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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Dec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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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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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12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六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652,529,195元。 | 第 六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645,016,203元。 |
| 2 | 第 十 条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主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执委会 主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 十 条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执委会主席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 3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37,652,529,195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37,652,529,195股,无其他种类 股。普通股股份中,人民币普通股36,959,645,068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692,884,127股。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37,645,016,203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37,645,016,203股,无其他种类股。 普通股股份中,人民币普通股36,952,132,076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692,884,127股。 |
| 4 | 第 二 十 八 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 二 十 八 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5 | 第 三 十 九 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
第 三 十 九 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
|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 6 | 第 五 十 七 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 五 十 七 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7 | 第 六 十 六 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在保障参会股东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出席方式可以为通讯方 式;执委会主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 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
第 六 十 六 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在保障参会股东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出席方式可以为通讯方式;执 委会主席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 签署。 |
| 8 | 第 六 十 七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 六 十 七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9 | 第 七 十 二 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 七 十 二 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执委会主席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10 | 第 八 十 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执委会主席、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 八 十 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执委会主席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11 | 第 九 十 五 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超过6 年。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的 董事候选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名人应在提名期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 核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由公 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 行资格审查。在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充 分征求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 经董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执委会主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执委会主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 九 十 五 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超过六年。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董 事候选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名人应在提名期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 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由公司董 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 审查。在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充分征求董 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经 董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执委会主席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执委会主席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12 | 第 一 百 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 具体期限为二年。 |
第 一 百 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 体期限为两年。 |
| 13 |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不超过 四名,非执行董事不少于三名,独立董事四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执行董事 为职业经理人,从经营团队中产生;非执行董事 从公司外部产生;独立董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产生。 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风 控和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和一个 咨询委员会(即战略咨询委员会)。 三个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风控和审 计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需上报董事会的重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风控和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 负责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成员的提名,薪酬和业绩 考核等事项的审核。涉及上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提案需经相应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决策。 |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不超过四 名,非执行董事不少于三名,独立董事四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执行董事为职业 经理人,从经营团队中产生;非执行董事从公司外 部产生;独立董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产生。 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风控 和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和一个咨询 委员会(即战略咨询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三个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风控和审计 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需上报董事会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和 管理层成员的提名,薪酬和业绩考核等事项的审 核。涉及上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提案需经相 应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决策。 |
|
|---|---|---|---|---|---|
| 14 |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主席、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主席、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执委会主席及管理层工作汇报并检 查其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且通过该决议的董事会会议出席人 数需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执委会主席及管理层工作汇报并检查 其工作;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且通过该决议的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需 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
|---|---|---|---|---|
| 15 |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 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最多的 股东推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超2/3 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由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最多的股东 推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超三分之二选 举产生和罢免。 |
| 16 |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17 |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签署董事意见书发表董事意见,也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签署董事意见书或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
| 18 |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
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战略的执行和日常经 营管理活动。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 至二名,委员若干。执行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 任。 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经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批准。 |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
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战略的执行和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 名,委员若干。执委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执委会 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
| 19 | 第 一 |
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 一 |
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百 二 十 七 条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战略和相关决议,并向董 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公司中长期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落实;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根据公司战略要求,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等事项; (三)根据公司战略要求,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主 管; (四)审核需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议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百 二 十 七 条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 司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战略和相关决议,并向董事长 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公司中长期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落实;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根据公司战略要求,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 项; (三)根据公司战略要求,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副主席、 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 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主管; (四)审核需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议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20 |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
执委会主席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由执委会主席主持的公司战略、运营和人 事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执委会主席、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
执委会主席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由执委会主席主持的公司战略、运营和人事 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执委会主席、执委会副主席的具体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21 |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
董事会聘任的执委会主席、总裁、首席财务官等 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根据在执委会中 担任的职务承担相应职责。 公司设总裁一人,由董事长和执委会主席提请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应向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 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公司运营,对执委会主席和执委 会负责; (二)协助执委会主席负责全面经营工作; (三)参加执委会主席主持召开的经营会议,汇 报主管工作及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首席财务官一人,由董事长和执委会主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首席财务官应向董事 会和执委会主席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 (二)提出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方案,对公司财 务人员的选派、调动、考核进行提名、评定; (三)审核公司业务费用和行政费用的支出;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
董事会聘任的执委会主席、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 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根据在公司中担任的职务承 担相应职责。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执委会主席担任,全面 负责公司经营。 公司设首席财务官一人,由执委会主席提请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首席财务官应向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 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 (二)提出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方案,对公司财务 人员的选派、调动、考核进行提名、评定; (三)审核公司业务费用和行政费用的支出;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授予的其他职权。 |
| 22 |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委员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 23 |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执委会主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24 |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同时也是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四名股东代表和三名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同时也是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三名股东代表和两名公司职工代 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25 |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26 |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会 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至少 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立即作出决议的,为 公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 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
| 27 | 第 一 百 五 |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
第 一 百 五 |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
| 十 五 条 |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分配股利时,应依 法代为扣缴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 |
十 五 条 |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分配股利时, 应依法代为扣缴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 |
|
|---|---|---|---|---|
| 28 |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29 |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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