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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Apr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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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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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
| 第一章 | 释义3 | |
|---|---|---|
| 第二章 | 声明5 | |
| 第三章 | 基本假设6 | |
| 第四章 |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7 | |
| 第五章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 11 |
| 第六章 | 本次股票期权达到行权条件情况14 | |
| 第七章 |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况18 | |
| 第八章 |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21 |
第一章 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京东方、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中 信 建 投 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本 次 激 励 计划、本次计划 | 指 | 京东方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包括: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科学家、副总裁、高级技术专家、总监、技术专家、中层管理人员、经理与高级技术骨干 |
| 授权日/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有效期 | 指 |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算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 除 限 售 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148 |
| 《公司章程》 | 指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证监会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章 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京东方提供,本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 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对京东方股东 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 京东方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 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京东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 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 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审议<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 实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通过公司网 站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3、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 发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0]77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 激励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5、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对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披露的相关公 告。
7、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相关 公告。
10、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2、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 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4、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披 露的相关公告。
15、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对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17、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18、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9、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对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0、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21、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 已满,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33%,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具体如下:
| 序号 |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36《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12人选;②最近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12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12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司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 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 1.剔除股票增发因素,以年2019 |
| 以年归母为基数,2022-2024年1.2019ROE | 归母为基数,2022-2024年ROE | |
|---|---|---|
| 平均归母增长60%(即不低于3.46%);ROE | 平均归母为4.49%,较ROE2019 | |
| 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分位值;2.202475 | 年增长108%; | |
| 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3.2024 | 年毛利率为15.20%,高于2.2024 | |
| 4.以年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AM-OLED | 对标企业分位值9.16%;75 | |
| 2024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 | 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3.2024 | |
| 低于15%; | 率排名第一; | |
| 5.以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2019 | 年产品营业收4.2024AM-OLED | |
| 数,2024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复合增 | 入亿元,2019-2024年复合增437 | |
| 长率不低于20%; | 长率为42%; | |
| 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6.202411,000 | 年智慧系统创新业务营业5.2024 | |
| 件。 | 收入亿元,2019-2024年复合增9 | |
| 注: | 长率为21%; | |
| 1.计算指标时剔除股票增发等因素影响。ROE | 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6.2024 | |
| 2.市占率按照与整体出货量占全LCDOLED | 件。16,447 | |
| 球出货量的比重计算。 | ||
| 3.创新业务专利包括AM-OLED、传感业务、人 | ||
| 工智能与大数据等公司创新业务方向的专利。 | ||
| 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 ||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S、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 | |
| 或级,则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售额度100%;AB |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评667 | |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 | 价结果满足解除限售的考核条 | |
| 4 | 级,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售额度50%;若激励对 | 件,其中,657名激励对象的考核 |
|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级,激励对D | 结果为S、A或B,10名激励对 | |
| 象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 | 象考核的结果为C。 | |
| 定,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 ||
|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6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共计 89,096,540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0.24%,具体如下:
| 序号 | 激励对象 | 职务 | 人数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份额(股) | 已解除限售的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
| 1 | 陈炎顺 | 董事长、首席战略规划师 | 1 | 2,000,000 | 1,340,000 | 660,000 | 0 |
| 2 | 冯强 | 副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执行官(CEO) | 1 | 750,000 | 502,500 | 247,500 | 0 |
| 3 | 高文宝 | 副董事长 | 1 | 1,500,000 | 1,005,000 | 495,000 | 0 |
|---|---|---|---|---|---|---|---|
| 4 | 王锡平 | 董事、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首席运营官(COO) | 1 | 750,000 | 502,500 | 247,500 | 0 |
| 5 | 冯莉琼 | 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总裁、首席律师 | 1 | 1,000,000 | 670,000 | 330,000 | 0 |
| 6 | 杨晓萍 | 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 1 | 634,000 | 424,780 | 209,220 | 0 |
| 7 | 刘志强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 | 1 | 750,000 | 502,500 | 247,500 | 0 |
| 8 | 刘竞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 | 1 | 634,000 | 424,780 | 209,220 | 0 |
| 9 | 贠向南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 | 1 | 634,000 | 424,780 | 209,220 | 0 |
| 10 | 姜幸群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 | 1 | 634,000 | 424,780 | 209,220 | 0 |
| 11 | 齐铮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 | 1 | 634,000 | 424,780 | 209,220 | 0 |
| 12 | 岳占秋 | 高级副总裁、首席审计官 | 1 | 634,000 | 424,780 | 209,220 | 0 |
| 13 | 郭红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1 | 381,500 | 255,605 | 125,895 | 0 |
| 公司内部科学家、副总裁(VP级) | 93 | 54,007,900 | 36,185,293 | 17,822,607 | 0 | ||
| 高级技术专家、总监(总监级及以上、高级专家) | 229 | 91,986,000 | 61,416,139 | 30,000,253 | 0 | ||
| 技术专家、中层管理人员(助理总监、副总监、专家) | 332 | 115,040,000 | 76,410,564 | 37,664,965 | 0 | ||
| 合计 | 667 | 271,969,400 | 181,338,781 | 89,096,540 | 0 |
