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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Jul 28, 2014

53782_rns_2014-07-28_624432e3-f380-46b9-b4ef-6b3f5524c345.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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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4)第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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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合肥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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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目 录

一、资产评估报告书声明..........................................1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2 三、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5 首部........................................................5 绪言........................................................5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简介..5 被评估单位简介..............................................7 评估目的...................................................13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3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14 评估基准日.................................................14 评估依据...................................................15 评估方法...................................................17 评估程序设施过程和情况.....................................23 评估假设...................................................24 评估结论...................................................25 特别事项说明...............................................26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28 评估报告日.................................................28 尾部.......................................................29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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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声明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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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 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 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者)申报 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 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据此编制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也会因提供资料的虚假或隐瞒事实 真相而失效。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 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 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 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 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 保证。

五、评估报告使用者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 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 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本报告评估结论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 并发表的专业意见,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七、除评估报告书载明的相关内容,我们未发现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且非评估 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瑕疵事项。但是,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不完全 依赖本资产评估报告书,而应对资产权属状况、价值影响因素及相关内容作出自己的独 立判断,并在经济行为中适当考虑。

八、对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在委托时和本评估机构现场 工作期间未作特别说明,在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或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 下,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本项目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不承担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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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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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 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选取市场价值类型,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 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合肥 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合肥鑫晟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产及负 债。

评估基准日为2014 年2 月28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 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 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校核比较。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 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合肥 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4 年2 月28 日的评估结论如 下: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1,000,888.35 万元,评估值1,063,010.59 万元,评估增值 62,122.24 万元,增值率6.21%。详见下表: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B C D=C-B E=D/B×100%
流动资产 479,362.29
479,362.29

0.00

0.00
非流动资产 1,517,002.58
1,579,124.82

62,122.24

4.10
其中:固定资产 53,530.43
57,614.00

4,083.57

7.63

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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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在建工程 1,424,661.56
1,463,658.65

38,997.09

2.74
无形资产 20,673.63
39,683.44

19,009.81

91.95
长期待摊费用 3,249.75
3,281.52

31.77

0.98
其他非流动资产 14,887.21
14,887.21

0.00

0.00
资产总计 1,996,364.87
2,058,487.11

62,122.24

3.11
流动负债 287,968.02
287,968.02

0.00

0.00
非流动负债 707,508.50
707,508.50

0.00

0.00
负债总计 995,476.52
995,476.52

0.00

0.00
净资产 1,000,888.35
1,063,010.59

62,122.24

6.21

本报告评估结论未考虑控股权产生的溢价,也未直接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 的影响。

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4 年2 月28 日起至2015 年2 月27 日止。超 过本报告使用有效期不得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70 号),从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 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和运输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本次评估设备重置价中除生活区配套设备等不 符合抵扣范围的外均不包含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3 年9 月,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合肥鑫晟第8.5 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外汇贷款合同,贷款承 诺金额为18.5 亿美元,用于该生产线的建设。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拥有 的三宗土地使用权、综合配套区(一期)和生产区已建成的房产和第8.5 代薄膜晶体 管液晶显示器件的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合同提供担保。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 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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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正 文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4)第154 号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 贵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14 年2 月28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 报告如下(本资产评估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为报告本位币)。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简介

1.本项目委托方为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翔)。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19楼 。 法定代表人:朱礼品 。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贰仟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

成立日期:2013 年1 月9 日。

2.本项目产权持有者为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鑫晟)的股东。 合肥鑫晟股东及在合肥鑫晟的持股情况详见本报告书被评估单位简介。

3.本项目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企业、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方以及按照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

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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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二、被评估单位简介

本项目被评估单位为合肥鑫晟。

1.工商注册情况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炎顺。 注册资本:壹佰亿伍佰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佰亿伍佰万元整。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相关产品及其配套产品投资建设、研发、生 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房屋租赁;设备租赁(除专项审批);技术 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成立日期:2009 年8 月26 日

营业期限:2009 年8 月26 日至2029 年8 月25 日

2.历史沿革

合肥鑫晟主要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相关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电视等领域,可满 足数字化、智能化生活中的无限视觉需求。

