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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Oct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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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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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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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方案的设立.................................................................................................... 4 第三章 方案参加人.................................................................................................... 4 第四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 6 第五章 权益归属........................................................................................................ 8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9 第七章 基金管理方式.............................................................................................. 10 第八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1 第九章 组织管理...................................................................................................... 12 第十章 监督管理...................................................................................................... 13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3 第十二章 方案的修改、终止与缴费的终止.......................................................... 14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16 第十四章 附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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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集团”)为了保 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京东方集团健康持续发展,决定 在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下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年金方案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指京东方集团和方案参加人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制度。
第三条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集体合同规定》、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电控实施企业年金 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政 策法规,结合京东方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京东方集团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发展的原则
京东方集团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的退休待遇,调动职工的劳动 积极性,增强职工的创造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京东方集团发展。 (二) 公平的原则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京东方集团与职工共同承担,考虑大多数方案参加人的 利益。
- (三) 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企业年金是京东方集团经由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 制度,本方案的建立和重大修改都须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四) 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
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避免基金从事任何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基金在高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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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 适时调整的原则
本方案应与京东方集团经营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出资人、企业 和职工的利益。京东方集团有权根据经营状况的变化,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和北京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并经企业、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 方案的设立
第六条 方案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实施。
第七条 方案年度
本方案的年度是指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第八条 本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经京东方集团董事会批准,职工(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后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生效,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后实施。
第九条 京东方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需将本方案提请其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否则不得依据本方案实施其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章 方案参加人
第十条 下属企业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二)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
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基础管理规范并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
- 度。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职工参加方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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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方案实施细则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均可参加本方案:
-
(一)与京东方集团或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且在京东方工
-
龄超过一年的正式职工;
-
(二)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加入方案的程序
-
符合条件的职工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企业年金责任部门负责审核,签章确
-
认后交由本方案的受托人办理相应的加入手续。
-
第十三条 新职工的加入
在本方案建立后进入京东方集团的新职工,可在满足本方案第十一条规定 的条件后的次月起加入本方案。
加入本方案的新职工,如果在原单位拥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而该账户确 认可转入本方案,可将原个人账户下积累的权益转入本方案。
第十四条 方案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方案参加人的权利
-
1、对方案参加人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方案参加人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并
-
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方案参加人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
-
权利。
-
(二)方案参加人的义务
-
1、授权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
2、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本方案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
理。
-
3、委托京东方集团执委会代为审批每年的投资策略。
-
4、承诺在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
-
金权益,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 动。
第十五条 方案参加人退出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 (一)方案参加人可以退出本方案,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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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责任部门签章确认后即为退出本方案。
(二)方案参加人与京东方集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本 方案,如参加人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京东方集团有权于劳动、解除合同终止 时终止参加人参与方案。
(三)方案参加人退出方案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在退出方案生效日都将 终止。
(四)方案参加人因与京东方集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出本方案,可将个 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中,也可保留 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继续管理,但个人必须自行承担账户保留后相应的管理费用。 如果参加人未能提出书面指示,则自动作保留处理。
第四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
本方案的缴费由京东方集团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和方案参加人个人共同缴 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方案参加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 资中代扣。企业和方案参加人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
- (一) 企业缴费总额
京东方集团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年金缴费总额最高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 额的5%提取。
(二)中人补偿机制
依据市国资委“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 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的规定,京东方集 团对建立年金计划之后退休的员工停发一切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为了保障广大 职工的利益,在建立年金计划初期建立中人补偿机制,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与京 东方要求的中人职工设立中人补偿机制,采用加速积累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企业缴费分配
