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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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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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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2025 年 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专门职能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 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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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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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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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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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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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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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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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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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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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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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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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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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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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前,确认已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他必要方式使其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对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上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正式公开披露之前,应将 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 人泄露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探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 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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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三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未及时填写或填报不 全的,董事会秘书室有权要求内幕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补充其他相关信 息,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如果涉及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发起人为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 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各方,公司应督促上述发起人按照监管要求,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按照规 定报送监管机构。
(二)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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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董 事会秘书室。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 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 的,公司将依法移送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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