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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y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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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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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 年5 月24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中扣除,故公司修改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及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再融资业 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 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公 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称“京国瑞 基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是基于其对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体现 了对公司的信心与支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公司对涉及各方的了解和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京国瑞基金为北 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主体,且京国瑞基金与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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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京国瑞基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亦 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由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的修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公司根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调整,修改了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 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 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称“北京天健兴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业务关系外,北 京天健兴业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 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 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是为公司利用募集资 金购买资产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 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 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 符合目标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 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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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评 估参数符合目标公司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以评估机构的最终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标 的评估定价公允。公司拟以募集资金购买武汉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部分股权,上述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报告所确认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 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 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修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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