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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Dec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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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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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A 公告编号:2020-082 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B 公告编号:2020-082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及《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向 1,988 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 596,229,700 股股票期权,向 7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1,813,800 股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3、标的股票的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39,900,000 股股票 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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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84%。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606,900,000 股, 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权益合计的 61.86%,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94.84%,预留授予 33,000,000 股,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5.16%。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41,250,000 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0.98%,限制性股票无预留。
4、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经理、 高级技术骨干,总计 2,023 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科学家、副总裁(VP 级)、高级技 术专家、总监(总监级及以上、高级专家)、技术专家、中层管理人 员(助理总监、副总监、专家),总计 841 人。
5、行权/授予价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为 5.43 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72 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独立财务 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核实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并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 至 2020 年 9 月 9 日期间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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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对名单中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资格的异议。公 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转发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京东方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0]77 号),北 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北京市国资委”)原 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5、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在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于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的基础上,出具了《公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 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 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向 1,988 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 596,229,700 股股票期权,向 7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1,813,8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对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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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 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股 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023 名调整为 1,988 名,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606,900,000 股调整为 596,229,700 股;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41 名调整为 793 名,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341,250,000 股调整为 321,813,800 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与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二、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 规定,公司和激励对 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 进行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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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授予公司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的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
| 授予指标 | 授予业绩条件 |
|---|---|
| 归母ROE | 2019 年归母ROE 不低于2% |
| 毛利率 | 2019 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50 分位值 |
| 显示器件产品市占率 | 2019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
| AM-OLED产品营收增长 | 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幅不低于10% |
| 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 | 2019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7000件 |
注:
-
1.计算 ROE 指标时剔除股票增发等因素影响。
-
2.市占率按照 LCD 与 OLED 整体出货量占全球出货量的比重计算。
-
3.创新业务专利包括 AM-OLED、传感业务、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公司创新业务方向的专利。
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指标计算口径发生变化的,统一按照原政策 规定进行计算。
对标企业样本公司系选取 3 家国际知名同行业上市公司作为对 标对象,具体如下:
| 标对象,具体如下: | |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 034220.KS | LG DISPLAY |
| 2409.TW | 友达光电 |
| 3481.TW | 群创光电 |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因非正常原因及特殊因素出现财务指标异常或明显不可比、或出现偏 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经北京市国资委同意后,可由公司董事会在 年终考核时适当调整对标样本。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条件(1)、(2) 所述的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条 件(3)所述公司业绩考核已达标,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授权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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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期权
-
1、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43 元人民币/股。
-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
-
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4、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 人数(人) | 获授的股票期权的 份额(股) |
占本次授予总 量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 本总额的比例 |
|---|---|---|---|---|
| 经理、高级技术骨干 | 1,988 | 596,229,700 | 64.95% | 1.713% |
| 合计 | 1,988 | 596,229,700 | 64.95% | 1.713% |
-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 24 个月。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后 可以开始行权。激励对象应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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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 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4)行权安排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六年,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从授权日开始经过 24 个月的等待期,激 励对象可在可行权日按照 34%、33%、33%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
①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安排如下: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
|---|---|---|
| 授权日 |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达成之后,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 |
- |
| 等待期 | 自激励计划授权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②预留授予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 预留授予日 | 预留部分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 月内确定 |
- |
|---|---|---|
| 等待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注销相关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 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5)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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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6、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行权比例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行权期 | 34%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0-2022年平均归母ROE增长10%(即 不低于2.38%); 2.2022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2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AM-OLED产品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智慧系统创新 事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2 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9,000 件。 |
| 第二个行权期 | 33%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1-2023年平均归母ROE增长30%(即 不低于2.81%); 2.2023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3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AM-OLED产品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智慧系统创新 事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3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10,000件。 |
| 第三个行权期 | 33%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2-2024年平均归母ROE增长60%(即 不低于3.46%); 2.2024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4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AM-OLED产品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智慧系统创新 事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4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11,000件。 |
注:
-
1.计算 ROE 指标时剔除股票增发等因素影响。
-
2.市占率按照 LCD 与 OLED 整体出货量占全球出货量的比重计算。
-
3.创新业务专利包括 AM-OLED、传感业务、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公司创新业务方向的专利。 行权条件的对标样本与授予条件的对标样本一致。
首次与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业绩考核内容及对标企业相同。
公司在行权期内如发生重大资产、业务、人员重组等情况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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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直接计算结果前后不可比时,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后,公司董事 会可以对指标计算口径进行重新认定,以保持指标可比性。
若出现可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 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期权的行 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 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2)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本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与个人绩效指标挂钩,按照公司内部发 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激励对象在 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S、A、B 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优良”,C 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D 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绩效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激励对象。 绩效考核结果表
| 绩效考核结果 | S、A或B级 | C级 | D级 |
|---|---|---|---|
| 标准系数 | 1 | 0.5 | 0 |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 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S、A 或 B 级,则激励 对象可行权 10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级, 激励对象可行权 5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级,激励对象不可行权,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 对象当期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
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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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 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 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 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
-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
2、授予价格:2.72 元人民币/股。
-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
-
