保方须将担保合同原件及对应的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提交 至相关管理部门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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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及下属单位资金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担保合同的整理及归档备案,并 及时、完整地登记合同台账。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担保合同的整理及归档备案,并 及时、完整地登记合同台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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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全 文 |
下属各单位 | 全 文 |
下属子公司 |
| 2 | 全 文 |
公司资金管理本部 | 全 文 |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
| 3 | 全 文 |
下属各单位资金部门 | 全 文 |
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 |
| 4 | 全 文 |
公司法务部 | 全 文 |
公司法务部门 |
| 5 | 全 文 |
股东大会 | 全 文 |
股东会 |
| 6 | 第 一 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衍生 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 资》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如 下属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则。 |
第 一 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衍生品 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京东方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 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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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 三 条 |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 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 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 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 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
第 三 条 |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 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 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 组合。 |
|---|---|---|---|---|
| 8 |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 衍生品交易以远期、期权、互换、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为主,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利率、汇率或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主要以 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下属各单位应合理控制衍生品交易规模,交易须与公司生产经营 及发展规划相匹配。 |
第 四 条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衍生品品种应当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 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
| 9 | 第 七 条 |
公司董事会为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公司董事会应于每年度审议批准 公司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对于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衍生品交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执行。 |
第 六 条 |
公司董事会应于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如有),对于超 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
| 10 | 第 八 条 |
(一)公司资金管理本部 公司资金管理本部是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制 定、修订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2、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 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年度衍生品交易计划; 3、分析汇率、利率市场变化情况,评估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4、统一控制衍生品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批的年度衍生品交易额度范围 内,管控各交易单位下属单位相关衍生品交易;5、协助各交易单位资金 管理部门选择交易对手、确定衍生品交易方案、签订衍生品交易相关合 同;6、审核、审批各交易单位上报的衍生品交易方案;7、汇总各交易 单位衍生品交易情况,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分 析,汇总、编制衍生品交易情况分析报告。 (二)公司会计管理本部 公司会计管理本部为公司衍生品交易的核算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 |
第 七 条 |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制度制定和修订,交易的必要性 及可行性评估,衍生品交易方案的审核、审批,协议签署及操作、会计核 算,以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和执行情况跟踪及分析等。 (三)公司法务部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 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 风险。 (三)董事会秘书室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 规性、履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 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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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对衍生品交易必要 性提出意见,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情况。 (三)公司法务部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 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 开展的合法性,并对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 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四)董事会秘书室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 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衍生品交 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五)下属各单位 下属各单位如进行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严 格遵守公司董事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具体包括:1、提供衍生品 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下属各单 位必须与公司资金管理本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2、针对自 身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经 相应审批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 账务处理。3、跟踪交易产品动态,向公司资金管理本部定期提交风险 管理报告。 |
(四)下属各单位 下属各单位如进行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严格 遵守公司董事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具体包括:1、提供衍生品交易 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下属各单位必须 与公司资金管理本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2、针对自身财务 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经相应审批 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跟踪交易产品动态,向公司资金管理本部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
|||
|---|---|---|---|---|
| 11 | 第 十 三 条 |
资金管理本部参考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总额、衍生品交易情况,以汇总的 下属各单位外汇收支预测数据为依据,确定本年度衍生品交易品种、额 度,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下属各单位在 本年度衍生品额度内进行交易。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参考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总额、衍生品交易情况,以汇总 的下属子公司外汇收支预测数据为依据,确定本年度衍生品交易品种、额 度,经公司董事会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下属子公司在本年度 衍生品额度内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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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 二 十 一 条 |
下属各单位资金部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并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资金管理本部 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
第 二 十 条 |
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提交风险分析报 告,包括衍生品交易情况、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等内容。 |
|---|---|---|---|---|
| 13 | 第 二 十 二 条 |
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 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应及时上报公司资金管理本部公 司资金管理部门,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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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京 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 一 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2 | 第 二 条 |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 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