合肥鑫晟由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和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于2009 年8 月26 日取得合肥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按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成立时股东认缴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其中合肥鑫城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4000.00 万元,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货币出资500.00 万元,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500.00 万元, 并经安徽安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安鼎(2009)验字第055 号《验资报告》 审验。

2012 年9 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500.00 万元转让给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时 增加注册资本189300.00 万元,全部由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转让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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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后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94300.00 万元,并经安徽安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出具安鼎(2012)验字第1230 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2 年9 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10700.00 万元,全部由合肥 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缴。变更后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205000.00 万元,并 经安徽安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安鼎(2012)验字第1231 号《验资报告》 审验。

2012 年11 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60200.00 万元,全部由巢湖 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变更后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265200.00 万元,并经安 徽安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安鼎(2012)验字第1236 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3 年1 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135300.00 万元,全部由合肥 建翔认缴。变更后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400500.00 万元,并经安徽安鼎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合伙)出具安鼎(2013)验字第1302 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3 年5 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600000.00 万元,全部由京东 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当期实际到位资金410000.00 万元)。变更后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500.00 万元,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2013)京会兴验字第15000119 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3 年7 月,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到位资金190000.00 万元,并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013)京会兴验字第12150119 号《验资 报告》审验。

3.股权结构

至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合肥鑫晟章程中载明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表:

出资方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0 万元
24.99%
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万元
0.05%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4700.00 万元
1.47%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135300.00 万元
13.52%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0 万元
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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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资产评估报告书
合 计 1000500.00 万元
100.00
4.近几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1 年12 月31 日 2012 年12 月31 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2014 年2 月28 日
流动资产 19,945.12 75,621.83
494,857.32

479,362.29
非流动资产 65,936.20 219,637.96
1,310,170.87

1,517,002.59
资产总额 85,881.32 295,259.79
1,805,028.19

1,996,364.89
流动负债 76,724.97 2,222.23
760,619.02

287,968.02
非流动负债 6,000.00 31,000.00
41,340.28

707,508.50
负债总额 82,724.97 33,222.23
801,959.30

995,476.52
净资产 3,156.35 262,037.56
1,003,068.89

1,000,888.37

2011 年-2014 年2 月经济效益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1-2 月
主营业务收入 0.00
0.00
497.18 0.00
其他业务收入 20.5
72.5
81.65 10.41
其他业务成本 0.00
0,00
20.96 0.00
营业成本 0.00
0.00
470.87 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2
4.06
0.85 0.26
销售费用 0.00
0.00
253.34 183.35
管理费用 1,009.78
1,726.54
7,976.62 3,169.53
财务费用 -17.5
-259.49
-8076.16 -923.63
资产减值损失 0.00
0.00
0.00 0.00
投资收益 0.00
0.00
0.00 0.00
营业利润 -973.20
-1,398.61
-67.65 -2,419.10
营业外收入 0.00
80.00
5,798.99 238.57
营业外支出 2.33
0.18
0.00 0.00
利润总额 -975.53
-1,318.79
5,731.34 -2,180.53
所得税 0.00
0.00
0.00 0.00
净利润 -975.53
-1,318.79
5,731.34 -2,1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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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来源:

2011 和2012 年度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所出具的 [2012]京会兴皖分审字第08020045 号《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1 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报告》和[2013]京会兴皖分审字第08020016 号《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后金额。其中审计意见载明:“我们认为,贵公司 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规定编制,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1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2011 年度的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认为,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鑫晟光电公司2012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 以及2012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13 年度和2014 年1-2 月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会专字[2014]2317 号《审计报告》。其中审计意见载明:“我们认为,合肥鑫晟公司财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合肥鑫晟公司2014 年2 月28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 年1-2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6.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项目的委托方合肥建翔拟转让其所持有的被评估单位合肥鑫晟的股权。

三、评估目的

合肥建翔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的股权。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合肥鑫晟纳入评估范围内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合肥鑫晟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合肥鑫晟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 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 他非流动资产及负债,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996,364.88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账面价值 为479,362.29 万元,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517,002.59 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 995,476.52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账面价值为287,968.02 万元,非流动负债账面价值 为707,508.50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888.3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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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资产 负债表,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一)委估主要资产情况

