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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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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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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2025 年 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 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报告。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 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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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 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以下简称“关联人”)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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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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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份变动申报的具体程序:
(一)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或涉 及其他股份申报事项,须在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书面 申报有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收到的申报信息,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未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而 导致本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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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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