第 二 条 |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
| 3 | 第 三 条 |
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 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
第 三 条 |
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 一致,不得擅自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 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
| 4 | 第 八 条 |
第八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第 八 条 |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 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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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 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 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 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 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
|||
|---|---|---|---|---|
| 5 | 第 十 条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
第 十 条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
| 6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将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 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 的基本情况和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 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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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 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 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
||||
|---|---|---|---|---|
| 7 | 第 十 四 条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将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
第 十 四 条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将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 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 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 |
100
| 8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第 十 六 条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 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 置换。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
| 9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并披露。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 |
| 10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 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 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 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
101
|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本款前述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
|||
|---|---|---|---|---|
| 11 | 第 十 九 条 |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
| 12 | 第 二 十 条 |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 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
第 二 十 条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 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102
|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
|---|---|---|---|---|
| 13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 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 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 14 | 第 二 十 二 条 |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 |
第 二 十 二 条 |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 |
| 15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
第 二 十 四 条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 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16 | 第 二 十 七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 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第 二 十 七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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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 条 | |||
|---|---|---|---|---|
| 17 | 第 二 十 八 条 |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 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
第 二 十 八 条 |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及时披露。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 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本款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
| 18 | 第 二 十 九 条 |
上市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 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 二 十 九 条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 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19 | 第 三 十 条 |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 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 |
第 三 十 条 |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 |
104
|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 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 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 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
|||
|---|---|---|---|---|
| 20 | 第 三 十 一 条 |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
第 三 十 一 条 |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
| 21 | 第 三 十 二 条 |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报告 期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 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 |
删除 |
105
|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 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
||||
|---|---|---|---|---|
| 22 | 第 三 十 三 条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
删除 | |
| 23 | 第 三 十 四 条 |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 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收购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删除 | |
| 24 | 第 三 十 五 条 |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 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 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等。 |
删除 |
106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全 篇 |
股东大会 | 全 篇 |
股东会 |
| 2 | 全 篇 |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 | 全 篇 |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
| 3 | 全 篇 |
下属单位资金管理部门 | 全 篇 |
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 |
| 4 | 全 篇 |
下属单位 | 全 篇 |
下属子公司 |
107
| 5 | 第 一 条 |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单位的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如下属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 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
第 一 条 |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的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如下属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 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
|---|---|---|---|---|