1.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⑴房屋建筑物21 项,总建筑面积为155,323.40 ㎡,账面原值462,417,085.46 元, 账面净值453,353,357.8 元;构筑物共计3 项,账面原值44,398,822.36 元,账面净值 43,316,601.06 元。

其中:31633.00 ㎡房屋建筑物系将生产厂房中的已投入使用的办公部分估价入账。 ⑵机器设备263 台、套,车辆7 辆,电子设备5150 台、套,账面原值为43,146,534.39 元,账面净值为38,634,384.83 元。

⑶合肥鑫晟在建工程计625 项,为三条显示器生产线厂房的新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账面价值14,246,615,631.78 元。

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共计土地3 宗,面积923,780.89 ㎡,原始入账价值 217,445,137.52 元,账面价值205,887,252.49 元,全部是出让工业用地。 2.主要资产法律权属状况

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全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全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所 有已办理产权证的资产和在建工程中的房产、设备均设定了他项权,用于合肥鑫晟生 产线建设贷款的抵押担保。

3.主要资产物理状况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均为新建和在建,处于正常使用和在建状态,无报 废、损毁现象。

(二)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被评估企业申报的无形资产为3 宗土地使用权及购置的软件。前述的无形资产均 已在账面反映。

截止基准日2014 年2 月28 日,被评估企业申报评估的范围内无账面未记录的无 形资产。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止基准日2014 年2 月28 日,被评估企业申报评估的范围内无表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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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的审计结果。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2.价值类型定义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

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 3.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采用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是市场价值类型与其他价值类型相比,更能反映交易双 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评估结果能满足本次评估目的之需要。

六、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4 年2 月28 日。

根据国家涉及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考虑评估基准日与实际评估工作日较为接近 能使评估机构更好的掌握委评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基准日状况,保证评估结果更加真实 合理的得以反映,和本项目经济行为性质及其实现日与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等因素, 由委托方确定。

除本报告第十二节“特别事项说明”中提示的相关内容,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 的影响符合常规情况,无其他特别因素。

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税率、费率、存贷款利率等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或本 报告出具日前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本报告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的标准。

七、评估依据

1.行为依据

  • (1)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标通知书》。

  • (2)本项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4>第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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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有关行为依据。

  • 2.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 号令,2003);

  •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 号);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 号(2005 年);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 号令,2003 年12 月31 日);

(6)《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06]274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 号,2007 年8 月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70 号)。

(11)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3.评估准则依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 意见>的通知》(会协<2003>18 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 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 号)。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 项资产评估准则 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 号)。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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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 协<2011>230 号)。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 评协<2012>248 号)。

(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通知(中评协 <2012>244 号)

  • (9)《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10)《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1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 号)。

(1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

4.权属依据

  • (1)合肥鑫晟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权属说明。

  •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4)重要资产购置合同、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

  • (5)其他有关产权依据。

  • 5.取价依据及其他

  • (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

(2)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2]10 号)。

(3)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1153 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670 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

(7)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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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 号)。

  • (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 号,

  • 2000 年10 月22 日)。

  • (9)《汽车报废标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经[1997]456 号)。

  • (10)《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资

  • 源[2000]1202 号)。

(1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2012 年7 月6 日起执行。

  • (12)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 年2 月28 日外汇牌价。

  • (13)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14)中国财政出版社《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 (15)Wind 资讯分析系统。

  • (16)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负债评估明细表》。

  • (17)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会专字

[2014]2317号)。

  • (18)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协议合同、发票及其他财务

  • 会计资料。

(19)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企业未来盈利预测及风险分析等相关资料。

(2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 及其配套的计价

文件、消耗量定额和合肥市的相关规定。

  • (22)合肥市2014 年2 月《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 (23)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等技术资料。

(24)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土地政策、规定、实施办法、通知等法规文件。

  • (2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

  • 发〈2006〉307 号)。

  • (2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 (27)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 (28)委评资产现场盘点、勘察资料。

  • (29)委评资产负债询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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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本机构评估人员通过市场调查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取价参数资料。