京东方集团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年金缴费分为基础缴费和中人补偿缴费两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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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缴费:指企业缴费按照方案参加人缴费基数5%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的 部分。
缴费基数指方案参加人上一自然年度税前月均工资(统计口径与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但月均工资超过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5 倍的,按社平工 资的5 倍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即每年的7 月1 日。
中人补偿缴费:指建立年金的企业设立公共账户归集企业缴费中未分配给 个人的部分,用于建立年金时临近退休年龄较近的员工的补偿缴费。
京东方集团中人:指在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后10 年内退休,1993 年4 月1 日 前加入京东方集团,且建立年金计划后退休企业缴费最终领取水平达不到原统筹 外补贴水平的职工。
第十八条 个人缴费
-
(一)方案参加人个人缴费与企业基础缴费1:1 匹配,直接计入个人账户。 (二)方案参加人个人缴费为缴费基数的5%,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当月工
-
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九条 缴费调整
京东方集团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或经营变化情况统一调整企业及职工个人 缴费比例,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国 资委批准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缴费上限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京东方集团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京东方集团和 方案参加人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
- (一)方案参加人停缴和恢复缴费
1、方案参加人由于个人原因可以向企业年金责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暂停个 人缴费,在暂停缴费期间,相对应企业缴费部分暂停。暂停缴费后方案参加人可 以申请恢复缴费。
-
2、方案参加人出现以下情况时,暂停缴纳企业年金:
-
(1)方案参加人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或其他原
-
因按企业有关规定停发工资或待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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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案参加人因病或事休长假期间(半年内累计休假3 个月以上)。
3、一般情况下,方案参加人申请暂停缴费或恢复缴费应于每年核定缴费基 数时一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企业年金责任部门盖章确认后生效。但如果方案参 加人因面临特殊的经济困境而申请暂停缴费时,可随时向企业年金责任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经企业年金责任部门盖章确认后生效。
4、方案参加人个人申请恢复缴费后,经企业年金责任部门确认后,在方案 参加人恢复缴费时,京东方集团也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恢复按照正常的比例进 行缴费。
(二)企业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
1、当京东方集团出现经营亏损时将暂停企业缴费,待出现盈利好转的情况 下恢复缴费。企业缴费暂停后,方案参加人个人缴费也相应暂停。
2、企业缴费暂停期间,企业年金方案处于停缴状态;企业恢复缴费后,企 业年金方案恢复正常缴费状态。恢复正常缴费后不允许补缴停缴期间的缴费。
3、京东方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停缴或恢复缴费由京东方集团视该控股子公 司经营情况,报京东方集团执委会审议后决定。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二条 方案参加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归 方案参加人个人所有,企业缴费部分形成的权益根据本方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 益归属规则进行归属。
第二十三条 方案参加人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所形成的权益的归属规则是 按照方案参加人在京东方集团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合并工作年限,逐步增加归属 比例:
-
(一)工作不满3 年的,归属比例为0;
-
(二)工作满3 年且不足5 年的,归属比例为30%;
-
(三)工作满5 年且不足7 年的,归属比例为40%;
-
(四)工作满7 年且不足8 年的,归属比例为70%;
-
(五)工作满8 年的,归属比例为100%;
方案参加人在京东方集团内调动时,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所形成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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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比例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但无论方案参加人在京东方集团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工作年限长短,符合下列 条件时,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所形成的权益的归属比例为100%:退休、死亡 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未归属权益的收回和使用
当方案参加人离职、自愿退出本方案或者出国(境)定居时,个人账户中的 未归属权益由企业收回至企业公共账户。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 (一)本方案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本方案可以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 人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负责缴费分配、待遇审核支付、投资收益分配、权益 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开立
账户管理人为每个方案参加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以记录和核算缴费、投资 收益、权益归属、待遇支付等情况。方案参加人个人账户下至少设立两个子账户: 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
(一)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分配和记录。
-
(二)投资收益的分配和记录。
-
(三)个人权益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收回。
-
(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变更。
-
(五)待遇核算。
-
(六)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一)方案参加人离职且新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 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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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方案参加人自愿退出本方案或者离职,但未参加新单位的企业 年金方案、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方案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 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方案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保留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管理,待具 备条件时予以转移。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本方 案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个人账户保留后,方案参加人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 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一)方案参加人任何时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 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个人账户注销。
(二)方案参加人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余额一 次性支付给参加人,个人账户注销。
(三)方案参加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后,个人账户注销。
(四)方案参加人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 案,个人账户注销。
(五)方案参加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办理 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参加人,其个人账户余 额领取完毕后,个人账户注销。
第七章 基金管理方式
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方案参加人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所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 方式进行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 管银行和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托 管和投资运作。
第三十二条 由受托人拟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报京东方集团批准 后,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本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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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方案发起人、 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第三十四条 企业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方案参加人企业年 金基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子账户;方案参加人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 基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照基金单位 化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第八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待遇支付条件
方案参加人不得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但在达到下列条件后,可以领取: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办理病 退或提前退休;
(三)出国(境)定居;
(四)任何时间去世。
第三十六条 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水平的确定
(一)当方案参加人由于第三十五条(一)、(二)、(四)原因申请领取时, 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权益。
(二)当方案参加人由于第三十五条(三)原因申请领取时,其可领取的 企业年金待遇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待遇支付方式
(一)当方案参加人因出国(境)定居的原因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由方案 参加人向京东方集团提出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申请,京东方集团审核通过 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一次性支付给方案参加人本人。
