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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Dec 23, 2024

53782_rns_2024-12-23_62081e00-8b21-4250-a2e3-fdd37df77f4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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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12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652,529,195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645,016,203元。
2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主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执委会
主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执委会主席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3


公司股份总数为37,652,529,195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37,652,529,195股,无其他种类
股。普通股股份中,人民币普通股36,959,645,068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692,884,127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37,645,016,203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37,645,016,203股,无其他种类股。
普通股股份中,人民币普通股36,952,132,076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692,884,127股。
4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6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7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在保障参会股东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出席方式可以为通讯方
式;执委会主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
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在保障参会股东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出席方式可以为通讯方式;执
委会主席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
签署。
8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9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执委会主席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10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执委会主席、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执委会主席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1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超过6
年。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的
董事候选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名人应在提名期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
核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由公
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
行资格审查。在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充
分征求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
经董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执委会主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执委会主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超过六年。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董
事候选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名人应在提名期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
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由公司董
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
审查。在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充分征求董
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经
董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执委会主席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执委会主席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2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
具体期限为二年。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
体期限为两年。
13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不超过
四名,非执行董事不少于三名,独立董事四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执行董事
为职业经理人,从经营团队中产生;非执行董事
从公司外部产生;独立董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产生。
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风
控和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和一个
咨询委员会(即战略咨询委员会)。
三个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风控和审
计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需上报董事会的重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风控和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
负责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成员的提名,薪酬和业绩
考核等事项的审核。涉及上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提案需经相应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决策。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不超过四
名,非执行董事不少于三名,独立董事四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执行董事为职业
经理人,从经营团队中产生;非执行董事从公司外
部产生;独立董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产生。
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风控
和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和一个咨询
委员会(即战略咨询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三个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风控和审计
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需上报董事会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和
管理层成员的提名,薪酬和业绩考核等事项的审
核。涉及上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提案需经相
应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决策。
14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主席、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主席、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执委会主席及管理层工作汇报并检
查其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且通过该决议的董事会会议出席人
数需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执委会主席及管理层工作汇报并检查
其工作;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且通过该决议的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需
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5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
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最多的
股东推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超2/3
选举产生和罢免。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由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最多的股东
推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超三分之二选
举产生和罢免。
16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7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签署董事意见书发表董事意见,也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签署董事意见书或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8





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战略的执行和日常经
营管理活动。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
至二名,委员若干。执行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
任。
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经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战略的执行和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
名,委员若干。执委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执委会
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19
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战略和相关决议,并向董
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公司中长期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落实;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根据公司战略要求,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等事项;
(三)根据公司战略要求,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主
管;
(四)审核需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议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
司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战略和相关决议,并向董事长
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公司中长期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落实;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根据公司战略要求,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
项;
(三)根据公司战略要求,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副主席、
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
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主管;
(四)审核需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议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0





执委会主席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由执委会主席主持的公司战略、运营和人
事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执委会主席、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执委会主席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由执委会主席主持的公司战略、运营和人事
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执委会主席、执委会副主席的具体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1





董事会聘任的执委会主席、总裁、首席财务官等
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根据在执委会中
担任的职务承担相应职责。
公司设总裁一人,由董事长和执委会主席提请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应向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
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公司运营,对执委会主席和执委
会负责;
(二)协助执委会主席负责全面经营工作;
(三)参加执委会主席主持召开的经营会议,汇
报主管工作及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首席财务官一人,由董事长和执委会主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首席财务官应向董事
会和执委会主席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
(二)提出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方案,对公司财
务人员的选派、调动、考核进行提名、评定;
(三)审核公司业务费用和行政费用的支出;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聘任的执委会主席、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
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根据在公司中担任的职务承
担相应职责。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执委会主席担任,全面
负责公司经营。
公司设首席财务官一人,由执委会主席提请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首席财务官应向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
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
(二)提出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方案,对公司财务
人员的选派、调动、考核进行提名、评定;
(三)审核公司业务费用和行政费用的支出;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授予的其他职权。
22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委员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3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执委会主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4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同时也是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四名股东代表和三名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同时也是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三名股东代表和两名公司职工代
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5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6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会
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至少
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立即作出决议的,为
公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
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27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分配股利时,应依
法代为扣缴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分配股利时,
应依法代为扣缴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
28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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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12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