(31)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资料。

  • (32)本机构评估人员认为科学、必要的其他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 三种方法。收益法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市场法是以现实市 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 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合肥鑫晟股东全部权益。由于市场近期无行业和资产结构及规 模等均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交易案例、或交易案例无法量化的价格差异因素较多,本项 目评估对象不适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便于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 营管理及考核提供参考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被评估企业未来年度其收益与风险可以预计并量化,因此本次评估选择收益法进 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方法简述

1.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范围内对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可搜集的资料,针对评估对象的属性特点, 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对被评估单位各单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加和后确定被评估单位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

①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对于币种为人民币的货币资金,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币种为人民币 之外的货币资金,以外币金额乘以外币基准日汇率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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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应收及预付款项

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 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 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其他应收款采用个别认定和账龄分析的方 法确定评估风险损失进行评估,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 确定评估值;

对预付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预付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 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 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未发现供货单位有破产、撤销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提 供货物等情况,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③应收利息

系应收银行存款的利息,以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④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产成品、在产品。

原材料和在库周转材料购入日期距评估基准日较接近,且其账面单价与其评估基 准日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在清查核实库存数量的基础上,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 值;

在产品主要为正在生产加工中的未完工产品等,包含了物料成本及制造费用等, 这部分在产品的账面价值基本反映了该资产的现实成本,故在产品按核实后的账面值 计算评估值;

因被评估单位尚处于试生产阶段,其产成品属试制品,产量也很小,尚未正式投 入市场,产成品按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⑤其他流动资产

为企业建设期形成的待抵扣的进项税款,均为企业未来可抵扣的税款,以清查核 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①房屋建筑物

主要房屋建筑物的评估,是根据建筑工程资料和招投标资料按建筑物工程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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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现行定额标准、建设规费、贷款利率计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使 用年限和对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出建筑物评估值。

建筑物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其他建筑物是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以类比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估要素,确 定重置单价并计算评估值。

A.重置全价

重值全价由建安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三部分组成。 a.建安造价的确定

根据待估房屋建筑物的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3,《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 及其配套的计价

文件、消耗量定额和合肥市的相关规定,综合确定房屋建筑物的综合造价。

  • b.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 而投入的除建安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

c.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的利率按基准

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工期按建设正常合理周期计算,并按均匀投入考虑: 资金成本=(工程建安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合理工期×贷款利息×50%

  • B.成新率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按照建筑物的设计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建筑物尚可使用

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 100%

  • ②机器设备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

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 A.重置全价

a.国产设备以现行购价为基础,加合理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大型设备一定期限

内的资金成本等构成重置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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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进口设备以现行CIF 价为基础,加进口关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 安装调试费、大型设备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成本等构成重置全价。

c.车辆以现行购价为基础,加购置附加费及其他费用等构成重置全价。

d.电子设备以现行市场购置价确定重置全价。

e.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从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 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和运输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本次评估设备重置价中除生活配套区设备 等不符合抵扣范围的外均不包含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B.成新率

a.在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主要采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b.车辆以现场勘察为依据,考虑现时实际状况、实际已使用时间及已行驶里程、 维修保养状况等因素,参考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颁布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 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 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年限法、工作量法及观 测法综合确定。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40%+观测法成新率×60%

其中:理论成新率=min(年限法成新率,工作量法成新率)

即理论成新率取年限法成新率与工作量法成新率孰低者。

(3)在建工程

对于在建工程账面值包含的在建款项,因其基本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购建成本, 以清查核实后账面值加上合理资金成本和进口设备的汇兑收益作为评估值。

资金成本按在建工程的合理工期、资金均匀投入确定。进口设备的汇兑收益根据 评估基准日的币种、费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按入账时费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 差额测算。

(4)无形资产

①土地使用权

根据委评各宗地所在区域实际情况,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成本逼近法对委评宗地进 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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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比较法

是根据市场中的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时点近期市场 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土 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在同一公开市场中,两宗以上具有替代关系的土地价格因竞 争而趋于一致。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PD=PB×A×B×D×E

式中:PD――待估宗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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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待估宗地情况指数/比较案例宗地情况指数

=正常情况指数/比较案例宗地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比较案例宗地交易日期指数

D――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E――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成本逼近法

是以土地取得、土地开发所耗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

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评估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无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VN=征地费用+土地开发费+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 润+土地增值收益。

