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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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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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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 会”)行政处罚;

    •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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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应在提名 董事会秘书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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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 报告;

  •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 (九) 法律法规和深交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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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 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 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则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对于董 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除董事会秘 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 市规则》及《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 所报告。

第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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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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