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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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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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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2011 年 4 月 22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及下 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称“下属各单位”)的担保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 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向公司内外单位或组织从国 内外金融机构、政府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以及 贸易融资项下的各类融资业务提供的保证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持股比例不少于50%或持股比例 低于50%但能够对其进行实质控制,能够决定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纳入集团 合并报表范围的全部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机构, 负责对担保进行风险论证,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业务支援体系CFO 组织资金部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担保 事项的受理、审核、内部报批及资料备案业务。
第六条 业务支援体系CFO 组织计划财务部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部门,负责 分析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等,并对担保必要性提出意见。
第七条 业务支援体系CIVO 组织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组织,负责各单位董 事会的管理、对担保义务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以规避担保风险。
第八条 业务支援体系CLO 组织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组织,负责对担保事项 与合同文本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组织,负责履行担保事项的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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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三章 担保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为涉及特别事项的单位提供担保,若需担 保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应按照所占被担保方的股 权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额度,并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向被担保方收取担保费,担保 费率原则上为3%/年。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担保期满后,若需进行续 保的,续保的审批程序与新担保相同;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若提供反担保,审批程序与 担保相同。
第十四条 下属各单位使用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与担保相同。
第四章 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或下属各单位在申请借款时,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 “特别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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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笔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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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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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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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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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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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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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在董事会权限内申请担保,不涉及特别事项的,须经业务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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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CFO 组织资金部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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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下属各单位申请担保,未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的,同时又不涉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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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事项的,须经下属各单位董事会审批、业务支援体系CFO 组织资金部审核、 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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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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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申请担保,超出董事会权限或涉及特别事项的,须经业务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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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CFO 组织资金部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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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下属各单位申请担保,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或涉及特别事项的,须 经各单位董事会审批、业务支援体系CFO 组织资金部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 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 使审批权。
第五章 担保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申请担保,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申请担保,须提交 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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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担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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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担保申请方关于同意申请担保的董事会决议,若控股子公司之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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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担保,还需提供控股子公司关于同意向另一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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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担保申请方近三年经营情况分析、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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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担保申请方融资环境分析(主要指银行方面的态度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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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担保申请方一年内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偿还或转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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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担保申请方的反担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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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对所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审批 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六章 担保管理
第二十条 提供担保后,被担保方须将担保合同原件及对应的银行借款合同复 印件提交至担保方资金部门及业务支援体系CFO 组织资金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期内,被担保方须于每月15 日以前向担保方提供上月度财务 分析报告,详细说明现金流情况、利润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资金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担保合同的整理及归档备案,并 及时、完整地登记合同台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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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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