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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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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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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4 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宏继律师、李艳芳律师列席 公司于2016 年5 月20 日上午9:30 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环中路12 号)召开的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示性公 告、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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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6 年4 月22 日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16 年4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 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 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14 项议案,包括《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及2016 年度事业计划》、《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1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借款及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开展保本型理财 业务的议案》、《关于聘任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 议案》(包括采用累计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的8 个子议案和选举独立董事的 4 个子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包括采用累计投票方式选举监事 的6 个子议案)、《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关 于修订<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京东方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16 年4 月26 日公告。

公司于2016 年5 月17 日发布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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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8 人(代表54 名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1,790,819,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414%。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5,056,63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 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5 月20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5 月19 日下午 3:00 至2016 年5 月20 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中小投资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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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计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 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对《关于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关于修订<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 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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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经办律师(签字):

李艳芳

2016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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