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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r 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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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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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1 年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 字[2007]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 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检查其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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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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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 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A 股、B 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法定额度(按照A 股、B 股分别计算)。当计算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出现小数 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该等股份总量的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 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将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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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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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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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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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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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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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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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以下简称“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如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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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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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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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 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 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 易数量、交易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份变动申报的具体程序:
(一)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或涉及其他股份申报事项,须在1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室书面申报有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收到的申报信息,及时向董事长或总 裁汇报,并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未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 息而导致本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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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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