设定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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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其他无形资产

包括Biz 专利搜索引擎软件、用友财务软件、广联达造价软件及CITRIX 软件购置 费摊销后的余额。其评估值根据上述软件的基准日市场价值确定。

(5)长期待摊费用

主要是购置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综合配套区生活用配套设施等摊销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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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近期购置,价值变动不大,根据资产类型确定摊销年限,以其原始发生额扣除已 使用时间的摊销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评估值。

(6)其他非流动资产

包括应收设备损失保险赔偿款及设备和工程预付款,以清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 估值。

(7)负债

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借款。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2.收益法

(1)概述

根据国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国际和国内类似 交易评估惯例,本次评估同时确定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估算合 肥鑫晟的权益资本价值。

现金流折现方法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净现金流量折算为现值,评估资产价值的 一种方法。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估算资产在未来预期的净现金流量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 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出评估值。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 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 使用现金流折现法的最大难度在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以及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客 观性和可靠性等。当对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较为客观公正、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 时,其估值结果具有较好的客观性。

(2)基本评估思路

根据本次尽职调查情况以及评估对象的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特点,本次评估是以 评估对象的公司报表口径估算其权益资本价值,本次评估的基本评估思路是:

①对纳入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参考类似企业最近几年的历史经营状况的 变化趋势和业务类型等分别估算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并折现得到经营性资产的价 值;

②对纳入报表范围,但在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估算中未予考虑的溢余性或非经 营性资产(负债),单独测算其价值;

③由上述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经扣减付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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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价值后,得出评估对象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

(3)评估模型

①基本模型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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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E: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价值;

B: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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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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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i:评估对象未来第i 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评估对象的未来经营期;

C: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D:评估对象的付息债务价值;。

②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作为评估对象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 本定义为:

R=净利润+折旧摊销+扣税后付息债务利息-追加资本

根据评估对象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

流量。将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并加和,测算得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 价值。

③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r

rrdwdrewe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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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评估对象的债务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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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评估对象的权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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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d:所得税后的付息债务利率;

  • re:权益资本成本。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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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 rf:无风险报酬率;

  • rm:市场期望报酬率;

  • ε :评估对象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 β e: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评估工作自2014 年4 月28 日起至2014 年5 月12 日止。

  • 2.主要步骤

  • (1)与委托方约定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确定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对象、范围

  • 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选定评估基准日。

  • (2)接受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 (3)进驻合肥鑫晟了解情况,编制评估计划。

  • (4)根据委评企业具体情况和专业化原则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组,提出评估资料清

  • 单,指导填写合乎规范的《资产负债评估明细表》。

(5)广泛搜集、验证资料,清查核实资产。流动资产评估人员进行账面审核,发放 询证函,现场抽查、勘核实物资产;固定资产组在企业专业人员的配合下进行实物资 产的清核勘察,作现状分析鉴定,掌握资产现时使用状态、历史情况并作现场勘察记 录和工作底稿;土地使用权组进行账账核对、账实核对,逐项对土地的位置、面积、 四至、实际用途、开发程度等进行现场勘察;企业价值收益法组搜集相关资料,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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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的历史经营状况、盈利预测及风险分析等资料作收益法评估。

  • (6)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资产核查鉴定结果和可搜集的资料,进行市场调查,

  • 选定适用的评估方法予以评定估算,汇总数据;分析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 及资产评估说明。

  • (7)实施逐级审核。

  • (8)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 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 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 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 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 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 参数和依据。

(二)特殊假设

  •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

  • 变化;

  •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 3.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 4.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的主营业务、产品的结构,收入与成本的构成以及销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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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和成本控制等与企业已制订的生产、经营策略相一致,而不发生较大变化。不考虑 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等变化导致的资产规模、构成以及主营 业务、产品结构等状况的变化所带来的损益;

  • 5.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

  • 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 6.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

  • 整;

  • 7.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方及被

  • 评估企业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 8.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当上述评估假设发生变化时,本报告评估结论一般不成立,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一 般会失效。

十一、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合肥鑫晟股东全部权益在2014 年2 月28 日及相关前提下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为 1,063,010.59 万元,合肥鑫晟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000,888.35 万元,增值额 为62,122.24 万元,增值率为6.21 %。详见下表: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B C D=C-B E=D/B×100%
流动资产 479,362.29
479,362.29