| 6 | 第 六 条 |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门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是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 2、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 度及流程; 3、协助下属单位选择交易对手,签署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 4、定期提交业务管理报告,对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与 分析,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5、负责对下属单位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检查。 (二)公司会计管理部门 公司会计管理部门为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核算部门,负责制定相 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三)公司法务组织 公司法务组织为公司及下属单位进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控 制部门,对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 议。 (四)董事会秘书室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 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性、履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 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
第 六 条 |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制度制定和修订,业务 的审核、审批,协议签署及操作、会计核算,以及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 务开展和执行情况跟踪管理及分析等。 (二)公司法务组织 公司法务组织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法律风 险控制部门,对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 意见建议。 (三)董事会秘书室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 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 合规性、履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 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
108
| (五)下属单位资金管理部门 下属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为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对 本公司拟投资的产品进行内容审核、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上级审 批,办理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相关手续、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并收 回本金及利息、提交会计进行相关账目处理、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
||||
|---|---|---|---|---|
| 7 | 第 八 条 |
(二)下属单位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拟投资的产品进行内容审核、风 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针对每笔具体业务事项及具体运作编制业务建议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收益率、主要风险 等信息),并与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沟通确认该笔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 可行性,经确认后再提交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相关领导审核、审批。 |
第 八 条 |
(二)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拟投资的产品进行内容审核、风险 评估和可行性论证,针对每笔具体业务事项及具体运作编制业务建议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收益率、主要风 险等信息),并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沟通确认该笔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 务的可行性,经确认后再提交下属子公司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审批。 |
| 8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会计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理 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示。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会计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和结构性 存款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示。 |
109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 一 条 |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 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 2 | 第 三 条 |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的行为。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 用的资金。 |
第 三 条 |
本办法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
| 3 | 第 四 条 |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关联方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
第 四 条 |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关联方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勤勉尽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
110
| 4 | 第 五 条 |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办法。 |
第 五 条 |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 本办法。 |
|---|---|---|---|---|
| 5 | 第 七 条 |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 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 和其他支出; (二)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 金; (八)允许公司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务;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
第 七 条 |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 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
| 6 | 第 八 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 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 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 八 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 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 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7 | 第 九 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 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 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 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 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 |
第 九 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 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 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 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111
| 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 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 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
|||
|---|---|---|---|---|
| 8 | 第 十 条 |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预计并公告的 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
第 十 条 |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 基础。 |
| 9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该事项发起部门应 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履行 业务部门审批及财务系统审核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该事项发起部门应将 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履行审批 程序。 |
| 10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 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
删除 | |
| 11 | 第 十 四 条 |
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公司资金运用,首席财务官协助首席执行官加强 对公司财务工作的全面管理,监控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
删除 | |
| 12 | 新增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相关部门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要求,防 止公司关联方占用与其部门业务相关的资金。 |
|
| 13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公司关联方 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 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公司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
删除 |
112
| 14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 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
第 十 四 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
|---|---|---|---|---|
| 15 | 第 二 十 条 |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
