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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Nov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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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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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16 年 11 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九)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修订前 修订后
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50%;(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第十九条 新增: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新增 第二十条 新增: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删除第二十五条 删除: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收购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修订:增加第十九条、删除第二十五条后所有条目顺序依次变化。

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称"下属各单位")的担保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及下属各单位的担保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向公司内外单位或组织从国内外金融机构、政府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以及贸易融资项下的各类融资业务提供的保证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各单位的担保,"下属各单位对外担保"是指下属各单位对公司非下属各单位提供的担保。所称"对外担保额度",是指包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下属各单位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持股比例不少于50%或持股比例低于50%但能够对其进行实质控制,能够决定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全部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机构,负责对担保进行风险论证,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论证,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删除第十四条 删除:下属各单位使用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与担保相同。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申请担保,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申请担保,须提交以下资料:……(二) 担保申请方关于同意申请担保的董事会决议,若控股子公司之间申请担保,还需提供控股子公司关于同意向另一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七条 下属各单位向公司申请担保,须提交以下资料:…………(二) 担保申请方关于同意申请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对所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下属各单位的对外担保,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执行。下属各单位之间的担保,由担保方提出申请,须经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管理本部审核,由公司执委会批准执行。
修订前 修订后
各单位资金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担保合同的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资金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担保
整理及归档备案,并及时、完整地登记合同 合同的整理及归档备案,并及时、完整地登记合同
台账。 台账。
修订:1、删除第十四条后所有条目顺序依次变化;2、因组织结构调整,对本规则组织机构名称进行了相应更新。

三、《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各单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新增 第二条 新增: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货币互换等业务为主,主要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远期、期权、互换、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为主,衍生品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利率、汇率或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主要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资金部是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下属各单位充分沟通后,制定年度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草案;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年度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4、协助下属各单位选择交易对手,签署衍生品交易协议,统一控制衍生品交易额度;5、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对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跟踪与分析,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7、负责对下属各单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资金管理本部是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2、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年度衍生品交易计划;3、分析汇率、利率市场变化情况,评估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4、统一控制衍生品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批的年度衍生品交易额度范围内,管控各交易单位相关衍生品交易;5、协助各交易单位资金管理部门选择交易对手、确定衍生品交易方案、签订衍生品交易相关合同;6、审核、审批各交易单位上报的衍生品交易方案;7、汇总各交易单位衍生品交易情况,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分析,汇总、编制衍生品交易情况分析报告。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进行的衍生品交易须基于
实际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衍生品交易的金额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进行的衍生品交易须以公司历
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量,交割期间需与 史外汇收支数据为参考,以公司未来外汇收支计划
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相匹 一条 为依据,确定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额度。
配。
第十二条下属各单位进行衍生品交易前,由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本部参考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总
下属各单位资金部门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 额、衍生品交易情况,以汇总的下属各单位外汇收
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咨 支预测数据为依据,确定本年度衍生品交易品种、
询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额度,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批,审
批完成后下属各单位在本年度衍生品额度内进行
第十三条下属各单位资金部门负责评估衍 交易。
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
与必要性,提出开展衍生品交易计划书。衍 第十四条下属各单位进行衍生品交易前,由资金
生品交易计划包括交易品种、交易额度,交 管理本部分析和判断衍生品交易方案的必要性及
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可行性,评估交易风险,并向下属各单位发送衍生
第十 等内容。 条、 品交易操作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四条下属各单位将交易计划书连同市
场情况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资金 第十五条下属各单位资金部门负责确定衍生品交
部,进行衍生品交易申请。公司资金部对该 易需求,并会同公司资金管理本部确定最终衍生品
计划书进行分析、审查后认为符合公司衍生 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价格区间、交易
品交易制度规定的,且在本年度衍生品交易 金额、交易期限,交易风险分析以及风险应对策略
额度尚未用足的前提下,提交业务相关部门 等内容。
及领导审核、审批;不符合公司衍生品交易
制度规定的条件、报送资料不全或交易风险 第十六条下属各单位将衍生品交易方案等相关资
过大的,退回申请单位。 料报送公司资金管理本部,并提交业务相关部门及
领导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未通过的,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下属各单位根据获批的衍生品交 单位。
易计划进行衍生品交易,下属各单位资金部
门须随时关注衍生品的市场信息,及时向公 第十七条完成全部审批后,下属各单位与交易对
第十 司资金管理本部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公司资金管理本部认为应终止衍生 条、 手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进行衍生品交易,并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
品交易时,应提出终止建议书。 解交易风险,以稳健为原则,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
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
解交易风险,以稳健为原则,严格执行衍生 第十八条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现行
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制度,并随时向公 会计准则进行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及时登记每
司资金管理本部提出衍生品交易分析报告和 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
建议方案。 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并根据管理的要求
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完成全部审批后,下属各单位与交
易对手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 第十九条下属各单位资金部门须随时关注衍生品
法律文书。 的市场信息,及时向公司资金管理本部上报突发事
修订前 修订后
条、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下属各单位资金部门应及时跟踪衍生品的市场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第十九条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进行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及时登记每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第二十条下属各单位资金部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若需按期交割,下属各成员单位应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下属各成员单位应按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修订:1、新增第二条后所有条目顺序依次变化;2、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并整合相关业务内容;3、因组织结构调整,对本规则组织机构名称进行了相应更新。

