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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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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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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 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向、使用情 况及时、全面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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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 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负责、谨慎 地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将及 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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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时,应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 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逐级审批后付 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 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 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编制以 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将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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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 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 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 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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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本款前述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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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 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 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 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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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及时披露。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本款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 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 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 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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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在收到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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