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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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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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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2 年8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了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各单位 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 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
第 一 条 |
为了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公 告格式》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如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 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
| 2 | 第 二 条 |
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 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 制的子公司。 |
第 二 条 |
本办法中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 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 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 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 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
| 3 | 第 三 条 |
公司的下属各单位在与公司关联人可 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严格按照《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 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
第 三 条 |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与公司关联人可能发 生或已经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严格按照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
| 4 | 第 五 条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合并至第十四条。 | |
| 5 | 第 六 条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 |
合并至第十三条。 |
| 6 | 第 十 条 |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
第 八 条 |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
|---|---|---|---|---|
| 7 | 第 十 一 条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下属各单 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下属各单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 | 第 十 三 条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 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 9 | 第 十 四 条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 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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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与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十三条第 (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
第 九 条 |
公司与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 11 | 增加 | 第 十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董事会秘书室应当 定期与公司的关联人确认关联方情况,及 时更新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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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 十 五 条 |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下属各单位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第 十 一 条 |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 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属 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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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 十 六 条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 十 二 条 |
公司不得为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 且属于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
| 14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 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 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 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董事。 |
| 15 | 第 十 八 条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 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然人。 |
第 十 四 条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
|---|---|---|---|---|
| 16 | 第 十 九 条 |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报深交所备案: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 关联交易。 |
删除 | |
| 17 | 第 二 十 条 |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 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 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 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 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 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 |
第 十 五 条 |
关联交易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 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 易。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 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 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 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 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
| 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 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
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 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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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 二 十 一 条 |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 人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 (四)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 |
第 十 六 条 |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 (四)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五)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 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五条 和第十六条规定。 |
| 19 | 增加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 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 20 | 第 二 十 二 条 |
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 “提供财务资 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相关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 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
|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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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增加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 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 为准,适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 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 等业务,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
|
| 22 | 增加 | 第 二 十 条 |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 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 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 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 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 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 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 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时,应当以公司的 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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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 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 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 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已按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24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300 万元 以上,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 作出判断前,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第 二 十 二 条 |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专项报告。 |
| 25 | 第 二 十 五 条 |
属于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该按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
第 二 十 三 条 |
属于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该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 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 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26 | 第 二 十 七 条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 面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如适用); (七)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协议书、意向书或合同;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 件、独立董事意见; (四)董事会决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2 号——公告格式》所规定的其他 内容; (六)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 27 | 第 二 十 八 条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 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 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 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 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 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 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 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
第 二 十 五 条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关联交易标的的基 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2 号——公告格式》所规定的其他 内容;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 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 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 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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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增加 | 第 二 十 六 条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 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 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 应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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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 二 十 九 条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经向交易所 申请豁免后的;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 二 十 七 条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 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 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30
| 30 | 第 三 十 条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 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分别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 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 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 额分别适用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三) 公司已经按照程序审议通过 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 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 二 十 八 条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至 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 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 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 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
|---|---|---|---|---|
| 31 | 第 三 十 二 条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的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每3 年根据 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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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第 三 十 一 条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 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 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二十六条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 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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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 三 十 三 条 |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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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 三 十 八 条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 披露》中认定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参照 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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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全 文 |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8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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