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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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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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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绪生律师、韩颖达律师列席 公司于2010 年5 月21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 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 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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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0 年4 月29 日在香港《大公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及会议出席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11 项议案,即《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9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200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0 年度事业计划》、《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借款额度的议案》、《关 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聘任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向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的议案》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先后 于2010 年4 月20 日、2010 年4 月29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9 人(代表34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60,111,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938%。其中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东代表6 人,代表股份2,346,719,312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 代表4 人(其中一名B 股股东代表同时亦是A 股股东代表),代表股份13,392,083 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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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全部议案并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其中:董事会换届选举和监事会换届选举均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关于 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 东均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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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张绪生 经办律师(签字): 张绪生 经办律师(签字): 韩颖达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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