0.00
0.00
非流动资产 1,517,002.58
1,579,124.82

62,122.24

4.10
其中:固定资产 53,530.43
57,614.00

4,083.57

7.63
在建工程 1,424,661.56
1,463,658.65

38,997.09

2.74
无形资产 20,673.63
39,683.44

19,009.81

91.95
长期待摊费用 3,249.75
3,281.52

31.77
0.98
其他非流动资产 14,887.21
14,887.21

0.00
0.00
资产总计 1,996,364.87
2,058,487.11
62,122.24 3.11
流动负债 287,968.02
287,968.02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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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负债 707,508.50
707,508.50

0.00

0.00
负债总计 995,476.52
995,476.52

0.00

0.00
净资产 1,000,888.35
1,063,010.59

62,122.24

6.21

本报告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 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明细表》(另册)。

(二)收益法评估结论

经评定估算,合肥鑫晟股东全部权益在2014 年2 月28 日及相关前提下收益法评 估结论为1,050,532.00 万元,合肥鑫晟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000,888.35 万元, 增值额为49,643.65 万元,增值率为4.96%。

(三)评估结果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

1.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50,532.00 万元,比资产基础 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063,010.59 万元,低12,478.59 万元,低1.19%。 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1)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 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2)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 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 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综上所述,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产生差异。

2.评估结果的选取

目前合肥鑫晟的三条显示器生产线,仅TFT-LCD(8.5 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 生产线处于试生产阶段,TM1(触摸屏)生产线和EL(大尺寸电致发光显示器)生产 线尚在建设之中。由于国内类似生产线较少,且均在近年建成或正在建设之中,难以 取得可类比收益数据;同时,电子类产品技术日新月异,其生产设备也处于不断的更 新换代之中,未来的资本支出也难以准确预测,导致未来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而收益法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 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

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更为稳健,从资产构建角度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净资产的市 场价值;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能较为客观的反映被评估企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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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我们选用资产基础法作为本次合肥鑫晟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参考。 即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评估价值为1,063,010.59 万元。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本项目评估报告使用者应予以关注:

1.本报告评估结论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 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 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 2.本报告评估结论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下列行为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 (1)未发现的债务和潜在的诉讼。

  • (2)纳税责任和滞纳金,可能存在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及征收滞纳金的情况。 (3)其他或有责任。

3.本报告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收责任,本项目评估报告使用者 在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时,应当考虑相关税收责任的影响。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 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 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 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 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5.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观察所评估房屋建筑物的外貌,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 了建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质测试。在对设备进行勘察 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 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6.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方及 被评估企业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企业提供,委托方及 被评估企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若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 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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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从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 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和运输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本次评估设备重置价中除生活配套区部分 生活配套设备等不符合抵扣范围的外均不包含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0.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合肥鑫晟房屋建筑物以及在建工程中的房屋与其占用 的土地使用权均分别进行评估。

11.2013 年9 月,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合肥鑫晟第8.5 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外汇贷款合同,贷款承 诺金额为18.5 亿美元,用于该生产线的建设。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 三宗土地使用权、综合配套区(一期)和生产区已建成的房产和第8.5 代薄膜晶体管 液晶显示器件的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为上述贷款合同提供担保。

12.本报告评估结论未考虑控股权产生的溢价,也未直接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 值的影响。

当上述特别事项对本报告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而本报告评估结论未进行调整,则 本报告评估结论不成立,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会失效。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仅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只能用于载

  • 明的评估目的。

2.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只能由本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征得本项目评估机构同意,本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 露于公开媒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报告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4 年2 月28 日起至2015 年2 月27 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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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后,其作用依照法律法规

  • 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 6.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如需按国家现行规定提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进行核准或备

  • 案,则在取得批复后方可正式使用。

  • 7.本资产评估报告书解释权仅归本项目评估机构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十四、评估报告报告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4 年5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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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叶煜林

注册评估师:王 毅

注册评估师:夏 妍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 号华亿科学园A2 座8 层 电话(传真):(0551)65427638 邮政编码:23008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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