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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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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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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3 月)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二 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电子管厂及其创业员工作 为主发起人,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 室以京体改办字(1992)第22 号文批准, 于1993 年4 月9 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后按《公司法》进行规范,1997 年1 月 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 (1997)14 号文批准公司重新登记,后经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 准,公司于1997 年5 月21 日公开发行人 民币特种股票(“境内上市外资股”), 依法转为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016602。 |
第 二 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电子管厂及其创业员工作 为主发起人,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 室以京体改办字(1992)第22 号文批准, 于1993 年4 月9 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后按《公司法》进行规范,1997 年1 月 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 (1997)14 号文批准公司重新登记,后经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 准,公司于1997 年5 月21 日公开发行人 民币特种股票(“境内上市外资股”), 依法转为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016602。 |
| 2 |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3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
|---|---|---|---|---|
| 4 | 第 二 十 五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 二 十 五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 5 | 第 二 十 八 条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 二 十 八 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6 | 第 二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
第 二 十 九 条 |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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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 三 十 七 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 三 十 七 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8 | 第 三 十 九 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 三 十 九 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9 | 第 四 十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第 四 十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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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 四 十 一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第 四 十 一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 11 | 第 四 十 六 条 |
1/2 及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 四 十 六 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12 | 第 四 十 八 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 四 十 八 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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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 四 十 九 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北 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 四 十 九 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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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 五 十 五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 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
第 五 十 五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 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 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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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 七 十 五 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 七 十 五 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6 | 第 七 十 七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回购公司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 七 十 七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回购公司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17 | 第 七 十 八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对征集投 票权不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 七 十 八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
|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不设~~ 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不设~~ 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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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 八 十 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 19 | 第 八 十 七 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 八 十 六 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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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 八 十 八 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 八 十 七 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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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 八 十 九 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 八 十 八 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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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 九 十 五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
第 九 十 四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
|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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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24 |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
董事会由12 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 不超过4 名,非执行董事不少于4 名,独 立董事4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 事长2 人,执行董事为职业经理人,从经 营团队中产生;非执行董事从公司外部产 生;独立董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产生。 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 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 员会)和一个咨询委员会(即战略咨询委 员会)。 |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 不超过四名,非执行董事不少于三名,独 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二人,执行董事为职业经理人,从经 营团队中产生;非执行董事从公司外部产 生;独立董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产生。 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 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 员会)和一个咨询委员会(即战略咨询委 员会)。 |
| 25 | 第 一 百 零 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第 一 百 零 六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
| 条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主席;根 据执委会主席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执委会主席及管理层工作汇 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且通过该 决议的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需达到三分 之二以上;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条 |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主 席、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执委会 主席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执委会主席及管理层工作汇 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且通过该 决议的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需达到三分 之二以上;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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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衍生品投资、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衍生品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 27 |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28 | 新增 |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9 |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
|---|---|---|---|---|
| 30 |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9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同时也是召集人,负 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同时也是召集人,负 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31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 年,可以续聘。公司同时聘请符合国 家规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或审阅。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公司同时聘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境 外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 审阅。 |
| 32 |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
公司指定“香港大公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 简称指定媒体)。 |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
公司指定“香港大公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
| 33 | 全 文 |
对全文中数字表述进行了统一 | ||
| 34 | 全 文 |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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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2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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