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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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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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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8 年 4 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条款 原规则 条款 修订后的规则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153,067,743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798,398,763元。
2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控制官兼审计长等经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人事官、首席律师、首席风险控制官兼审计长、董事会秘书等经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中国的现代化和人类的文明进步做贡献,不断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愿景:成为地球上最受人尊敬的伟大企业。在半导体显示领域成为全球领导者;在智慧产品和服务领域成为全球领先者;在健康医疗服务领域成为全球典范。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中国的现代化和人类的文明进步做贡献,不断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愿景:成为地球上最受人尊敬的伟大企业。在显示和相关传感领域成为全球领导者;在相关智慧产品和服务领域成为全球领先者;在生命科技和智慧健康服务领域成为全球典范。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5,153,067,743股,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35,153,067,743股,无其他种类股。普 通 股 股 份 中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33,950,977,574股,境内上市外资股1,202,090,169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4,798,398,76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4,798,398,763股,无其他种类股。普通股股份中,人民币普通股33,860,495,357股,境内上市外资股936,113,488股。
6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7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9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10 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 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战略咨询委员会。
11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根据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五)听取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及管理层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主席;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五)听取执委会主席及管理层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12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战略的执行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执行委员会设主席(首席执行官)1名、副主席1-2名,委员由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席风控官、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专业业务领军人担任。执行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席和委员中公司其他专业业务领军人由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织与人事战略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战略的执行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执行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委员若干。执行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席和委员中公司其他专业业务领军人由执委会主席提名,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织与人事战略委员会批准。
13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14 一百二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百二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5 第一百二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6 第一百三十条 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由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主持的公司战略、运营和人事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执委会主席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由执委会主席主持的公司战略、运营和人事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执委会主席、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7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执委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18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执委会委员应对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负责,其职责及分工由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规定。公司设首席财务官1人,由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首席财务官应向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执委会委员应对执委会主席负责,其职责及分工由执委会主席工作细则规定。公司设首席财务官1人,由执委会主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首席财务官应向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
(一)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二)提出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方案,对公司财务人员的选派、调动、考核进行提名、评定;(三)审核公司业务费用和行政费用的支出;(四)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五)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提出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方案,对公司财务人员的选派、调动、考核进行提名、评定;(三)审核公司业务费用和行政费用的支出;(四)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五)董事会和执委会主席授予的其他职权。
19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公司为股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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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