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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08

Apr 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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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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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检查其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 宜。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如有)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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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 期限内的;

  •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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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如有)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如有)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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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和关联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及关连 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 司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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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股份变动申报的具体程序:

1、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或涉及其他股份申报事项,须在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书面申报有关情况。

2、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收到的申报信息,及时向董 事长或总裁汇报,并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未及时申报 股份变动信息而导致本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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