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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Apr 2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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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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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经本公司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对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下述《公司章程》条款编号顺 序已做相应顺延):
一、增加下述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 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2)公司应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 关心的问题。
二、增加下述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增加下述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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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 除外;
(2)能够行使、控制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 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3)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 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增加下述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 进行,并应向被召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 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五、增加下述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 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 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 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七十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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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六、增加下述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董事应当履行的诚信勤勉义务包括:原则上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 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认真 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 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 责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社会公认的其他诚信和勤勉义务。
七、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条
原款为: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下设董事会执行委员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八、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
原款为:董事会每年度有权对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及担保 等投资事项做出决议:
(1)每次投资事项运用资金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 十以下的;
(2)累计投资事项运用资金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百分 之二十以下的。
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董事会每年度有权对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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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等投资事项做出决议:
(1)每次投资事项运用资金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 十以下的;
(2)累计投资事项运用资金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百分 之二十以下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九、增加下述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五章 董事会”之第三节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 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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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 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休会期间的 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公司的战略管理、 协调及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监控。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重大战略方向、策略的规划与制 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监控,公司的组 织提升、流程再造,以及公司中层以上重要的人事任免,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 司重大战略规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等方面。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 纪录上签字,由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整理后下发会议纪要,并由公 司机要部门保存。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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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其 他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其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由审计长 负责。
审计监察部应及时、准确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内部控制及财务运营等资料,并负责筹备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长和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候选人的选任、公司薪酬制度的 设计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
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将董事会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公司薪酬制度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 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 员会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由人事行政总监负责。
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地向提名、 薪酬、考核委员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财务报告及高级管理人员述职 报告,并组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向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述职。
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事行政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保存。
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
原款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其任职资格如下: (1)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 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2)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方 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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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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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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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
现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或公开通报批评未满 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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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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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原款为:公司应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改为:公司应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特此说明!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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