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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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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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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2 年3 月)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一 条 |
为明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 其运作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 一 条 |
为明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 其运作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
| 2 | 第 三 条 |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 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
第 三 条 |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 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 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
| 3 | 第 八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
第 八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
|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4 | 第 九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第 九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
| 5 | 第 十 一 条 |
1/2 及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 十 一 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6 | 第 十 四 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 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证监局 和深交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
第 十 四 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书面材料。 |
|
| 7 | 第 二 十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
第 二 十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
|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
|||
|---|---|---|---|---|
| 8 | 第 二 十 五 条 |
股东大会通知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删除 | |
| 9 | 第 四 十 三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原因回购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 四 十 二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原因回购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10 | 第 四 十 四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第 四 十 三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
|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 11 | 第 五 十 二 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 五 十 一 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12 | 第 五 十 四 条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 五 十 三 条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13 | 全 文 |
对全文中数字表述进行了统一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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