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29, 2022

53782_rns_2022-08-29_c632a509-2e23-4bcc-ba62-ad162768a8f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

(2022 年8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1


为加强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管理办法(“本办法”)。



为加强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
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本办法”)。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身份
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披
露工作,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有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有关事宜。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如有)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不超过1000 股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
所上市的本公司A 股、B 股为基数,按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B 股分别计算)。当计算可转让股
份法定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
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
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
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
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
额度。当计算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出现
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
规定。
9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该等股份总量的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
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1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
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
《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删除
1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
余额度内的股份将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
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
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1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如有)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
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
简称“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
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14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
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
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15 增加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
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
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
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保证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8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
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删除
1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
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
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本
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交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变动前持
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20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8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