删除 | |
| 16 | 第 二 十 一 条 |
与公司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事项时,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办法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 十 八 条 |
与公司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事项时,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 法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3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五 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执行委员会是各类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 构。各决策机构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
第 五 条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执行委员会是各类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 构。各决策机构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
| 2 | 第 六 条 |
对外投资项目,均须提交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经执行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的项目,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执委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可将下属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公司的主业投 资权限授予下属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公司行使,将所属非上市公司及非 产业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外的主业投资事项审批权限授予下属各业 务单元,具体内容以每年授权方案内容为准。 如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则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政府及 其授权机构审批的事项,则仍需履行相关程序。 |
第 六 条 |
对外投资项目,均须提交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经执行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的项目,依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则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或政府及 其授权机构审批的事项,则仍需履行相关程序。 |
| 3 | 第 八 条 |
项目组编制投资方案并提交给投资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由投资管理部 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 析论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完成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形成最 终项目方案等文件,依据审批权限上报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股东 会进行审议批准。 |
第 八 条 |
项目组编制投资方案并提交给投资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由投资管理 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 行分析论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完成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形成最终项目方案等文件,依据审批权限上报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 会、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 |
| 4 | 第 九 条 |
对外投资项目方案经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成立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 若对外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出现重大不利影响,项目实施单位 应及时说明情况并经相应审批权限批准后予以投资变更。 |
第 九 条 |
对外投资项目方案经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 若对外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出现重大不利影响,项目实施单 位应及时说明情况并经相应审批权限批准后予以投资变更。 |
114
| 5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信息进行披露。 公司对外投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市规 则》、《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信息进行披露。 |
||
|---|---|---|---|---|---|---|
115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 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其配套指引等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三化改革”等实际情况修订本 制度。 |
第 一 条 |
为了加强和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 发展,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京东方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2 | 第 二 条 |
本制度适用于京东方集团及各子公司、各BG及CXO组织(以下简称公司各 单位)。 |
第 二 条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
| 3 | 第 三 条 |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集团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 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效能提升,保障企 业发展。 |
第 三 条 |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董事会、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促进经营效率效果提高, 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实现。 |
| 4 | 第 四 条 |
按集团构建客户导向、组织快速反应、流程简洁高效、业务快速成长、风险适 度可控、主干严谨,枝叶授权的管理体系原则,集团内部控制基本原则是融入 业务、基于流程,防范风险、提升效能、驱动业务成功。 |
第 四 条 |
按公司构建客户导向、组织快速反应、流程简洁高效、业务快速成长、 风险适度可控、主干严谨、枝叶授权的管理体系原则,公司内部控制 建设坚持融入业务、基于流程、防范风险、提升效能、驱动业务成功。 |
116
| 5 | 第 五 条 |
公司必须保证集团整体层面内部控制无重大、重要缺陷,尤其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内部控制无重大、重要缺陷。各业务主责部门必须确保各自的内部控制无重 大、重要缺陷。 |
删除 | |
|---|---|---|---|---|
| 6 | 第 六 条 |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责任体系。集团董事会对公司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负责;集 团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营负责;各BG经营委员会和CXO对所 辖事业业务与专业层面的内部控制负责;各业务流程OWNER对其负责的流程 层面的内部控制负责;CFO组织还需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负责。集团 内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简称内控自评), 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并披露。 |
第 五 条 |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责任体系。董事会对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执行委员会负 责组织领导对公司内部控制日常运营;各业务、各专业组织负责建立 健全和有效实施所辖业务与专业层面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以下简称 “内控自评”),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
| 7 | 第 七 条 |
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对公司整体层 面内部控制负责,主要权责如下: (一)批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督促有效执行; (二)审议并通过《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对内部控制发现的重大、重要缺陷督促整改; (四)向股东大会提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 六 条 |
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组 成及议事规则履行内部控制相关职责与权力。 |
| 8 | 第 八 条 |
集团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主要权责如下: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审核意见; (三)对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表审核意见。 |
||
| 9 | 第 九 条 |
集团执行委员会代表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营,主要权责如 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责任体系并有效运营;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营; (三)建立内部控制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制度体系并有效运营; (四)对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组织实施整改; (五)审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
117
| (六)对内部控制情况实施奖惩。 | ||||
|---|---|---|---|---|
| 10 | 第 十 条 |
BG经营委员会和CXO按照集团分级授权的原则,依据批准的组织架构建立并 健全与本事业或专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对事业或专业层面内部控制负 责,主要权责如下: (一)拟定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组织架构,提请集团批准后有效执行; (二)拟定事业层面或专业层面的基本管理制度,提请集团批准后有效执行; (三)按集团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方案要求实施,确保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营有效, 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检查(简称内控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负责; (四)对事业层面或专业层面重大、重要缺陷实施整改并将结果报经集团核准; (五)对重要业务、高风险业务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自查; (六)根据内部控制运营情况,提请集团实施奖惩。 |
第 七 条 |
