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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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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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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2 年8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1


为了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各单位
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
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为了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公
告格式》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如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
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2

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
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
制的子公司。


本办法中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
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
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
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
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3

公司的下属各单位在与公司关联人可
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严格按照《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
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与公司关联人可能发
生或已经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严格按照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4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合并至第十四条。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
合并至第十三条。
6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7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下属各单
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下属各单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8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
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9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
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


公司与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十三条第
(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公司与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1 增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董事会秘书室应当
定期与公司的关联人确认关联方情况,及
时更新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12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下属各单位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
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属
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13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不得为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
且属于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14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
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
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
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董事。
15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
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然人。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16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报深交所备案: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
关联交易。
删除
17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
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
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
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
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
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




关联交易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
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
易。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
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
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
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
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
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
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18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 人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
(四)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
(四)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五)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
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五条
和第十六条规定。
19 增加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
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20



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 “提供财务资
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相关规
定。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
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21 增加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
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
为准,适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
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
等业务,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22 增加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
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
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
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
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
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
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
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时,应当以公司的
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的规定。
23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
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
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
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已按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4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300 万元
以上,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
作出判断前,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专项报告。
25



属于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该按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属于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该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
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
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6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
面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如适用);
(七)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协议书、意向书或合同;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
件、独立董事意见;
(四)董事会决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2 号——公告格式》所规定的其他
内容;
(六)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7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
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
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
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
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
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
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
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关联交易标的的基
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2 号——公告格式》所规定的其他
内容;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
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
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
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28 增加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
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
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
应担保。
29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经向交易所
申请豁免后的;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
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
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0

30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
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分别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
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
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
额分别适用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三) 公司已经按照程序审议通过
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
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至
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
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
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
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31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的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每3 年根据
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
32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
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
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二十六条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
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删除
33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删除
34



《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
披露》中认定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参照
本办法执行。
删除
35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8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