四、《理财业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各单位")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如下属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新增 第二条 新增: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充分利用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基本无风险(保本保收益)或低风险人民币理财产品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充分利用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中短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一年,理财预期收益率不低于央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第八条 理财业务实施流程设定:(一)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须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理财业务总额范围内,上报理财具体业务。(二)下属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拟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针对每笔具体理财事项及具体运作编制理财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名称、投资期限、收益率、银行资金投向、主要风险等信息),并提交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相关领导审核、审批。(三)经审批后,下属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将理财业务相关资料报公司资金部提请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四)审批完成后,下属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办理理财业务相关手续,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协议中的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并收回本金及利息。办理业务的同时应及时提交会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五)下属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应设立理财业务相关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并于每月月底将本月理财产品汇总及盈利分析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同时将相关档案及时归档 第八条 理财业务实施流程设定:……(二)下属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拟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针对每笔具体理财事项及具体运作编制理财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名称、投资期限、收益率、银行资金投向、主要风险等信息),并与公司资金管理本部沟通确认该笔理财的可行性,经确认后并再提交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相关领导审核、审批。……(七)公司公告的定期财务报告中,需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修订前 修订后
和保管。(六)下属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提交上月理财投资业务有关资料,包括投资理财产品汇总及盈利分析、审批文件复印件等。(七)公司公告的定期财务报告中,需根据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投资的理财产品情况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进行理财业务,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入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进行理财业务,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并及时入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1、新增第二条后所有条目顺序依次变化;2、因组织结构调整,对本规则组织机构名称进行了相应更新。

五、《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2)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3)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2)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含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五)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含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执行委员会是各类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公司执行委员会是各类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新增 第八条 新增: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1) 批准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监控和检查战略落实情况;2) 审核事业计划,监控和检查执行情况;3) 审核公司重大投资和融资事项及其他需上报董事会批准的议案;4) 批准公司市场与品牌、技术与产品、组织与人事战略,监控和检查战略落实情况;5) 行使董事会授权战委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论证公司执行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CIVO组织、CSPO组织等相关业务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方案,并编制相关的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论证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CIVO组织、CSO组织等相关业务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方案,并编制相关的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公司CIVO组织、CSPO组织等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提出对外投资项目建议;2)根据对外投资项目建议,设立专案项目组,负责组织公司CIVO组织、CSPO组织等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3)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完成后,由公司CIVO组织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召开评审会议,评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形成最终投资项目方案,上报公司执行委员会进行审议;4)经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由集团CIVO组织根据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公司CIVO组织、CSO组织等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提出对外投资项目建议;2)根据对外投资项目建议,设立专案项目组,负责组织公司CIVO组织、CSO组织等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3)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完成后,形成最终投资项目方案,上报公司执行委员会进行审议;4)经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由集团董秘室根据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5)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由集团董秘室根据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外投资项目方案经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专案项目组组织公司CIVO组织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外投资项目方案经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专案项目组组织公司CIVO组织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活动的监控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CHRO组织、CFO组织、法务中心、审计监察与风控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须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编写到投资项目监控报告中。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活动的监控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CHRO组织、CFO组织、CLO组织、审计监察与风控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须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编写到投资项目监控报告中。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转让/收回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转让/收回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投资项目负责人向公司CIVO组织提交投资项目转让/收回报告;2)公司CIVO组织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转让/收回报告进行评审后,提交公司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委员会进行审议;3)公司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委员会参照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的规定,将投资项目转让/收回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转让/收回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转让/收回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投资项目负责人向公司CIVO组织提交投资项目转让/收回报告;2)公司CIVO组织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转让/收回报告进行评审后,提交公司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委员会进行审议;3)公司执行委员会参照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的规定,将投资项目转让/收回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增加第八条后所有条目顺序依次变化。

七、《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与公司关联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严格按照《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的下属各单位在与公司关联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严格按照《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关联交易;(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四)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关联交易;(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四)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经向交易所申请豁免后的;(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二)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新增 第三十八条 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认定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上市规则》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裁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四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公司资金运用,首席财务官协助首席执行官加强对公司财务工作的全面管理,监控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