公司各单位(各业务、专业组织等)是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主体,按 照公司分级授权,依据批准的组织架构、流程架构建立并健全与业务 或专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对业务或专业层面内部控制负责, 主要权责如下: (一)设置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组织架构;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所辖业务或专业的制度流程,定期更新本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和《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并确保一贯有效执 行; (三)持续精进优化所辖制度流程,遵循成本效益和岗位制衡等原则, 减少无价值控制,增加有价值控制; (四)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检查(以下简称“内控 自查”),对重要业务、高风险业务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自查, 并对自查结果负责; (五)对自查、内外部审计发现的缺陷问题按期实施整改; (六)推进内部控制管理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 性、安全性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或监管机构内部控 制审计工作。 |
| 11 | 第 十 一 条 |
各业务流程OWNER(按流程分级授权)按照主干严谨、枝叶授权的管理原则, 构建客户导向、组织快速反应、流程简洁高效、业务快速成长、风险适度可控 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其负责的流程层面内部控制负责,确保流程层面的内部控 制体系完整、执行一致、效能先进,主要权责如下: (一)流程OWNER应协同集团流程管理部门、相关专业风控部门建立或完善 所辖流程的内控设计,经批准发布后确保一贯有效执行;制度流程设计和执行 应覆盖所有业务(完整性)、实际执行与流程制度必须一致(一致性)、较同业 标杆、过去、目标相比,业务效能应持续高效提升,具备较强竞争力(先进性); (二) 流程OWNER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所辖的流程制度持续精进优化, 依据内部控制管理基本要求,遵循成本效益和岗位制衡等原则,减少无价值流 程,增加有价值流程; (三)流程OWNER应对新业务和业务变化情况及时确认,按内部控制管理要 求限期完成制度流程的更新并执行; (四) 流程OWNER按内部控制规范建设要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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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对重要业务、高风险业务以及低效率的业务流程开展专项自查,并对自查 结果负责; (五)流程OWNER负责对流程层面相关重大、重要缺陷实施整改;联合内控 管理部门、业务流程部门推广共享先进经验; (六)流程OWNER应联合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相关风控部门推进内部控制管 理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 确性。 |
||||
|---|---|---|---|---|
| 12 | 第 十 二 条 |
CFO组织除履行上述CXO权责外,还需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负责, 主要权责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流程体系并有效运营; (二)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 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 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
删除 | |
| 13 | 第 十 三 条 |
集团内控管理部门(目前所属集团审计监察组织)是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的常设 机构,主要权责如下: (一)依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发展实际需要,组织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并及时更新三本手册(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内部 控制评价手册); (二)评估以往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情况,制定发布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 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内控评价发现的内控缺陷及时跟进督促整改; (四)建立共享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举一反三整改共性问题; (五)协助注册会计师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
第 八 条 |
公司内控管理部门是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的统筹机构,主要权责如下: (一)依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发展实际需要,组织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制定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制度体系建设、更新公 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 (三)评估以往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情况,制定发布公司年度内部 控制规范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和方法,制定发布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各单位内控自查工作; (五)对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定期跟进督促整 改; (六)建立共享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举一反三整改共性问题; (七)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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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 十 四 条 |
集团审计组织负责对集团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营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保障内部控 制有效,主要权责如下: (一)依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办法并 有效实施; (二)负责实施年度内控自评。根据当年更新的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按业务重 要程度和风险导向的原则对集团整体层面、事业与专业层面、流程层面以及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营情况实施内控自评,并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请集团审议; (三)在年度内控自评过程中,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一致性、先进性以 及发现的缺陷整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确保年度内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合理保证年度内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尤其关注重点业务 领域的效能提升; (四)对发现的重大、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实施审计跟踪监督,确保得到整改。 |
第 九 条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保 障内部控制有效,主要权责如下: (一)制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办法并有效实施; (二)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实施内控自评,出具《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三)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实施审计跟踪监督。 |
|---|---|---|---|---|
| 15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程序,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权责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营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公司不得同时聘用为本公司提供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咨询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承担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
第 十 条 |
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程序,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 行审计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不得同时聘用为本公司提供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咨询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承担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
| 16 | 第 十 六 条 |
集团授权内控管理部门组织内部控制的计划与设计、运营与自查、自评与审计、 报告与披露。一般情况,第一季度集团开展内控计划与设计工作;各单位全年 按内控制度实施运营与自查;集团内审部门对年度内部控制实施内控自评;公 司聘请会计师对年度内部控制实施独立审计;集团按上市公司程序披露内控自 评报告和审计报告。 |
第 十 一 条 |
内部控制的基本工作程序包括内控设计、内控运行、内控评价、报告 披露 |
| 17 | 第 十 七 条 |
计划与设计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集团战略管理流程,集团内控管理部门每年一季度在 评估以往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情况后,综合各单位汇总的当年度需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等,制定并发布集团当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方案。 |
第 十 二 条 |
内控设计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战略管理流程,公司内控管理部门每年 第一季度评估以往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情况,综合各单位当年度需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定并发布当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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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相关单位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方案完善年度内控设计,确保内控设计符 合完整性、一致性、先进性要求,尤其在组织结构调整、业务流程变更时,必 须关注岗位牵制和多重控制等情况,确保内控设计风险可控、简洁高效。 |
案。 公司各单位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建设要求完善年度内控设计,确保内控 设计符合完整性、一致性、先进性要求。制度流程设计应覆盖所有业 务(完整性);实际执行与制度流程保持一致(一致性);较同业标杆、 较过去、较目标相比,业务效能应持续高效提升、具备较强竞争力(先 进性)。在组织结构调整、业务流程变更时,必须关注岗位牵制和多重 控制等情况,确保内控设计风险可控、简洁高效。 |
|||
|---|---|---|---|---|
| 18 | 第 十 八 条 |
