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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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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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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 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和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 资的理念,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并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为充分和投资者交流,公司设立的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沟通
渠道包括:
(一)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专栏、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投资者联系电子 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收,积极向投资者反馈。
(三)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所 关心的问题。投资者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积极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会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室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 授权董事会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管理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查看、整理互动易平台中投资者提问,起草投 资者提问回复内容,审核公司拟发布信息;
(二)公司各业务组织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室起草投资者提问回 复内容,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投资者提问回复内容及拟发布 信息进行逐级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中对外发布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