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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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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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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 年4 月21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后,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度公 司合并净利润为2,045,170,759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82,571,674 元。截至2016 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4,011,055,487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493,363,829元。
公司董事会拟定2016年度以每10股派0.3元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其中,B股利润分配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折算成港币支付),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2016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意见
1、经认真核查公司2016 年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我们认 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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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经营行为,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对外担保情况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 度相关 公告披 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 日期(协 议签署 日) |
实际担保 金额 |
担保类 型 |
担保期 | 是否 履行 完毕 |
是否 为关 联方 担保 |
| 无 | ||||||||
|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 度相关 公告披 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 日期(协 议签署 日) |
实际担保 金额 |
担保类 型 |
担保期 | 是否 履行 完毕 |
是否 为关 联方 担保 |
| 合肥京东方光 电科技有限公 司 |
2014年 08月14 日 |
757,554 | 2015年03 月12日 |
332,818 | 连带责 任保证 |
2010年7 月23日至 2019年7 月23日 |
否 | 否 |
| 北京京东方显 示技术有限公 司 |
2014年 08月14 日 |
1,072,387 | 2014年09 月30日 |
139,053 | 连带责 任保证 |
2011年1 月27日至 2020年1 月26日 |
否 | 否 |
| 合肥鑫晟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 |
2014年 08月14 日 |
1,283,345 | 2015年01 月15日 |
1,082,172 | 连带责 任保证 |
2014年1 月6日至 2022年1 月6日 |
否 | 否 |
| 鄂尔多斯市源 盛光电有限责 任公司 |
2013年 04月02 日 |
482,976 | 2013年05 月22日 |
407,844 | 质押 | 2013年6 月17日至 2021年6 月9日 |
否 | 否 |
| 鄂尔多斯市源 盛光电有限责 任公司 |
2014年 08月14 日 |
482,976 | 2014年09 月30日 |
407,844 | 连带责 任保证 |
2013年6 月17日至 2021年6 月9日 |
否 | 否 |
| 重庆京东方光 电科技有限公 司 |
2014年 08月14 日 |
1,477,581 | 2014年09 月29日 |
1,064,802 | 连带责 任保证 |
2014年11 月5日至 2022年11 月5日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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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京东方光 电科技有限公 司 |
2014年 08月14 日 |
2014年 08月14 日 |
300,000 | 2015年05 月25日 |
135,000 | 135,000 | 连带责 任保证 |
连带责 任保证 |
保函开立 之日起至 2020年12 月31日 |
保函开立 之日起至 2020年12 月31日 |
否 | 否 |
|---|---|---|---|---|---|---|---|---|---|---|---|---|
| 合肥京东方显 示技术有限公 司 |
2016年 12月17 日 |
1,706,502 | 2016年12 月26日 |
291,354 | 连带责 任保证 |
2016年12 月26日至 2017年12 月26日 |
否 | 否 | ||||
| 福州京东方光 电科技有限公 司 |
2015年 12月10 日 |
1,387,400 | 2016年11 月08日 |
857,057 | 连带责 任保证 |
2016年12 月19日至 2024年12 月19日 |
否 | 否 |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 保额度合计(B1) |
1,706,502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 担保实际发生额合 计(B2) |
327,567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 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8,467,745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 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B4) |
4,310,100 |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 担保额 | ||||||||||||
| 实际发生日 | 是否为 | |||||||||||
| 度相关 | 实际担保金 | 是否履 |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 | 期(协议签署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关联方 | |||||||
| 公告披 | 额 | 行完毕 | ||||||||||
| 日) | 担保 | |||||||||||
| 露日期 | ||||||||||||
| 2013年6 | ||||||||||||
| 鄂尔多斯市源盛 | 2013年 | |||||||||||
2013年05月 |
月17日至 | |||||||||||
| 光电有限责任公 | 04月02 | 482,976 | 407,844 | 质押 |
否 | 否 | ||||||
22日 |
2021年6 | |||||||||||
| 司 | 日 | |||||||||||
| 月9日 | ||||||||||||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 |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 | ||||||||||||
| 0 | 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
0 | ||||||||||
| 额度合计(C1) | ||||||||||||
| (C2)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 |
|||||||||||
| 0 | 0 | |||||||||||
| 担保额度合计(C3) | 际担保余额合计(C4) |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 |
|||||||||||
| 1,706,502 | 327,567 | |||||||||||
| (A1+B1+C1) | 生额合计(A2+B2+C2)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 |
|||||||||||
| 8,467,745 | 4,310,100 | |||||||||||
| 合计(A3+B3+C3) | 额合计(A4+B4+C4) |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54.77% | |||||||||||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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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 | |
| 0 | |
| 债务担保余额(E) |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205,428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205,428 |
|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 | |
| 无 | |
| 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 |
|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 无 |
对于以上担保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担保事项内部控制规 范及完善的内部决策与风险控制流程,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均充分 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并进行了有效防控,公司对外担保属于生 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 总额严格控制在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之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形,也无为控股股东及公司 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意见
本议案事前已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我们 认为,公司以2016 年度相关关联交易为基础,对2017 年度全年累计 发生的同类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与安排。该议案涉及 的关联交易是公司在2017 年度日常经营过程中将发生的交易,交易 安排合理,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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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核查,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 系因客户需求变化导致,是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行为,上述差异不构 成对公司经营业绩的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同意《关于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开展保本型理财业务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存量资金 收益,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拟申请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额度不超过100 亿元人民币的短期保本型 理财业务,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理财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开展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与实施流程,开展保本型的委托理财业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相应审核及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 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关于公司开展保本型理财业务的议案》。
五、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连续提供了 12 年财务审计和6 年内控审计服务,该所在受聘期间,能够履行职 责,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本年度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 进行了核查,并作了全面客观的评价,提议继续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对其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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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度的报酬,提请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执行委员会 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参照2016 年度收费标准确定。
同意《关于聘任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效运 行。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 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可能出现的 错误,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 资、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报告 期内,公司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或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公司已经建立健全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 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有序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完整、 规范、有效,对经营风险能够有效控制,能够达到相关监管机构的要 求。
同意《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七、关于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议案
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监事津贴标 准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的议案》,根据2017 年公司经营计划,相 应确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 年度薪酬标准。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 年度薪酬标准是依据公司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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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该方案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调 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关于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议案》。
八、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芸女士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孙芸女士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有关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孙芸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吕廷杰 王化成 胡晓林 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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