注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10 名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的结果为 C,根据激励计划,标 准系数为 0.5,公司拟回购注销其不符合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653,362 股。
注 2:公司激励对象人员分类为当前实际情况。
注 3:上表所列的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 认数为准。
第六章 本次股票期权达到行权条件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60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条件均已成就,行权比例为 33%,本次行权 方式为集中行权,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授予条件与行权 条件。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行权的授予 条件已达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本次行权的行权 条件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36《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12选;②最近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12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12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票,公司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 与回购时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 |||
|---|---|---|---|---|
| 34 | 授予指标 | 授予业绩条件(注) | 左述授予指标已达成,具体如下: | |
| 归母ROE | 年归母不低2019ROE于2% | 1、2019年归母为2.16%;ROE2、2019年京东方毛利率为15%,LG为8%,友达光电为0%,群创DISPLAY光电为1%;3、2019年京东方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 | ||
| 毛利率 | 年毛利率不低于2019对标企业分位值50 | |||
| 显示器件产品市占率 | 年显示器件产品2019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 率排名第一;4、2018年京东方产品营业收 | ||
| 产品营收增AM-OLED长 | 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较年增2018幅不低于10% | AM-OLED入亿,2019年京东方产0.36AM-OLED品营业收入亿,增幅倍;74.7206.55、2019年京东方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 | ||
| 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 | 年创新业务专利2019保有量不低于件7000 | 件。7,350 | ||
| 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1.以年归母2019ROE归母增长60%(即不低于ROE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2.20243.20244.以年2019AM-OLED年2024AM-OLED于15%;5.以20192024低于20%;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6.2024注:1.计算ROE2.市占率按照与LCD货量的比重计算。3.创新业务专利包括智能与大数据等公司创新业务方向的专利。 | 为基数,2022-2024年平均3.46%);分位值;75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产品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件。11,000指标时剔除股票增发等因素影响。整体出货量占全球出OLEDAM-OLED、传感业务、人工 | 1.剔除股票增发因素,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2-2024年平均归母为ROE4.49%,较年增长108%;2019年毛利率为15.20%,高于对标企2.2024业分位值9.16%;75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3.2024第一;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437亿4.2024元,2019-2024年复合增长率为42%;5.2024年智慧系统创新业务营业收入9亿元,2019-2024年复合增长率为21%;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件。6.202416,447 | ||
| 5 | 个人业绩考核条件: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级,则激励对象可行权B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5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销。 | S、A或100%;若激励对象上一级,激励对象可行权CD级,激励对象不可行权,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由公司注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164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满足行权条件,其中,1611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S、A或B,33名激励对象考核的结果为C。 |
注 1:计算 ROE 指标时剔除股票增发等因素影响。
注 2:市占率按照 LCD 与 OLED 整体出货量占全球出货量的比重计算。
注 3:创新业务专利包括 AM-OLED、传感业务、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公司创新业务方 向的专利。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 就,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行权数量:本次符合期权行权条件的激励 对象共计 1,644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60,992,209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具体情况如下:
|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 人数(人) | 获授的股票期权的份额(股) | 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股) | 剩余等待期内的股票期权数量(股) |
|---|---|---|---|---|
| 经理、高级技术骨干 | 1,644 | 492,813,700 | 160,992,209 | 0 |
| 合计 | 1,644 | 492,813,700 | 160,992,209 | 0 |
注 1:3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考核的结果为 C,根据激励计划,标准系数为 0.5, 公司拟注销其不符合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共 1,636,312 股;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 核考核的结果为 D,根据激励计划,标准系数为 0,公司拟注销其不符合行权条件的部分股 票期权共 110,550 股。
注 2:上表所列的本次可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认数 为准。
3、行权价格:5.029 元/份。
4、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5、行权安排:公司将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 相关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 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6、行权期限:自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60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8、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第七章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原因,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 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3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 C,根据激励计划,标准系数为 0.5, 公司拟注销其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共 1,636,312 股;1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 D,根据激励计划,当期不可行权,公司拟注销其 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共 110,550 股。常江洁等 89 名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 10,639,041 股。张旺等 2 名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拟注销其已 获授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 388,608 股。刘正才等 1,645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因为自 2024 年 4 月以来公司股价低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进行行权不具有实际收益性,故均放弃 在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鉴于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结束,公司拟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61,637,520 股。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股票期权 174,412,031 股。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第一 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股票 期权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辞职、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王贺等 13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退休,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1,599,477 股;10 名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结果为 C,根据激励计划,标准系数为 0.5,公司拟回购注销其不符合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653,362 股。公司本 次拟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252,839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01%。
(二)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 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 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P0- V=2.349-0.03=2.319 元/股。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319 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252,839 股,按照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 本结构进行测算,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
| 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数量(股) | 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00,576,390 | 0.27% | -2,252,839 | 98,323,551 | 0.26%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7,544,439,813 | 99.73% | 0 | 37,544,439,813 | 99.74% |
| 其中:A股 | 36,851,555,686 | 97.89% | 0 | 36,851,555,686 | 97.90% |
| B股 | 692,884,127 | 1.84% | 0 | 692,884,127 | 1.84% |
| 股份总数 | 37,645,016,203 | 100% | -2,252,839 | 37,642,763,364 | 100% |
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 会第一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 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公司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 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本页无正文,仅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股票期权注销 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