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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Sep 1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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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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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9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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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办字(1992)第 22 号文批准,于 1993 年4月 9 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后按《公
司法》进行规范,1997 年1 月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1997)14
文批准公司重新登记,后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于 1997
年5月 21 日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内上市外资股"),依法转为募集的股
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100001501259。
第三条 公司于1997 5月 19 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7]32 号批
准,首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11,500万股,于 1997年 6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0年 11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197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1年 1 月12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O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号,邮政编码 100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95,695,800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 1997 年 02 月 17 日至 2047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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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职工股以现金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2 月 25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95,695,8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195,695,800 股,无其他种类股。普通股股份中,人民币普通股 1,080,145,800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1,115,550,000 股。

— 5 —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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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资产 30%的事项;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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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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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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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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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审计总资产 30%的;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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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

使职权;

— 23 —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 2 年。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2 人。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超过 2/3 选举产生和罢免。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29 —

(二)提出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方案,对公司财务人员的选派、调动、考核进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人,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应向总裁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为 2/5。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 31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结束。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的 25%。

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起第 5 个工作日(海外邮件,则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香港大公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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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