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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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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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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 2011 年 4 月 22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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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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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管理涉及的内容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
(一)投资者;
-
(二)分析师;
(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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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机会。
第九条 通过公司网站www.boe.com.cn 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 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的公开电子信箱为[email protected]。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开始前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 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 答。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 方式,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会议举办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以及 活动主题等;公司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内容放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 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所提供的已披露信息等资料,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将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考察、调研和座谈沟 通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会为其工作提供资助。以上人员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 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安排 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相关的接待人员必须事前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 和指导。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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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所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国际互 联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 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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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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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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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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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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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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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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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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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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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信息发布会、路演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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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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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投资者、分析师等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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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订、修改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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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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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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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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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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