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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Jun 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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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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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ОО三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 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 裁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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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和 其他有关规定 ,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由北京电子管厂作为主要发起人,经中国北京市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以京体改办字 (1992) 第 22 号文批准,于 1993 年 4 月 9 日以 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 后按《公司法》进行规范, 1997 年 1 月 27 日 , 北 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 (1997)14 号文批准公司重新登记,后 1997 5 21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于 年 月 日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 , 依法转为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1997 5 19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 11500 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其全部 为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 1997 6 10 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197 6000 号文核准,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 2001 1 12 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O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 , 100016 邮政编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5,864,8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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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中国的现代化和人类的文明进步 做贡献,不断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 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产品、 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制造及销售;计算机数据处理;机械 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纸制品、工业气体、工具模具、蒸 汽热汽的制造、设计、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承办展览展销活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无线电寻呼业 务;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含房屋出租)。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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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权 , 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261580000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设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股。 1997 32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证委发( ) 号文批准,公司发 115000000 376580000 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股后总股本增至 股。
经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京证监函 (1997)67 号文批准,公 376580000 10 3 司以 股总股本为基数“每 股送 股”送股后总股本增 489554000 至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197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 60000000 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股后总股本增至 549554000 股。
2002 2002 12 31 经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年 月 549554000 10 日总股本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股转 2 659464800 增 股。转增后总股本为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4]2 号文核准,公司 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316,400,000 股后总股本增至 975,864,80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75,864,800 股,其中国 有法人股股东持有 393,634,800 股,募集法人股股东持有 4,290,000 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东持有 82,140,000 股,境内上市外资 股股东持有 495,800,0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 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不得为其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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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人债务提供担保,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债务 人提供债务担保。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或其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 50 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
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1)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
(2)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 ,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
,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1)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
(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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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 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 ,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 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 东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 , 享有同等权利 ,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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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
(a)本人持股资料; -
(b)股东大会会议纪录; -
(c)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d)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 ,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 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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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公司章程; -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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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 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 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股东:
-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 以上的董事;(2)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 份; -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 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 ) 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 权 , 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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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11)修改公司章程; -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的提案; -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 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述第
(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 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时,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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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或股东代 理人 ) 主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 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 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内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 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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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6)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时 , 应当加盖法人的印 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和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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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1)代理人的姓名; -
(2)是否具有表决权; -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
(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 权应当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二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 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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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当按 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 , 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 应当尽 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 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 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 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 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 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 案。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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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准则 , 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 应当 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 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 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 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 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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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
(5)公司年度报告; -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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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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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2)发行公司债券; -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4)公司章程的修改; -
(5)回购本公司股票; -
(6)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 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代表股东的监事候选人应由持有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九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 通过 ,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 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 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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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 董 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 会议纪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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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纪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七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 性等事项 , 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有五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 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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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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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年内曾在公司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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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或股东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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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57 58 第七十九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 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第八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 ,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第八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忠实 履行职责 ,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 ,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 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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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 司利益的活动;
(5)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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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 -
(8)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 佣金; -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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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 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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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有规定; -
2、公众利益有要求; -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二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 利 , 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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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3)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
(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 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
(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八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 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 ,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八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 聘任合 同除外 )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 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 , 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 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会法 定人数时 , 该董事应被计入。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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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 事项 , 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 的情况除外。
第八十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 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 内 , 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六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 ,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八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 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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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 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 ,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 , 设董事长一人 , 副董事 长一人。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8)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以及 其他担保事项; -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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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1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度有权对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及 担保等投资事项做出决议:
-
1 -
( )每次投资事项运用资金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以 下的;
2 -
( )累计投资事项运用资金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 十以下的。