(二)当方案参加人正常退休或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可选一次性领取或 分期领取。即方案参加人向京东方集团提出申请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 遇,京东方集团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发放给方案参加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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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方案参加人任何时间去世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由其指定的 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四)若遇政策调整时,以调整后的政策法规为依据调整待遇支付方式,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国资 委审批,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当职工加入本方案的时候,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 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方案参加人可以随时书面提出撤回或修 改指定的受益人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方案参加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 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建立的程 序是:
(一)由企业年金责任部门提出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草案并与北京电子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国资委预沟通;
(二)修改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经过集体协商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和北京市国资委核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形成合格的企业年 金方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京东方集团委托外部具有受托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担任 受托人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十二条 京东方集团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受 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 项,并对基金其他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 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 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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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委托上述三类专业机构提供相关 专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京东方集团企业年金责任部门是企业年金业务的经办部门,代
表京东方集团及全体参加方案的职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
(一)代表京东方集团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受托管理合同;
-
(二)起草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对实施细则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
-
(三)处理成员加入、缴费分配、账户转移、权益归属、待遇审核支付、信
-
息变更、账户转移、账户保留等委托人负责的各项日常管理事务;
-
(四)协调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项;
-
(五)监督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第四十五条 京东方集团负责按月足额缴纳企业年金缴费,定期缴纳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理费用支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及管理合同 中的相关条款,由京东方集团与方案参加人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监督机构
(一)本企业年金方案接受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国资委的监
管。
- (二)本方案接受京东方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方案参加人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随时接受来自各监督机构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京东方集团与方 案参加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京东方集团及方案 参加人同意接受仲裁机构之最终决定。
第五十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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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处理。
第十二章 方案的修改、终止与缴费的终止
第五十一条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修改
(一)修改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条件
-
1、京东方集团根据盈利情况和中人过渡情况,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
-
司和北京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京东方集团和 职工缴费的上限规定。
-
2、京东方集团半数以上方案参加人提议,并获企业同意进行企业年金方案
-
实施细则的修改。
-
3、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某些条款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司法机关
-
认定为无效。
-
4、京东方集团的经营状况、人力资源政策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
-
5、京东方集团面对不可抗力情况。
(二)修改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程序
-
1、将草案与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国资委预沟通后提交职工
-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2、重新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国资委审核后,报人力资源
-
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
3、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案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五十二条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终止
(一)如出现以下条件,京东方集团可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
1、企业出现亏损、兼并、被收购、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
-
产或被依法接管的情况;
-
2、京东方集团半数以上方案参加人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
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
3、本方案实施细则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司法机关判为无效;
-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实施细则无法在新的情况
-
下无法继续实施;
-
5、京东方集团面对不可抗力情况或企业业务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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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程序
-
1、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2、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国资委核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
-
会保障局备案;
-
3、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案参加人和受托人;
-
4、按照本方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中企业暂停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规定
-
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终止缴费
(一)企业终止缴费
1、企业终止缴费的条件
当本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由于第五十二条(一)的原因终止时,企业缴 费终止。
2、企业终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企业终止缴费后,本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终止,职工个人缴费也同时终止。
(1)除因五十二条(一)2、3 引致本方案实施细则终止,本方案实施细则 终止前应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将企业公共账户中的所有权益,按 方案参加人权益比例分配到方案参加人个人账户中。但由于离职已经处于保留状 态的个人账户无权参与本项权益分配。
(2)本方案实施细则终止后,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 案参加人未能提出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方案参加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3)因五十二条(一)2、3 引致本方案实施细则终止,所有个人账户中已 归属权益归属于方案参加人,未归属权益由企业收回。
(4)任何情况引致本方案实施细则终止的,均需制定清算分配方案并上报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国资委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方案参加人终止缴费
1、方案参加人终止缴费的条件
(1)方案参加人按照第十五条退出本方案;
(2)方案参加人任何时间死亡、退休、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并经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审核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出国(境)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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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方案参加人终止缴费后企业年金基金的处理。
-
(1)方案参加人因退出本方案终止个人缴费,按照第十五条处理;
(2)方案参加人因死亡、退休、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审核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出国(境)定居终止个人缴费,进行待遇支 付处理。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方案实施细则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受托人必须定期披 露企业年金基金运行情况和财务情况,协调账户管理人向方案参加人提供方便快 捷的查询途径。
第五十五条 每季度结束后30 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企业年金 基金季度管理报告,每年度结束后60 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企业年 金基金年度管理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方案实施细则由京东方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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