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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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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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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
(2022 年8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加强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管理办法(“本办法”)。 |
第 一 条 |
为加强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 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本办法”)。 |
| 2 | 第 二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 二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 3 | 第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身份 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披 露工作,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有关事宜。 |
第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有关事宜。 |
| 4 | 第 四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如有)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
第 四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
|---|---|---|---|---|
| 5 | 第 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 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6 | 第 七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 七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
| 7 | 第 八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不超过1000 股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
第 八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
|---|---|---|---|---|
| 8 | 第 九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 所上市的本公司A 股、B 股为基数,按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B 股分别计算)。当计算可转让股 份法定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 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 定。 |
第 九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 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 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 额度。当计算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出现 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 规定。 |
| 9 | 第 十 条 |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该等股份总量的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 十 条 |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 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 10 | 第 十 一 条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 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 《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
删除 | |
| 11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 余额度内的股份将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 12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第 十 四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 |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 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
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 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 13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如有)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执行。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 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 简称“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 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4 | 第 十 七 条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 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第 十 六 条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 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
| 15 | 增加 | 第 十 七 条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
|
| 16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 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 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
| 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 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
|---|---|---|---|---|
| 17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保证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18 | 第 二 十 条 |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 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
删除 | |
| 19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 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 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本 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交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
第 二 十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变动前持 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
| 20 | 全 文 |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8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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