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 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5)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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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 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 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 由董事长召集 ,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3)监事会提议时;
(4) 总裁提议时。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于召开会 议五日以前以专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 (2) 、 (3) 、 (4) 规定的情形 , 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 ,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 会议。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日期和地点; -
(2)会议期限; -
(3)事由及议题;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 ,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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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 ,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
1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董事应当主动 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关系董事有权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提 出对关联关系董事的回避申请。
-
2 -
( )关联董事不参与投票表决,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会法定人数
-
时,该董事应被计入。
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有关决议和会议 记录中详细记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人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10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为 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
(3)会议议程; -
(4)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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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 ,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 其任职资格如下: (1)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 从事秘书、管理、股 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2)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方面的 知识 ,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 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3)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1)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 和文件; -
(2)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 录的保管; -
(3)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
(4)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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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 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但兼任总裁、副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57 58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总裁。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 , 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 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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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 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 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 或开除 ) 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问题时 ,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
(1)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2)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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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58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 不得担任公 司的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和更换 ,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 监事连 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 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 ,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 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 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召集人一名 , 由全体监事以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选举和更换。监事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为行使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1)检查公司的财务; -
(2)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3)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5)列席董事会会议; -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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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十日之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 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事由及议题 ,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全体监事以二分之一以上投票 表决通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10 书保存。保存期为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 日起 ,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第一百四十六条 (1) 公司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 后六十日以内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 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
(2)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 ,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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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内容:
-
(a)资产负债表; -
(b)利润表; -
(c)利润分配表; -
(d)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
(e)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 , 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3) 项 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期财务报告按中国会计标准编制。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按中国会计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编制,并分别由中国注册会 计师和国际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核验证。如按中国会计标准和按国际会 计标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之间有任何重大差别,必须在财务会计报 告中注明。
第一百四十八条 (1)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开 始后六个月之后的六十天内公告。
(2) 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年会的二十日以前将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以供股东查阅 , 并应当在《证券时报》上 公告按中国会计标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在《香港大公报》上 公告按国际会计标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 不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资产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 当的地方保存 , 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 , 由董事会根据总裁的提 议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应向总裁负责 , 并行使下列职权: (1) 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
(2)提出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方案,对公司财务人员的选派、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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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进行提名、评定;
-
(3)审核公司业务费用和行政费用的支出; -
(4)拟定职工工资、福利方案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
(5)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
(6)董事会和总裁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按下列顺序分配:
-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
(3)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可 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益金后 , 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 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 金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公司的税后利润。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 反规定 ,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 ,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如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按中 国会计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分别显示公司的利 润数字有任何差别 , 则利润分配方案须按数字低者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 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中国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 积金的其他收入 , 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下列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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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弥补公司的亏损; -
(2)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
(3)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 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七条 法定公益金应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每年分配股利,但如公司当年无税后利 润 , 则不得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按每一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分配股利。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 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依法代为扣缴股利 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请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境内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及 其他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和复核。公司还可根据需要聘请符合国家规定 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或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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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经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
(1)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
(2)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 料和说明;
(3) 列席股东大会 , 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 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 ,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弥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 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 提前十 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 , 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 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 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 以下列方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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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
(1)以专人送出; -
(2)以邮件方式(如投寄海外,应以挂号空邮邮寄)送出; -
(3)以传真方式送出; -
(4)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发送方式同董事 会会议通知的发送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给股东的其他通知、资料或者声明应当 以公告、专人或者邮件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 ( 或盖章 ), 被送达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 , 自交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 如投寄海外,则自交邮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 ) 后 , 视为收信人已收到通知;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被送达 人书面回复确认日为送达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 发出日为送达日;公司通过公告方式送出的 ,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受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七条 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资料或者书面声 明应当留放或者以邮件发送公司法定地址。以邮件发送的,自交邮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 ( 如从海外投寄 , 则自交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 后,视 为公司已收到通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香港大公报》和《证券时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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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 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
(2)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
(3)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
(4)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5)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
(6)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 不得合并或 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 处理 , 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 ,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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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 ,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清 算:
-
(1)营业期限届满; -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3)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
(5)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 (1) 、 (2) 项情形而解散 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 (3) 项情形而解散的 , 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 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 (4) 项情形而解散的 , 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 , 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 (5) 项情形而解散的 , 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 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裁的职权立即停止。 清算期间 , 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1)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2)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3)清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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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清缴所欠税款; -
(5)清理债权、债务; -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 于六十日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 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 ,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3)交纳所欠税款; -
(4)清偿公司债务;
(5)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 (1) 至 (4) 项规定清偿前 , 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 , 认为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 ,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 ,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 以及 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 , 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 起三十日内 ,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 并公告公司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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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 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 《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1)董事会应首先通过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并拟定修改方案; -
(2)董事会应召开股东大会,就本章程的修改方案由股东大会进行表 决; -
(3)股东大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4)董事会应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送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修改的章程如涉及变革公司的名称、住 所、经营范围或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事项,应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进行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 修改后的章程,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核准登记后方可生效。
第二百条 本章程修改完毕后,公司应当通知并公告股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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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 均含本 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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