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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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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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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2 年3 月)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 1 | 第 一 条 |
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和利害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
第 一 条 |
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和利害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京东方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
|
| 2 | 第 七 条 |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 职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 任职及曾任职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情形 的人员; (九)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 |
第 七 条 |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 职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 任职及曾任职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情形 的人员; (九)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 |
| 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 条规定, 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
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6.3.4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 企业。 |
||||
|---|---|---|---|---|---|
| 3 | 第 十 三 条 |
深交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 函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深交 所关注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 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 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中国证 监会或深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 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 十 三 条 |
深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公司 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深交所关注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 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 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中国证 监会或深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将 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
| 4 | 第 十 五 条 |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 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 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 的声明。 |
第 十 五 条 |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
| 5 | 第 十 八 条 |
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 十 八 条 |
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本 次拟任职)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 6 | 第 十 九 条 |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还可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 |
第 十 九 条 |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还可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进行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
|---|---|---|---|---|
| 7 | 第 二 十 条 |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 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让; (九)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十)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第 二 十 条 |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 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 关事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 转让;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8 | 第 二 十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 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 |
第 二 十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 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 |
| 八 条 |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情况;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 他工作。 |
八 条 |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 他工作。 |
|
|---|---|---|---|---|
| 9 | 对全文中数字表述进行了统一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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