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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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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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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2 年3 月)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1


为明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
其运作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为明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
其运作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2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
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
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
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3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5



1/2 及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6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
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证监局
和深交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书面材料。
7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8



股东大会通知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删除
9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原因回购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原因回购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10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12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3
对全文中数字表述进行了统一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