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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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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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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秀梅律师、马宏继律师列席 了公司于2014 年5 月19 日上午9: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的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股东提出临 时议案暨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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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 年4 月18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并于2014 年4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 年5 月8 日刊登了《关于股东提出临时议案暨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于2014 年5 月12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 年度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 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12 项议案,包括《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3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201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4 年度事业计划》、《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借款额度的议案》、《关于聘 任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修订<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建立股份回购长效机 制(2014-2016)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的议案》、 《关于修改董事会组成人数并修订<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上述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于2014 年4 月22 日、2014 年5 月8 日、2014 年5 月12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 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1 名(分别代表48 名股东),代表 股份35,289,637,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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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95 名,代表股份6,000,303,47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3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 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 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4 年 5 月19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 的任意时间;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4 年5 月18 日下午3:00 至2014 年5 月19 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及各议项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 股东代表的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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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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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马秀梅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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