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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Apr 2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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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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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和 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 2、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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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 的工作经验;

  •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和“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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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监管办 事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中国证监 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 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法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人数 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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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 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还可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提议召开董事会;

  •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1、提名、任免董事;

  •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的 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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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 1、同意;

  •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5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帮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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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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