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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3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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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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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4 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秀梅律师、钟节平律师列席 公司于2011 年5 月30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 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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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1 年4 月26 日在香港《大公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 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13 项议案,即《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1 年度事业计划》、《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关于将2009 年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预案》、《关于借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聘任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审议<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和《关于修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 主要内容,已于2011 年4 月26 日单独或在上述决议中公告。
公司于2011 年5 月21 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4 人(代表33 名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2,296,680,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24%。其中,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东代表共10 人,代表股份2,289,039,273 股;境内上市 外资股(B 股)股东代表共4 人,代表股份7,641,696 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514 人,代表股份508,913,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5165%。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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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京东方2010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的投票股东身 份进行验证,本所认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外资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及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公司对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京东方2010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进 行了说明和确认。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及各议项均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 表决通过。其中:《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关于向浙 江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修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关于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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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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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张绪生
经办律师(签字):
马秀梅
经办律师(签字):
钟节平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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