运营与自查 公司各单位在全年业务实际运营过程中,要确保内控有效,不得出现实际执行 与制度流程不相符情况。 在内控运营与自查中,公司各单位对成熟业务尤其需要关注内部控制的先进 性,对新业务尤其需要关注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一致性。对自查、自评和审计 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即时报告、即时整改,确保全年无重大、重要缺陷。 由IT系统控制的业务要确保IT系统内嵌的内部控制有效;由人工控制的业务 应逐步实现IT化,提升内控效能。 |
第 十 三 条 |
内控运行 公司各单位在全年业务实际运营过程中,要确保内控有效,不得出现 实际执行与制度流程不相符情况。 由IT系统控制的业务要确保IT系统内嵌的内部控制有效;由人工控制 的业务应逐步实现IT化,提升内控效能。 |
| 19 | 第 十 九 条 |
自评与审计 集团内审部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方案和业务实际情 况,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自评,及早发现内控缺陷,及早督促整改,确保全年内 控一贯有效。 对于已发现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重大、重要缺陷,必须在年度内督促整改 落实,确保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对于已发现的非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控重大、重要缺陷,限期整改落实,对年度内未能整改的需反映在内部控制 报告中。 集团内审部门在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后,需持续关注并评估期 后事项对已出具报告的影响程度,据以采取相应措施。 集团依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实施独立 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
第 十 四 条 |
内控评价 公司内控管理部门每年第四季度结合监管要求、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情 况等,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和方法,制定发布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公司各单位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年度内控自查。对 发现的内控缺陷即时报告、即时整改。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安排,开展年度内控自 评。及早发现内控缺陷,及早督促整改,确保全年内控一贯有效,并 持续关注并评估期后事项对已出具报告的影响程度,据以采取相应措 施。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实 施独立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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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 二 十 条 |
报告与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集团内审部门依据内控自评结果拟定《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报请集团执行委员会审议,提请集团董事会决议,最终由董 事长签字,按程序披露。 为更好落实内控缺陷整改,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集团内审部门应根据年度内控 自评情况,出具详式的内部审计报告,向集团董事长及相关领导汇报,并督促 整改。 集团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第 十 五 条 |
报告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内控自评结果拟定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公司执行委员会审核,风控和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公司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 |
|---|---|---|---|---|
| 21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各单位应按内部控制规范建设要求记录内部控制相关底稿或文档。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各单位应按内部控制规范建设要求记录内部控制相关底稿或文 档;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管理要求将获取审计证据的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 |
| 22 | 第 二 十 二 条 |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所属业务文档保管要求进行内部控制档案管理,集团内控管 理部门对内控评价底稿按照集团档案管理和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工作档案资 料,及时归档。 |
| 23 | 第 二 十 三 条 |
为提高内部控制相关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集团内控管理部门应加 强组织、宣贯,开展培训教育,各级管理岗位、重点业务岗位等内控管理相关 人员应每年参加后续教育(一般应不少于40个学时) 。 |
第 十 八 条 |
为提高内部控制相关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公司内控管理 部门应加强组织、宣贯,开展培训教育,各级管理岗位、重点业务岗 位等内控管理相关人员应每年参加后续教育。 |
| 24 | 新增 | 第 二 十 一 条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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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 二 十 六 条 |
修订后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0版)》由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内控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原《京东方集团流程与内控优化基本管理制度(2016版)》和《内部控制管理办 法(2012版)》同时废止。 |
第 二 十 二 条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
|---|---|---|---|---|
| 26 | 第 二 十 三 条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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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保障公司内外合规,提升效能,提高干部素养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 战略目标实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遵照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 一 条 |
为保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外合规, 提升效能,提高干部素养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为企 业发展保驾护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和《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遵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2 | 第 二 条 |
本制度适用于BOE内部审计。 | 第 二 条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 |
| 3 | 第 三 条 |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审计监察组织通过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效能审计、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 融资审计、进出口业务合规审计、医院合规审计和IT审计,对公司经 营活动实施事中事后评价,促进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战略目标的实现的 过程。 |
第 三 条 |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开展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效能审计、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 上市公司重点监管事项审计、进出口业务合规审计、医院合规审计和 IT审计,对公司经营活动实施事中事后评价,促进公司经营业绩提升 和战略目标的实现的过程。 |
| 4 | 第 四 条 |
按公司章程,集团设立审计监察组织,设首席审计官(CASO),负责 组织集团审计监察工作。 (一)审计监察组织在董事长、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 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监察业务,不受集团内部其他组织和个人的 干涉。 (二)审计监察组织按垂直化、集中化、专业化管理,下设运营审计监 察中心及其区域审计办公室、投资审计监察中心及其建设项目审计组。 根据轻重资产业务特点选择适当审计模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
第 四 条 |
按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由内部审计负责人组织公司审 计监察工作,不受公司内部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一)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二)内部审计机构按 垂直化、集中化、专业化管理,按业务及区域设置审计中心/审计办公 室。根据轻重资产业务特点选择适当审计模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三)内部审计机构以“内外合规多产粮,保驾护航赢未来”为组织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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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监察组织以“内外合规多产粮,保驾护航赢未来”为组织责任 与使命,以“专业审计的能手,内控优化的尖兵,业务发展的伙伴,正 道经营的守护者”为执业定位,坚守“保密、独立、客观、公正和公司利 益至上”的基本原则,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四)集团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 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京东方内部调 查人员工作行为规范》、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审慎开展内 部审计业务,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
任与使命,以“专业审计的能手,内控优化的尖兵,业务发展的伙伴, 正道经营的守护者”为执业定位,坚守“保密、独立、客观、公正和公 司利益至上”的基本原则,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四)公司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胜任 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本制度规定 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审慎开展内部审计业务,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 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五)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并将经费列入 公司预算。 |
|||
|---|---|---|---|---|
| 5 | 第 五 条 |