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 序 号 |
激励 对象 |
职务 | 人数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份 额(股) |
占本次授予总 量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 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
|---|---|---|---|---|---|---|
| 1 | 陈炎顺 | 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 | 1 | 2,000,000 | 0.22% | 0.006% |
| 2 | 刘晓东 | 副董事长、总裁、执行委 员会副主席 |
1 | 1,800,000 | 0.20% | 0.005% |
| 3 | 孙芸 | 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 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
1 | 1,500,000 | 0.16% | 0.004% |
| 4 | 高文宝 | 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 执行副总裁 |
1 | 1,500,000 | 0.16% | 0.004% |
| 5 | 姚项军 | 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 总裁 |
1 | 1,000,000 | 0.11% | 0.003% |
| 6 | 张兆洪 | 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 总裁 |
1 | 1,000,000 | 0.11% | 0.003% |
| 7 | 仲慧峰 | 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 总裁、首席人事官 |
1 | 1,000,000 | 0.11% | 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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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冯莉琼 | 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 总裁、首席律师 |
1 | 1,000,000 | 0.11% | 0.003% |
|---|---|---|---|---|---|---|
| 9 | 谢中东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 总裁、首席审计官、首席 风控官 |
1 | 750,000 | 0.08% | 0.002% |
| 10 | 苗传斌 | 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 裁、首席文化官 |
1 | 650,000 | 0.07% | 0.002% |
| 11 | 刘洪峰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1 | 750,000 | 0.08% | 0.002% |
| 公司内部科学家、副总裁(VP 级) | 78 | 46,775,000 | 5.10% | 0.134% | ||
| 高级技术专家、总监(总监级及以上、高 级专家) |
161 | 72,256,900 | 7.87% | 0.208% | ||
| 技术专家、中层管理人员(助理总监、副 总监、专家) |
543 | 189,831,900 | 20.68% | 0.546% | ||
| 合计 | 793 | 321,813,800 | 35.05% | 0.925% |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 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 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3)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时间 | 解除限售数 量占获授权 益数量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4% |
|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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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期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 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 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本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总量的 20%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 结果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
④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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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①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 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 足上述第②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 (“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 司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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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 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比例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34%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0-2022年平均归母ROE增长10%(即不低 于2.38%); 2.2022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2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AM-OLED产品营 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智慧系统创新事 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2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9,000件。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33%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1-2023年平均归母ROE增长30%(即不低 于2.81%); 2.2023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3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AM-OLED产品营 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智慧系统创新事 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3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10,000件。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33%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2-2024年平均归母ROE增长60%(即不低 于3.46%); 2.2024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4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AM-OLED产品营 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智慧系统创新事 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4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11,000件。 |
注:
-
1.计算 ROE 指标时剔除股票增发等因素影响。
-
2.市占率按照 LCD 与 OLED 整体出货量占全球出货量的比重计算。
-
3.创新业务专利包括 AM-OLED、传感业务、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公司创新业务方向的专利。 解除限售条件的对标样本与授予条件的对标样本一致。
公司在解除限售期内如发生重大资产、业务、人员重组等情况而 导致指标直接计算结果前后不可比时,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后,公司 董事会可以对指标计算口径进行重新认定,以保持指标可比性。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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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④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限售额度与个人绩效指标挂钩,按照公 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激 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S、A、 B、C、D 五个档次,S、A、B 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优 良”,C 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D 表示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绩效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激励 对象。
绩效考核结果表
| 绩效考核结果 | S、A或B级 | C级 | D级 |
|---|---|---|---|
| 标准系数 | 1 | 0.5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锁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 划解锁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S、A 或 B 级,则激励 对象可解锁限售额度 10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 C 级,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售额度 5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 D 级,激励对象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按照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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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 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 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8、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 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 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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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 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 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 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 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 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 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 分股票。
四、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 期权遵循以下会计政策: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以授予激 励对象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2、对于完成行权限制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 的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限制期内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 权益工具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3、股票期权价值的模型选择及估计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使用该模 型对本计划首次授予的 596,229,700 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 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约为 1.97 元 / 股,首次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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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29,700 股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 1,174,572,509 元,具体参数选取 如下:
(1)标的股价:5.40 元/股。
(2)行权价格:5.43 元/股。 (3)有效期为:3.5 年。 (4)历史波动率:45.84%。 (5)无风险利率:2.93%。
4、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假 设获授股票期权的 1,988 名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根据计 算得出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期内的费用估算如下:
| 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数量 (份) |
需摊销的 总费用 (元) |
2020年 (元) |
2021年 (元) |
2022年 (元) |
2023年 (元) |
2024年 (元) |
|---|---|---|---|---|---|---|
| 596,229,700 | 1,174,572,509 | 12,831,802 | 425,782,535 | 419,764,862 | 222,211,420 | 93,981,891 |
股票期权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 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321,813,800 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 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 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 862,460,984 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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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本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元) |
2020年 (元) |
2021年 (元) |
2022年 (元) |
2023年 (元) |
2024年 (元) |
|---|---|---|---|---|---|---|
| 321,813,800 | 862,460,984 | 9,422,091 | 312,642,107 | 308,223,471 | 163,164,622 | 69,008,693 |
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 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激励对象股票行权、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 金安排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 金全部为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取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向 1,988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 596,229,700 股股票期权,向 7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1,813,800 股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
- 1、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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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该授 予日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 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向 1,98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96,229,700 股股票期权,向 7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1,813,800 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调整事 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 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及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业务 办理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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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 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 事项。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京东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3、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第九届监事会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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