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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Jul 2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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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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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8 年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3)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制度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事件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事件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制度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本制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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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 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方式透露、 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
- (2)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 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 (4)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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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3)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5)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 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 性、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 求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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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 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 公开披露的信息;
(3)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4)监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监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6)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7)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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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 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1)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2)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 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 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室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
(4)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5)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四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 内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 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6)各部门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各部门应配 合董事会秘书室共同解答来自国内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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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领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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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
-
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
(9)董事会秘书室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构来函的当
-
天,将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加 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公司发生重要 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 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 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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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 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两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 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1)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3)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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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 提交下列文件:
(1)报告全文及摘要;
(2)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 (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
(4)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带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
(5)停牌申请(如适用);
-
(6)交易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 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 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 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 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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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含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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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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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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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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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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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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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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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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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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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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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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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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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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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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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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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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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在定期报告结束后,计划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室等有关部门汇总公司本 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审计情况,编制定期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执行委员 会审议;
-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董事审阅;
-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定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 (5)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过董事会披露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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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审核后正式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照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定期报告公告内容。 第三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按照《京东方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除上条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拟发 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董事会秘书室办公室,提供信息的 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室就重大事件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 相关部门将拟上报的信息资料起草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室审核; (3)董事会秘书室前述文件提交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核;
(4)如需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关 文件送达董事、监事审阅,按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5)不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以董事会名义 发布的临时报告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审核,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 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6)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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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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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二条 在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依据已披露的公开 信息,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遵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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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或监管机构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 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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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董事会秘书室应 当立即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回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 实情况答复上市公司。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 门,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归集、保密、披露程序
第五十条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下列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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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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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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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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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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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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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报告等相关文件时,公司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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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注意保存相关文件及参考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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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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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原则。直接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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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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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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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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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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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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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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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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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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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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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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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及信息披露资料的提供部门及单位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以信息披露审批表的方式记录和保管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
第九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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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给予撤换。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办 法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 职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办理,如有 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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