第五条审计监察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 告,督促业务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三)负责对集团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向董事长、集团执行委员会和董事会风控与审计 委员会汇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须经董事长批准后按上市公司 监管要求披露。 (四)开展以客户为导向,驱动业务成功,基于全流程的系统性审计(效 能审计),出具项目(效能审计)报告和年度效能审计报告。 (五)根据集团“三五”原则,对建设项目开展全程跟踪审计或事后审 计,出具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 (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集团《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对集团管辖 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CHRO组织报经董事长批准后, 审计监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七)开展投资审计,重点关注境外投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八)开展融资审计,重点关注募集、存储、使用等情况,出具审计报 告。 (九)根据国家海关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进出口活动实施进出口合 |
第 五 条 |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业务,出具相关 报告,督促业务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三)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开展以客户为导向,驱动业务成功,基于全流程的效能审计, 出具效能审计报告。 (五)开展建设项目全程跟踪审计或事后审计,出具建设项目审计报 告和年度报告。 (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对公司管 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七)开展投资审计,重点关注境外投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八)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上市公司重点监管事项审 计,出具审计报告。 (九)根据国家海关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进出口活动实施进出口 合规审计,出具进出口合规审计报告。 (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医院合规审计,出具 医院合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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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审计,出具进出口合规审计报告。 (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医院合规审计,出具医 院合规审计报告。 (十一)对集团信息系统及其相关信息技术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十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京东方内 部调查人员工作行为规范》等制度规定,协同集团纪委和业务稽查部门 对投诉举报等事项实施独立或联合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根据相关程 序报经批准执行。 (十三)协同集团纪委优化集团廉洁敬业体系。 (十四)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
(十一)对公司信息系统及其相关信息技术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十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制度规定, 协同公司纪委和业务稽查部门对投诉举报等事项实施独立或联合调 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十三)协同公司纪委优化廉洁敬业体系。 (十四)积极配合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五)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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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新增 | 第 六 条 |
针对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下属子公司,由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7 | 第 六 条 |
审计监察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按照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为履行审 计监察职责,公司赋予内部审计人员以下权力: (一)参加有关单位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会议,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经批准进行临时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
第 七 条 |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按照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为履行审 计监察职责,公司赋予内部审计人员以下权力: (一)参加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会议,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 档。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对象开展调查和询问,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进行临时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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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记录在案,视 情况报经批准可终止正在进行的审计业务。 |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记录在案, 视情况可终止正在进行的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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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 七 条 |
集团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保护机制。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 打击、报复、陷害时,应及时如实记录在案,在组织内通报并移交工作 底稿。由首席审计官将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视情况经批准可终止正 在进行的审计业务,并协同有关单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
第 八 条 |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保护机制。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 打击、报复、陷害时,应及时如实记录在案,在机构内通报并移交工 作底稿。由内部审计负责人将情况及时向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汇报,视 情况可终止正在进行的审计业务,并协同被审计对象追究相关人员法 律责任。 |
| 9 | 第 八 条 |
内部审计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制定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立项、 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整改、审计报告、结项归档、后续跟踪。 (一)制定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集团年度经营目标和事业计划,制定审计监察组织 审计规划(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审计计划(年度事业计划),报集 团战略与业绩管理组、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按照集团相关规定,将年度事业计划分解并按审计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 到岗。 (二)审计立项 年度事业计划内的项目按审计项目经理责任制,由项目经理编制审计项 目立项申请书,经首席审计官批准立项。年度事业计划外及经济责任审 计项目按审计项目经理责任制,由项目经理编制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 经其他组织相关领导、首席审计官、董事长批准立项。 根据已立项审计项目的时间、范围和性质,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 得少于两名。 (三)审计准备 项目经理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对象及有关单位发出 审计通知书,并开展审前调研工作。 (四)审计实施 |
第 九 条 |
内部审计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制定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立项、 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整改、审计报告、结项归档、后续跟踪。 (一)制定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制定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相关计划分解并按审计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到 岗。 (二)审计立项 审计按审计项目经理责任制,由项目经理编制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 按规定程序立项。 根据已立项审计项目的时间、范围和性质,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 不得少于两名。 (三)审计准备 项目经理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 书,并开展审前调研工作。 (四)审计实施 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开展审计测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 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整改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已确证发现的问题,项目组应编制整改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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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开展审计测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 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整改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已确证发现的问题,项目组应编制整改通知 书,经内部三级质量复核后,由项目经理报经主管VCASO签发,并督 促业务组织及时整改。 根据国家相关内部审计规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 人,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 限内向审计项目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 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六)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经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项目经理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审计背景与基本情况、审计发现、审 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审计报告经内部三级质量复核、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形成最终报 告,由首席审计官签发,并由项目经理向业务部门和集团执行委员会成 员发送。如报告所涉问题严重,应向董事长当面汇报,并按董事长批示 执行。 (七)结项归档 项目结束后实施“一案一结”,由项目经理编制审计结项书,经主管 VCASO审批后方可结项。 项目经理应及时按要求对档案进行归档。项目结项后一个月内,纸质档 案交由属地归档,重要档案交由审计监察组织档案管理部门归档;项目 结项后三个月内,电子档案交由审计监察组织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八)后续跟踪 相关审计BP或审计项目组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年度审计报告中 系统体现。重大整改事项,应形成专项报告及时向董事长和集团相关领 导汇报,经批准在集团内部通报。 |
