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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2

Ap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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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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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 1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 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 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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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提案编码、会议登记 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 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7 项议案,具体如下:

  •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事业计划》

  •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关于借款及授信额度的议案》

  • 7、《关于公司开展结构性存款等保本类业务的议案》

  • 8、《关于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为苏尼特右旗 20 万千瓦光

伏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为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拟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1、《关于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份(B 股)的议案》

本议案项下子议案包括:

(1)《回购股份的目的》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

(3)《回购方式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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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 (7)《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 (8)《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

  • 析及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 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的承诺》

  • (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否

  •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 (10)《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 (11)《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 (12)《本次回购股份的授权》

  • (13)《决议有效期》

  • 12、《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

  • 1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5、《非独立董事选举》

本议案项下子议案包括:

  •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炎顺先生》

  •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潘金峰先生》

  •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晓东先生》

  • (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高文宝先生》

  • (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范元宁先生》

  • (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芸女士》

  • (7)《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叶枫先生》

  • 16、《独立董事选举》

本议案项下子议案包括:

  • (1)《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守廉先生》

  • (2)《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新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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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独立董事候选人郭禾先生》

(4)《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茤祥先生》

17、《监事选举》

本议案项下子议案包括:

(1)《监事候选人王谨女士》

  • (2)《监事候选人孙福清先生》

(3)《监事候选人时晓东先生》

(4)《监事候选人徐婧鹤女士》

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京东 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6 名(代表 58 名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5,300,322,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85%。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33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30,297,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9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3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2,460,901,1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01%。

  •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董事潘金峰先生、宋杰先生、高文宝先生,公司监事杨向东先生、 魏双来先生、史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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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的上午 9:15-下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3《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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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事业计划》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455,323,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733%。

议案 6《关于借款及授信额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7《关于公司开展结构性存款等保本类业务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同意 2,453,063,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815%。

议案 8《关于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为苏尼特右旗 20 万千 瓦光伏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9《关于为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10《关于拟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同意 2,390,116,9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1236%。

议案 11《关于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份(B 股)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 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 议案 11.01《回购股份的目的》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448,867,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110%。

议案 1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448,312,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884%。

议案 11.03《回购方式和用途》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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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448,692,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039%。

议案 11.0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436,585,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119%。

议案 1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同意 2,447,244,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451%。

议案 1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448,711,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047%。

议案 11.07《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同意 2,446,711,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234%。

议案 11.08《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 的分析及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的承诺》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446,900,75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311%。

议案 11.0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是否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446,465,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134%。

议案 11.10《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同意 2,448,763,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068%。

议案 11.11《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7

同意 2,449,552,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388%。

议案 11.12《本次回购股份的授权》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448,408,4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924%。

议案 11.13《决议有效期》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448,773,9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072%。

议案 12《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为普通 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1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15《非独立董事选举》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

议案 15.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炎顺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 意 1,654,655,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8.1016%。

议案 15.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潘金峰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 意 1,754,863,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2.2728%。

议案 15.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晓东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 意 1,774,550,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3.0916%。

议案 15.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高文宝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 意 1,734,608,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1.4475%。

议案 15.0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范元宁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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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1,753,458,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2.2222%。

议案 15.0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芸女士》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800,199,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4.1240%。

议案 15.07《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叶枫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686,316,3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9.4567%。

议案 16《独立董事选举》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

议案 16.01《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守廉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70,939,4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2.9091%。

议案 16.02《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新民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84,872,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3.4827%。

议案 16.03《独立董事候选人郭禾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867,767,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9307%。

议案 16.04《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茤祥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867,792,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9271%。

议案 17《监事选举》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议案 17.01《监事候选人王谨女士》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议案 17.02《监事候选人孙福清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议案 17.03《监事候选人时晓东先生》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9

其中,议案 17.04《监事候选人徐婧鹤女士》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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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曹子腾 经办律师(签字): 徐旭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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