知书,经内部三级质量复核后,由项目经理报经内部审计负责人签发, 并督促业务组织及时整改。 根据国家相关内部审计规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 人,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 期限内向审计项目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 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六)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经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项目经理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 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审计背景与基本情况、审计发现、 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审计报告经内部三级质量复核、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形成最终 报告,由内部审计负责人签发。 (七)结项归档 项目结束后实施“一案一结”,由项目经理编制审计结项书,经内部审 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结项。 项目经理应及时按要求对档案进行归档。项目结项后一个月内,档案 交由内部审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八)后续跟踪 审计项目组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重大整改事项,应形成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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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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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 九 条 |
内部审计成果可应用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作为相关单位改善经营、完善内部控制、落实整改的参考依 据。 (二)可以作为集团追究责任、业绩考核、干部提拔的参考依据。 (三)可以作为内部审计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可以作为国家审计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审计或行政监督的参考依 据。 |
内部审计成果可应用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可以作为相关单位改善经营、完善内部控制、落实整改的参 考依据。 (二) 可以作为公司追究责任、业绩考核、干部提拔的参考依据。 (三) 可以作为内部审计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 可以作为国家审计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审计或行政监督的参 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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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 十 条 |
为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 效率和质量,审计监察组织建立并完善不同职级的培训体系。 |
第 十 一 条 |
删除 |
| 12 | 第 十 一 条 |
内部审计人员应采取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自我学习与组织学习 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本专业领域的知识。内部审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 得少于规定的学时(40小时),其中管理人员和审计项目经理每年专业 交流及经验分享不得少于4次。 |
删除 | |
| 13 | 第 十 二 条 |
根据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建立以审计项目为基础,适合于审计监察 组织的绩效考核机制。 |
第 十 一 条 |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建立以审计项目为基础,适合于内部审 计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 |
| 14 | 第 十 四 条 |
审计监察组织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责令改正,给 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如下: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京东方内部 调查人员工作行为规范》、本规定和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的。 |
第 十 三 条 |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如下: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本规定和项 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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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重大工作过失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声誉损失的。 |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重大工作过失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声誉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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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 十 五 条 |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
第 十 四 条 |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
| 16 | 第 十 七 条 |
集团逐步开发上线内部审计监察信息系统,建立审计监察信息系统管理 制度,以规范审计执业流程和审计工作质量。 |
删除 | |
| 17 | 第 十 八 条 |
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及使用须遵循集团信息安全和保密相关规定,保障系 统稳定、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
删除 | |
| 18 | 第 十 九 条 |
审计监察组织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修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报经批准后执行。 |
第 十 六 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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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 二 十 条 |
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集团 审计监察组织负责解释,原《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同时废止。 |
第 十 七 条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
|---|---|---|---|---|
| 20 | 新增 | 第 十 八 条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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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三 条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 三 条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
| 2 | 第 四 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
第 四 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
| 3 | 第 六 条 |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四)监事会。 |
第 六 条 |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
| 4 | 第 十 条 |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10 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在满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不进行公开选聘。 |
第 十 条 |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 10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在满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不进行公开选聘。 |
| 5 | 第 十 一 条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 部门负责选聘工作; (二)公司组织评比并将选聘结果整理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 董事会; |
第 十 一 条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 关部门负责选聘工作; (二)公司组织评比并将选聘结果整理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 报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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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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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 十 九 条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公司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 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
第 十 九 条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公司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 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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